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类号: 密级:U D C : 学 号 : 20140351016南 昌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学 位 论 文论 完 善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Theory of perfect constitution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country万 韦 龙培 养 单 位 ( 院 、 系 ) : 法 学 院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宁立成 教授专业学位种类:法律硕士专业领域名称:法律硕士论文答辩日期:2016 年 12 月 17 日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2016 年 12 月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一 、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2、本 人 声 明 所 呈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是 本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的 研 究 工 作 及 取 得 的研 究 成 果 。 据 我 所 知 , 除 了 文 中 特 别 加 以 标 注 和 致 谢 的 地 方 外 , 论 文 中 不 包 含其 他 人 已 经 发 表 或 撰 写 过 的 研 究 成 果 , 也 不 包 含 为 获 得 南 昌 大 学 或 其 他 教 育 机构 的 学 位 或 证 书 而 使 用 过 的 材 料 。 与 我 一 同 工 作 的 同 志 对 本 研 究 所 做 的 任 何 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3、( 手 写 )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二 、 学 位 论 文 版 权 使 用 授 权 书本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完 全 了 解 南 昌 大 学 有 关 保 留 、 使 用 学 位 论 文 的 规 定 , 同 意学 校 有 权 保 留 并 向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或 机 构 送 交 论 文 的 复 印 件 和 电 子 版 , 允 许 论 文被 查 阅 和 借 阅 。 本 人 授 权 南 昌 大 学 可 以 将 学 位 论 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编 入 有 关数 据 库 进 行 检 索 , 可 以 采 用 影 印 、 缩 印 或 扫 描 等 复 制 手 段 保 存 、 汇
4、 编 本 学 位 论文 。 同 时 授 权 北 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学 术 期 刊 ( 光 盘 版 ) 电 子 杂 志社 将 本 学 位 论 文 收 录 到 中 国 学 位 论 文 全 文 数 据 库 和 中 国 优 秀 博 硕 士 学 位论 文 全 文 数 据 库 中 全 文 发 表 , 并 通 过 网 络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 同 意 按“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 手 写 ) :签字日期:论文题目导 师 签 名 ( 手 写 ) :签字日期: 日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万韦龙 学号 20140351016 论文级
5、别 博士 硕士法律硕士年 月 日 年 月姓 名院/ 系 /所E_mail备注:法学院 专业公开 保 密 ( 向 校 学 位 办 申 请 获 批 准 为 “保 密 ”, 年 月后公开)I摘要摘 要自 1982 年 宪 法 颁 行 至 今 , 已 过 去 34 年 的 时 间 。 在 这 三 分 之 一 的 世 纪 里 ,宪 法 的 贯 彻 落 实 无 疑 是 取 得 了 明 显 的 进 步 。 但 必 须 承 认 , 宪 法 的 贯 彻 落 实 依然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而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宪 法 在 实 践 中 的 运 用 , 很 多 学 者 建 言 献 策 ,力 图 在 我
6、国 建 立 完 善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确 保 宪 法 能 在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角 落 都发 挥 作 用 。 然 宪 法 于 普 通 法 律 之 间 最 大 的 不 同 乃 在 于 它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因 此 , 对 于 完 善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应 考 虑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 其 中 最 大 的实 际 就 是 我 国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我 国 公 民 目 前 的 宪 法 意 识还 亟 待 提 高 。 因 此 完 善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并 不 是 一
7、蹴 而 就 , 而 是 循 序 渐进 , 分 阶 段 完 善 。 笔 者 认 为 近 期 应 在 全 国 人 大 下 设 立 宪 法 监 督 委 员 会 , 先 把宪 法 监 督 工 作 开 展 起 来 , 中 期 目 标 应 是 在 宪 法 监 督 委 员 会 工 作 一 段 时 间 之 后 ,积 累 了 相 当 的 经 验 , 并 在 地 方 人 大 下 设 立 相 应 级 别 的 宪 法 监 督 委 员 会 , 以 确保 宪 法 监 督 工 作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能 够 得 到 真 正 有 效 的 开 展 和 落 实 。 同 时 择 机 制定 统 一 的 宪 法 监 督 法 , 长
8、 期 目 标 是 在 宪 法 监 督 委 员 会 运 行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之后 , 不 断 完 善 其 宪 法 监 督 的 实 施 细 则 , 并 适 时 考 虑 以 宪 法 为 中 心 的 工 作 模 式 ,以 推 进 我 国 法 治 文 明 向 更 高 层 次 发 展 。关 键 词 : 违 宪 行 为 ; 宪 法 监 督 ; 宪 法 监 督 委 员 会IAbstractABSTRACTSince constitution, enacted in 1982, has been in the past 34 years. In the thirdof the century, the
9、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undoubtedly madeobvious progress. But it must be admitte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constitution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and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constitutionapplied in practice, many scholars make recommendations, and tries to set upperfect constituti
10、on supervis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o ensure that theconstitution can play a role in every corner of social life. But the constitution in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common law is the fundamental solution is that it isa country, therefore,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in ou
11、rcountry, should consider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is in fact one of thebiggest is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ocialist country inChina, the citizens in our countrys current constitution consciousness also needsto be improved. So to perfect our system of constitutiona
12、l supervision is notachieved overnight, but step by step, perfect in stage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enear future should set up the constitution supervision committee under the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the first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work,medium-term goal should be to work in the con
13、stitution supervision committeeafter a period of time, has accumulated considerable experience, and set up thecorresponding level in under the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of the constitutionsupervision committee, to ensure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workthroughout the country can get really ef
14、fective to carry out and implement. Into theunified “constitution surveillance law“ at the same time, long-term goal is to run inthe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committee aft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constantlyimprove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and tim
15、ely to consider to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constitution as the center, inorder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civilization to a higher level development of ourcountry.Key Words: Unconstitutional act; The constitution supervision; The constitutionsupervision committeeII目录目 录摘 要 IABSTRACT.II第 1 章 引 言 1第
16、 2 章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论 32.1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涵 义 和 特 征 .32.2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历 史 .32.3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模 式 .52.3.1 权 力 机 关 监 督 模 式 .52.3.2 普 通 法 院 监 督 模 式 .52.3.3 专 门 机 关 监 督 模 式 .7第 3 章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83.1 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历 史 及 现 状 .83.2 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优 点 .83.2.1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是 中 国 特 色 的
17、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93.2.2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确 保 了 人 民 当 家 做 主 的 权 利 93.2.3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方 式 兼 具 事 前 与 事 后 审 查 的 双 重 优 点 93.3 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存 在 的 不 足 .103.3.1 宪 法 监 督 的 对 象 存 在 着 局 限 性 103.3.2 没 有 专 职 宪 法 监 督 机 关 进 行 宪 法 监 督 工 作 103.3.3 违 宪 责 任 追 究 不 力 .113.3.4 宪 法 监 督 的 实 践 缺 位 .11第 4 章 当 今 各 国 宪 法 监 督
18、 制 度 对 我 们 的 启 示 134.1 权 力 机 关 监 督 模 式 对 我 们 的 启 示 .134.2 普 通 法 院 监 督 模 式 对 我 们 的 启 示 .144.3 专 门 机 关 监 督 模 式 对 我 们 的 启 示 .15第 5 章 完 善 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构 想 175.1 完 善 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175.1.1 党 的 领 导 是 完 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必 须 考 虑 的 因 素 17III目录5.1.2 完 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必 须 在 宪 法 的 规 定 内 进 行 .175
19、.1.3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所 监 督 的 对 象 应 尽 可 能 广 泛 185.1.4 以 发 展 的 眼 光 看 待 违 宪 问 题 195.2 完 善 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需 要 坚 持 的 原 则 .195.2.1 坚 持 党 对 宪 法 监 督 的 领 导 205.2.2 保 证 权 力 机 关 在 宪 法 监 督 体 系 中 处 于 核 心 地 位 205.2.3 完 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必 须 发 挥 一 切 积 极 力 量 215.2.4 确 保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构 建 不 违 背 宪 法 精 神 215.3 完 善 我 国 宪 法 监
20、督 制 度 的 具 体 措 施 .225.3.1 制 定 统 一 的 宪 法 监 督 法 .225.3.2 仿 照 党 的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下 设 立 专 门 的宪 法 监 督 委 员 会 235.3.3 扩 大 宪 法 监 督 的 对 象 .275.3.4 加 大 对 违 宪 行 为 的 追 究 力 度 285.3.5 完 善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宪 法 监 督 功 能 295.3.6 充 分 重 视 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宪 法 监 督 职 权 305.3.7 建 议 授 权 人 民 检 察 院 、
21、人 民 法 院 行 使 部 分 宪 法 监 督 职 权 315.3.8 重 视 党 在 我 国 完 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进 程 中 的 作 用 345.4 应 分 步 骤 完 善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34第 6 章 结 语 36致 谢 37参 考 文 献 38IV第 1 章 引言第 1 章 引 言自 建 国 以 来 , 我 国 已 经 陆 续 颁 布 了 四 部 宪 法 , 这 标 志 着 我 国 的 宪 法 在 不断 的 改 革 中 走 向 成 熟 和 完 善 。 而 与 之 相 应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却 历 经 曲 折 。 任何 一 部 法 律 ,
22、包 括 宪 法 , 都 必 须 在 实 践 中 得 到 落 实 , 才 是 有 效 的 法 律 , 才 能真 正 起 到 一 部 法 律 所 应 有 的 作 用 。 但 并 不 是 应 然 的 法 律 就 一 定 会 成 为 实 然 的法 律 , 纸 面 上 的 法 律 并 不 一 定 能 够 百 分 百 在 实 践 中 发 挥 作 用 。 这 时 候 , 就 需要 监 督 , 来 落 实 法 律 的 实 践 。 对 于 宪 法 来 说 , 宪 法 是 一 个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它 规 定 的 是 一 个 国 家 的 根 本 方 面 , 比 如 国 体 、 政 体 、 公 民 的
23、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等 , 是 很 原 则 和 抽 象 的 , 并 且 , 宪 法 相 较 于 其 他 法 律 , 其 政 治 色 彩 相 对 来 说 ,更 为 浓 厚 。 一 个 人 不 可 能 一 辈 子 不 犯 一 次 错 , 而 宪 法 在 落 实 中 , 也 绝 对 不 可能 百 分 百 的 完 全 落 实 , 这 时 候 , 一 个 完 善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就 可 以 有 效 的 预 防违 宪 行 为 、 制 止 违 宪 行 为 、 消 除 违 宪 行 为 的 不 良 影 响 , 维 护 宪 法 权 威 , 进 而维 护 法 治 社 会 , 促 进 社 会 的 文
24、 明 发 展 。34 年 来 , 在 法 治 建 设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中 , 对 于 如 何 完 善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度 , 很 多 学 者 都 在 理 论 上 进 行 了 探 究 , 他 们 提 出 的 观 点 和 设 计 相 当 丰 富 , 例如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应 向 法 国 和 德 国 一 样 , 设 立 一 个 专 门 的 宪 法 监 督 机 关 , 专 事宪 法 监 督 工 作 ; 也 有 的 学 者 推 崇 美 国 的 由 法 院 来 监 督 宪 法 实 施 的 设 计 , 即 所谓 的 “宪 法 司 法 化 ”; 也 有 的 观 点 认 为 , 宪
25、 法 监 督 就 应 当 由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委 会 掌 握 ; 当 然 , 还 有 许 多 其 他 观 点 , 这 些 观 点 各 有 其 合 理 的 理 由 , 然 而 却也 有 其 不 符 合 实 际 的 情 况 , 无 法 得 到 公 认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 就 如 何 进 一 步 完 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和 党中 央 都 给 予 了 高 度 重 视 ,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 特 别 是 在 如 今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前夕 , 意 义 深 远 。 就 宪 法 监 督 方 面 , 2012 年 , 习 近 平
26、 总 书 记 在 纪 念 宪 法 公 布 施行 30 周 年 大 会 上 特 别 提 出 ,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和 国 家 有 关 监 督 机 关 要 “健全 监 督 机 制 和 程 序 , 坚 决 纠 正 违 宪 违 法 行 为 。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要 依法 行 使 职 权 , 保 证 宪 法 和 法 律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得 到 遵 守 和 执 行 。 ”2013 年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宪 法 实 施 监 督 机 制 和 程 序 , 把 全 面 贯彻 实 施 宪 法 提 高 到 一 个
27、 新 水 平 ”。 2014 年 ,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进 一 步 提 出 , “完1第 1 章 引言善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 这 是 我 们 在 现 有 的 宪 法 体 制 下 , 在实 事 求 是 , 根 植 于 中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 而 对 中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进 行 完 善 的 重要 政 治 依 据 。因 此 , 本 文 拟 从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结 合 世 界 各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对我 们 的 启 示 , 提 出 几 点 构 想 , 以 期 能 够 推 动 我 国
28、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完 善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人 民 日 报 2014 年 10 月 29 日 。2第 2 章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论第 2 章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论完 善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必 须 对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涵 义 、 发 展 历 史 和 监督 类 型 有 一 定 了 解 , 方 可 在 理 论 基 础 上 进 行 实 践 的 设 计 。2.1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涵 义 和 特 征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29、顾 名 思 义 , 就 是 “宪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保 障 制 度 ”。 但 其 中 又分 为 广 义 的 宪 法 监 督 和 狭 义 的 宪 法 监 督 。 广 义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指 国 家 为 了保 证 宪 法 实 施 而 建 立 的 各 项 制 度 的 总 称 。 而 狭 义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是 指 特 定的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审 理 违 宪 事 件 的 制 度 。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特 征 , 笔者 认 为 有 三 点 , 其 一 在 于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是 涉 及 到 一 个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30、的 制 度 ,他 和 宪 法 密 切 相 关 。 故 而 履 行 宪 法 监 督 职 能 的 主 体 在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应 具 有相 当 高 的 地 位 。 其 二 , 监 督 对 象 的 广 泛 性 。 宪 法 涉 及 到 整 个 国 家 和 公 民 的 方方 面 面 , 哪 怕 一 个 小 偷 偷 了 一 辆 汽 车 , 可 以 说 是 既 触 犯 了 刑 法 , 也 违 反 了 宪法 关 于 保 护 公 民 财 产 权 的 规 定 。 不 可 否 认 , 如 果 宪 法 监 督 真 的 想 对 所 有 违 宪行 为 做 出 评 价 , 那 么 其 监 督 的 对 象 将 是
31、 极 其 极 其 广 泛 的 。 因 此 , 笔 者 认 为 宪法 监 督 的 对 象 应 以 在 其 他 法 律 已 经 无 法 对 违 宪 行 为 做 出 评 价 之 后 , 宪 法 监 督方 可 介 入 。 其 三 , 宪 法 监 督 的 目 的 是 维 护 宪 法 权 威 , 其 根 本 作 用 在 于 确 保 宪法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能 够 起 到 宪 法 所 应 该 起 到 的 作 用 。2.2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历 史宪 法 监 督 制 度 并 不 是 从 来 就 有 的 , 它 产 生 的 前 提 就 是 要 有 宪 法 的 存 在 。而 宪 法 , 是 随 着
32、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人 民 权 利 意 识 的 觉 醒 , 在 资 产 阶 级 革 命的 浪 潮 中 诞 生 的 。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成 文 宪 法 诞 生 于 美 国 , 随 之 而 来 , 美 国 首 立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是 有 着 深 刻 的 时 代 背 景 的 。 美 国 原 来 是 英 国 的 殖 民 地 , 在 1776年 表 了 独 立 宣 言 , 并 历 经 6年 的 独 立 战 争 之 后 , 终 于 赢 得 了 独 立 。 之 后 美国 根 据 资 产 阶 级 的 “限 权 政 府 ”、 “分 权 制 衡 ”、 “主 权 在 民 ”等 理
33、 念 制 定 了 世界 上 第 一 部 成 文 宪 法 , 即 1787年 宪 法 , 该 部 宪 法 于 1789年 生 效 。 虽 然 宪 法 规3第 2 章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论定 了 三 权 分 立 , 即 所 谓 的 立 法 权 、 行 政 权 、 司 法 权 相 互 平 衡 、 相 互 制 约 , 但对 于 宪 法 究 竟 应 该 如 何 监 督 , 宪 法 及 其 修 正 案 并 没 有 详 细 规 定 。 后 来 , 在 1803年 发 生 了 著 名 的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案 。 这 里 简 单 的 说 一 下 , 就 是 美 国 联 邦党
34、 人 的 总 统 亚 当 斯 在 任 内 最 后 一 天 , 突 击 任 命 了 马 伯 里 等 42名 治 安 法 官 , 但由 于 是 突 击 任 命 , 所 以 当 时 委 任 状 并 没 有 全 部 送 出 去 。 之 后 , 民 主 共 和 党 的总 统 杰 斐 逊 指 示 时 任 国 务 卿 的 麦 迪 逊 扣 发 了 没 有 发 出 去 17份 委 任 状 。 而 马 伯里 正 是 被 扣 发 委 任 状 的 “准 治 安 法 官 ”。 马 伯 里 不 服 , 就 向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起 诉马 伯 里 , 要 求 他 发 放 委 任 状 。 当 时 的 最 高 法 院 ,
35、 是 “既 无 军 权 , 又 无 财 权 ,不 能 支 配 社 会 力 量 与 财 富 , 不 能 采 取 任 何 主 动 行 动 ”, 是 “分 立 的 三 权 中 最 弱的 一 个 ”。 但 时 任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主 持 宣 布 的 判 决 书 却 宣 布 了 最高 法 院 根 据 宪 法 第 3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对 马 伯 里 的 起 诉 没 有 初 始 管 辖 权 , 要 马伯 里 从 基 层 法 院 上 诉 , 至 于 马 伯 里 所 依 据 的 美 国 1789年 司 法 条 例 第 13款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则 直 接
36、根 据 宪 法 宣 布 其 违 宪 , 被 取 消 了 。 这 开 创 了 美 国 司 法 机关 解 释 宪 法 的 先 河 , 也 奠 基 了 现 代 美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即 所 谓 的 “违 宪 审查 制 度 ”。 尽 管 这 起 诉 讼 背 后 涉 及 到 党 派 斗 争 , 但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在 实 践 中 , 通过 其 高 超 的 智 慧 , 使 弱 小 的 司 法 权 掌 握 了 解 释 宪 法 的 权 力 , 得 以 抗 衡 行 政 权和 立 法 权 , 为 三 权 分 立 制 度 在 美 国 真 正 建 立 起 来 奠 定 了 基 础 , 无 论
37、是 对 美 国还 是 对 世 界 , 乃 至 对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的 发 展 , 都 意 义 深 远 。 这 里 不 得 不 插 一 句话 , 时 任 美 国 总 统 的 杰 斐 逊 最 后 默 认 了 这 一 结 果 , 也 赢 得 了 后 人 的 敬 仰 。后 来 随 着 法 治 文 明 的 发 展 , 20世 纪 初 期 , 在 奥 地 利 和 捷 克 斯 洛 伐 克 , 设立 了 宪 法 法 院 , 这 是 一 个 专 职 宪 法 监 督 的 机 构 , 其 理 论 基 础 在 于 凯 尔 森 的 纯粹 法 学 理 论 。 通 俗 说 来 , 就 是 宪 法 监 督 必 须 由
38、 一 个 专 门 的 机 构 来 负 责 确 保 宪法 的 实 施 , 时 至 今 日 , 有 不 少 国 家 采 用 了 专 门 机 关 宪 法 监 督 的 模 式 , 比 如 最有 代 表 性 的 法 国 宪 法 委 员 会 和 德 国 的 宪 法 法 院 。这 里 还 要 说 一 下 英 国 , 即 号 称 “日 不 落 帝 国 ”的 老 牌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其较 早 的 进 行 了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 但 由 于 社 会 文 化 和 历 史 传 统 , 英 国 并 没 有 制 定一 部 统 一 的 宪 法 典 , 而 是 有 许 多 宪 法 性 文 件 , 同 时
39、, 英 国 也 是 宪 法 的 母 国 。对 于 宪 法 监 督 , 从 1215年 的 大 宪 章 就 开 始 了 , 但 是 英 国 的 宪 法 性 法 律 文360 百 科 :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案 , http:/ 银 宏 : 世 界 上 第 一 个 宪 法 法 院 之 争 , 载 比 较 法 研 究 2014 年 第 3 期 。4第 2 章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论件 和 普 通 法 律 一 样 , 当 然 的 由 立 法 机 关 , 也 就 是 议 会 进 行 修 改 和 解 释 。 这 也就 是 所 谓 的 柔 性 宪 法 。 在 这 种 法 律 制
40、度 之 下 , 其 并 没 有 确 定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宪法 监 督 制 度 , 因 此 , 现 代 意 义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是 美 国 所 建 立 。 但 英 国 随 着 时间 的 发 展 , 也 在 美 国 之 后 逐 步 建 立 了 立 法 机 关 监 督 宪 法 的 制 度 模 式 。2.3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模 式时 至 今 日 , 当 今 世 界 绝 大 多 数 实 施 宪 法 的 国 家 都 建 立 了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种 模 式 。2.3.1 权 力 机 关 监 督 模 式英 国 是 一 个 君 主 立 宪 制 国
41、 家 , 奉 行 “议 会 至 上 ”的 原 则 , 自 1689年 英 国通 过 权 利 法 案 以 来 , 其 议 会 享 有 广 泛 的 权 力 , 议 会 可 以 制 定 法 律 , 同 样可 以 监 督 法 律 的 实 施 , 而 英 国 并 没 有 一 部 统 一 的 宪 法 典 , 而 是 由 很 多 宪 法 性法 律 组 成 , 这 些 宪 法 性 法 律 和 普 通 法 律 一 样 , 都 是 由 议 会 制 定 并 解 释 , 并 由其 监 督 实 施 。 这 种 监 督 模 式 的 好 处 在 于 制 定 者 和 监 督 者 是 同 一 机 关 , 可 以 有效 保 证
42、宪 法 的 权 威 , 保 证 宪 法 监 督 不 偏 离 制 定 者 的 初 衷 , 可 以 统 一 的 贯 彻 落实 宪 法 精 神 。 但 同 样 , 这 种 模 式 的 缺 点 在 于 , 陷 入 了 西 方 法 谚 “自 己 做 自 己的 法 官 ”的 逻 辑 陷 阱 。 而 且 , 作 为 立 法 机 关 , 议 会 的 工 作 方 式 是 会 议 制 , 每年 或 数 月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而 违 宪 行 为 的 发 生 并 不 是 固 定 的 隔 一 个 月 或 两 个 月发 生 , 这 样 , 往 往 违 宪 行 为 发 生 后 , 议 会 无 法 有 效 及 时
43、的 监 督 , 而 议 会 每 年还 要 处 理 很 多 很 多 的 议 案 , 来 应 对 迅 速 发 展 的 社 会 , 仅 仅 是 完 善 立 法 , 议 会就 已 经 不 堪 重 负 , 再 加 上 宪 法 监 督 这 项 工 作 , 议 会 根 本 就 无 法 真 正 地 、 及 时有 效 地 完 成 宪 法 监 督 的 任 务 。 而 且 , 作 为 权 力 机 关 的 议 会 , 是 作 为 代 表 人 民的 意 志 出 现 , 作 为 代 议 机 关 , 代 表 意 志 体 现 的 法 律 和 直 接 代 表 人 民 意 志 的 宪法 来 说 , 实 际 上 还 是 有 一 定
44、 差 别 的 , 也 可 能 会 产 生 冲 突 。2.3.2 普 通 法 院 监 督 模 式美 国 首 立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 随 着 时 间 的 发 展 , 世 界 很 多 国 家 都 采 用 了 此种 模 式 。 这 种 模 式 是 指 普 通 法 院 在 具 体 诉 讼 程 序 中 附 带 地 对 该 案 件 中 所 适 用5第 2 章 宪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论的 法 律 的 合 宪 性 进 行 审 查 的 模 式 , 亦 称 为 司 法 违 宪 审 查 。 这 是 由 目 前 世 界 最发 达 的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美 国 所 实 行 的 宪 法 监
45、 督 制 度 , 而 美 国 又 与 我 国 一 样 ,是 实 行 成 文 宪 法 的 国 家 , 所 以 这 种 宪 法 监 督 模 式 在 国 内 有 一 段 时 间 备 受 推 崇 。但 美 国 实 行 该 种 宪 法 监 督 模 式 有 其 自 身 的 理 论 基 础 、 历 史 基 础 和 政 体 基 础 。美 国 建 国 才 200 多 年 , 和 英 国 奉 行 “议 会 至 上 ”不 同 , 美 国 标 榜 “三 权 分 立 ”,所 谓 三 权 分 立 , 即 立 法 权 、 司 法 权 、 行 政 权 互 相 制 约 、 互 相 平 衡 , 且 美 国 的宪 法 监 督 制
46、度 是 伴 随 着 实 践 的 发 展 和 党 派 的 妥 协 等 等 原 因 而 逐 步 建 立 起 来的 , 其 标 志 性 事 件 就 是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任大法官的马歇尔 凭 借 其 高 超 的 法 律 水 平 , 如 走 钢 丝 般 扩 大 了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权 力 , 即 违 宪审 查 权 , 而 这 恰 好 又 契 合 了 美 国 “三 权 分 立 ”的 精 神 。 司 法 权 本 是 三 权 中 最弱 小 的 , 但 通 过 拥 有 违 宪 审 查 权 , 解 释 宪 法 、 裁 定 政 府 行 为 和 国 会 立 法 行 为是 否 违 宪
47、, 从 而 能 够 对 抗 行 政 权 和 立 法 权 。 该 模 式 的 优 点 在 于 审 查 的 及 时 性 、有 效 性 , 可 以 有 效 的 保 护 公 民 的 宪 法 权 利 不 受 侵 害 , 并 且 利 于 宪 法 观 念 的 深入 人 心 , 而 且 该 模 式 的 “不 告 不 理 ”可 以 极 大 地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 这 是 因 为 大多 数 法 律 是 合 宪 的 , 而 不 合 宪 的 法 律 如 果 不 在 实 践 中 侵 犯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那 么 也 没 有 审 查 的 必 要 , 只 有 在 实 践 中 确 实 产 生 作 用 并
48、侵 犯 到 诉 讼 当 事 人 的宪 法 权 利 时 , 法 律 才 有 必 要 去 审 查 。 这 无 疑 是 体 现 了 效 率 的 原 则 。但 同 样 , 该 种 模 式 也 有 其 缺 陷 。 首 先 就 在 于 司 法 机 关 怎 么 能 够 有 权 力 对作 为 国 民 代 表 的 议 会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进 行 合 宪 性 审 查 , 美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大法 官 只 有 9 名 , 和 500 多 人 的 国 会 参 众 两 院 来 说 , 国 会 无 疑 是 更 能 代 表 国 民的 意 志 , 由 少 数 人 来 审 查 多 数 人 制 定 的 法
49、 律 是 否 合 宪 , 这 无 疑 是 不 符 合 “主权 在 民 ”要 求 的 。 其 次 就 在 于 于 法 无 据 。 虽 然 美 国 属 于 英 美 法 系 , 是 判 例 法国 家 , 但 是 作 为 宪 法 监 督 这 一 关 键 性 的 国 家 权 力 , 仅 仅 凭 马 歇 尔 一 句 “确 定法 律 规 定 的 含 义 断 然 是 司 法 部 门 的 领 地 和 责 任 ; 如 果 发 现 两 个 规 则 有 冲 突 ,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谁有效。”来决定宪法监督权的归属,无疑是相当薄弱的。最 后 就 在 于 即 使 是 在 美 国 , 对 于 违 宪 的 法 律 , 法 院 也 仅 仅 是 拒 绝 适 用 , 是 不能 宣 布 废 除 或 者 撤 销 违 宪 的 法 律 的 。 而 且 作 为 事 后 审 查 的 司 法 机 关 违 宪 审 查 ,也 不 能 “妨 害 于 未 然 ”。李 沛 : 美 国 与 法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及 两 者 对 于 中 国 的 意 义 , 载 财 经 政 法 资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