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管理李剑锋 编著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出 版 社(京 ) 新 登 字 182 号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劳 动 关 系 管 理 / 李 剑 锋 编 著 。 北 京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出 版 社 ,2003ISBN 7 - 81078 - 227 - 0I .劳 .李 .劳 动 - 生 产 关 系 - 管 理 .F246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2003)第 080780 号2003 年 对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劳 动 关 系 管 理李 剑 锋 : 编
2、著 责 任 编 辑 :连 佩 珍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出 版 社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新 东 街 12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29网 址 :ht tp/ www .uibep .com北 京 市 山 华 苑 印 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印 装 新 华 书 店 北 京 发 行 所 发 行 成 品 尺寸 :140 mmX203mm 12 .375 印 张 320 千 字2003 年 9 月 北 京 第 1 版 2003 年 9 月 第 1 版 印 刷ISBN 7 - 81078 - 277 - 0/ F171印 数 :0001 - 5000 册 定 价: 25 .00
3、 元目 录第 一 章 劳 动 关 系 与 管 理 (1)第 一 节 劳 动 关 系 及 其 分 类 (4)第 二 节 劳 动 关 系 与 劳 务 关 系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24)第 三 节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中 的地 位 (33)第 二 章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53)第 一 节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的 法 律 依 据 (54)第 二 节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58)第 三 节 劳 动 争 议 管 理 制 度 (72)第 四 节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制 度 (82)第 五 节 员 工 沟 通 制 度
4、(104)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132)第 一 节 一 般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133)第 二 节 集 体 谈 判 及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169)第 四 章 劳 动 争 议 管 理 (206)第 一 节 劳 动 争 议 的 概 念 与 分 类 (208)第 二 节 劳 动 争 议 产 生 的 原 因 (218)第 三 节 劳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程 序 、 依 据 与 难 点 分 析 (226)第 四 节 劳 动 争 议 的 预 防 (252)劳 动 关 系 管 理 2 第 五 章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259)第 一 节 概 述 (261
5、)第 二 节 劳 动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288)第 三 节 工 伤 和 职 业 病 (312)第 四 节 员 工 幸 福 工 程 和 压 力 管 理 (335)第 五 节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体 系 (349)参 考 文 献 (380)后 记 (382)第 一 章劳 动 关 系 与 管 理【 情 境 案 例 】1983 年 11 月 3 日 , 美 国 纽 约 时 报 在 商 业 版 上 刊 出 一 篇 题 为 日 本 人 管 理 好 了 一 家 美 国 的 工 厂 的 长 篇 报 道 , 在 美 国 企 业 界 引 起 轰 动 。由 美 国 沃 里 科 公 司 管 理
6、 了 15 年 的 弗 里 斯 特 市 电 视 机 厂 , 是 著 名 的 希 尔 斯 公 司 的 协 作 厂 家 。 该 厂 生 产 的 电 视 机 多 由 希 尔 斯 公 司 经 销 。 这 家 电 视 机 厂 一 度 曾 有 员 工 2 000 人 , 无 论 从 产 值 、 规模 , 还 是 职 工 数 量 上 来 说 , 都 是 阿 肯 色 州 弗 里 斯 特 市 的 重 要 企 业 , 在 当 地 的 企 业 界 中 举 足 轻 重 。但 是 沃 里 科 公 司 由 于 管 理 不 善 , 屡 屡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致 使 弗 里 斯 特 市 电 视 机 厂 陷 入 重
7、重 困 境 。 厂 里 生 产 的 电 视 机 居 然 有 10 % 过 不 了 本 厂 的 质 检 关 , 必 须 返 修 才 能 出 厂 。 销 出 的 电 视 机 由 于 质 量 不 佳 , 用 户 怨 声 载 道 , 造 成 产 品 大 量 积 压 。工 厂 的 财 政 状 况 难 以 为 继 。 不 得 已 厂 方 只 能 大 量 裁 员 , 职 工 人 数 减 少 了 3/ 4, 只 剩 下 500 人 。 此 举 一 出 , 人 心 大 乱 , 工 人 们 更 是 无 心 生 产 , 工 厂 到 了 几 乎 倒 闭 的 地 步 。作 为 销 售 商 , 希 尔 斯 公 司 对 弗
8、 里 斯 特 市 电 视 机 厂 的 产 品 质 量 大 为 恼 火 , 大 量 返 修 的 电 视 机 不 仅 增 加 了 他 们 的 工 作 量 , 更 是 败 坏 了 希 尔 斯 公 司 的 声 誉 。 看 到 电 视 机 厂 一 片 混 乱 的 景 象 , 希 尔 斯劳 动 关 系 管 理 2 公 司 又 为 它 的 前 途 而 担 忧 。为 了 扭 转 厂 方 的 不 利 局 面 , 由 希 尔 斯 公 司 出 面 派 人 前 往 日 本 的 电 器 制 造 业 中 心 大 阪 , 邀 请 久 负 盛 名 的 日 本 三 洋 公 司 , 购 买 弗 里 斯 特 市 电 视 机 厂 的
9、 股 权 , 并 进 一 步 利 用 日 本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来 领 导 这 家 工 厂 。三 洋 电 器 公 司 对 希 尔 斯 的 建 议 迅 速 做 出 反 应 。 1976 年 12 月 , 三 洋 公 司 开 始 大 规 模 购 入 弗 里 斯 特 市 电 视 机 厂 的 股 份 , 并 取 得 了 对 该 厂 的 控 股 权 。 1977 年 1 月 , 三 洋 公 司 派 出 了 大 批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接 管 了 弗 里 斯 特 市 电 视 机 厂 。日 本 人 到 达 目 的 地 后 , 马 上 发 现 他 们 面 临 着
10、双 重 困 难 。 一 方 面 , 同 日 本 工 人 比 起 来 , 美 国 工 人 的 劳 动 纪 律 性 差 , 生 产 效 率 低 , 因 此 生 产 出 的 产 品 质 量 差 ; 另 一 方 面 , 工 厂 中 的 工 人 乃 至 整 个 城 市 的 居 民 , 并 不 十 分 欢 迎 日 本 人 的 到 来 , 战 后 形 成 的 对 日 本 人 的 轻 视 和 不 满 情 绪 , 仍 在 起 作 用 。显 然 , 日 本 管 理 人 员 无 法 采 用 在 日 本 惯 于 使 用 的 管 理 方 法 。 除 了 文 化 和 习 惯 方 面 的 因 素 外 , 还 有 民 族 感
11、 情 方 面 的 问 题 。 然而 , 生 产 效 率 必 须 提 高 , 产 品 质 量 必 须 改 善 。三 洋 公 司 总 经 理 井 植 聪 对 派 去 的 日 本 人 员 约 法 在 先 : 要 融 入 到 当 地 的 大 众 生 活 中 去 , 参 加 当 地 的 社 会 事 务 , 不 要 把 自 己 圈 在 一 个 “ 小 东 京 ” 里 , 重 要 的 是 要 打 破 民 族 间 的 隔 膜 。日 本 管 理 人 员 到 达 弗 里 斯 特 市 后 , 先 后 办 了 三 件 事 , 令 美 国 人 大 开 眼 界 。日 本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先 采 取 什 么 严 厉
12、 的 措 施 , 相 反 , 他 们 首 先 邀 请 电 视 机 厂 的 所 有 员 工 聚 会 一 次 , 大 家 坐 在 一 起 喝 咖 啡 , 吃 炸 面 包 圈 。 然 后 , 又 赠 送 给 每 个 工 人 一 台 半 导 体 收 音 机 。 这 时 , 日 本 经 理 对 大 家 说 , 厂 里 灰 尘 满 地 、 脏 乱 不 堪 , 大 家 怎 么 能 在 这 样 的 环 境 中 生 产 呢 ? 于 是 , 由 日 本 管 理 人 员 带 头 , 大 家 一 起 动 手 清 扫 厂 房 , 又 把 整 个 工 厂 粉 刷 得 焕 然 一 新 。几 个 月 后 , 工 厂 的 生
13、产 状 况 逐 步 改 善 , 厂 方 对 工 人 的 需 求 又第 一 章 劳 动 关 系 与 管 理 7 开 始 增 加 了 。 日 本 管 理 人 员 一 反 大 多 数 企 业 招 聘 员 工 的 惯 例 , 不 去 社 会 上 公 开 招 聘 年 轻 力 壮 的 青 年 工 人 , 而 是 去 聘 用 那 些 以 前 曾 在 本 厂 工 作 过 , 而 眼 下 仍 失 业 的 工 人 。只 要 工 作 态 度 好 , 技 术 上 没 问 题 , 而 且 顺 应 潮 流 的 人 , 厂 方 都 欢 迎 他 们 回 来 应 聘 。 日 本 人 解 释 说 , 以 前 干 过 本 行 的
14、工 人 素 质 好 , 有 经 验 , 容 易 成 为 生 产 好 手 , 所 以 才 雇 用 他 们 。最 令 美 国 人 吃 惊 地 是 , 从 三 洋 公 司 来 的 经 理 宣 布 , 为 了 在 弗 斯 特 市 电 视 机 厂 建 立 和 谐 的 工 作 关 系 , 他 们 希 望 同 该 厂 的 工 会 携 手 合 作 。 三 洋 公 司 的 总 裁 亲 自 从 日 本 来 到 弗 里 斯 特 , 同 工 会 代 表 会 面 。他 的 开 场 白 , 是 谈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他 在 美 国 谋 生 的 经 历 。 他 曾 在 好 莱 坞 为 著 名 电 影 评 论 家
15、赫 达 霍 珀 做 服 务 员 , 每 次 当 他 替 霍 珀 打 开 门 厅 时 , 总 是 看 到 伊 丽 莎 白 泰 勒 等 大 明 星 正 伫 立 门 前 。 他 的 一 席 话 , 马 上 赢 得 了 工 会 代 表 们 的 欢 迎 。 双 方 很 快 达 成 协 议 , 共 同 努 力 为 工 厂 的 发 展 而 奋 斗 。 日 本 总 裁 说 : “我 们 公 司 信奉 联 合 工 人 的 原 则 , 希 望 工 会 协 助 公 司 搞 好 企 业 。 ”请 全 体 员 工 吃 东 西 , 然 后 大 家 一 起 动 手 搞 卫 生 , 对 美 国 人 来 讲 已 是 件 新 奇
16、 事 ; 专 门 雇 请 以 前 被 辞 退 的 工 人 , 就 更 是 少 见 的 事 ; 而 公 司 的 总 裁 亲 自 会 见 工 会 代 表 , 恳 请 双 方 合 作 并 建 立 起 良 好 的 关 系 , 这 在 劳 资 关 系 一 向 紧 张 的 美 国 , 实 属 令 人 吃 惊 的 举 动 。日 本 人 刚 来 时 , 很 看 不 惯 美 国 工 人 在 生 产 线 上 边 干 活 边 吸 烟 , 把 烟 灰 弹 得 到 处 都 是 的 样 子 。 在 同 工 会 商 议 后 , 日 本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车 间 内 禁 烟 。 由 于 取 得 了 工 会 的 支 持
17、, 工 人 们 一 声 不 响 地 接 受 了 此 项 命 令 。在 日 本 人 管 理 该 厂 期 间 , 工 人 们 只 举 行 过 一 次 罢 工 , 而 且 问 题 很 快 得 到 解 决 , 厂 方 和 工 会 都 表 示 这 次 罢 工 事 件 没 有 伤 害 相 互 的 感 情 。弗 里 斯 特 市 工 业 委 员 会 主 席 瓦 卡 罗 说 : “ 这 些 日 本 人 真 行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4 每 天 早 上 七 八 点 钟 就 上 班 干 活 了 , 一 天 要 工 作 9 到 11 个 小 时 , 星 期 六 都 有 很 多 人 自 愿 加 班 。 从 前 的
18、那 些 管 理 人 员 可 差 远 了 , 他 们 9 点 钟 才 进 厂 , 翻 翻 当 天 的 报 纸 邮 件 , 口 述 一 封 回 信 , 11 点 钟 准 时 去 俱 乐 部 打 高 尔 夫 球 , 玩 到 下 午 3 点 钟 才 回 厂 , 东 晃 一 会 儿 西 荡 一 会 儿 , 就 到 下 班 回 家 的 时 间 了 。 ”在 这 个 工 厂 工 作 了 12 年 的 欧 文 弗 说 :“ 这 些 管 理 人 员 照 顾 工 人 们 的 情 绪 , 生 产 上 强 调 质 量 , 强 调 清 洁 卫 生 , 并 且 劝 导 工 人 们 要 爱 护 机 器 设 备 。 管 理
19、部 门 还 征 求 工 人 们 的 意 见 , 大 家 一 起 商 量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 改 善 产 品 质 量 和 工 作 条 件 。 ”到了 1983 年 , 弗 里 斯 特 市 电 视 机 厂 日 产 希 尔 斯 牌 微 波 炉2 000 台 , 彩 色 电 视 机 5 000 台 ( 其 中 有 30 % 用 三 洋 的 商 标 ),98 % 的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 可 直 接 投 放 市 场 。 厂 里 的 经 营 状 况 大 大 改 善 。1983 年 的 一 个 周 末 , 电 视 机 厂 2 000多 名 工 人 和 管 理 人 员 与弗 里 斯 特 市 的
20、市 民 们 一 起 来 到 市 广 场 的 草 坪 上 举 行 酒 会 , 庆 祝 该 厂 的 迅 速 发 展 。 工 业 委 员 会 的 瓦 卡 罗 说 : “电 视 机 厂 是 我 们 市 的命 脉 , 而 三 洋 公 司 则 是 我 们 的 支 柱 。 ”【 本 章 学 习 目 标 】 了 解 劳 动 关 系 的 定 义 及 其 分 类 ; 理 解 劳 动 关 系 与 劳 务 关 系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 了 解 劳 动 关 系 理 论 各 学 派 及 观 点 ; 了 解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与 其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第 一 节 劳 动 关
21、系 及 其 分 类一 、 劳 动 关 系 的 定 义劳 动 关 系 是 指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 包 括 各 类 企 业 、 个 体 工 商第 一 章 劳 动 关 系 与 管 理 5 户 、 事 业 单 位 等 ) 在 实 现 劳 动 过 程 中 建 立 的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 从 广 义 上 讲 , 即 人 们 在 社 会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关 系 , 包 括 劳 动 力 的 使 用 关 系 、 劳 动 管 理 关 系 、 劳 动 服 务 关 系 等 。 劳 动 者 与 任 何 性 质 的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因 从 事 劳 动 而 结 成 的 社 会
22、 关 系 都 属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范 畴 。 从 狭 义 上 讲 , 现 实 经 济 生 活 中 的 劳 动 关 系 是 指 依 照 国 家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的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 即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被 一 定 的 劳 动 法 律 规 范 所 规 定 和 确 认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实 现 , 是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来 保 障 的 。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一 方 ( 劳 动 者 ) 必 须 加 入 某 一 个 用 人 单 位 , 成 为 该 单 位 的 一 员 , 并 参 加 单
23、 位 的 生 产 劳 动 , 遵 守 单 位 内 部 的 劳 动 规 则 ; 而 另 一 方 (用 人 单 位 ) 则 必 须 按 照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数 量 或 质 量 给 付 其 报 酬 ,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 并 不 断 改 进 劳 动 者 的 物 质 文 化 生 活 。 劳 动 关 系 表 现 为 合 作 、 冲 突 、 力 量 和 权 利 关 系 的 总 和 , 它 受 制 于 一 定 社 会 中 经 济 、 技术 、 政 策 、 法 律 制 度 和 社 会 文 化 背 景 的 影 响 。劳 动 关 系 发 生 的 过 程 中 常 常 伴 随 着 劳 动 合 同 的
24、签 定 和 执 行 。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与 劳 动 者 个 人 之 间 ,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的 工 作 , 成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成 员 , 从 用 人 单 位 领 取 报 酬 和 受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关 系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得 到 比 较 具 体 的 反 映 , 合 同 条 款 包 括 :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 工 作 内 容 、 劳 动 保 护 内 容 及 条
25、 件 ; 劳 动 报 酬 、 纪 律 ;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 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等 。 二 者 依 法 产 生 一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现 象 相 当 普 遍 , 但 只 要 双 方 实 际 履 行 了 上 述 权 利 义 务 , 即 形 成 事 实 上 的 劳 动 关 系 。 事 实 上 的 劳 动 关 系 与 劳 动 关 系 相 比 , 仅 仅 是 欠 缺 了 书 面 合 同 这 一 形 式 要 件 , 但 并 不 影 响 劳 动 关 系 的 成 立 。劳 动 关 系
26、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在 工 作 事 件 、 休 息 时 间 、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安 全 、 劳 动 卫 生 、 劳 动 纪 律 及 奖 惩 、 劳 动 保 护 、 职 业 培 训 等 方 面 形 成 的 关 系 。 此 外 , 与 劳 动 关 系劳 动 关 系 管 理 6 密 不 可 分 的 关 系 还 包 括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与 用 人 单 位 、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就 业 、 劳 动 争 议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 工 会 与 用 人 单 位 、 职 工 之 间 因 履 行 工 会 的 职
27、 责 和 职 权 , 代 表 和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而 发 生 的 关 系 等 等 。各 国 都 广 泛 开 展 了 劳 动 关 系 的 研 究 。 但 是 , 由 于 各 国 社 会 制 度 和 文 化 传 统 等 因 素 的 不 同 , 对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称 谓 也 不 相 同 。 具 体 说 来 , 劳 动 关 系 又 被 称 为 劳 资 关 系 、 雇 佣 关 系 、 劳 使 关 系 、 劳 工 关 系 以 及 产 业 关 系 等 等 。 其 中 , 劳 资 关 系 反 映 的 是 资 本 和 劳 动 之 间 的 关 系 。 过 去 资 方 和 管 理 方 是
28、一 致 的 , 因 此 劳 资 关 系 完 全 等 同 于 劳 动 关 系 。 但 是 随 着 经 营 权 和 管 理 权 的 分 离 , 资 方 和 管 理 方 也 出 现 了 分 化 , 这 时 候 的 劳 资 关 系 和 劳 动 关 系 二 者 的 侧 重 点 就 发 生 了 偏 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 对 劳 动 关 系 作 了 明 确 的 界 定 , 是 指 劳 动 者 与 所 在 单 位 之 间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关 系 。 劳 动 法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确 立 和 规 范 劳 动 关 系 , 是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以
29、及 与 劳 动 关 系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其 他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 劳 动 法 中 所 规 范 的 劳 动 关 系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法 律 特征 :1. 劳 动 关 系 是 在 现 实 劳 动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关 系 , 与 劳 动 者有 着 直 接 的 联 系 。2. 劳 动 关 系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 一 方 是 劳 动 者 , 另 一 方 是 提 供 生 产 资 料 的 劳 动 者 所 在 单 位 。3. 劳 动 关 系 的 一 方 劳 动 者 , 要 成 为 另 一 方 所 在 单 位 的 成 员 , 要 遵 守 单 位 内
30、部 的 劳 动 规 则 以 及 有 关 制 度 。二 、 理 论 界 对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理 解我 国 理 论 界 对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识 大 致 经 历 了 三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 将 劳 动 关 系 视 为 隶 属 关 系 , 完 全 通 过 行 政 手 段 进 行 调 节 ;第 一 章 劳 动 关 系 与 管 理 7 第 二 阶 段 , 将 劳 动 关 系 视 为 平 等 关 系 , 用 民 法 的 理 论 来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 第 三 阶 段 , 认 识 到 劳 动 关 系 是 兼 有 隶 属 性 和 平 等 性 的 一 种 社 会 关 系
31、 , 用 社 会 法 的 理 论 来 揭 示 劳 动 关 系 的 内 涵 。 尽 管 第 三 阶 段 的 理 论 最 具 科 学 性 , 但 其 他 两 种 认 识 还 继 续 为 一 部 分 人 所 接 受 , 至 今 对 劳 动 关 系 的 实 践 工 作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一 ) 行 政 认 识 论建 国 以 后 , 经 过 民 主 改 革 , 所 有 国 营 企 业 也 建 立 了 与 原 苏 联 体 制 相 仿 的 管 理 体 制 。 1953 年 开 始 执 行 第 一 个 五 年 计 划 以 后 , 我 国 的 国 民 经 济 体 制 大 体 效 仿 原 苏 联 , 形
32、 成 了 对 国 营 工 业 、 基 本 建 设 、 物 资 供 应 等 部 门 的 管 理 体 制 。 而 我 国 通 过 劳 动 立 法 及 有 关 的 劳 动 政 策 , 形 成 在 劳 动 、 工 资 、 保 险 、 福 利 几 方 面 相 互 配 套 、 高 度 集 中 统 一 的 管 理 体 制 。 这 一 阶 段 对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识 , 基 本 停 留 在 行 政 认 识 论 的 阶 段 。在 这 种 体 制 下 , 劳 动 关 系 被 当 作 一 种 依 附 于 行 政 关 系 的 社 会 关 系 来 看 待 ,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上 对 劳 动 关 系 和
33、劳 动 行 政 关 系 往 往 不 加 区 别 , 许 多 劳 动 法 规 对 这 两 种 关 系 的 调 整 也 往 往 是 融 合 在 一 起 。 虽 然 , 以 后 我 国 开 始 实 行 市 场 经 济 , 但 劳 动 关 系 行 政 认 识 论 的 影 响 依 然 存 在 , 这 种 影 响 , 造 成 了 人 们 对 劳 动 争 议 的 性 质 产 生 错 误 认 识 。 例 如 , 在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改 革 过 程 中 , 很 多 劳 动 者 要 求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希 望 通 过 这 种 合 同 , 与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稳
34、定 而 长 期 的 劳 动 关 系 。 而 事 实 上 这 种 想 法 是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固 定 工 制 度 给 人 们 留 下 的 影 响 。 又 例 如 在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过 程 中 , 人 数 众 多 的 团 体 性 争 议 , 当 事 人 往 往 更 愿 意 直 接 通 过 行 政 部 门 来 解 决 , 而 不 是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 因 为 按 他 们 的 理 解 , 这 不 是 简 单 的 劳 动 争 议 , 而 是 国 家 对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分 配 问 题 。 而 这 种 对 劳 动 争 议 性 质 的 错 误 认 识 , 又 导 致
35、对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的 错 误 认 识 。 例 如 , 在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内 , 当 事 人 对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不 服 , 竟 然 将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为 被 告 , 将 其 诉 讼 到 行 政 庭 作劳 动 关 系 管 理 8 为 行 政 案 件 处 理 。 这 显 然 是 把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错 误 理 解 成 行 政 制 度 的 结 果 。(二 ) 民 法 认 识 论我 国 在 20 世 纪 80 年 代 初 开 始 探 索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新 路 。 市 场 经 济
36、是 自 由 经 济 和 平 等 经 济 。 与 此 相 一 致 的 是 , 注 重 平 等 、 自 愿 原 则 的 民 法 理 论 开 始 在 我 国 得 到 重 视 。 这 一 理 论 进 而 被 用 来 调 整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 包 括 劳 动 关 系 。 这 一 理 论 把 每 一 个 劳 动 者 都 视 为 他 自 己 的 “ 劳 动 力 ” 的 所 有 者 , 作 为 平 等 主 体 , 劳 动 者 可 以 “ 自 由 地 ” 把 他 的 “ 劳 动 力” 转 让 给 任 何 一 个 雇 佣 他 的 人 。 这 时 就 出 现 了 所 谓 “ 自 由 ” 的 劳 动 关 系
37、 。 很 多 民 法 学 者 主 张 将 这 种 劳 动 关 系 视 为 民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这 种 看 法 忽 视 了 劳 动 力 所 有 关 系 背 后 的 资 本 增 值 关 系 , 用 表 面 平 等 掩 盖 了 事 实 上 的 不 平 等 , 因 而 具 有 局 限 性 。 持 这 种 理 论 认 识 的 学 者 往 往 将 劳 动 争 议 看 作 一 般 民 事 争 议 , 或 者 将 劳 动 争 议 与 一 般 民 事 争 议 相 混 淆 。 例 如 ,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 很 多 学 者 就 认 为 应 该 以 民 法 上 的 人 身
38、伤 害 赔 偿 来 追 索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 而 事 实 上 , 一 旦 将 此 案 件 作 为 人 身 伤 害 赔 偿 案 来 处 理 , 对 劳 动 者 并 不 公 平 。 因 为 , 在 人 身 伤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 执 行 过 错 责 任 , 也 就 是 用 人 单 位 有 过 错 才 承 担 责 任 。 而 事 实 上 很 多 工 伤 案 件 , 用 人 单 位 是 没 有 过 错 责 任 的 , 过 错 往 往 在 劳 动 者 一 方 。 如 果 用 民 法 理 论 , 将 此 案 件 视 为 一 般 民 事 案 件 , 而 不 是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39、,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很 难 得 到 “ 平 等 ” 的 保 护 。正 是 这 种 民 法 认 识 论 的 影 响 , 导 致 我 国 的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采 用 了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 而 且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许 多 制 度 沿 袭 了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 导 致 劳 动 者 在 看 似 平 等 的 诉 讼 制 度 下 , 得 不 到 真 正 的 保 护 。 例 如 , 举 证 责 任 ,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根 据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处 理 民 事 案 件 , 法 院 主 动 调 查 的 职 能 极 其
40、 有 限 。 而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中 , 这 一 原 则 被 机 械 地 套 用 , 导 致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处 于 被第 一 章 劳 动 关 系 与 管 理 9 管 理 一 方 的 劳 动 者 无 法 提 供 证 据 , 同 时 , 法 院 又 不 主 动 调 查 取 证 。 这 种 结 果 显 然 是 对 民 法 原 则 适 用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一 种 否 定 。(三 ) 社 会 法 论社 会 法 是 国 家 为 保 障 社 会 福 利 和 国 民 经 济 正 常 发 展 , 通 过 加 强 对 社 会 生 活 干 预 而 产 生 的 一 种 立 法 。 公 法
41、 一 般 以 国 家 利 益 为 本 位 ; 私 法 以 个 人 利 益 为 本 位 ; 社 会 法 以 社 会 利 益 为 本 位 。 而 劳 动 法 就 是 一 种 社 会 法 , 兼 有 公 法 和 私 法 的 性 质 。一 般 意 义 上 , 关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定 义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从 广 义 上 说 , 劳 动 关 系 是 人 们 在 劳 动 中 结 成 的 相 互 关 系 。 从 法 律 研 究 的 角 度 , 这 一 定 义 并 没 有 揭 示 劳 动 法 学 所 要 研 究 对 象 的 特 点 , 与 经 济 学 上 对 劳 动 关 系 的 定
42、义 差 别 不 大 。 从 狭 义 上 说 , 劳 动 关 系 是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力 使 用 者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 这 一 定 义 从 劳 动 法 学 研 究 的 角 度 , 揭 示 了 所 要 研 究 的 劳 动 关 系 的 主 体 为 劳 动 者 、 劳 动 力 使 用 者 , 劳 动 关 系 的 性 质 为 社 会 关 系 , 而 且 是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社 会 关 系 。 这 就 排 除 了 很 多 劳 动 过 程 以 外 的 许 多 劳 动 行 政 关 系 和 社 会 保 障 关 系 。 而 从 社 会 法 的 角 度 , 我
43、们 将 进 一 步 分 析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地 位 , 以 及 劳 动 关 系 的 主 要 特 征 。1. 劳 动 者 与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者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地 位 根 据 马 克 思 政 治 经 济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 生 产 力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最根 本 的 决 定 因 素 。 而 生 产 力 是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 是 劳 动 者 凭 借 劳 动 资 料 作 用 于 劳 动 对 象 时 发 生 的 生 产 物 质 资 料 的 能 力 。 因 此 , 劳 动 对 象 、 劳 动 资 料 和
44、 劳 动 者 构 成 生 产 力 的 基 本 三 要 素 。 在 这 三 要 素 中 , 劳 动 者 是 主 导 因 素 , 因 为 劳 动 者 是 最 活 跃 的 能 动 的 要 素 , 物 的 因 素 ( 包 括 劳 动 对 象 和 劳 动 资 料 ) 归 根 到 底 要 为 人 所 用 , 而 且 物 的 作 用 的 发 挥 取 决 于 人 的 劳 动 技 能 及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发 挥 程 度 。 因 此 劳 动 者 是 生 产 力 的 主 导 因 素 。 但 是 , 在 现 代 社 会 , 劳 动 者 往 往 不 是 劳 动 资 料 的 所 有 者 。 劳 动 资 料 通
45、 常 为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10 事 业 等 用 人 单 位 所 掌 握 。 这 时 ,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资 料 的 结 合 不 是 直 接 的 , 而 是 间 接 的 , 必 须 通 过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者 才 能 实 现 。首 先 , 在 目 前 阶 段 , 对 于 劳 动 者 而 言 , 劳 动 仍 然 是 谋 生 的 手 段 , 而 不 是 可 有 可 无 的 活 动 。 因 此 劳 动 者 只 能 通 过 与 生 产 资 料 相 结 合 , 以 获 得 生 活 的 条 件 。 对 于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者 而 言 , 其 不 存 在 谋 生
46、的 问 题 , 而 存 在 获 利 与 否 的 问 题 。 因 此 两 者 从 一 开 始 , 就 存 在 着 地 位 上 的 差 别 , 可 以 说 这 种 差 别 是 先 天 的 , 同 时 又 渗 透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每 一 个 方 面 。 其 次 , 这 种 不 平 等 的 地 位 决 定 了 劳 动 者 依 附 于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者 , 而 不 是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者 依 附 于 劳 动 者 ; 最 后 , 这 也 决 定 了 劳 动 力 依 附 于 生 产 资 料 和 劳 动 对 象 , 而 不 是 生 产 资 料 和 劳 动 对 象 依 附 于 劳 动
47、力 。2.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不 同 地 位 决 定 了 劳 动关 系 的 主 要 特 征劳 动 者 为 了 谋 生 , 将 自 己 所 有 的 劳 动 力 与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者 进 行 商 品 交 换 , 这 种 交 换 应 具 有 商 品 经 济 的 共 性 , 即 平 等 性 。 但 由 于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地 位 差 异 , 又 决 定 了 这 种 交 换 过 程 具 有 隶 属 性 。 这 种 商 品 交 换 使 劳 动 者 一 方 获 得 了 赖 以 生 存 的 物 质 条 件 , 因 此 具 有 财 产 性 。 但
48、同 时 , 这 种 商 品 交 换 过 程 , 是 劳 动 者 的 活 劳 动 力 与 生 产 资 料 相 结 合 的 过 程 , 应 此 具 有 人 身 性 。(1) 劳 动 关 系 兼 有 平 等 关 系 和 隶 属 关 系 的 特 征 在 实 行 市 场 经 济 的 国 家 , 劳 动 者 作 为 自 身 劳 动 力 的 所 有 者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自 己 所 满 意 的 用 人 单 位 。 而 用 人 单 位 在 选 择 应 聘 者 时 , 也 可 不 受 干 预 地 作 出 选 择 。 因 此 , 从 这 一 角 度 看 , 双 方 是 平 等 的 。 但 这 种 平 等
49、是 相 对 的 。 从 总 体 上 ,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在 经 济 利 益 上 是 不 平 等 的 。 但 作 为 个 体 的 劳 动 者 , 尽 管 其 在 经 济 利 益 上 弱 于 用 人 单 位 , 但 由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数 量 很 多 , 因 此 他 可 以 选 择 一 个 相 对 平 等 的 用 人 单 位 。 因 此 , 这 种 平 等 性 是 在 总 体 上 的 不 平 等 而 给 予 的 部 分 的 平 等 , 或 者 说 是 受 限 制 的 平 等 。虽 然 这 种 平 等 是 有 限 制 的 , 但 是 , 劳 动 者 真 正 要 享 受 到 这 种第 一 章 劳 动 关 系 与 管 理 11 有 限 的 平 等 , 还 需 具 备 一 定 的 外 部 条 件 。 而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 如 果 所 有 的 用 人 单 位 达 成 一 致 , 以 非 常 苛 刻 的 待 遇 支 付 劳 动 者 , 则 无 论 劳 动 者 作 出 何 种 选 择 , 其 结 果 显 然 是 不 公 平 的 。 而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有 可 能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