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内 部 绩 效 考 核 办 法1 范 围1.1 本 意 见 规 定 了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内 部 绩 效 考 核 、分 配 的 原 则 、方 法 以 及 参 考 标 准 。1.2 本 意 见 适 用 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在 职 正 式 职 工 、编 制 外 合 同工 。2 职 责2.1 根 据 本 指 导 意 见 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本 社 区 绩 效 考 核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的 组 织 拟 定 、分 配 结 果 的 组 织 测 算 以 及 绩 效 考 核 、分 配 方案 的 解 释 说 明 工 作
2、 ,卫 生 局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对 各 单 位 上 报 的 绩 效考 核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及 测 算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并 反 馈 审 核 意 见 。2.2 各 单 位 负 责 根 据 审 核 意 见 进 行 绩 效 分 配 方 案 的 修 改 及 组 织 实施 ,卫 生 局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负 责 牵 头 做 好 各 单 位 绩 效 考 核 、分 配 方 案 实 施的 跟 踪 工 作 。3 绩 效 分 配 原 则3.1 以 岗 定 薪 原 则 。以 岗 位 聘 任 体 系 为 基 础 ,通 过 岗 位 评 估 ,以 岗位 价 值 、岗 位 责
3、 任 、岗 位 技 能 等 因 素 确 定 相 应 岗 位 的 绩 效 工 资 ,实 行 一 岗一 薪 ,坚 持 岗 变 薪 变 ,不 因 人 定 薪 ,体 现 相 应 岗 位 的 价 值 。3.2 以 绩 定 奖 原 则 。以 各 岗 位 的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质 量 及 所 在 部 门 的绩 效 作 为 衡 量 岗 位 绩 效 的 标 准 ,体 现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的 分 配 激 励 机制 。3.3 定 额 管 控 原 则 。以 历 史 数 据 测 算 结 果 及 卫 生 局 要 求 为 依 据 ,重点 体 现 岗 位 基 础 工 作 量 、卫 生 材 料 支 出
4、、均 次 费 用 定 额 管 控 的 绩 效 分 配思 想 。3.4 重 点 倾 斜 原 则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要 重 点 向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临 床一 线 、技 术 骨 干 、管 理 骨 干 倾 斜 ,适 当 拉 开 差 距 。3.5 奖 勤 罚 懒 原 则 ,单 位 按 分 配 总 额 5提 取 比 例 ,对 有 突 出 贡 献的 先 进 个 人 年 终 进 行 奖 励 。3.6 总 额 动 态 管 理 原 则 。根 据 各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年 终 绩 效 考 核情 况 ,卫 生 局 对 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绩 效 工 资 总 额 度
5、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原 则 。4 薪 酬 总 额4.1 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实 际 薪 酬 总 额 由 基 础 薪 酬 总 额 与 年 终 考核 结 果 挂 钩 ,具 体 见 仙 居 县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领导 成 员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4.2 各 单 位 当 年 度 未 兑 现 的 薪 酬 额 度 不 得 延 加 到 下 个 年 度 基 础 薪酬 总 额 度 之 中 。5 薪 酬 结 果5.1 新 绩 效 分 配 方 案 打 破 档 案 工 资 体 系 ,原 档 案 工 资 进 入 档 案 ,作为 缴 纳 各 类
6、 保 险 依 据 以 及 核 定 退 休 工 资 依 据 。5.2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与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比 例 控 制 在 6:4。5.3 新 绩 效 分 配 方 案 的 结 构 核 心 由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奖 励 性 绩 效工 资 两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岗 位 津 贴 +生 活 补 贴 +工 龄 补 贴6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6.1 卫 技 人 员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根 据 科 室 或 个 人 完 成 综 合 目 标 工作 任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满 意 度 (效 果 )情 况 以
7、及 超 额 工 作 量 等 情 况 进 行 考核 ,考 核 结 果 与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挂 钩 ,计 算 办 法 用 职 位 系 数 乘 以 工 作 量得 分 数 。6.2 个 人 或 科 室 的 工 作 确 定 办 法 可 参 考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具 体 见 附件 1)。6.3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由 单 位 对 科 室 或 个 人 进 行 考 核 后 ,可 以 按 月或 按 季 预 发 60-70%,余 下 部 分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经 单 位 年 度 综 合 目 标考 核 后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再 予 以 发 放 。6.4 奖 励
8、 性 绩 效 工 资 侧 重 于 效 率 ,要 充 分 发 挥 激 励 作 用 ,主 要 体 现工 作 数 量 和 实 际 贡 献 等 因 素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在 分 配 中 坚 持 多 劳 多 得 ,优绩 优 酬 ,避 免 平 均 主 义 ,对 于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可 以 不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工 资 。6.5 绩 效 性 工 资 系 数 计 算 办 法表 1 绩 效 性 类 别 系 数临床医生护 理 人 员医 技 、药 剂 、防 疫 、妇 幼 人员服 务 站 医 生服 务 站 护 理 、药 剂 人 员行 政 管理 人 员行 政 后 勤 一 般1.1 1
9、.05 1.0 1.1 1.1 0.95 0.9管 理 系 数医 院 正 职 医 院 付 职 科 室 正 职 科 室 副 职1.4 1.3 1.2 1.16.6 各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附 件 1: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1)临 床 医 生 :医 院 本 部 :每 门 诊 人 次 计 1 分 ;普 通 病 人 每 床 计6 分 /日 ;危 重 病 人 每 床 计 12 分 /日 ;介 绍 一 个 病 人 住 院计 7 分 ;收 治 一 个 病 人 计 7 。写 一 份 住 院 病 历 。(包 括处 理 入 院 病 人 )计 10 分 ;办
10、理 1 个 病 人 出 院 计 4 分 ;小手 术 计 6 分 /例 ;中 手 术 计 12 分 /例 ;大 手 术 计 20 分 /例 (一 助 按 50 计 分 ,二 助 按 25 计 分 );及 时 会 诊 一例 计 5 分 。社 区 服 务 :每 门 诊 人 次 计 1.2 分 ;上 门 出 诊 每 人 次计 3 分 ;上 门 访 视 保 健 指 导 每 人 次 计 1.5 分 ;健 康 知 识 教育 讲 座 2 分 /小 时 。(2)医 技 科 室 :B 超 室 :常 规 彩 超 1 分 /人 次 ,腔 内 彩 超 1.5 分 /人次 ,彩 超 系 统 产 检 1.5 分 /人 次
11、;心 脏 彩 超 2,5 分 /人 次 。检 验 科 :分 成 二 组 :生 化 (免 疫 )组 、临 床 组 。以 工 作 量 为 件 依据 ,每 天 工 作 实 行 百 分 制 。科 主 任 的 工 作 量 计 分 为 全 科平 均 数 的 120 。生 化 :杂 项 化 验 1 分 /项 ,电 解 质 1.5 分 /项 ,凝 血 止血 3 分 /项 ,血 气 化 验 1 分 /项 ,门 诊 标 本 化 验 1 分 /项 ,上机 操 作 0.4 分 /测 试 。分 别 乘 以 工 作 量 ,得 出 每 天 的 分 数 。免 疫 :乙 肝 全 套 (2.2 分 /个 ),乙 肝 表 面 抗
12、原 1 分 /个 ,丙 肝 化 验 1 分 /个 。分 别 乘 以 工 作 量 ,得 出 每 天 的 分 数 。临 床 :小 便 常 规 1 分 /个 ,大 便 常 规 0.5 分 /个 ,ESR和 各 种 常 规 及 各 种 染 色 等 1 分 /个 ,血 常 规 上 机 (30+1X个 数 ),网 织 红 2 分 /个 ,血 型 化 验 (50+3x 个 数 )。得 出 每天 的 分 数 。放 射 科 :阅 片 1 分 /份 (包 括 多 部 位 );食 管 吞 钡 4分 /人 次 ;钡 餐 造 影 6 分 /人 次 ;钡 灌 肠 造 影 8 分 /人 次 ;全程 钡 餐 8 分 /人 次
13、 ;子 宫 输 卵 管 造 影 6 分 /人 次 ;窦 道 及 瘘管 造 影 6 分 /人 次 。暴 光 1 分 /次 ;洗 或 打 印 胶 片 1 分 /张 ;静 脉 肾 盂 造 影 6 分 /人 次 ;子 宫 输 卵 造 影 复 查 3 分 /人 次 ;其 他 检 查 参 考 以 上 ;床 旁 片 按 以 上 3 倍 计 算 。(3)护 理 :病 区 护 理 :晚 班 1.5 分 /班 ,昼 班 2.5 分 /班 ,责 任班 1 分 /班 ,主 班 (其 他 )0.9 分 /班 ,治 疗 班 0.7 分 /班 。上日 班 0.9 分 /日 。加 班 0.12 分 川 、时 ,节 日 班 另
14、 加 0.12/班 。(护 士 长 :岗 位 管 理 另 加 2.5 分 /月 ,全 程 日 班 按 当 月 正 常上 班 护 士 的 平 均 分 计 )门 诊 护 理 :可 以 参 照 班 次 计 分 ,也 可 以 按 注 射 人 次 等 项 目 计 分 。手 术 室 护 理 :洗 手 巡 回 (小 手 术 2 分 /台 ,中 手 术4 分 /台 ,大 手 术 6 分 /台 );手 术 时 间 3 分 /小 时 ,超 过 4 小 时 每 小 时 递 增 1 分 ;1 个 病 人 做 两 台 手 术 按 手 术 高 的 一 个 类 型 计 分 ;无 洗 手护 士 的 巡 回 加 1 分 ;抢
15、救 病 人 加 2 分 ;腔 镜 手 术 加 2 分 ;体 循 加 4 分 ;感 染 手 术 处 理 加 1 分 。晚 班 40 分 ,中 班 10分 ,白 班 (含 休 息 班 )20 分 。(4)公 共 卫 生 人 员 :预 防 接 种 (包 括 一 类 疫 苗 和 二 类疫 苗 )计 1 分 /人 次 ;妇 女 保 健 (按 规 范 )计 1.2 分 /人 次 ;儿童 保 健 计 0.8 分 /人 次 ;高 血 压 病 人 规 范 管 理 计 2 分 /人 ;糖 尿 病 病 人 规 范 管 理 计 2 分 /人 ;精 神 病 人 规 范 管 理 计 2分 /人 ;艾 滋 病 病 人 规
16、范 管 理 计 2 分 /人 ;结 核 病 病 人 规 范管 理 计 2 分 /人 ;健 康 体 检 计 1.2 分 /人 次 ;新 建 档 案 计 1.5分 /人 次 ;签 约 家 庭 户 (人 次 )计 1.5 分 /户 ;健 康 教 育 指 导工 作 12 分 /日 ;疑 似 法 定 传 染 病 报 告 计 0.5 分 /人 次 ;突 发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计 2 分 /人 次 。(5)其 他 科 室 :根 据 具 体 科 室 不 同 采 取 不 同 的 量 化 计分 法 。(6)法 定 节 假 日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7)此 工 作 量 计 算
17、仅 供 参 考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计 算 分 值 可 自 行 调 整 。附 件 2:绩 效 考 核 加 减 分 办 法一 、 加 分1、获 国 家 级 先 进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加 5 分2、获 省 级 先 进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加 3 分3、获 市 级 先 进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加 2 分4、获 县 级 先 进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加 1 分5、综 合 考 核 前 13 名 的 单 位 按 比 例 加 13 分6、有 效 工 作 量 比 照 数 每 增 加 5%加 1 分二 、 减 分1、受 国 家 级 通 报 批 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减
18、10 分2、受 省 级 通 报 批 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减 5 分3、受 市 级 通 报 批 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减 3 分4、受 县 级 通 报 批 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减 2 分5、综 合 考 核 后 13 名 的 单 位 按 比 例 减 13 分6、发 生 一 起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单 位 减 1 分7、有 效 工 作 量 比 照 数 每 降 5%扣 1 分三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所 有 人 员注 :1、有 效 工 作 量 指 发 生 相 关 交 易 或 有 详 细 工 作 记 录 的 工 作 量 ,如 门 诊人 次 必 须 有 登 记 有 处 方 ,随 访 必 须 有 登 记 ,有 工 作 记 录 等 等 。2、比 照 数 :一 般 指 计 数 前 三 年 的 平 均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