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六章 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 目 录,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第二节 合伙,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一、非法人团体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生物人 团体 法律人,二、非法人团体的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1、团体性,3、无权利能力,2、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准用合伙的规则,5、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三、非法人团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甲 乙 丙,第二节 合伙,一、合伙概述,第一编 民法总论
2、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受益, 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1、人合性组织体,2、合同关系,3、共同意志,4、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受益,5、以经营活动为目的,6、财产分别所有或共有,7、无限连带责任,特征,(二)法人与合伙的区别,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是否具有权利能力,2、是否具有完整的团体性,个人个人组织团体法人,3、是否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团体意志或共同意志,5、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合伙的种类
3、,(一)显名合伙、隐名合伙,(二)无限合伙、有限合伙,(三)合同型合伙、企业型合伙,合同型合伙:仅仅以合伙合同为基础,不具有团体性,企业型合伙:合伙合同具有章程地位,具有团体性,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人均有经营管理权,2、经协商,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4、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不具有对外效力,5、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具有内部责任确定之效力,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的承担,(一)合伙财产,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合伙
4、债务,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3、外部责任承担完毕,合伙人可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受偿顺序不同,1,2,A,B,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一)入伙,1、条件 (1)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2)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2、后果 (1)对内成为合伙人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退伙,1、分类,法定退伙(1)死亡或宣告死亡(2)丧失行为能力(3)
5、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中份额被执行,自愿退伙,合伙合同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1)合伙合同约定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协议(3)发生难以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合伙合同不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1)不会对合伙造成不利的前提下(2)提前30日通知(3)擅自退伙,损害赔偿,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强制退伙(1)未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4)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2、退伙的后果,(1)丧失合伙人资格 (2)财产结算 (3)继承人是否加入合伙,按照合伙合同或入伙规则确定 (3)合伙人不足2人的,合伙终止 (4
6、)对退伙前存在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合伙的解散,1、解散事由,(1)合伙合同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决议解散 (4)不足法定人数 (5)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被撤销 (7)其他法定事由,2、解散后果,(1)清算 (2)注销登记 (3)连带责任不能免除,第三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于企业法人总部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对外执行法人经营业务的机构。,二、特征,1、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权利能力 2、有名称、需登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具有当事人资格,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人独资企业,(一)概念,(二)特征,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一人出资形成的经营实体,1、出资人为一人,2、企业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直接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5、无限责任,甲,4、无权利能力,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发包人承包人,承包合同,(集体),(成员)个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