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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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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移民局文件鄂移201092 号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移民局:现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湖北省移民局(章)1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1 号)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

2、行办法 (国调委发20051 号)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移民项目” ) 。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居民点建设、农村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城(集)镇迁建、单位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地质灾害治理、库底清理等。第三条 移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制。第四条 省移民部门负责全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省辖市、县(市、区)移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对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专业

3、项目复建,原则上应组建项目法人;对不需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应明确实施的责任单位。外迁农村移民项目以安置区县(市、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库区农村移民项目以库区县(市、区)乡镇政府为主组织实施;集镇迁建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专业项目复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实施;工业企业迁建以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为主实施;单位迁建以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为主实施。2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 移民项目实施阶段的规划设计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其建设规模和标准根据已批准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工作大纲确定。第七条 对超规模、超标准的移民项目,超规划概算的资金

4、必须落实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第八条 对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项目复建,项目法人根据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项目规划设计,对单项合同设计费估算在 50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对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对农村移民居民点的规划设计,采用邀请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委托一家设计单位。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专业复建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县(市、区)总体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

5、府组织审批,并报省移民部门备案。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不得作为施工依据。第十条 移民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民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特殊情况视项目投资规模可采取邀请招标,但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对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200 万元(含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其中农村居民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执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移指20093 号)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依法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第十一条 移民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有关规

6、定,结合移民工程实际,移民单项工程监理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监3理费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确定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依法与确定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现场监理人员和设备。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移民投资计划及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备案。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和资金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提交项目准备情况和开工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项目法人(

7、或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三章 实施管理第十五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移民项目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对移民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移民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建的移民项目质量安全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移民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规范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督促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并书面回

8、复。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移民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勘察、设计方面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意见;参加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设计图、规范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4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安装使用。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并签署监理意见,如无监理签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

9、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设计图、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一条 在移民项目施工中,禁止转包,经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批准后总承包单位方可进行项目分包,但其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第四章 变更管理第二十二条 严格移民规划管理,不得随意变更已批准的移民规划确定的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对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的移民项目,超概算的资金由实施单位自行解决。第二十三条 在移民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质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设计缺陷、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移民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标准发生变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

10、算的,必须履行报批程序。报批程序如下:(一)项目变更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和标准,投资不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由县级移民部门初审,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二)项目变更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发生变更,或项目投资额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经施工单位申请,项目法人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变更意见,报县级移民部门初审,由技术总成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移民部门审批。5以上项目变更不含:实行包干的专业项目、工业企业迁建项目、搬迁单位和移民个人建房等项目。第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 移民项目建设任务完

11、成后,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整理工程资料,做好验收准备。然后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结算报告等。同时,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单位对移民项目进行验收。其中对农村移民居民点基础设施项目和城(集)镇迁建基础设施项目,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大型专业项目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所在县级移民部门、技术总成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参加验收。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方可结清除预留质保金之外的项目建设资金,遗留、返修工程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12、工程质量保质期满,按施工合同结清剩余质保金。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移民规划,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纳入移民档案。第二十八条 移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及时移交项目管理单位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各级移民部门应当加强移民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收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6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各级移民部门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监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第三十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浪费移民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移民项目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检举、控告、投诉的权力。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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