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市长 张广宁二八年七月五日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 协调
2、实施本规定。区、 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 协调 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 、 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照本规定负责 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 工作。第五条 发展 、 、民 、公 、民政、 法、 政、人 、 动保障、 管、 、 通、 、人 、工、管综合法行政管理currency1,按照 自“责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关社会 、fifl人民政府 机构,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用流动人员的和人以”称用人, 法行 所 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所 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第 条 本市 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民 流动人员的, 以 流
3、动人员的人权、 权以 合法权 , 、 流动人员。流动人员自 法律,行法定 务,维护社会公 秩序,社会公 。第七条 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法、公,权 务一,服务 管理 的 则。没有法律 据 经 法,行政管理currency1和机构不 流动人员 取、 取 用 务。第八条 人民政府 制本行政区域的 经社会发展规 , 流动人员的发展现和 。人民政府 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所 的经 , 入正常的 政预算。第二章 权益保障和服务第九条 持有本市行政区域暂住证以”称暂住证的流动人员 照本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便 和公 服务: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二申请法律援和社会 的 工援;三享受 技
4、术服务、婚前保健、孕 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 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 有关试;五按照有关规定参 学历 和非学历 的学、“业技能培训,申请 家“业资格的鉴定; 申报科技成果;七使用社区公 服务 施;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申办本市常住 居民户 ;九本市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便 和公 服务。第十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干涉 害时,有权 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投诉。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 时 理, 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流动人员人权、 权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
5、08年8月18日起施行。市长 张广宁二八年七月五日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 协调实施本规定。区、 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 协调 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 、
6、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照本规定负责 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 工作。第五条 发展 、 、民 、公 、民政、 法、 政、人 、 动保障、 管、 、 通、 、人 、工、管综合法行政管理currency1,按照 自“责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关社会 、fifl人民政府 机构,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用流动人员的和人以”称用人, 法行 所 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所 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第 条 本市 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民 流动人员的, 以 流动人员的人权、 权以 合法权 , 、 流动人员。流动人员自 法律,行法定 务,维护社会公 秩序,社会公
7、 。第七条 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法、公,权 务一,服务 管理 的 则。没有法律 据 经 法,行政管理currency1和机构不 流动人员 取、 取 用 务。第八条 人民政府 制本行政区域的 经社会发展规 , 流动人员的发展现和 。人民政府 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所 的经 , 入正常的 政预算。第二章 权益保障和服务第九条 持有本市行政区域暂住证以”称暂住证的流动人员 照本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便 和公 服务: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二申请法律援和社会 的 工援;三享受 技术服务、婚前保健、孕 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 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
8、 有关试;五按照有关规定参 学历 和非学历 的学、“业技能培训,申请 家“业资格的鉴定; 申报科技成果;七使用社区公 服务 施;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申办本市常住 居民户 ;九本市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便 和公 服务。第十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干涉 害时,有权 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投诉。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 时 理, 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流动人员人权、 权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市长 张广宁二八年七月五日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
9、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 协调实施本规定。区、 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 协调 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 、 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照本规定负责 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 工作。第五条 发展 、 、民 、
10、公 、民政、 法、 政、人 、 动保障、 管、 、 通、 、人 、工、管综合法行政管理currency1,按照 自“责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关社会 、fifl人民政府 机构,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用流动人员的和人以”称用人, 法行 所 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所 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第 条 本市 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民 流动人员的, 以 流动人员的人权、 权以 合法权 , 、 流动人员。流动人员自 法律,行法定 务,维护社会公 秩序,社会公 。第七条 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法、公,权 务一,服务 管理 的 则。没有法律 据 经 法,行政管
11、理currency1和机构不 流动人员 取、 取 用 务。第八条 人民政府 制本行政区域的 经社会发展规 , 流动人员的发展现和 。人民政府 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所 的经 , 入正常的 政预算。第二章 权益保障和服务第九条 持有本市行政区域暂住证以”称暂住证的流动人员 照本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便 和公 服务: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二申请法律援和社会 的 工援;三享受 技术服务、婚前保健、孕 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 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 有关试;五按照有关规定参 学历 和非学历 的学、“业技能培训,申请 家“业资格的鉴定; 申报科技成果
12、;七使用社区公 服务 施;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申办本市常住 居民户 ;九本市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便 和公 服务。第十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干涉 害时,有权 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投诉。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 时 理, 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流动人员人权、 权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市长 张广宁二八年七月五日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13、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 协调实施本规定。区、 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 协调 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 、 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照本规定负责 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 工作。第五条 发展 、 、民 、公 、民政、 法、 政、人 、 动保障、 管、 、 通、 、人 、工、管综合法行政管理currency
14、1,按照 自“责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关社会 、fifl人民政府 机构,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用流动人员的和人以”称用人, 法行 所 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所 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第 条 本市 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民 流动人员的, 以 流动人员的人权、 权以 合法权 , 、 流动人员。流动人员自 法律,行法定 务,维护社会公 秩序,社会公 。第七条 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法、公,权 务一,服务 管理 的 则。没有法律 据 经 法,行政管理currency1和机构不 流动人员 取、 取 用 务。第八条 人民政府 制本行政区域的 经社会发展
15、规 , 流动人员的发展现和 。人民政府 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所 的经 , 入正常的 政预算。第二章 权益保障和服务第九条 持有本市行政区域暂住证以”称暂住证的流动人员 照本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便 和公 服务: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二申请法律援和社会 的 工援;三享受 技术服务、婚前保健、孕 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 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 有关试;五按照有关规定参 学历 和非学历 的学、“业技能培训,申请 家“业资格的鉴定; 申报科技成果;七使用社区公 服务 施;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申办本市常住 居民户 ;九本市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便 和公 服务。第十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干涉 害时,有权 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投诉。有关行政管理currency1 时 理, 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流动人员人权、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