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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行政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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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 南 理 工 大 学 文 件校办201520 号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河南理工大学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理工大学2015 年 12 月 30 日河南理工大学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构建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河南省行政

2、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河南理工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行政规章制度,是指以河南理工大学名义发布的涉及校属各单位、师生员工权利与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学校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党务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二)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三)人事任免的通知;(四)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五)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学校师生员工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六)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七)会议纪要、实施方案、中长期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八)校属各单位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九)

3、其他不涉及校属各单位、师生员工权利义务或者3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审查为辅的原则。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二章 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的机构和权限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对报送审查的行政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下列审查:(一)是否与现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否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相关

4、程序; (三)是否与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衔接、协调; (四)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五)是否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师生员工义务;(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与要求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牵头起草的以河南理工大学名义发布4的行政规章制度,根据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填写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申请表(见附件 1)。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申请表经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并附有下列材料:(一)行政规章制度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并报电子文档();(二)制定行政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其他相关材

5、料。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 ,应当包括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七条 行政规章制度送审稿符合国家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与学校章程和现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的,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作出同意的审查意见。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将行政规章制度送审稿退回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送审单位对行政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九条 行政规章制度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

6、文字表述与国家现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5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可以对规章制度送审稿直接修改。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第十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负责人同意后返回送审单位。 送审单位对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主管校领导审定。第十一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行政规章制度送审稿文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规章制度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二

7、条 未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章制度,不得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不得对外公布实施。第四章 备案、清理的程序与要求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牵头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应当自该规章制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若涉及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和河南理工大学联合发文的,该规章制度还应当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会签审查。第十四条 报备单 位在规章制度报 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规章制度备案报送表(附件 2)、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送表应当包括行政规章制度的名称和发文字号,发布与生效日6期、发布形式以及解释部门等。 未经备案的行政规章制度不得作为校属各单位履行职责和处理事务的有效依据。第十

8、五条 校属各单位、师生员工认为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来访、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行政规章制度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对于校属各单位、师生员工的审查申请,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六条 学校法律事 务办公室应 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学校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性规范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第十七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学校行政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校领导。清理结

9、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因法律审查人员工作疏忽,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但因送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反映的情况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法律审查人员判断错误的或者送审单位工作人员的7故意行为除外。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河南理工大学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申请表2. 河南理工大学规章制度备案报送表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30 日印发8附件 1河南理工大学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申请表缓/急: 编号:年度-单位-序号经办人送审单位 联系电话报送规章名称报送规章附随清单需要说明问题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批办意见年 月 日 9附件 2河南理工大学规章制度备案报送表( 年度)报备单位:规章制度名称 字 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形式 解释部门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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