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制订本规定。一、目的(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二、普查对象(一)普查对象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 个门类 39 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二)普查对象的确定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1)大 型 联 合 企 业 所 属 二 级 单 位 , 一 律 纳 入 该 二 级 单 位 所 在 地 普 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
3、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2纳入区域普查。2、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普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 30 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 30 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20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 、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普查。3、在 2007 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4、20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普查。三、普查范围(一)工
4、业源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详见表 1)和一般污染源(除表 1 外其他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表 1 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以下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食品制造业(C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制糖(1340)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4)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1
5、)蛋品加工(1393)纺织业(C17)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毛纺织(1722)麻纺织(1730)丝印染精加工(1743)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畜禽屠宰(135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水产饲料制造(1363)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豆制品制造(1392)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399)毛条加工(1721)毛染整精加工(1723)缫丝加工(1741)毛制品制造(1752)3无纺布制造(1757)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皮革鞣制加工(1910)羽毛(绒)加工(1941)造纸及纸制
6、品业(C22)纸浆制造(2210)手工纸制造(2222)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水泥制造(3111)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123)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132)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134)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139)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3145)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148)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152)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3159)云母制品制造(3162)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191)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 )火力发电(4411)热力生产和供应(4430)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毛皮鞣制加工(1931)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
7、221)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石灰和石膏制造(3112)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131)建筑用石加工(3133)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135)平板玻璃制造(314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147)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151)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153)石棉制品制造(3161)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16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199)核力发电(4413)以下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医药制造业(C2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10)饮料制造业(C15)酒精制造(1510)啤酒制造
8、(1522)葡萄酒制造(1524)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3)固体饮料制造(1535)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非金属矿采选业(B10)化学纤维制造业(C28)白酒制造(1521)黄酒制造(1523)其他酒制造(1529)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4)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39)4(C20)胶合板制造(2021)刨花板制造(2023)通用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4031)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4052)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4059)印制电路板制造(4062)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0)纤维板制造(2022)其他人造板、材制造(2029)电子真空器件制造(4051)集成电路制造(4053)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4061)以下行业中有电镀、熔炼、喷漆工艺的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注: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 、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1、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0、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
11、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2、垃圾处理厂(场):包括垃圾填埋厂(场) 、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5焚烧厂(场) (包括垃圾发电厂) 。3、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4、医疗废物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
12、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四、普查内容(一)工业源1、重点污染源普查内容:(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稀
13、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铁、磷酸盐、煤、铝和钒等 11 类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其采选的矿石或冶炼加工的主要原材料及主要废物,经初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 U、Th 系核素的含量大于 0.1Bq/g;(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 1m 处的 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 1m 处的 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对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原料的使用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
14、气的产生量,以及其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62、一般污染源普查内容:(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具体指标项及内容比重点污染源内容要简单。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
15、臭氧层物质普查(1)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C26)企业,普查内容增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氯丹、灭蚁灵、全氟辛基磺酰类化合物、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氯化石蜡42、氯化石蜡 52、氯化石蜡 70、滴滴涕)的生产或使用情况。纺织业(C17)、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有在用、报废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变压器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使用情况。(2)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生产四氯化碳、甲
16、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生产的情况。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医药制造业(C27) 、塑料制品业(C30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中,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使用的情况。(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五、
17、普查污染物种类7(一)废水普查污染物种类1、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 、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 、氰化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等。2、普查污染物种类确定原则(1)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为普查主要指标。(2)其它污染物种类可根据普查对象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情况进行填报,有就填,没有的不填。(二)废气普查污染物种类1、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等。2、普查污染物种类确定原则(1)废气排放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普查主要
18、指标。(2)工业粉尘、氟化物等污染物指标可根据普查对象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情况进行填报,有就填,没有的不填。(三)固体废物普查种类固体废物普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普查。普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四)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指标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指标包括: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产生量;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nGy/h) 、总铀、钍-232、镭-226、总 、总 。普
19、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8六、普查技术路线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路线见图 1。9录入错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业源普查详表、简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清 查重点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般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详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 工业源普查简表普查表填报 普查对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机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符合要 求数据录入、校核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否否各级质量检查及抽查产排污系数实际监测物料衡算图 1 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路线10七、普查表的填报 1、普查表的分类、填报范围及填报主体工业源普查表分为工业源普
20、查详表(简称详表)和工业源普查简表(简称简表) 。重点污染源填报详表,一般污染源填报简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分为污水处理厂普查表、垃圾处理厂(场)普查表、危险废物处置厂普查表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普查表。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2、普查表的发放、报送方式普查表的填报可采取统一培训、统一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县(区)普查机构组织召开普查对象负责人、普查表填报人的普查培训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普查表,并明确要求普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县(区)普查机构报送。也可采用由普查员入厂上门发放普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普查表的时间等方式。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
21、用。3、普查对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普查机构的职责(1)普查表的填报与审核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格,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 、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普查对象、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给定的全国统一的编码填报普查表。县(区)普查机构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填报普查表行政区划、行业类别和受纳水体等代码,对经市政管网排放的最终受纳水
22、体名称予以核对。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2)现场核查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11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清查后关闭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过程中,普查员应到企业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
23、要求,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若发现一般污染源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产生,应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将其改列为重点污染源,并请该普查对象改填普查详表。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重点企业抽样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八、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一)实际监测法1、主要
24、内容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普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包括普查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 、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普查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由当地普查机构提供给普查对象。2、监测数据(1)监测数据的认定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普查监测的数据认定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及集
25、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及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及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范及要求,监测得到的数据。12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近 3 年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 3 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 4 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 2 次以上;并且任意2 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 3 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
26、近 3 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新建或限期治理项目 3 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近 3 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 3 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 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 2 次以上;并且任意 2 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 3 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
27、为普查数据使用。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具有当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近 3 年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 4 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 2 次以上;并且任意 2 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 3 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核;日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比对
28、监测实验的认可。(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普查监测历史监测 在线监测 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监督监测验收监测 委托监测 企业自测13近 3 年内的监测数据: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如最近一年没有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可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 3 年。(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二)产排污系数法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
29、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 ,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 2007 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3、 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三)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投入物料量总和产
30、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 、 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141、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一) ”中 “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
31、及计算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二) ”的要求。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2、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本技术规定中“ 八、 (一) ”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时采用。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接纳量)和排放量;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可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4、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5、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
32、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 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 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6、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企业接受委
33、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2)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情况。对于钢铁、水泥、电力和焦化企业,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应大于按实际监测法核算的结果。7、普查对象应如实核算、并上报产、排污量;普查机构对普查对象核算、上报的产、排污量结果要进行核实,如发现核算方法不正确或产、排污量的核15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34、,有权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改正。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必须由普查对象与普查机构共同确认。若双方有分歧,普查机构能提供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资料,普查对象不予认可时,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并与企业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普查数据库系统上报,并作出说明。16附件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四农业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制订本规定。一、编制目的农业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做好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此次普查,
35、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源污染物的区域分布、污染类型、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编制本技术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一)规范农业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农业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技术路线、方法等;(三)指导农业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豆类和薯类) 、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桑类、油料、糖料、烟草、茶、花卉、药材、果树等)和蔬菜作物(包括根茎叶类、瓜果类、水生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
36、秸秆污染普查。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以及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增养殖等有饲料、渔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普查。(二)普查内容17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我国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主产区在种植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流失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地块基本情况:包括地块面积、类型、坡度、种植方向、耕作方式、排水去向等。肥料:主要针对肥料(包括化肥和有机肥)的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其
37、中,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畜禽粪便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农药:主要针对污染重、难降解、用量大、未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4-D 丁酯、涕灭威、丁草胺、乙草胺等,以下所指农药均相同)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施药目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农膜:主要针对地膜残留污染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地膜使用量、回收状况等。秸秆:主要针对粮食作物(谷类和豆类)和经济作物(棉花和油菜)生产过程中的秸秆及其去向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还田
38、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等。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基本情况: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废水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
39、比例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渔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三)普查污染物种类种植业:包括以地表径流途径流失的硝态氮、铵态氮、总氮、总磷以及 1种农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上述农药中选择用量大、残留量大的 12 种,18以下同) ,或以地下淋溶途径流失的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 12 种农药。畜禽养殖业:污水中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铜、锌等。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以及 12 种渔药
40、等。三、普查技术路线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根据我国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分区,分区、分类抽样监测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获得不同分区主要类型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区在全国农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在农业源产、排污负荷中所占的比重,遵循全面普查和分类抽样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全国各省、市、县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普查流程见图 1。四、普查方法(一)种植业污染源1、普查分区在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划、作物布局和种植制度区划、
41、全国土壤普查等已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影响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的主要因素,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划分为六大区域。其中,4 个区域以平原为主,2 个区域以山地、丘陵为主。六大分区如下:(1)东北半湿润平原区包括内蒙古东北部、黑龙江、吉林、辽宁大部,共 304 个县,耕地面积1417 万 ha,土壤类型以黑土、黑钙土、草甸土、白浆土、暗棕壤为主。本区降雨量中等,肥料、农药用量较低,很难产生地表径流,重点考虑地膜残留污染,部分区域存在肥料、农药(特别是阿特拉津用量大,对地下水安全威胁大,需重点考虑)的淋溶污染。(2)西北干旱半干旱平原区包括内蒙古河套灌区、宁夏引黄灌区、甘肃河西走廊灌区和新疆内陆灌区等四大
42、灌区,共 152 个县,耕地面积 434 万 ha,土壤类型以灌淤土为主。本区19地膜使用普遍,肥料、农药投入水平中等偏上,由于降雨量少,多为人工灌溉,较难产生地表径流,故主要考虑地膜残留污染,兼有肥料、农药淋溶污染。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和水产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清查种植业源 畜禽养殖业源 水产养殖业源普查表填报汇 总数据录入与校核否是否是指导填报 抽样调查普查表收集与校核符合要求各级质量检查及抽查图 1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20(3)黄淮海半湿润平原区包括黄河、淮河、海河流域中下游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大部以及苏
43、北、皖北、黄河支流的汾渭盆地和长江流域的南阳盆地,共计 636 个县,耕地面积 2735 万 ha,土壤类型以潮土、褐土、棕壤为主。本区地形平坦,肥料、农药投入量高,灌溉条件好。主要考虑肥料和农药淋溶污染,特别是集约化蔬菜种植区;在棉区和露地蔬菜种植区地膜残留污染较为普遍。(4)南方湿润平原区包括成都平原、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皖中平原、太湖平原、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以及东南沿海平原,共 611 个县,耕地面积 1876万 ha,水田占 70%,旱地占 30%,土壤类型以水稻土、潮土、红壤、紫色土为主。本区降雨丰富,河网密布,肥料、农药用量高,主要考虑因地表径流造成的肥料和农药流
44、失,保护地中存在淋溶污染,地膜污染相对较轻。(5)北方高原山地区主要包括青海中北部、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东北和华北山地,共 252个县,耕地面积 1618 万 ha,土壤类型以草甸土、栗钙土、黄绵土为主。本区降雨量较少,肥料、农药用量低,主要考虑水土流失造成的肥料、农药流失以及地膜残留污染。(6)南方山地丘陵区包括西南、江南和华南山地的秦巴山地、川鄂湘黔丘陵山地、云贵高原、川西高原、浙闽丘陵山地、闽南与南岭山地以南至沿海的粤桂大部、海南岛及云南西双版纳,共计 857 个县,耕地面积 1601 万 ha。土壤类型以红壤、紫色土、砖红壤、黄壤、黄棕壤、水稻土为主。本区降雨较丰富,肥料、农药用量中
45、等偏高,主要考虑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的肥料、农药径流流失。2、普查对象分类依据地块经营权属的不同,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分为分散农户和规模化农场两类。其中,分散农户的耕地、园地面积没有限制,规模化农场的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应在 10000 亩以上(以下同) 。对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 10000 亩以下的农场按分散农户对待。3、普查规模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以乡镇或规模化农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以地块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所有乡镇和规模化农场均需进行普查,并填报相应的表格。目的在于明确乡镇或农场耕地和园地的数量、类型、坡度、21耕作方式、种植方向以及主要种植模式,为实地调查中的地
46、块抽样提供指导,为换算全乡镇和规模化农场种植业污染源产、排污量提供依据。对于规模化农场,按照每 20005000 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 ,具体抽样数量可根据农场规模、种植模式等因素确定。对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 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按每 1000 亩抽取一个典型地块开展调查。对于分散农户,一般有多个分散地块,可调查符合普查抽样要求、且面积最大或最能代表其种植水平的地块或棚室。考虑到各普查分区的农户经营规模以及污染物流失的空间变异特性等方面的差异,确定本次普查抽样比例为:西北平原区和东北平原区 1.0%,黄淮海平原区和南方平原区 0.6%,北方高原山地区和南方山地丘陵区 0.8%。每
47、个典型地块进行基本情况、肥料施用情况和农药施用情况调查。(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1、普查分区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六大区域,以规模养殖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为普查对象,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1)华北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等 5 省(市、区) 。华北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共存,由于水资源相对缺乏,清粪方式以干清粪为主,粪便、污水处理率较低。(2)东北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 3 省。本区畜禽养殖数量多,粪便产生量大,且基本不进行处理,贮存后直接用于农田,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少。(3)华东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和山东等 7 省(市)
48、。华东区是我国规模养殖水平较高的地区,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包括沼气综合利用、环保处理后达标排放、简单堆积后农田利用以及直接排放等。本区畜禽养殖数量大,但土地面积小、水网密布,与其它地区相比,污水排放量大,环境压力大。(4)中南区 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海南 6 省(区) 。本区规模化养殖水平高,5 万头以上的超大规模养猪场占全国的 1/3。由于水资源丰富,清粪方式以水冲式为主,部分经过一定处理后排放、回用农田或池塘。(5)西南区 22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5 省(市、区) 。本区生猪养殖量大,但规模化水平较低,以家庭饲养为主,粪便污水部分采用沼气处理,多数直接排放,容易随地
49、表径流进入环境。(6)西北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5 省(区) 。本区降雨少,气候干燥。奶牛和肉牛养殖以放牧和小区饲养为主,饲料主要为饲草和秸秆,饲养成本较低,奶牛粪便污水基本不进行处理,部分贮存后用于农田。2、普查对象分类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其中:生猪500 头(出栏) 、奶牛100 头(存栏) 、肉牛200 头(出栏) 、蛋鸡20000 羽(存栏) 、肉鸡50000 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生猪50 头(出栏) 、奶牛5 头(存栏) 、肉牛10 头(出栏) 、蛋鸡500 羽(存栏) 、肉鸡2000羽(出栏) 。3、普查规模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普查范围内。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1、普查分区依据全国行政区划、渔业区划和养殖水体类型分布,将水产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