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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2民事主体制度.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010246 上传时间:2018-12-04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583.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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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民事权利主体制度 纲要: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合伙 及其他组织体,第一节 自然人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民通第9条 (1)出生时间的认定 (2)胎儿利益的保护 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 (2)宣告死亡。,案例:(察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2、法律意义) 孕妇某甲,在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满月。畸形。7时8分在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恰带其长子2岁之丁赴江南省亲,得知其妻住院,就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又丙立有遗嘱,将其遗产1/10(遗产3000万),遗赠给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之。试问,丙的遗产应如何分配?甲(孕妇) 丙(丈夫)乙 丁(植物人) (小皮)戊,丙遗赠给“小皮”:“小皮”为动物,无民事权利能力,因此遗赠无效丙与丁:丁植物人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1000万)丙与乙:乙一生一死之间,已享有人格(1000万)丙与甲:夫妻关

3、系(1000万)乙与甲:甲作为乙的母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000万)最后结果:甲为2000万;丁为1000万。,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辨析:关键在于后者的“法律行为”。,(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行为人的意思能力是否具备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自然人的年龄;二是自然人的精神状况。反推过来,也就是: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判断过程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识别能力)依据此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分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

4、能力。分两种情况: (1)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当然是精神正常的)。18周岁 (2)16周岁n18周岁的人(劳动收入+精神正常)。民通第11条(二),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分两种情况: 10周岁n16周岁 10周岁n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的行为如下: (1)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者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人代理人代理或者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2)可接受奖励、赠与等对本人有利,且不设定负担的行为。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即n10周岁。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应该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不得抛弃,正如权利能力一般。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均具有强制性,废除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或约定,应属无效。 禁治产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5条,“禁治产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第14条规定了禁治产宣告制度。“对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亲属2人或检察观

6、之声请,宣告禁治产。禁治产之原因消灭,应撤销其宣告。”,三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能力 民通1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综合整理,体系图示(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制度):开始:出生 权利能力: 终止:死亡n18(精神正常)完全行为能力:16周岁n18周岁的人 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7、: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能力: n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责任能力: 以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四 宣告失踪 (一)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设计的价值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得依职权主动宣告。,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宣告失踪。依据司法程序进行。

8、民事诉讼法第166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依据民通意见34条,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半年。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冲突的解决: 新法优先于旧法,效力等级来判断。,(三)宣告失踪的效力自然人被

9、宣告失踪后,其效力是对其财产的管理和财产义务的履行。 民通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要点: 财产代管人的范围:民通21条。民通意见第30条。,(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的依据是其下落不明的失踪事实,一旦失踪事实消除,则法律上继续认定该自然人失踪就丧失了事实依据。民通22,“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10、,五 宣告死亡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标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可彻底解决自然人生死不明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性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民通23条。此处事实与宣告失踪所谓事实同,但期限要求不同。 (1)4年: (2)2年: (3)不受2年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书面): 申请人的顺序:民通意见第25 申请撤销死亡选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3 人民法院

11、的受理和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 条件。依据民通24,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 效力。民通意见第37到40条;民通第25条。 (1)婚姻关系。A 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人配偶未再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 不自行恢复: 若配偶已再婚;或者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 (2)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12、)财产关系。A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B 但依照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实例演习: 某甲,家住北京,来往深圳两地经商,自1996年1月1日起离去其在北京的住所。音训断绝,生死不明。甲有妻子乙,和幼女丙不满2周岁,幼女患小儿麻痹,邻居丁时常照顾,对丙视同己出,关爱备至。在2000年3月1日丁表示原与乙女结婚,并收养丙,因此力促乙对甲申请死亡宣告,而乙为传统女子,不欲为之。试问: 1 乙可否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为什么?若判决死亡宣告,乙可否再婚?,2 乙可否申请法院宣告甲失踪?为什么?若法院判决失踪宣

13、告,乙可否再婚(合法否)?3 如果乙未申请宣告甲死亡,丁可否为之?法院可否主动为之? 4 设乙在2000年3月1日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在2000年12月下了判决。而甲在2001年1月1日向戊购买房产。后房价高涨。戊可否以甲已被宣告死亡是无权利能力而否认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民通24(二),5 设甲在被死亡宣告后,于2002年1月1日回到原住所地北京,发现乙与丁结婚;丙由丁收养。其房已被出售给庚,价金500万。为医治丙支出100万,其余400万存放在银行。而丁明知(或不知)甲尚生存的情事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1)甲、乙的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民通意见37 (2)收养关系:民通意见38,

14、丙、丁收养关系有效,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丙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除外。 (3)财产关系:民通意见25 和40 庚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通25前段 财产的继承:民通25后段,应将400万返还给甲;而100万支出用于丙不需返还。,如果丁明知(即丁为恶意)则处理如下: (1)重婚无效 (2)收养无效 (3)民通意见39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获得其财产,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甲、乙仍为夫妻,对于婚姻内的赔偿问题,婚姻法未作规定,一般而言,学理上不承认婚内赔偿。,六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15、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 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民通第16、17条规定:法定监护人、自愿担任、指定监护人、有关组织担任(居委会、村委会) 司机-无名氏-保险公司-民政部门,犀利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

16、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

17、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

18、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七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与居所不同,后者指的是自然人居住的处所,通常为暂时居住的处所。 (二)住所的确定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利享有地和义务的承担地;确定法院的管辖;涉外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第二章第一节自然人体系图示: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宣告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的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案例】 1

20、劳动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张毅与张山是同胞兄弟,父母双亡。张山已婚,张毅与兄嫂一起生活多年,张毅年满16周岁。因兄嫂对张毅的生活上很苛刻,将他的劳动收入购买建材建筑房屋却不让张毅居住。因此,张毅与兄嫂分开独立生活。与县畜产收购站签订了一份兔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收购站供给兔种和饲料,张毅饲养500只兔子。只要兔子数量和兔毛合格,每只兔子付给张毅600元饲养费。合同签订后,张毅精心饲养,在其交货三天前,张山私自将其兔子出卖,导致张毅无法交货。张毅和收购站一起要求张山赔偿。张山认为,张毅年龄不满18周岁,自己是其监护人,张毅与收购站签订的合同未经其同意,不具效力,自己有权出售兔子。 张毅是否有缔约能力

21、?为什么?,2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 周某和吴某在1990年结婚后,生有一个儿子周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周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周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王某再婚后,与周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周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周某接近周甲。由于周某看望周甲遭到吴某的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周某诉到法院,要求定期探望周甲。吴某则认为,离婚后,周某已经丧失了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因此不同意周某的请求。 问:周某的监护人资格是否因离婚而丧失?为什么?,婚姻法36,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

22、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3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案例3死亡宣告(法条:民通第20条25条;民通意见修改稿第2539条) (2003-3-9)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

23、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考点: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修改稿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答案:B,案例4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法院应判决宣

24、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考点: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解析:民通意见第26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本题中,配偶未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答案:A,案例5监护人责任(法条:民通16、17、18、133;民通意见修改稿180-185) (2002-3-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

25、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考点:监护人责任承担问题 解析:钱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将同学李某打伤,而受害人李某在起诉钱某赔偿损害时,钱某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经济能力,根据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 “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扶养人垫付;扶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因此本题中应由钱某自己承担,与其他人无关。如果题干中将“到钢铁厂工作”改为“正上大学”,则应当由钱某之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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