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 公 司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报 告 制 度为 切 实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管 理 工 作 导 则 等 有 关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权 利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的 安全 生 产 ,本 公 司 特 制 订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报 告 制 度 :一 、重 大 危 险 源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内 容 包 括 :井 架 物 料 提 升 机 ;模 板 工 程 ;临 边及 洞 口 防 护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脚 手 架 工 程 ;基 坑 防 护 ;起 重吊 装 。1. 井 架 物 料 提 升 机
2、 潜 在 危 险 因 素 :无 安 装 拆 除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安 装 单 位 无 资 质 ,未 经 检 测 合 格 后使 用 ;吊 篮 无 停 靠 装 置 ,无 超 高 限 位 装 置 ,未 设 置 缆 风 绳 或 缆 风 绳 设置 不 符 合 要 求 ,架 体 与 建 筑 结 构 连 墙 杆 的 设 置 不 符 合 要 求 ;吊 篮 无 安 全 门 ,违 章 乘 坐 吊 篮 上 下 ,楼 层 卸 料 平 台 的 防 护 不 符合 要 求 ;钢 丝 绳 已 超 过 报 废 标 准 ,钢 丝 绳 锈 蚀 、缺 油 ,绳 卡 不 符 合 要 求 。 可 能 导 致 的 事 故 :倾 覆
3、 、高 处 坠 落 、物 体 打 击 控 制 措 施 :安 装 与 拆 除 作 业 前 ,应 根 据 现 场 工 作 条 件 及 设 备 情 况 编 制 专 项的 施 工 方 案 ,经 审 批 后 实 施 ;安 装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并 取 得 安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安 装 完 毕 后 须 经 有 资 格 的 检 测 部 门 检 测 合 格 后 使 用 。吊 篮 必 须 安 装 停 靠 装 置 ,停 靠 装 置 要 定 型 化 。提 升 机 必 须 安 装超 高 限 位 装 置 ,按 规 定 设 置 缆 风 绳 ,缆 风 绳 的 材 质 、组 数 、角 度 必
4、须符 合 要 求 ;提 升 机 连 墙 杆 的 设 置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其 间 隔 不 宜 大 于9;材 质 与 架 体 材 质 相 同 ,与 架 体 及 建 筑 物 之 间 均 采 用 刚 性 连 接 ,不得 连 接 在 脚 手 架 上 。吊 篮 的 上 料 口 处 应 装 设 安 全 门 ,安 全 门 宜 采 用 联 锁 开 启 装 置 ,严 禁 乘 坐 吊 篮 上 下 ,卸 料 平 台 的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平 台 口 设 置安 全 防 护 门 ,地 面 进 料 口 设 置 防 护 棚 。严 禁 使 用 已 超 过 报 废 标 准 的 钢 丝 绳
5、 ,钢 丝 绳 应 经 常 维 护 、保 养 ,绳 卡 与 绳 径 匹 配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3 个 。2.模 板 工 程 潜 在 危 险 因 素 :不 按 审 批 后 的 模 板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高 支 模 无 专 项 方 案 及 专 家 评 审 ;模 板 立 柱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未 按 规 定 设 扫 地 杆 、水 平 支 撑 和 剪刀 撑 ;立 杆 用 砖 接 长 ,立 杆 垂 直 度 超 标 ;拆 模 无 审 批 手 续 ,无 拆 模 试 件 或 未 达 到 拆 模 强 度 拆 模 ;堆 载 超 标 ,施 工 荷 载 超 标 。 可 能 导 致 的 事
6、故 :坍 塌 、高 处 坠 落 、物 体 打 击 控 制 措 施制 定 本 工 程 的 模 板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组 织 施 工 ;对 立 柱 材 料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进 行 量 化 检 查 验 收 ;按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做 好 临 边 与 洞 口作 业 的 安 全 防 护 ,避 免 在 同 一 垂 直 作 业 面 內 进 行 交 叉 作 业 ;建 立 模 板 拆 除 的 审 批 制 度 ,混 凝 土 强 度 必 须 达 到 拆 模 强 度 要 求时 方 可 进 行 拆 模 。3.临 边 及 洞 口 防 护 潜 在
7、 危 险 因 素 :未 安 装 栏 杆 的 阳 台 周 边 ,无 脚 手 架 的 屋 面 周 边 ,井 架 通 道 的 两侧 边 ,卸 料 平 台 的 外 侧 边 ,楼 梯 周 边 ,基 坑 周 边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防 护 栏杆 或 防 护 设 置 不 符 合 要 求 ;预 留 洞 口 、坑 井 、楼 梯 口 电 梯 井 口 无 防 护 措 施 或 防 护 措 施 不 符合 要 求 ;通 道 口 上 部 无 安 全 防 护 棚 或 防 护 棚 设 置 不 符 合 要 求 ;未 按 规 定 配 戴 安 全 带 。 可 能 导 致 的 事 故 :坍 塌 、高 处 坠 落 、物 体 打 击
8、控 制 措 施根 据 本 工 程 特 点 编 制 有 针 对 性 的 施 工 方 案 ,按 要 求 设 置 各 类 临边 防 护 栏 杆 并 经 检 查 验 收 后 使 用 ;预 留 洞 口 、坑 井 必 须 设 置 固 定 的 盖 板 、防 护 栏 杆 、安 全 网 或 其他 防 坠 落 的 防 护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通 道 附 近 的 各 类 洞 口 除 设 置 安 全 防护 措 施 外 ,必 须 有 安 全 标 志 ;电 梯 井 口 必 须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或 固 定 栅 门 ,每 隔 两 层 或 超 过 两 层最 多 隔 10 米 设 一 道 安 全 网 ,分 层 施
9、工 的 楼 梯 及 楼 梯 踏 步 、歇 台 板 边 ,必 须 安 装 临 时 护 栏 ;凡 有 人 员 进 出 的 通 道 口 ,均 应 搭 设 安 全 防 护 棚 ,防 护 棚 应 满 铺双 层 脚 手 板 或 竹 编 板 ,高 度 超 过 24 米 的 层 上 的 交 叉 作 业 应 设 双 层 防护 ;在 没 有 防 护 设 施 的 高 处 、陡 坡 施 工 ,必 须 系 安 全 带 。4.施 工 临 时 用 电 潜 在 危 险 因 素 :未 按 TN-S 系 统 布 线 ;外 电 防 护 安 全 距 离 不 够 且 无 防 护 措 施 ;违 反 “三 级 配 电 两 级 保 护 ”的
10、 规 定 ,违 反 “一 机 、一 闸 、一 漏 、一箱 ”的 规 定 ;电 气 闸 具 破 损 、老 化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不 匹 配 、失 灵 ;PE 线 连 接 不 正 确 、松 动 ;接 地 电 阻 超 标 ;电 线 乱 拉 乱 接 ,电 工 不 持 证 上 岗 ;潮 湿 环 境 未 使 用 安 全 电 压 ;电 箱 无 门 、无 锁 、无 防 雨 措 施 、电 箱 內 堆 放 杂 物 ,电 箱 外 无 安 全通 道 ;手 提 电 动 工 具 未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护 措 施 。 可 能 导 致 的 事 故 :触 电 控 制 措 施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要 求 并
11、按 TN-S 系 统 供 电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安 装 完 成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使 用 ;电 工 持 有 效 证 件 上 岗 ,按 规 定 巡 视 并 作 记 录 ;非 电 工 不 得 随 意 连 接 、改 动 、拆 除 供 电 设 施 及 电 气 闸 具 ;维 修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并 挂 牌 警 示 。5.脚 手 架 工 程 潜 在 危 险 因 素 :脚 手 架 无 施 工 方 案 ,杆 件 、扣 件 的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立 杆 基 础不 符 合 要 求 ,架 体 与 建 筑 物 的 拉 接 不 够 ;杆 件 间 距 不 符 合 要 求 ,未 按
12、规 定 设 置 剪 刀 撑 或 设 置 不 符 合 要 求 ;脚 手 板 不 满 铺 ,有 探 头 板 ,施 工 层 未 设 1.2 米 高 的 防 护 栏 杆 和挡 脚 板 ;脚 手 架 搭 设 前 无 交 底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或 未 验 收 先 使 用 ;卸 料 平 台 搭 设 不 符 合 要 求 ,支 撑 系 统 与 脚 手 架 连 结 ,无 限 定 荷载 标 牌 。 可 能 导 致 的 事 故 :坍 塌 、高 处 坠 落 、物 体 打 击 控 制 措 施根 据 工 程 特 点 编 制 脚 手 架 搭 设 、拆 除 方 案 ,经 审 批 后 实 施 ,严禁 使
13、用 弯 曲 、变 形 、锈 蚀 严 重 的 杆 件 、扣 件 ,立 杆 基 础 ,扫 地 杆 的 设 置 ,架 件 与 建 筑 物 的 拉 接 的 位 置 、数 量 、拉 接 方 式 应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要 求 ;脚 手 架 立 杆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2,大 横 杆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1.2,小横 杆 间 距 不 大 于 1.5,脚 手 架 两 端 ,转 角 处 及 每 隔 6 7 根 立 杆 应 设剪 刀 撑 ;脚 手 板 须 满 铺 ,离 墙 面 不 大 于 20 ,不 得 有 探 头 板 ,施 工 层 脚手 架 外 侧 、斜 道 和 平 台 要 设 1.2高 的 防
14、护 栏 杆 和 18 高 的 挡 脚 板 ;脚 手 架 搭 设 前 要 进 行 交 底 ,搭 设 完 毕 后 要 进 行 量 化 验 收 ;卸 料 平 台 要 经 设 计 计 算 ,单 独 搭 设 ,用 标 牌 标 明 允 许 荷 载 值 。6.基 坑 防 护 潜 在 危 险 因 素 :基 坑 支 护 方 案 未 审 批 或 无 施 工 方 案 ,地 质 资 料 不 详 ;附 近 建 筑 物 安 全 距 离 不 够 ,未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工 期 过 长 ;在 挖 土 机 械 回 转 半 径 范 围 内 作 业 ;基 坑 支 护 、止 水 、降 排 水 未 满 足 要 求 ;基 坑 周
15、 边 堆 载 未 达 安 全 距 离 ;基 坑 周 边 未 设 防 护 栏 ,危 险 部 位 未 设 红 灯 警 示 。 可 能 导 致 的 事 故 :塌 方 、建 筑 物 倒 塌 、机 械 伤 害 、水 浸 、高 处 坠落 、地 下 设 施 破 坏 。 控 制 措 施编 制 详 细 的 施 工 方 案 ,按 审 批 后 的 方 案 施 工 ,深 5及 超 5的深 基 坑 支 护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定 期 监 测 支 护 系 统 的 变 化 和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沉 降 变 化 ;分 层 开 挖 ,挖 土 机 作 业 半 径 不 得
16、 站 人 ;基 坑 周 边 设 牢 靠 防 护 栏 及 警 示 牌 ;弃 土 及 材 料 堆 放 在 安 全 范 围 ;严 格 控 制 施 工 进 度 。7.起 重 吊 装 潜 在 危 险 因 素 :无 吊 装 方 案 或 不 按 审 批 后 方 案 施 工 ;吊 装 机 械 无 限 位 装 置 、保 险 装 置 ;钢 丝 绳 磨 损 ,安 全 系 数 不 足 够 ;吊 点 不 正 确 或 角 度 不 正 确 ;司 机 、指 挥 、司 索 无 证 上 岗 ;吊 臂 下 站 人 、无 警 戒 线 。 可 能 导 致 的 事 故 :机 械 伤 害 、物 体 打 击 、高 处 坠 落 控 制 措 施
17、严 格 按 审 批 后 的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体 检 ;吊 装 前 必 须 检 查 机 械 保 险 、限 位 装 置 是 否 有 效 ,并 作 试 吊 ;严 格 遵 守 高 处 作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对 参 加 吊 装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非 吊 装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吊 装 区 域 。二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的 目 标 :依 据 施 工 合 同 ,通 过 对 项 目 的 全 面 管 控 ,在 保 证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要求 的 工 期 和 质 量 等 级 合 格
18、的 同 时 ,做 好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工 作 ,杜 绝 重大 伤 亡 事 故 ,轻 伤 率 控 制 在 2.4/年 以 下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规 范 、行 业 标 准 及 地 方 规 定 的 各 项 安 全 施 工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并 坚 决 执 行 工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中 规 定 的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条 款 ,确 保 安 全目 标 的 实 现 。三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的 流 程 :安 全 检 查不 符 要 求不 符 要 求安 全 专 项 方 案 报 审安 全 专 项 方 案 审 核结 果整 改安 全 专 项 方
19、 案 的 实 施 、自 验有 关 部 门 验 收 、验 收 结 果 备 案建 立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架 构编 制 安 全 监 督 规 划 及 细 则建 立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架 构建 立 公 司 级 安 全 监 督 机 构结 果整 改发 现 问 题 ,提 出 意 见发 现 问 题 ,提 出 意 见符 合 要 求、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保 证 体 系1.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监 督 架 构 如 下 :2.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分 工姓 名 专 业 职 称 岗 位 培 训 情 况3.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责 任安 全 检 查结 果整 改定 期 、不 定 期 循
20、环 检 查安 全 监 督 负 责 人姓 名 :电 话 :安 全 监 督 员姓 名 :电 话 :13556157248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3.1. 指 导 监 督 层 :主 要 指 建 委 (建 设 局 )、安 监 站 和 公 司 各 职能 部 门 ,其 作 用 主 要 是 判 定 政 策 ,制 度 ;监 督 检 查 ;业 务指 导 咨 询 。3.2. 安 全 监 督 负 责 人 按 照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谁 主 管 谁 负责 ”的 原 则 ,项 目 安 全 总 监 是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监 督 的负 责 人 ,其 责 任 :按 照 预 防 为 主 原 则 ,落 实
21、 “人 、机 、料 、法 、环 ”的 预 先 控 制 ;指 导 、安 排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搞 好 现 场安 全 检 查 ;对 严 重 违 规 事 件 下 达 停 工 令 ;负 责 对 外 协 调 ,联 系 。3.3. 安 全 监 督 负 责 人 :独 立 完 成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专 项 方案 预 审 ;指 导 、组 织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不 定期 安 全 检 查 ;对 施 工 现 场 位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阶 段 性 评 价 。3.4.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完 成 安 全 监 督 负 责 人 交 办 的 各 项 工
22、作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本 施 工 区 域 内 的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生 产监 理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要 求 整 改 ;对 重 要 工 序 和 环 节 进 行检 查 ,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 伤 亡 事 故 等 级1、 根 据 国 务 院 1991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报 告和 处 理 规 定 ,职 工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人 身 伤 害 、急 性 中 毒 伤亡 事 故 分 为 :轻 伤 、重 伤 、死 亡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2、 根 据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 (GB6
23、441-86)规 定 的 伤 亡 事 故“损 失 工 作 日 ”,即 :轻 伤 ,指 损 失 1 个 工 作 日 至 不 超 过 105 工 日的 失 能 伤 害 ;重 伤 ,指 损 失 工 作 日 等 于 和 超 过 105 工 日 的 失 能伤 害 ;死 亡 ,损 失 工 作 日 为 6000 工 日 。“损 失 工 作 日 ”的 概 念 ,其 目 的 是 估 价 事 故 在 劳 动 力 方 面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因 此 ,某 种伤 害 的 损 失 工 作 日 数 一 经 确 定 ,即 为 标 准 值 ,与 伤 害 者 的 实 际休 息 日 无 关 。3、 建 设 部 根 据
24、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事 故 伤 亡 和 损 失 程 度 不 同 ,把 工 程建 设 重 大 事 故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指 造 成 30 人 以 上 死 亡 ,或 者 100 人 以 上 重 伤(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下 同 ),或 者 1 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不包含 30 人)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不包含 10 人)死亡,或者 1
25、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不包含 3 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 全 隐 患 报 告 制 度1、 审 核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是 否 符 合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准 等 标 准 要 求 ,对 于 达 不 到 的 签 发 整 改 通 知 书 ,拒 不 整 改 或 拒不 停 工 整 改 的 即 时 上 报 ;a) 认 真 熟 悉 工 程 特 点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源 进 行 专 项 管 理
26、。b) 工 程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包 括 :地 下 室 高 支 模 、塔 吊 、基 坑 、外 用 电梯 、临 时 用 电 、脚 手 架 工 程 等 。2、 检 查 、收 集 和 复 查 施 工 机 械 和 各 种 设 施 的 安 全 许 可 验 收 手 续 ,对 于 验 收 严 重 违 反 既 定 程 序 或 机 械 设 施 明 显 缺 陷 的 ,不 得 投 入使 用 ;3、 定 期 检 查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作 业 ,对 于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即 时由 签 发 整 改 单 ,拒 不 整 改 或 不 停 止 施 工 的 则 由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人员 向
27、 公 司 安 监 部 报 告 ,安 监 部 视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该 工 程 负 责 人 ;4、 上 报 程 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总 监 (安 全 责 任 人 ) 公 司 安 监 部 5、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由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直 接 通 知 当 事 施 工 人 员 进行 处 理 ;6、 根 据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公 司 将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上 报 :对 于 重 点 工 程 ,采 取 每 周 一 报 ;对 于 突 发 性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或事 故 则 采 取 即 时 上 报 的 快 报 方 式 。XXX 公 司XXXX 年 XX 月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