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1,2,4 5 6 14 16 21 22 28 39 # # # 40 42 # 53,3,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
2、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4,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
3、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5,3 城乡用地,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用地统计和管理工作。 3.2 佛山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3.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6,土地整合开发 3.4 经批准取得规划
4、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消防、卫生、日照、景观等有关规定和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调整规划条件。 3.5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宜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 地块控制标准 3.6 城市用地开发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为依据进行划分;地块划分应根据所属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等,通过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引导性道路)和自然山体水体等边界要素确定,不同使用性质适宜的地块尺度宜参照表3.6。当独立产
5、权用地的面积超出表3.6地块面积上限标准时,宜在用地内增设城市道路或公共通道。,7,3.8 零散地块不足表3.7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不受其限制: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难以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 3.9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9的规定执行。,8,城市绿地
6、 3.19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cm25cm,形成下凹式绿地。 3.20 在规划编制中,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3.21 城市绿地内建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1)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内的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用地面积在20
7、公顷及以上的公园绿地不宜大于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2)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9,3.22 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 (1)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原则上各控制不低于30米的绿化带。东平水道、容桂水道、桂畔海等重要城市示范滨水地带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规划每侧绿带宽度在未建设区域原则上不宜小于100米、已建成区域原则上按不小于70米控制,具体可按滨水公园进行建设。 (2)蓝线宽度大于50米的其他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2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
8、5米; (3)蓝线宽度3050米的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1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米; (4)蓝线宽度30米以下(含30米)的河道,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8米的滨河绿化带。 (5)滨河绿化带宽度应以实际可绿化用地起算,不包括沿线不能进行绿化的水利防护工程用地。在满足水利防洪要求下,滨河绿化带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少量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10,3.23 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1)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穿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米;城市快速路两侧防护绿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0米
9、。 (2)国家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穿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15米;城际轨道参照执行。 (3)有污染的工业用地周边应设置相应的防护绿地,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 (4)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设置应按照省有关水域保护条例执行。 (5)西江、北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11,3.24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
10、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具体规定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24规定执行。 (2)“1+2”组团范围内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屋顶绿化,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12,3.25 区域绿地应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农业生产等为主,保证城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等规定执行。 3.26 新建道路的道路两侧及中央绿化带均宜设置为下凹式绿化带,现状道路宜随着道路改造项目的实施将道路两侧及中央绿化带改造为下凹式绿化带,绿化带高程宜比道路
11、路面低0.150.25米。 其它用地 3.27 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等用地内所需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控制)。 3.28 寄宿学校配套的学生宿舍,可按现行国家、省相关标准进行配套建设。,13,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量 4.1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4.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4的规定;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
12、,下同)、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特别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结合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经济分析、城市设计和方案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中,三旧改造项目的住宅建筑极限容积率在中心城区不得超过4.2,其他地区不得超过3.8。 4.3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14,4.4 表4.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
13、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15,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建筑间距的通则 5.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强制性规定,并综合考虑交通、卫生、环保、城市景观等要求,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5.2 建筑间距计算按照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按照附录三第7款,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6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7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难以确定或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
14、可通过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提交专项日照分析报告,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缩间距要求。,16,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5.19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5.20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5.20 相邻地块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5.35.17条款和表5.20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表5.14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要求。,17,5.21 相邻地块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对于北侧地块,按南侧地块控规建筑限高(限高超出100米的按100米计)和
15、5.35.17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9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对于南侧地块,按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进行退让。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建筑物性质参考控规用地性质确定,下同)进行控制,若此高度超出相邻地块的控规高度时,相邻地块则按其控规建筑高度计算。控规中未明确建筑限高的,或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居住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居住建筑,按5.35.17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9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居住建筑,按5.35.17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
16、5.19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5.22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18,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4的规定。5.2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19,建筑
17、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32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已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两侧60米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面5米
18、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米内;以及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34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建筑退让河涌、河道堤脚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得超出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并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20,6 公共设施,该章节将参考 佛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研究的内容进行更新。,21,7 道路交通,道路 7.6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城市新建、更新片区应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及佛山
19、市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7.7 道路平面线形宜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宜由圆曲线、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7.7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22,7.14 开发地块(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发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2)交叉口附近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
20、,主干路上自道路红线端点量起(见附录三第12款图示)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支路上,与干路相交的不应小于50米,同支路相交不应小于30米。 (3)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4)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如立体交叉口),应进行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并提出交通组织改善措施。,23,停车场(库) 7.26 停车场(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
21、为四类并应符合表7.26的规定。7.27 大中型停车场(库)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库)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米。 7.28 特大、大、中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路,不应直接与主干路连接。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米。确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提出交通组织改善措施,并经由专家评审论证。,24,停车场(库) 7.29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米;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米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米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7.30 开发地块停车配建指标选取应结合地块区位、周边交通条件、项目经营特点、当地出行需求等综合确定,一般不应低于表7.31的要求。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层次的城乡规划(法定图则、单元规划、详细蓝图等)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以此明确规划片区或具体地块的
23、配建停车位指导指标。,25,7.31 新建建筑应按附表7.31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扩建、改建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附表7.31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26,7.32 鼓励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停车楼的建设,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高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10%,旅馆、大型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的室外停车泊位数不宜高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20%。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7.33 新建住宅项目的入口附近应设置来访停车位,泊位按不低于其配建车位的5设置,不计入应
24、配建车位。 电动汽车充电站 7.42 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里程和单位里程能耗水平综合确定。 7.43 充电站的站址选址、总平面布置、充电系统、供配电系统等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7.44 充电站选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便于车辆通行,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27,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给水工程 8.1 禁止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
25、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禁止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应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 8.2 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它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8.3 配水管网的设置应按相关的供水专项规划
26、要求进行,应设置成环状,达到互联互通,以提高供水安全的可靠性。,28,排水工程 8.6 在城市新建区域应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截流式合流制改造,并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成完全分流制。 8.7 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污水处理措施,以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出水水质要求高的污水处理厂,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用地。 8.8 污水处理厂应合理选址,其位置宜靠近排放尾水的河道或水域,同时宜设置在城市水体的下游以及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少于20
27、米的绿化隔离带。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按规划期平均日污水量确定,用地指标(指二级处理)宜按表8.8控制。当用地指标难以满足时,可建设立体生态式或地下式污水处理厂。,29,8.10 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新建区规划综合径流系数按0.5控制;建成区按不高于0.7控制,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8.11 新建小区应采用屋面绿化、可渗透地面、调蓄池等雨水综合利用措施,控制综合径流系数不超过0.50。 8.12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详见附录五)。 8.13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
28、低于表8.13的标准。,30,8.14 坚持“蓄、滞、渗、净、用、排”的综合排水防涝的原则。城市的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新建地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既有地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建。 8.15 城市雨水管渠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体;自排区雨水管渠设计水面线应与受纳水体水面线相协调。 防洪排涝工程 8.16 防洪标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 8.17 排涝标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且不低于表8.17的标准。,8.18 电排站、水闸应当结合城市景观、交通等要求,宜在河涌口处设置,电排站用地指标参考表8.9
29、.1。 8.19 防洪堤围的建设,应满足防洪功能要求,宜与城市景观、航运布局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紧密结合。,31,电力工程 8.24 变电站用地规模宜符合表8.24.1、表8.24.2、表8.24.3的规定。 8.25 城市配电网的配电设施包含开关房、配电房及配电线路等。 8.26 在城市建设大型统建小区或商业综合体时,需根据开发规模及用电需求配套建设开关房设施。住宅用地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应配置主干开关房,建筑面积每增加12万平方米应增加配置1间主干开关房;商业、办公用地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应配置主干开关房,建筑面积每增加6万平方米应增加配置1间主干开关房。,32,电力工程 8.27 开关
30、房设施应根据供电企业相关标准建设,建筑规模宜符合表8.27的规定。 8.28 城市地块的开发建设均应根据用电需求考虑配套配电房建设。配电房设施的具体建设规模及标准应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 8.29 城市电力架空或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尽量减少跨越建筑物。 8.30 500千伏线路、220千伏和110千伏线路应预留架空走廊。 8.31 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铺设方式,城区范围内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铺设方式。,33,电力工程 8.37 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应符合下
31、列要求: (1)移动通信基站应实现多家通信运营企业的共建共享。室外宏基站的布局应满足主导运营企业移动通信信号全市域100%覆盖的要求;郊野公园、森林公园等户外运动地区及人迹较少的偏远地区的移动通信信号应能保证应急救援通信需要。 (2)室外宏基站分为独立式和附设式两种。独立式宏基站宜布置在道路沿线以及广场、绿地、公园内;附设式宏基站宜附设于办公楼、公共配套建筑、商业建筑、工厂和市政设施等非居住建筑上,为便于基站建设,这些建筑宜在25米35米高处的天面或外墙的四角预留基站天线安装所需的空间。室外宏基站还可与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合建。 (3)室外宏基站设备机房建筑面积宜控制为20平方米30平方
32、米。 (4)室外宏基站选址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满足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要求。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重要功能建筑、公共建筑和信号较弱的建筑内应设置室内分布系统,室内分布系统核心设备宜设置于所在建筑或小区的通信机房内。,34,燃气工程 8.38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8.39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和LNG加气、应急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占地面积宜符合表8
33、.39的规定。,35,管线综合 8.43(5)市政管线沿城市道路布置方位宜符合表8.43的规定.8.44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的要求。 8.45 重点开发区和核心区内的新建道路宜同步实施综合管廊。现状道路宜结合道路改造、管线迁改、架空电力下地、地铁建设、地下空间开发等同步实施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的要求。,36,8.52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超过10公里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大于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
34、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采用小型转运站转运的城镇区域宜按2km23km2设置一座。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52的规定。,37,公共厕所 8.53 公共厕所的设置密度宜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R)35座/km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411座/km2;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G)56座/km2;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公用设施用地(U)12座/km2。 8.54 城市道路沿线公共厕所的设置间距符合以下规定:商业性路段400米;生活性路段400600米;交通性路段6001200米。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8.65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
35、保障消防站三类。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满足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车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每47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站,消防站服务范围应符合表8.65.1的规定。各类消防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65.2的规定。,38,9 景观与环境,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9.9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相关规范和专项规划。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在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内。 (2)建筑附设式广
36、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禁止广告招牌遮挡建筑窗户;且应与建筑设计的外观和风格相协调,尺寸、色彩、灯光的配比要合理,不应影响建筑的形象或破坏建筑物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3)不得在建筑的玻璃幕墙以及建筑立面的百叶、格栅部分设置除立体透空字(图案)以外的建筑外墙广告。 (4)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不得设置除立体透空字(图案)以外的建筑附设式广告,且建筑屋顶立体透空字(图案)广告的高度不得大于6米。,39,附录二:名词解释,2、“1+25” 组团 指“1+25” 组团所包括的镇或街道的行政辖区范围。其中: “1”为中心城区,包括禅城区行政辖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和狮山镇罗村社会管
37、理处原罗村街道行政辖区、顺德区乐从镇行政辖区,总面积为361.66平方公里; “2”是指大良-容桂组团(包含伦教街道)、狮山组团; “5”包括西南组团、高明组团、大沥组团、西樵组团、北滘-陈村组团。 11、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即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占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5、中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居住建筑。 16、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大于等于10层或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居住建筑。,40,17、低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18、多层非居住建
38、筑 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19、高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0、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21、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2、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3、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4、大型商业建筑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平
39、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的建筑。,41,附录三:计算规则,3、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超出1/8时,超出部分需纳入容积率计算。 (2)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对于场地相对平整的一般建设项目,可按照地块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交叉点规划高程的算术平均值增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特殊地块建设项目(如山地、坡地等地形起伏较大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规划论证后,另行确定建设项目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若高差大于1.5米的人行或车行出入口超过1个时,还可按照高
40、差大于1.5米的全部出入口设计标高的平均值作为该幢建筑的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 (3)地下室、半地下室各个面结构顶板露出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或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米,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超过1.5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42,(7)建筑底层设置沿街面(城市道路)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2.4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建筑密度计算详见附录三第9款公共开放性骑楼建筑密度的奖励。 (9)住宅建筑层高
41、不应大于3.6米;当其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主体结构外的阳台部分)的1.5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主体结构外的阳台部分)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不含主体结构外的阳台部分)计算,依此类推。跃层住宅中层高超过3.6米的中空客厅(起居室)、餐厅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且开洞率不应大于30%【注: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投影总面积/该套型住宅套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小于或等于30平方米且开洞率小于30%
42、的部分,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该套型住宅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值参照以上第点计算(非跃层住宅设置的中空客厅(起居室)须计入超高范围)。,43,(10)办公、酒店客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4.5米;当其建筑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0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超过6.0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为整栋楼或主要功能区服务而设置的门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当开洞率(注: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投影面积/楼层建筑面积)大于楼层建筑面积的
43、50%时,须计入超高范围;合理设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特殊配套用房,如大型会议厅、影视厅和宴会厅等可不计入超高范围。 (11)商业建筑层高不应大于6.0米;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8.2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合理设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用房,如影视厅、展览厅、中庭等可不计入超高范围。,44,(12)除特殊要求外,生产性低层、多层工业建筑物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8.0米
44、,当层高超过8.0 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生产性高层工业建筑物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6.0米,当层高超过6.0 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非生产性工业建筑物(如配套行政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创意产业用房、都市型产业用房等)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4.5米,当层高超过4.5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物流仓储建筑物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8.0米,当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13)住宅阳台面积计算 适用范围: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管理工作中阳台容积
45、率指标计算。 阳台定义和相关术语 a.阳台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b.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上款形式的,均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c.套内阳台面积=套内各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d.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e.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分摊)+套内阳台计算面积。,45,计算细则 a.套内阳台面积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8%时,套内阳台面积折半即为套内阳台计算面积。套内阳台面积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8%时,则18%以内折半计算,超过18%部分全部计算,二者
46、合计为套内阳台计算面积。 b.不同上盖高度的阳台,均需纳入套内阳台面积进行计算。 c.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入套内阳台面积;当上盖飘板水平投影宽度不大于0.6米时,阳台不计入套内阳台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 d.封闭式阳台按水平投影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e.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进深尺寸大于2.1米的阳台(或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且每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2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设置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f.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时除按照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还应在图纸上列明上述面积指标。,46,(14)建筑凸(飘)窗凸
47、出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的,或者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或者在建筑凸(飘)窗外同时设置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5)凸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高度不得大于0.5米)、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挑廊和各类装饰性阳台、构架或联系梁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1) 凸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大于0.6米;2)
48、 有维护结构、维护设施;3)同时设置;4)在住宅阳台(包括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围护结构外设置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等;5)居住、办公、酒店等建筑平面各类开口外设非结构抗震需要的结构梁(板)或围护结构而形成的各类挖空(天井)围合空间;6)设置其他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外观造型需要的建筑外墙附属物或天面女儿墙等。,47,(17)建筑避难层、设备管道(夹)层、结构转换层等容积率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仅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结构转换层
49、指建筑物中为不同结构类型的上部和下部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 按照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的避难层、设备管理(夹)层、结构转换层层高不高于标准层层高时,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层高大于标准层层高的,视同建筑标准层,按照附录三3(9)、(10)和(11)等条款和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超出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的其他夹层空间 (如住宅、办公和酒店建筑中设置的设备管道夹层等封闭空间等) 和结构转换层,不论其是否被利用,均叠加计入下层建筑层高并按照其对应的建筑类别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避难层、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和结构转换层内的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等功能空间均须按照附录三3(9)、(10)
50、和(11)等条款和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48,(19)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规划和交通等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15米以下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4、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园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2)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含全民健身广场、篮球场等)、水面(含游泳池等)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宜大于绿地面积的25%。 (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4)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其绿地面积计算除参照本条款(1)的计算方法外,还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5)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表2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