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号公告,一、管理类别及标准,原有管理类别为B、C类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宁波市国税局对一类企业认定的补充规定,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出口企业年末实收资本500万元(含)以上; (二)有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固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财务人员; (四)未发生欠税且已结清以前年度的欠税; (五)一年内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被国税机关行政处
2、罚罚款累计1万元(含)以下的;,宁波市国税局对分类企业的其他规定,除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外,发生以下情形的出口企 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一类企业自评过程中发现出口企业未如实填报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一类企业自评表的。上一年度内,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一)发生过因涉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出口企业; (二)现在征管系统记录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其他企业(含已注销的企业)存在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未满二年及发生过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满三年的情形。,出口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或退(免)税办法发生变更的
3、,原适用类别不调整,但发生以下情形,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出口企业发生存续分立,继承主要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的分立出口企业适用原管理类别,其他分立出口企业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出口企业均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后出口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存续合并方出口管理类别; (四)出口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出口企业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二、分类管理总措施,一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二类、三类: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 定提供
4、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四类: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三、预警评估存在疑点的处理,一类: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二类、三类、四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退(免)税;已办理的,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缓办理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相应疑点排除后,国税机关方可办理暂缓的退税戒解除担保。,四、评定工作要求,1、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
5、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2、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逐步公开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五、动态管理原则,(一)一类、二类、三类的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二)一类、二类、三类的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第四类认定的标准),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四类。(三)一类的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二类。(四)一类、二类的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的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三类、四类的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动态管理,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