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应用能力,根据学院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本科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定位及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测评办法。第一条 综合测评指标及总分的计算办法综合测评的指标共有三大部分组成,分别为知识(A )、能力(B )、素质(C),每项指标不设满分,综合测评总分等于每项指标的得分乘以相应比例之和,即:综合测评总分=A*40%+B*30%+C*30%。第二条 各项指标测评细则一、知识(A)的测评知识的测评是对学生专业学习效果的评价,衡量学生对知识的积累。知识得分=课程平均成绩 +加分(一)课程平均成绩课程平均成
2、绩=(考试课成绩学分)0.6+ (考查课成绩学分)0.4(考试课学分 0.6)+(考查课学分0.4 )考试、考查课成绩:指教学计划确定的必修课、必选课和实习(实验)成绩;五级记分制的课程按以下标准折算:优:95 分,良: 85 分,中等:75 分,及格:65 分,不及格: 50 分;二级记分制的课程按以下标准折算:合格:75 分,不合格:50 分。(二)加分1、外语过级加分全国大学英语考试:非英语专业四级通过及优秀的起点成绩分别为 425 分和 550 分,六级的分别为 425 分和 520 分。四 级 (艺术类三、专业四) 六 级(专业八)通过 良好(专业用) 优秀 通过 良好(专业用) 优
3、秀3 4 5 6 7 82、计算机加分非计算机专业 计算机专业二级 三级(国家三级) 中级程序员 高级程序员1 2 2 4注: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各种程序员考试加计算机专业加分的1.5 倍;艺术类英语三级、计算机一级参照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加分。3、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每通过一门者加 0.5 分。4、公选课成绩合格(含)以上者(不包括优秀),每门加 2 分,优秀每门加 3 分。二、能力(B )的测评能力的测评是对学生各项能力素质的评价,设基本分 50 分,得分为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一)自学能力1、参加国家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每门加 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5 分。2、获得免听课资格、课程免修,成
4、绩合格者,每门加 1 分。3、参加学校鼓励或组织的校内外培训,获得资信证书者(如:会计证、报关员资格证、导游证等,但不包括体育、文艺类资信证书),每项加 5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4、认真参加早晚自修,早自修全勤者,加 5 分;晚自修全勤者,加 5 分。5、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报告会、讲座等( 有记录 )每次加 0.5 分。(二)科研能力1、经有关部门确认且备案的学生科研创新课题主持者,每项课题加 5 分,一般参与者(限一项课题)加 2 分,有获得有关部门确认的成果的每人再加 3分。2、在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如:“挑战杯“、数学建模、英语竞赛等)或实用技术创造发明评奖中,获奖者予以加分:级
5、别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国家级 40 30 20 10省 级 30 20 10 5校 级 15 10 5 2院 级 10 5 3 1全程参加者加 1 分,校、学院级竞赛累计加分不超过 40 分和30 分。3、在各级正式出版物(有刊号)上发表各类学术科研论文者,予以加分: 作者类别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其他作者学校公布的核心期刊(含)及以上 50 40 30普通期刊或出版物 30 20 10(三)写作能力1、在校外正式出版物、报纸、电台发表作品(非学术科研类)者,第一作者予以加分:级别类别 国家级 省级 地(市)级2000 字以上 30 20 102000 字以下 20 10 5
6、2、被校报录用稿件,每篇加 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被校广播站录用每篇稿件加 0.5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3、在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主办的非正式出版物、网站发表作品,第一作者每篇加 0.5 分。4、参加各类征文比赛,入围者第一作者每次加 2 分,获奖则每次加 5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15 分。(四)社会活动能力1、对任职一学期以上,且考核合格(含)以上的学生干部予以加分:一级学生干部 二级学生干部 三级学生干部类别等级分团委、学生会部长、委员,党支部委员等分部团总支、学生会部长、委员,党支部小组长等班委、团支委寝室长等优秀 20 15 10合格 15 10 7校级学生干部参照
7、一级学生干部加分,社团负责人参照三级学生干部加分,其余学生干部参照最相类似的级别加分,考核结果学院确认后有效。获“ 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班、团支委成员,获三星级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获得“文明寝室” 的寝室长,在任职加分的基础上,再加 5 分。2、组织社会工作(各类活动的组织、服务、评判、宣传报道等)成绩突出,受到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通报表扬的学生,每次加 2 分,累计不超过 12 分。3、在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出比较强的组织能力、动手能力、且受到有关单位好评者(有书面评价材料)加 5 分。三、素质(C )的测评(一)思想道德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基本分 50 分加分1、政治上积极要求
8、上进,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 3 分。2、积极参加党、团校学习,或参加邓小平理论读书会等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活动,合格者加 3 分,优秀者加 5 分。3、集体观念强,有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活动者加 5 分,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者加 3 分。4、在倡导文明新风,维护校园秩序,美化校园环境,遵守文明规范,保持宿舍卫生整洁等校园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受到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书面表扬者,每次加 3 分,累计不超过 15 分。5、在校、学院的各类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竞赛(如:党团知识、校纪校规、法律常识等)活动中,获奖者加 3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15 分。6、荣誉奖励加分类别等级 先
9、进个人 先进集体国家级 30 20省 级 15 10地(市)、校级 10 8院 级 8 5注:先进集体为每人加相应的分数 (以下类同)7、报名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且参加志愿者活动者,加 3 分,表现突出受到有关部门书面表扬者每次加 5 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8、无偿献血、捐造血干细胞者,每次加 5 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扣分1、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理者,每次分别扣 5、10、15 、20、30 分。2、集体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所在集体的各级学生干部按任职相对应的加分值(合格级)予以扣分,其他学生均扣 5 分。3、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班团集体活动,公
10、益劳动等,每次均扣 5 分。4、对考勤不负责,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的学生干部,每次扣 5 分。5、无故旷缺课(含无医院证明的病假),10 节以内,每节扣 1 分。(二)身体素质1、达到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加 8 分,优秀级加 10 分。2、参加有组织的集体训练活动(早操、早跑等)全勤者,加 10 分。3、学院及以上运动队主力队员加 5 分,一般队员加 3 分。4、在参加院级(含)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奖者,予以加分:名次级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八名国家级 30 25 20 15省 级 20 15 10 5地(市)校院级 10 7 5 3注:校院级比赛累计加分不超过 30 分。5、取得体育类
11、资信证书者(如:国家级裁判、运动员等),每项加 5 分。(三)心理素质1、身心健康,能较好的适应大学生活,且能承受挫折并努力克服困难者,加 5 分。2、军训成绩优秀者,加 5 分。3、残疾学生能主动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学生办认定酌情加 5-10 分。(四)文化艺术素质1、在参加学院(含)以上的文化艺术类竞赛(书法、摄影、美术、器乐、歌舞、曲艺、戏曲、演讲、辩论等)获奖者,予以加分;级别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国家级 30 25 20 10省 级 20 15 10 5校 级 15 10 5 2院 级 10 5 3 1校、学院级比赛累计加分不超过 30 分和 20 分,无法明确类别的按
12、低一级计。2、获各类文化艺术类资信证书(如:钢琴、小提琴等级),每提升一级加5 分。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几项规定1、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加分均应由相应组织正式表彰文件或荣誉奖励证书为准。2、各类论文、文章、作品的加分以在刊物上发表的原件或主办单位证明为依据。3、学校有关部门、学院表扬(批评)的加(扣)分以学院确认为准。4、同一学年同一内容不同级别的加分取最高值,不得重复计分。5、英语过级加分自通过之学年起,每学年综合测评有效。6、担任不同职务的学生干部,任职加分只取最高值,不得重复加分。7、所有定量加、扣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际定性内容或有一定灵活性的加、扣分,在本人自评基础上,由班级测议小组
13、核实,学生办确认。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1、实行学工部、学生办二级管理。学工部负责修订、解释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和每学年综合测评的指导、审核。学生办辅导员、班主任全面负责所管辖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2、学生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测评一次,时间跨度为每年的 9 月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每年的 9 月份对上学年的情况进行测评。毕业班学生全学程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3、各班由班长、团支书及 3 名学生代表组成班级测评小组(学生代表应民主推选产生),测评小组在班主任指导下开展工作。每位学生都必须对照综合测评办法进行认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要对本班学生的自评结果逐一核实,并排定名次,经测评小组集体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办。4、班级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在本班内公布,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向辅导员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辅导员召集测评小组成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三天内答复学生;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应在辅导员答复复议结果后的第二天向学工部书面提出,学工部应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在三天内将结果通知学生。5、学生办应在每年的 9 月底前,将各班级综合测评结果报学工部备案。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本科生,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