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周案例分享】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案情简介2008年 8月,张某等 5人进入上海 A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以下简称 A 公 司 。 A 公司并未与张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 而是订立了一份市 场推广代表 合作协议,约定 A 公司委托张某等人进行市场推广工作,底薪为 1600 元, 每月根据业绩再进行提成,协议期限为 1年。张某等 5人自进入 A 公司后, 一直按照公司的管理努力工作,但业绩一直不佳。从 2008年 10月起, A 公 司就以种种理由一直未支付张某等人的工资。 2009年 8月, A 公司称由于 公司业绩下滑故协议终止与张某等人的代理关系。而对拖欠的工资 A 公司 以资金周转困
2、难为由一直未予支付。 2009年 10月,张某等 5人将 A 公司告 上劳动仲裁,要求 A 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终止劳动 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A 公司辩称张某等人是它的代理商,并非其员工。劳动仲裁以张某等人与 A 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张某等人的请 求。张某等人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A 公司与张某之间约定了 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 A 公司支付张某等 5人 2008年 10月至 2009年 8月期间的工资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分析_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从劳动者主体资格来看,张某等人既非在校学生,
3、 也非已达退休年 龄并实际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因此, 张某等人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适格 的劳动者。其次,张某等人虽仅与 A 公司订立了一份市场推广代表合作 协议,但他们一直按照 A 公司的管理规定提供正常的劳动,并且双方 约定了相应的劳动 报酬。此外,市场推广工作 应属于 A 公司的业务组成 ,因此,尽管并没有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但双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规定, 存在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双方是否存在代理关系?首先, 从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两者的关系来看, 二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 并存的。本案中,张某等人的代理权,实际上是基于与 A 公司之间存在的 劳动关系而获得的。张某等人根据
4、A 公司管理规定 ,对外以 A 公司的名义 进行推广宣传,这正是张某等人的工作职责。其次,对于 A 公司主张张某等人是其代理商的说法明 显是错误的。作 为代 理商应当具有特定的资质,张某等 5人没有办理过任何法律规定的登记注 册手续,根本就不具备代理商的资质,双方之间存在的应当是劳动关系。 在实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和代理关系并存的现象是否常见, 如推广部、 市场部等部门员工, 他们虽对外以公司名义作推广宣传显现的 为代理关系,但他们对内同样要接受公司的管理, 因此, 代理关系的存在 并不能当然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 A 公司强调 代理关系以否定劳 动关系, 实际上是规避了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此做法损害了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