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92 广东南粤银行 公司 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一节 制定目的与依据 . 2 第二节 术语与定义 . 2 第三节 适用范围 4 第四节 管理原则 5 第二章 授信前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要求 . 7 第三章 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要求 26 第四章 授信审批工作尽职要求 36 第五章 授信发放及支付工作尽职要求 38 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工作尽职要求 47 第七章 问题授信管理及资产保全工作尽职要求 . 60 第八章 授信 尽职评价工作尽职要求 70 第九章 罚 则 77 第十章 附 则 92 2 / 92 广东南粤银行 公司 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2、 制定 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 为促进 本行 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 公司 授信 业务 工作机制,规范 公司 授信业务管理,明确 公司 授信 业务 工作尽职要求,保障本行 公司 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行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节 术语与定义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公司 授信 (以下简称“授信”) 是指 本行对 公司客户的 表内、外授信 业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 本行 信贷资金的授信 业务 ,包括贷款、项目融资 、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占用 本行 信贷资金、仅使用 本行 信用 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
3、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 期限在 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 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 、授信审查、授信审议、授信审批 、 授信业务实施、授信后管理、资产保全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 是指: 一、 授信工作 ,是 指 本行 从事的授信业务 受理、调查、评估 、审查、审议、审批、发放与支付 、 授信后 管理 与问题授信管理、 资产保全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 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3 / 92 二、 授信工作人员 ,是 指 本行 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授信
4、调 查 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发放 人员、 授信后 管理人员 、资产保全人员、运营 人员 、稽核与纪检监察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 授信业务人员,是指 本行 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主协办客户经理、 风险 经理、 经营单位负责人。 四、 授信管理人员,是指 本行 从事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发放 与支付 、授信后管理与问 题授信管理、资产保全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根据所从事的 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该部分可能涵盖所有的授信工作人员。 五、 授信工作尽职 ,是 指 本行 全部授信工作人员 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依照 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了最基本
5、的尽职要求。 六、 授信工作 尽职调查 ,是 指 本行 授信工作人员 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针对授信客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意见和建议。 七、 授信审查,是指授信工作 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行 信贷政策、制度,对移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八、 授信审议,是指各级 贷 审 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4 / 92 九、 授信审批,是指 各级 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和结论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十、 授信业务发放与支付 ,是指授信
6、工作 人员按照要求 进行实地见证、 落实限制性条款、签订授信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发放信用。 十一、 授信后管理,是指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 按照 授信后管理有关 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测、计量、控制 、检查 与处理。 十二、 问题授信,是指 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授信业务; 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以上的授信业务,以及不能回收的各类垫款。 十三、 资产保全 , 是 指对 问题 授信 进行报告、确定处理原 则、实施保全、清收、 诉讼、 债务重组、 减免息、 以物抵债 、呆帐核销等工作。 十四、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 , 是指 本行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 (稽核
7、与纪检监察 等 人员) 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三节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是 本行 对授信工作人员的授信工作尽职情况实施问责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仅为 本行 授信工作人员据以开展授信工作的基本尽职要求。授信工 作人员有义务视具体业务情况,开展其它相关的、必要的工作,并 满足 各级 授信管理人员提出的其它合理工作要求 。5 / 92 结构化融资 等类信贷 业务 的 信用风险管理的尽职工作 参 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仅对授信工作人员应尽的基本职责做 出要求,不涉及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判的技术、技巧与方法。凡从事
8、相关授信工作的授信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 勤勉、 尽职工作。 第七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统一管理、制定和修订授信政策 、 制度,拟定全行授信风险战略规划。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从事授信风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 总行相关管理部门 负责人、分行负责人、分管行领导 、 经营单位负责人 、业务管理 部门负责人等)须 督导 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并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 的任用、履职情况负责,
9、确保授信工作人员 正确、完整、合法合规履职;确保授信活动按照总行 相关制度和 规定的流程进行,不缺 省 程序、逆程序违法违规操作; 总行相关制度未有明确规定 的,应确保 相关操作流程 合适、未有重大缺陷。 对因辖内授信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操作授信造成的问题授信承担 管理 责任。 第四节 管理 原则 第九条 本行 授信业务尽职工作遵循“岗责相配、职责明晰、流6 / 92 程覆盖、尽职免责”的原则: 一、 岗责相配,是指依照 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合理划分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职责。 二、 职责明晰,是指 授信业务岗位的实施和质量要求应简洁明晰、符合业务管理实际要求。 三、 流程覆盖,是指 授信业务岗位人员应协
10、同作业、相互监督,保障授信业务流程不重复、不缺漏 、有序运作。 四、 尽职免责,是指对于已经按照本 细则 和 本行 相关管理要求尽职履职的 授信工作 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 本行 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大局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 ,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 本行 规章制度,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7 / 92 第二章 授信前尽职调查 工作尽职要求 第十二条 授信前尽职调查是
11、指 各 经营单位(支行、各团队或分行)通过实地查看和信息搜集、非现场信息搜集,以及对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验证,对授信 申请 客户基本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需求、授信用途、风险状况等进行全面的事前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需求分析 ,并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流程控制与收益定价,提出初步的授信 业务方案,为授信决策 提供依据的行为。 如无特别说明,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信前调查尽职要求同样适用于为授信提供担保的客户 。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 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 等授信业务人员 须依照 本行 信贷 政策指引,参照 本行 的目标客户群 ,有效地开拓市场;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异地客户的业务拓展、业务管理须遵照 本行
12、 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的授信申请。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报告的数字信息要求反映前三个年度及 本年即期月度财务 报告的信息(但可结合最新信息进行分析、说明),其它信息要求反映最新情况。 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人员 以有效核实客户的真实经营情况和有效需 求 为目的,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采用查看相关资料、经营现场和仓库,咨询公司员工等现场调查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走访客户的上下游企业;通过网络媒体、中介机构等渠道调查;走访其他银行及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电力、环保等单位 , 并遵循 以下原则: 8 / 92 一、 客观公正原则 : 对客户提
13、供的信息不盲目采信 ,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二、 双人调查原则 : 授信业务调查必须执行 授信业务人员 双人调查制度。 授信业务人员 必须取得 本行 上岗资格。 授信业务人员 对 客户准入及 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 断,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负责。 三、 实地调查原则 : 必须对客户及其高度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 不得 仅凭企业提供的 资料 完成 授信 材料的收集工作 。 四、 完整性原则 : 开展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等),以 避免重复和无序劳动导致的 效率 低下
14、和 信息错漏 。 五、 信息核实原则 : 应 通过向客户交易关联人 企业或 商圈 、银行同业 、 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平台 (如新闻媒体、网站等),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可以采取电话、 函证咨询、实地考察、公开信息查询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授信工作 人员须针对不同授信业务品种, 按 本行 规定的资料清单搜集客户授信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客户资料必须加盖其公章。 授信工作人员 必须在所上报的每一页资料上签字(能够准确认定为一份资料的,可只在首页签字确认)。 9 / 92 授信工作人员 必须对 所有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上签注
15、“已核对,与原件相符 /相一致 ” 或同等效力 字样。 第十七条 客户信息资料 分为客户基本信息资料、客户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客户财务信息资料、担保人的信息资料等。 一、 客户基本信息资料 是 指能反映公司工商信息、基本资质、资本金 实收 情况、股权架构和变更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等 情况的信息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客户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关联人的 信息 和资料 ; 二、 客户经营管理信息资料 是 指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 和资料 ; 三、 客户财务信息资料是指能够反映客户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金运作状况和 特征的经济信息和资料; 四、 担保人 (包括抵押人、出质人 和保证人 )的信息资料比照申请人信息
16、资料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客户信息资料 的收集、调查、核实 一、 现场调查 : (一 ) 实地考察客户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施工现场、原材料及产成品存储仓库,关注客户的办公环境、生产设备状况、生产景气程度 和现场管理情况 ,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 ) 与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 等主要经营负责人 面谈,并随机与其他层面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的 历史沿革、经营现状、 管理方式、经营思路、发展规划及存在的问题,判断客户领导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其对企业的掌控能力,验证所调查情况的可10 / 92 靠性。 二、 客户基本信息 : (一 ) 到客户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打印或复印
17、客户的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须由工商局签章或保留网上查询记录),包括验资报告、 公司 章程 及修正案 、 企业 信息核准 变更登记资料 、 股东会 /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 关注客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二 ) 对照公司章程及 股东会 /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确认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包括 股东 会 /董事签字的真实性、 股东 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的有效性及 股东 会 /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 注意审查签字 股东 会 /董事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 的 决议生效的要求人数。 (三 ) 在取得授权后, 查询人民银行 企业 /个人信用信息基
18、础数据库 ,并打印 客户 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对外担保信息、重大事件信息等。 关注 客户的 征信信息, 特别关注客户是否发生重大事件(如涉诉、违法、改制、意外损失等)、 担保 客户 /被担保 客户是否为 本行 内部掌握的问题授信客户 等。对有异议 的事项,须出具书面合理解释。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 应要求提供主要子公司人民银行征信 系统的查询结果(经授权同意后),并要 特 别关注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中为非合并报表 范围内企业提供的担保情况( 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的11 / 92 担保在合并报表中最终体现为银行 或有 负债)。 对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企业(非经营业务关联),应 尽可能调查这 些关
19、联企业的银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并提供对应的人民银行征信 系统查询结果。 (四 ) 关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授权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所载是否相同等。 必要时须核实企业的公章与其在公安管理部门的备案记录是否一致。 (五 ) 调查企业股东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主营业务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 报告 。 对个人股东,要求调查其所投资的其它企业情况。 对法人股东,要求至少对最大三名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详细调 查,同时要求调查该法人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企业实际控制人 可 调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 其他最终控制人 (含) 为止。 (六
20、 ) 调查 客户 的投资情况 (包括股权投资情况与非股权投资情况) 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 授信调查报告 。 对于非股权投资,应查清 投资的品种、金额、收益率及起止日期。当非股权投资总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 5%时,可不 进行详细调查。 对于股权投资,要求详细调查被投资企业的情况,包括股权比例、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 的经营情况。当股权投资小于企业总资产的 10%时, 仅需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名称。 12 / 92 (七 ) 调查客户 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情况,包括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 主营业务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报告 。 三、 客户 人员信息 : (一 ) 调 查客户 的
21、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 经营负责人 简历,尤其是工作履历。 要求了解上述人员曾经工作的单位、所任职务及主管业务等,以评价客户的经营能力、客户领导层的稳定性及企业财务的稳健性;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客户 本身 之外的一些信息,如关联企业信息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报告 。 (二 ) 调查客户人员结构,包括 人员总数,生产、技术、销售、管理等各类人员的数量及对应的分类工资总额,并按照要求填制 授 信调查报告 。 四、 客户 经营 管理 信息 : 客户经营管理信息是 指除财务信息之外其他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客户经 营发展前景、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投资
22、 重大项目情况、投融资情况及其近期安排计划; (二 ) 客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 主营业务 及其经营规模、生产技术、设备状况; (三 ) 客户所处行业状况、政策(包括环保政策)变动趋势、市场前景、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四 ) 客户核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情况,其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其所处的发展阶段,包括产品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品牌效应、市13 / 92 场份额、成本控制等; (五 ) 客户近期生产运营状况、开工率、主要的业务订单及其执行情况、执行中和未执行的合同情况、库存结构及其周转情况;客户主营业务 市场状况; (六 ) 客户购销渠道的健全和稳定状况,其客户的结构情况、需求情况,其产 品原材料 或
23、其经销商品的 市场波动情况; (七 ) 客户的履约、资信情况,包括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水电等部门及其上下游客户中信用记录情况; (八 ) 客户在 本行 及他行开展的非融资服务业务情况,如业务品种、金额、 价格或费用、期限、具体业务模式、 本行 业务占比、产品服务满意度等; (九 ) 网络、 媒体报道的相关内容; (十 ) 若方案中涉及项目融资的,还应严格按照 本行 相关规定收集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报告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完备资料,并搜集项目建设条件、市场状况、投(筹)资情况等资料和信息; (十一 ) 若方案中涉 及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的还应搜集担保人基本资料、财务资料及 其他资料和信息
24、,对抵质押物搜集其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和权属人基本资料和其他信息; (十二 ) 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进一步搜集主要交易关联人的信息和资料 , 包 括 但不限于 :原材料 供应商、产品采购商、物流服务、技术服务的供应商 等; (十三 ) 若非亲见资料应注明来源; 14 / 92 (十四 ) 核实企业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查看增值税、所得税及营业税等纳税原始凭证或查询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核实公司申报的销售收入及利润; 2. 查看近两年及本年 近期的主要结算银行账户(包括个人结算账户)对账单等体现货币资金流水方面的财务原始资料,核实公司现金流量; 3. 查看近两年及本年近期 的水电费单据等
25、原始资料,核实生产经营是否稳定、正常; 4. 查看原材料 、产品购销合同或发货单据等资料,核实企业供销状况; 5. 查看 近两年及本年近期 工资单(或银行代发工资方面的资料)并询问员工,核实企业工资的实际支付情况; 6. 查看报关 单、进出口外汇核销单,核实进出口贸易企业的进出口及结售 汇等情况; 7. 查看生产现场,核实主要生产线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并有相应的生产能力,确认开工率; 8. 现场查看仓库存货、出入库单,核实存货大致年限、结构、数量及周转情况; 9. 查看新建项目进度、环保设施运转等情况; 10. 观察现场运输车辆进出 频率 是否正常等。 五、 客户 财务信息 : (一 ) 基本要
26、求 : 15 / 92 1. 客户 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信息完整。 收集客户近三年年报(附审计报告及附注,对于未能提供审计报告的 ,应进行说明并对报表真实性负责)、最近一期 (一般为最近 3 个月) 及上一年同期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报表科目明细;对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 1) 财务审计报告信息应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完整的审计说明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证书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的联系电话。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或复印件加章)。 ( 2) 应注意合并财务报告的合并
27、范围及其变动情况,要求提交合并范围清单并说明对合并报表的影响、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集团内企业间交易的抵销情况等,并按照要求填制 授 信调查报告 。 重点调查合并报表的资产、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的 主要贡献来源,要求至少调查对合并报表资产或收入、利润、现金流量贡献最大的三户企业,分析控制权和经营的稳定性。 ( 3) 对企业财务报告资产科目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其资产的真实性、权属的确定性、价值的充分性及资产所处状态(是否处于抵押、质押、留置、查封、监管等状态);对企业财务报告负债科目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查清负债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及债务偿还的紧迫性。 16 / 92 ( 4) 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调查
28、与核查工作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重点调查并核查对企业经营、财务、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调查与核查工作须按照下述要求进行,并须重点关注企业的 账账(总账与明细账)、账证(账务与原始凭证)、账实(账务与实物) 的匹配与对应。 2. 客户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3. 客户提供内部资金管理模式、购销结算方式; 4. 客户提供资产证明(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专利技术等); 5. 客户提供在 本行 及他行的开户、存款情况; 6. 客户提供在 本行 及他行开展的融资服务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品种、金额、价格或费用、期限、担保措施、具体业务模式、本行 业务占比
29、等; (二 ) 对财务信息各科目调查的具体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1. 货币资金 应 调查企业 货币资金是否以保证金或监管资金、质押资金等被限制的形态存在,应 提供能够反映对应的财务报表时点企业货币资金总额的全部银行对账单(进而查清企业的开户银行及账 号),并按照要求填制 授信调查报告 。 对于合并报表,还应 查清货币资金在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间的分布情况,并说明母公司对主要子公司资金的实际控制能力。 2. 应收票据 17 / 92 应 调查 客户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已经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如果存在,则至少须列明 票面金额 最大 的 五张票据各自对应 的金额 、 承兑人 以及收票人 与被调
30、查企业的业务关系,判断票据到期的兑付风险,并按照要求填制 授信调查报告 。 当应收票据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 10%时,无特殊情况 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3. 应收账款 应分析账龄结构,账龄是否超过企业经营周期 ,是否提取坏账准备, 分析主要应收对象基本情况,是否为 关联企业,能否按时还款,重点分析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的基本情况,判断能否到期收回; 分析是否存在将其他应收款计入应收账款情况 等;分析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赊销企业分布、账龄结构是否合理 ; 在分析应收账款波动时,应将波动情况与收入变动情况综合考虑,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并 将上述情况 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报告。 4. 应付账款
31、 应重点分析形成的原因,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对方货款的情况,并分析企业应付账款规模和到期日,企业有无付款安排和落实资金,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报告。 5. 其他应收 账款 、其他应付 账款 ( 1) 其他应收 账款 应 至 少对金额最大的五名债务人进行详细调查,说明占用资金的原因和期限,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企业的关系, 并按照要求填制 授信调18 / 92 查报告 。 当其他应收 账款 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 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当单个债务人的欠款超过债权企业总资产的 10%、或股东借款超过其对债权人投资金额的 50%时,须提交债务人会计报表。 ( 2) 其他应付款 应 至少对
32、金额最大的三名债权人进行调查,了解债务形成的原因及与债权人的关联关系,以判断企业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并按照要求填制 授信调查报告 。 当其他应付 账款 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 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6. 存货 应 至少调查数额 最大的五种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主要产成品和原材料品种 及对应 账面 金额、 实际 价值的波动情况、货物存放地点及状态(如是否已办理抵 /质押等),并按照要求填制 授信调查报告 。 当存货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 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7.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应 至少调查 科目余额最大的五项 固定资产情况,取得相应的所有权证明和价值证明
33、材料(如购买合同、发票、产权证明、财产税单、评估报告等资料)。重要房产须提交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图和房产的电19 / 92 子照 片。应 向产权登记机关查询固定资产抵押情况或检查产权证原件他项权利登记情况。 应 调查在建工程会计价值和形象进度的一致性,并验证相应的合同、发票和产权证明等,调查在建工程是否已经抵押;调查在建工程的建设目的,评估 在建工程对企业未来经营的影响。 应 调查土地使用权属及价值,原始价格和费用是否缴清,土地使用年限和抵押情况;调查其他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对企业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并按照要求填写 授信调查报告 。 当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价值小于企业总资产的 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
34、详细调查。 8. 他行融资情况 应 调查企业与全部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除了解应付票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报表科目外,还必须了解企业表外融资情况(如信用证、保函等)。应 了解企业在不同金融机构的融资金额、起止日期、利率、保证条件(含保证金比例)等相关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 授信调查报告 。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要求调查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银行融资在主要子公司的分布情况。 9.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正常情况下,此类科目的金额相对不应很大,否则须调查形成的原因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当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 5%,可不对此类20 / 92 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10. 应交税金 正常
35、情况下,应交税金数额不应过大。存在大额应交税金时要查明原因,调查应当缴纳税金的时间。 11. 净资产 检查验资报告以核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调查资本公积金的来源(资产评估增值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分配利润分红派息的可能性。 12. 主营业务收入 应 列明销售收入最大 五 种产品的名称 、 销售额、销售毛利率和变化趋势,并按照要求填写 授信调查报告 。 通过查验销售发票、资金流等,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对能从海关网站获得报关信息的地区,要求授信工作 人员查询 并打印相关信息;对不能从海关网站获得报关信息的地区,要求授信工作 人员到海关报关机构查询,以验证销售收入(适用于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36、。 13. 产品销售成本 应 调查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其中折旧和摊销的数量),了解成本的变化情况及其主要原因并按照要求填写 授信调查报告 。 14. 费用 应 调查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影响销售的主要因素、销售费用开21 / 92 支的主要用途。在管理费用增减幅度较大时,需要指明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要求调查企业融资和办理融资业务的财务费用开支(以及存款利息收入),还要调查其销售信用政策和销售折让开支情况。 15.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现金收付的情况。鉴于授信的到期偿还是以现金方式进行,授信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客户的现金获取能力。 经营现金流量:调查分析利润和折旧、摊销等
37、的绝对数额和在经营净现金流中所占比例。占比不高时,应当说明影响经营现金流的其他因素。 投资现金流量:与长期投资、固定 资产科目的变化情况对比,调查分析各项投资的现金回收周期及其回收方式,评价当期投资和投资变化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融资现金流量:要求调查其中借款、利息、分红、股本等流入流出的分项数字。 第十九条 以 抵 /质押 方式申请的授信的 ,应当: 一、 现场查看 抵 /质 押物,确认其存放位置、使用状态(自用、空置、出租)和完整性; 二、 查看土地证、房产证及发票等权属证明,确认抵押物归属; 三、 查看土地出让合同,核实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情况; 四、 查看抵押物购置合同、发票、原始账册
38、、评估报告等,确认原值,判断抵 /质押物价值的充分性及抵 /质押物的流动性 (变现能力 ); 22 / 92 五、 货押 业务应侧重调查质押物存货量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质押物的权属、品质及价值, 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发货商品质押情况、质押物监管位置、监管方情况等。 抵 /质押 物价值的评估事宜按照 本行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 固定资产贷款的, 应当: 一、 新设法人项目调查主体资格、治理结构、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主要经营者信用和经验、主要股东信誉和实力等基本情况;既有法人项目调查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现场、资信情况等; 二、 查看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及特殊行业批准文件
39、等,确认其真实有效; 三、 查看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批复、自有资本金到账凭证、设备订购合同、项目原料供应及产品销售合同或意向等,核实项目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位置、建设进度及自有资金到位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 房地产开发贷款 的,应当: 一、 查看经营要件,调查主体资格、治理结构、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主要经营者信用和经验、主要股东信誉、实力及资质等基本情况; 二、 查看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批复、自有资本金到账凭证、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成本费用支出凭证或其他已投入资金证明等材料,核实项目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楼盘定位及价格、土地出让等税费是否交清等; 23 / 92 三、 查看项目立项批复
4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确认其真实有效; 四、 现场查看项目位置及周边环境、拆迁是否完成、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 提交的购销合同等反映 贸易真实性材料有疑问的, 须查清商品供给方和商品需求方的名称及办公电话,并要求电话或实地核查合同金额及合同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对客户 基础授信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针对不同授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调查、核实(如保理、贸易融资、 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 结构化融资、 中长期项目贷款等)按照 本行 相关规定执行 , 必要时 由相关 业务主管 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
41、四条 授信业务 人员须在完成客户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先评级、后授信”的原则,按照 本行 有关办法规定 , 运用 本行 标准工具 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反映。 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必须客观、公正,要求数据使用正确,定量指标计算准确,定性指标评价合理,初评定级合规。 第二十五条 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尽职调查特别要求: 一、 启 用综合授信额度时,须按照不同授信业务品种的要求提交相关授信资料。 二、 启用 综合授信额度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 本行 放款管理的24 / 92 有关规定和流程提交授信资料。 第二十六条 授 信调查报告 , 是指 本行 授信业务人员 通
42、过实地查看和信息收集、非现场信息收集,以及对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验证,了解客户基本运营情况、业务需求、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和流程控制所形成的报告。 在 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对客户开展授信前期的基础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后, 由 授信业务人员 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 并经由 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参与授信调查的授信管理 人员(如有)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授信调查报告及信用评级结果。 第二十七条 授信调查报告应体现以下分析评价: 一、 根据调查结果和不同授信业务的特点,对授信合规性、 安全性及授信业务用途、还款来源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
43、效识别各类风险。 二、 认真评估企业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 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评价其第一还款能力,必须时还 需对利率、汇率进行敏感度分析。 三、 对于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 四、 对授信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并确认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 可实现性。 25 / 92 第二十八条 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调查情况描述、客户及关联方基本情况、客户所在行业分析、客户业务发展前
44、景及规定、客户经营情况调查与分析、客户财务数据分析与说明、客户与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情况、客户授信风险调查与分析。 授信调查报告引用的重要数据或结论性评价须注明信息来源。 授信调查报告的具体格式按照总行授信审批部门的调查模板或调查手册 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业业务的调查、 具体业务操作按照 本行 同业 业务管理 的有关规定 执行。 26 / 92 第三章 授信 审查 工作 尽职要求 第三十条 授信审查 工作 是指 授信管理人员(本章特指 各级授信审查人员 ) 根据经营单位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总行相关规定及流程要求,对所申报授信方案 /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定,判断授信方案 /项目中的风
45、险因素,平衡收益与风险,提出明确的风险评审意见,并对其意见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授信审查工作分为分行审查、总行或区域审批 中心审查等 层次进行。各级授信审查人员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三十二条 授信审查人员 必须客观、公正并独立地审查授信项目,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假公济私,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授信审查人员 收到经营单位上报授信项目资料时,应侧重基础性审查和制度遵循性审查,审查报送材料是否规范、授信客户是否符合 本行 授信准入要求以及授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范, 是否 全面、真实地 反映授信项目。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资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晰,影响风险评价的授信项目, 授信 审
46、查人员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应及时 要求业务经营单位补充、完善,在此期间可对授信项目作出缓评处理。 补充要求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避免多次、反复补充,补充过程应注意痕迹管理。 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 作日内,业务经营单位仍未按要求补充、完善授信资料的授信项目,授信 审查人员 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 可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授信审查人员初步审查、核查授信材料的完整性、27 / 92 有效性和表面真实性;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的数据的规范性和一致性;确认授信项目的合规性及审批路径;根据授信项目和授信材料的具体情况,实地调查、电话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手段评判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复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评判项目的基本风
47、险,并做工作记录。 审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关于资料完整性 (一 ) 对照资料清单,审查是否提供完整资料。 (二 ) 审查是否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报告,尤其注意有选择性的授信调查报告的提交情况。 (三 ) 视具体授信项目,审查所提供的资料是否足以对授信项目作出评判。 (四 ) 经营单位负责人 是否 签署 明确 意见 ,是否包含客户名称、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 (五 ) 平行作业 人员对项目的风险 评审 意见( 如有 ) 。 (六 ) 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 与数据 是否完整、规范并与 授信申报资料 相一致。 二、 关于资料有效性 (一 ) 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
48、内。 (二 ) 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否满足 本行 要求。 (三 ) 财务报表报告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计。 28 / 92 (四 ) 影印件等资料是否经由主协办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标注“与原件核对相一致”。 三、 关于表面真实性 (一 ) 财务报表数据之间勾稽 关系是否正确。 (二 ) 授信资料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之间是否吻合。 (三 ) 授信资料反映的客户情况与财务数据和基础资料对应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四、 确认授信项目的合规性及审批路径 (一 ) 授信项目的申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监管政策以及总行有关制度、规范的要求。
49、(二 ) 初步确认审批路径。 五、 关于信用等级复核 (一 ) 有关数据使用是否恰当、定量指标计算是否正确。 (二 ) 定性评价量分是否合理,尤其要注意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定性指标的量分情况。 (三 ) 初评定级是否符合 本行 制度规定并审定企业信用等级。 六、 关于信息核实 (一 ) 核查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但又缺乏佐证材料的事项。 (二 ) 核查授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企业重要信息,如关联授信、关联担保企业竞争对手、市场排名等。 (三 ) 核查变动或占比较大、但解释不清或不合理或不正常的报29 / 92 表科目。 (四 ) 根据项目和企业情况抽查其它相关信息,如有股权关联和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上下游企业等。 (五 ) 根据经验核查存有疑问的其它相关信息。 七、 关于核实工作记录 记录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如电话、实地、公开信息等)及核查事项和核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授信审查人员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验证,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主要动作: 一、 审核财务报表之间的平衡关系、勾稽 关系、衔接关系,验证财务报表的表面真实性。 二、 关注审计报表中的保留意见内容和强调事项。 三、 审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关注报表附注提供的重要线索并有针对性进行分析或验证。 四、 分析财务报表科目的异常变动情况,并说明数据异常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