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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智堡实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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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一):泰 州 市 智 堡 实 验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规 定(试 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网络,职责明确,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形成“一岗双责” 的责任体系,形成与绩效工资相挂钩的考核体系。第三条 每月不少于 1 次,每学期放假和开学前以及重大节假日前,定期进行校内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的不定期专项检查,每次检查有详细的安全检查记

2、录,并形成书面报告,有安全隐患的应限期整改到位。第四条 学校教师汽车从指定大门进出,严禁驶入学生活动区域,其他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下车,在指定地点排放整齐。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并注意在上下班途中的行车安全。第五条 学校应建有“校园警务室” ,配有专职的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通讯器材;落实 24 小时巡逻和巡查制度,巡查台账规范齐全。第六条 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应主动向门卫交验本人有效证件,按要求认真填写会客登记单,持会客登记单后方可入校。离校时请会见人在会客登记单上签字,并将会客单交给门卫。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经费,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3、,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转。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校资产的安全管理。对学校资产应进行统计造册,做到账物一致。使用者应保护好学校资产,损坏者应照价赔偿。教育经费应科学计划、合理使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第九条 学校应当实行学校领导和教师安全值班制度。中层以上干部、班主任及班级管理安全值班教师每天应提前半小时到班。值班人员应在课间及室外活动场所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 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制度;(二) 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4、(三) 教育教学、生活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危房报告,水电、消防等安全管理,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体育场地、运动场所的器材、体育课的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四) 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五) 学生健康档案制度;(六) 师生法制教育制度;(七) 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应在教育教学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有安全提示标志。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学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实验安全操作和教师指导制度。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

5、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制定用火用电安全、火灾隐患整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保障学生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落实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暂时性隔离措施和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实行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和照顾。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

6、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监护人在学生入学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络信息,监护人联络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以及学生的其他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学校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积极配合,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

7、受伤害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亲属。第二十二条 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即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师生的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学校安全教育应当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者事件等内容,学校应当根据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和处置演练。规定 12 周岁以下学生不得骑自行车,16 周岁以下学生不得骑电动车。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障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安全,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维修情况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学校应当对其建筑物、配套绿化、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围蔽防护、设置警示和有效整治等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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