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案例:爷爷奶奶于2006年九月份先后去世,老人离开时没有立遗嘱。老人共有四个孩子。房证是爷爷的名字。他们家户口上有爷爷奶奶,老叔一家三口共5人。04年由于房改,老叔把爷爷的房子买 了下来但房证没有改。现在爷爷奶奶没了,老叔认为这个房子是他个人买下的,而且户口上就剩他家三口人所以这个房子就应该是他的,而其他三个人没有权利要,而姑姑们说要把当初买房子的钱先平摊后在分遗产,可老叔不同意。我想问他是否有权利继承全部遗产,如果没有我们该怎么办?,2,观点一:中国的风俗习惯是女儿出嫁之后就随丈夫照顾公婆,而自己的父母就由自己的哥弟来照顾。老人在的时候她不去尽义务,认为这是弟弟应该做的,拿自己什么也不要
2、来逃避照顾老人,而在老人去世以后又说自己有继承权,那老人在的时候你为什么不去尽孝道?况且房子当时还是你弟弟出钱买的,这样的人对老人不孝,对弟弟不义,她的眼里只有钱!她的脸面何在?中国的法律不应该维护这种人的权益!尽管法律上表明儿女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也要根据情况而定,这样的女儿就应该取消继承遗产的资格!法律是正义的!,3,关于遗产分割中的归扣制度 案例:老人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要结婚,父母就给他盖了一栋房子,另外一个儿子还没有结婚,结果他的父母出了意外事故死亡了。然后两个儿子来继承他父母的遗产,结婚的这个儿子的房子算不算他们的遗产呢?,4,归扣制度当中,归扣的义务人应当是共同继承人中从被
3、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人,归扣的权利人为共同继承人当中以外的其他继承人。 根据我国国情归扣的客体以下列赠与财产为宜: 1)因婚姻受赠与的财产,但一般的婚礼费用和礼品不应包括在内; 2)因分居(分家)所给予的赠与; 3)因营业所给予的赠与; 4)超出正常的教育经费、保险费用。,5,四川泸州遗赠案,案情简介: 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子。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字。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2001年4月22日,黄某
4、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 问题:此遗嘱有无效力?,6,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7,人大教授遗赠财产案,新闻
5、学泰斗:张隆栋 张隆栋:最早将西方传播学理论引进我国新闻学研究领域的学者之一,他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翻译过施拉姆的报刊的四种理论,并油印出来供新闻系教师参阅。1979年5月,他在国际新闻界杂志上发表了编译文章公共通讯的过程、制度和效果,这是中国学者首次较为系统地介绍西方传播学理论。90年代他主编的大众传播学总论是一本具有独到见解和理论深度的专著。同时,张隆栋先生还于1988年参与编撰了第一部全面介绍世界各国新闻业概况的教科书外国新闻事业史简编。,8,人民大学著名新闻学教授张隆栋去世,留下数份遗赠扶养协议,将一处房产赠与照顾其12年的雷爱新、徐岩夫妇。但经东城法院判决称,依据提交的病历,教授之
6、妻自1995年起患有老年痴呆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1年,张隆栋被诊断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此后多年间,张隆栋数次发病。其死亡前三日,仍有取精神类药品的用药记录。依据相关规定,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重性精神疾病,养女黄女士认为该遗嘱无效。 请问该遗嘱是否有效?,9,继承法一、继承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分为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具体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7、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10,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五、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11,六 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
8、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2,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1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
9、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14,七、遗嘱继承和遗赠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继承是指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是指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15,遗嘱种类: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10、、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形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16,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1
11、7,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18,八、遗产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继承开
12、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9,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13、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2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22,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2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