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满足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管辖的厂站、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 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本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特种作 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 员。集团公司,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职责规定第四条 公
2、司 负责督促指导各厂站、项目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即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第五条 安全监 察部负责对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安全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特种作 业 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并及时 向集团公司报备。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 设备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 、复 审,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 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的管理档案。第三章 管理内容第七条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范围执行中华人
3、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9 号)、 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中的规定要求。第八条 特种作 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 岗作业。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前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 病、
4、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涉及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其违章操作的危害, 对于首次取得 资格证书的人员, 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 为特种作 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应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每年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开展继续再教育培训,确保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5、。第十二条 特种作 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 护用品,并按 规定对作 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一)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提出申 请, 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审查同意,报公司分管 负责人批准后, 经职业禁忌 筛查体检无妨碍该专业的生理缺陷或疾病,遵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政府 认 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前,要按国家有关 规定, 进行培训 复审。(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 则上由公司支付,由于个人原因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资格证件的管理(一)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 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 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要按操作 证限定的作业 内容操作。任何部 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强迫非特种作 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三) 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证等特种作业资质证件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声明作废, 补发证等费用自理。(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第十五条 分包 单位、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服从本公司的管理,项目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离岗、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章 奖惩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的奖励与处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