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区关于重申领导干部请假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请销假范围1、请销假制度的适应范围是区管处级领导干部。2、领导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时归位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二、请销假程序3、请假 1 天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 主 要 领 导 同 意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含 主 持 工 作
2、 的 副 职 )要 经 分 管 区 级 领 导 同 意 。4、请假 3 天(含)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请区委书记同意,政府序列报请区长同意后,再报请区委书记同意。5、请假 3 天以上,要写出请假条。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分管区级领导阅知;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批,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6、请假经 批 准 后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外 出 请 销 假 情 况 ,党 群 序 列 的要 向 区 委 办 公 室 报 告 备 查
3、,政 府 序 列 的 要 同 时 向 区 委 办 公 室 、区 政府 办 公 室 报 告 备 查 ,并 将 在 区 委 情 况 通 报 上 通 报 。领 导 干 部 请 假3 天 以 上 的 ,要 向 区 委 组 织 部 报 告 备 查 。7、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同时外出或请假。8、请假人员经单位领导或区级领导批准后,应妥善安排好工作,留下个人联系方式,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或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 遇 紧 急 工 作 任 务 ,请 假 人 员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立 即 返 回 工 作 岗 位 。9、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履行审批手续。未
4、经批准而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超假时间,以旷工论处。10、对伤、病人员,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需住院治疗,应先履行请假手续,因急病未履行者应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补办请假、续假手续。11、请 假 人 员 在 假 期 结 束 后 ,按 管 理 权 限 ,要 及 时 到 区 委 组 织部 等 相 关 单 位 报 到 并 销 假 。12、领导干部的婚丧、节育、产假等按照有关规定的假期,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13、领导干部因私或因公出境出国的,按有关规定到区委组织部办理相
5、关手续后,在出国前须履行请假手续。14、由一个或多个单位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的,由牵头单位按上述规定统一履行请假手续。15、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全区重要活动和会议时,应按管理权限,提前向相关领导请假。16、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轮休,积极落实干部年休假制度。17、如不按规定请销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对造成工作重大延误、失误者,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附 则18、区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19、科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20、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附: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请假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外出地点 联系方式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请假事由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分管区级领导意见 签名:区长意见 签名:区委书记意见 签名:销假情况备注注:1、请销假审批程序详见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2、此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区委 组织部备案,一份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