1、Comment 1: 区法制局认为属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询区市政园林管理处该文发布时说明为修订稿。建议第四条提供职权依据。1珠海市斗门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综合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道路
2、、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使用性质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等。 第四条 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是本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设置的行业管理,并负责井岸镇、白藤街道办、区内重要地区和重要路Comment 2: 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建议删除该段,理由信息可以通过网站公示实现互通。我室建议将该段改为“区市政园林管理处负
3、责统筹,定期通过政府网站通报批准的户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情况”或明确通报主体及通报范围。2段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委托白蕉镇、莲州镇、乾务镇、斗门镇和新青工业园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受委托单位负责在每月底将本辖区内的审批业务情况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备案,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对各镇(园区)未按相关规定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可以行使否决权。公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含附着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及管理。公路两侧是指公路沿线两侧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 20 米、省道 15 米、县道 10 米、乡道 5
4、米)以内的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除外)。斗门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查处公路两侧内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和公路管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户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情况每半月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户外广告所依附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区市政园林管理处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业安Comment 3: 区市政园林管
5、理处建议此段删除,有歧义,事故处理按相关现行法规执行即可。建议保留,从而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3全监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管理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而造成安全隐患的依法进行查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上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提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区政府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安监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户外广告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
6、牌。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规划包括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专项规划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处会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区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适宜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由各镇街和园区根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应当Comment
7、 4: 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建议删除此段,理由是我区规划已编制完成,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不应在户外广告规定中组建,应由城管委统一组建。4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第七条 编制户 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相关 规划,应当征求住建、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监、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并
8、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申请程序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位置图、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书;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场地所有权、5使用权证明
9、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六)设置电子显示装置设施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10、。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设置。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置,需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延期或重新申请。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由原批准部门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第十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6理变更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非法户外广告设施处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取得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还需延续设置的,设置人应于期满前办理延期申请,按照
11、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因举办 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展览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提前 10 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基本材料,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备案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三条 临时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第十四条 需要变 更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项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以其它形式转让已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行政许可。第十五条 户外广
12、告设置形式新颖、特殊,相关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广告规划未有具体规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委托区级或以上户外广告专家(机构)组织评审,评审费用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支7付。第四章 设置准则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经批
13、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重要地区包括井岸城区及其他镇街的重要区域,如区政府及新民路步行街周边区域,井岸中心汽车站和斗门长途汽车站周边区域,尖峰大桥、井岸大桥、井岸二桥等主要桥梁两侧周边区域,白藤头周边区域,友谊河、黄杨河等主要河流两岸沿线河滨景观带,斗门、金台等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区域,新农村示范点及周边等区域。重要路段包括西堤路、东堤路、中兴路、工业大道、连桥路、珠峰大道、黄杨大道、省道 366(珠海大道珠海大桥至泥湾门大桥段)、省道 272(井岸至莲州段,斗门高速出口到金湾立交段)等主干道。8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或遮挡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
14、其支架的;(二)影响消防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三)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和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招牌除外);(四)利用建筑物屋顶的或临街建筑物玻璃的;(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绿化带、城市桥梁、轻轨桥墩及立交桥的;(七)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的;(八)妨碍公共安全、有害市容市貌的。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应符合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设计、制作和安装、维护、拆除全过程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设计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
15、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要求有施工监理。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9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可以设置招牌。设置户外招牌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 招牌的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超过规定之外设置的招牌均按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口,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
16、,进行集中、统一设置。第二十三条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其高度、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第二十四条 设置招牌应该遵循以下规定:(一) 原则上招牌仅限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建筑物的底层门楣上方;(二)设置在墙体上时,不得大于招牌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三)设置在门楣上方的招牌,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大于 1.2m;多层和高层的建筑物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
17、窗台线以下,高10度不超过 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 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招牌一致;(四) 招牌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五) 不得在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第二十五条 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第六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六条 户外商业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划分为禁止设置区、限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一)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包括党政机关、部队所在建筑
18、,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二)控制设置区:谨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保持景观的原生性,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包括一般城市居住区,工业园区、体育用地、广场用地等区域。3 适宜设置区:鼓励设置 LED 户外广告,充分利用广告设施资源,使广告与商业设施充分融合。包括商业集中区如步行街,专业市场设施如建材市场和会展中心等区域。11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止设置区和控制设置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适宜设置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第
19、二十八条 以 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禁止在 户外广告 专项规划确定的禁止 设置区和控制设置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二 )在多 层建筑 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 过35 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三 )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 视角的方向设置;(四) 禁止每日 22:30 至次日 7:30 开启。第二十九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第三十条 公共空间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
20、,由政府授权的管理单位统一建设、经营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从被授权管理单位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方可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的广告位每年发布公益广告12比例不少于 25%。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该遵循以下规定:(一)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在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需符合以下规定,设置在其他地方的参照执行。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1.1 立杆杆径应0.08 米且0.15 米,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
21、 米, 设施总高度5 米;1.2 牌面(单面)面积应2.5 平方米,单边长 度应2 米,厚度应0.2 米;1.3 同一道路只能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且间距不小于 30 米。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2.1 仅允许设置在面积50 平方米的广场(空地)、绿地;2.2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在 1.2 至 3 米之间,宽度0.2 米,牌面(单面)面 积应3.0 平方米,占地面积应1 平方米;2.3 同一道路只能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且间距不小于 50 米。3.围墙户外广告设施。3.1 仅限在临时性工地的围墙设置,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拆除;3.2 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广告牌面高度应与围墙顶13部平齐,
22、但最高不得超过 3 米,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仅限发布本项目的内容,且不少于30%的面积用于公益性广告。(二)建(构) 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1.依附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设施仅允许设置平行于外墙的户外广告设施。允许设置的情形:整栋或高层裙楼作为商业、会展功能的建筑物。严格控制的情形:文体设施和工业功能的建筑物。禁止设置的情形:居住、办公、服务业、仓储、旅馆、学校、医院、行政办公等功能的建筑物外墙上设置除招牌之外的户外广告设施。2.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 0.3 米,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3.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
23、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不得在建筑物的层与层之间窗间墙、室外台阶、房屋立柱、踏步上设置;4.多层(或高层裙楼)建筑物主立面可以设置单块面积120 平方米的广告(一般为 20 米乘 6 米),或一组不超过三处(含三处)规格一致的广告设施,广告面积需小于所在墙面面积的 30%。;山墙面只允许设置一处广告,且广告设施各边距山墙面的外轮廓线大于 1 米,小于所在墙面面积的 70%;5.高层主体建筑(楼高24 米,不带裙楼)原则上仅允许14在底层范围内设置,且最大设置高度(广告设施顶端)不得高于地面 12 米。(三)公共设施上和移动式的户外广告设施。除政府授权外的国有资产经营和公共交通企业外
24、,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置在公共设施上和移动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四)临时户外商业广告设施。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企业促销等活动可以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2.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一般要求。3.1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3.2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3.3 促销 等经营性活 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时限 1-3 天;3.4 举办 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
25、期限;3.5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 2 日内自行拆除;3.6 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得超过 10 米,高度不得超过5 米,安装设置安全、牢靠,不妨碍行人通行。15第七章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三十二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第三十三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可以通过协议或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第八章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维护与拆除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产权人和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测、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整洁、美观。遇有大风、暴雨、雷电、地震等灾害性天气时,户
26、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产权人和经营者应做好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固,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保证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及其专用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不按许可的要求设置,破损、污迹、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连续10 日以上画面空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情况,设置人必需立即停止使用该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并在 7 日内整16修或拆除。对逾期不整修或拆除的户外广告由区市政园
27、林管理处撤销其许可。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被注销(撤销)、期满后不再设置、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于被注销(撤销)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 7 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在设置期限届满后 3 日内自行拆除。第三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执法机关,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及时查处,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各镇街(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所属区域内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违法情况和危险隐患,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牵头组织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区
28、市政园林管理处、公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镇街和园区要做好各自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管工作。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有关法规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组织拆除;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17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鼓励设置人购买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第四十条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设置人应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