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10A 00DB 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23/T XXXXXXXXX电子商务企业线上验证规范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黑 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23/T XXXXXXXXXI前 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融美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云集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佳、孟炬、宋韶辉、王小溪、张劲男、张洪颖、赵万军。DB23/T XXXXXXXXX1电子商务企业线上验证规
2、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线上验证的术语和定义、线上验证的流程和电子标识的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线上验证服务的规范与管理,对电子商务企业线上线下身份虚实对应提供标准支撑。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B/T 11112-2015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3 术语和定义SB/T 11112-2015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SB/T 11112-2015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电子商务交易
3、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也包括为上述交易所提供的信息、金融、物流及信用评价、交易纠纷解决等公共服务。SB/T 11112-2015,定义 3.13.2 电子商务企业借助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商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及为电子商务应用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3.3 电子标识电子标识是身份认证备案机构审核签发的身份验证、核实、备案的电子数据和方法,标识持有者(电子商务企业)在其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加载生成标识图案,用以公开电子商务企业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3.4 DB23/T
4、XXXXXXXXX2线上验证线上验证是网上验证电子商务企业提交的企业办公场所、生产厂房、资质、仓库产品、法人等信息,系统核验后签发电子标识的流程方式。4 线上验证的流程4.1 填写和上传提交材料4.1.1 电子商务企业登录身份认证备案机构平台,注册一个企业账号。4.1.2 电子商务企业上传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企业应保证证照未过期,且企业名称完全一致,证照登载的信息在电子标识内公开显示。4.1.3 电子商务企业上传提交下列资料,非公开显示。(1)企业外景及周边环境照片,不少于1张;(2)企业入口及大门照片,不少于1张,无明显企业大门,以办公室门口代替;(3)企业法人代
5、表信息,提供法人姓名、手机号码、法人身份证原件双面扫描件;(4)企业其他资质、荣誉等信息,提供企业 ISO 质量体系证书、专利证书、商标证书、3C 证书等所获其他资质、荣誉证书原件扫描件; (5)填写域名。电子商务企业开设有多个网站或网店的,可一并办理。提交域名登记证扫描件或证明域名所有者的文件(域名证书)扫描件;属租用域名情形的,需提交域名租用协议或证明租用域名的相关材料;属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情形的,提交能证明网店为电子商务企业所有的相关材料;(6)生产厂房及生产线信息,提供生产、质检、包装、机器设备或产品照片,仅生产型企业提交;(7)产品信息,提供样本间、展示台、产品实体或仓储照片。
6、4.2 上传图片及相关证照的要求4.2.1 图片规范要求拍摄的相关照片,照片要对焦准确、清晰、无重影,拍照对象主体明确、无遮挡;上传图片为 png、gif 或 jpg 格式,图片大小不大于 4MB。4.2.2 相关证照规范要求相关证照扫描件,必须与被验证主体相符,且各证照截至上传时应该在有效期内。4.3 信息审核电子商务企业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身份认证备案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由专门的审核人员对电子商务企业所提交的材料与数据库中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比,完成电子商务企业提交信息的审核工作。提交的信息清晰、无误即为合格。审核合格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电子标识代码下载服务。审
7、核不合格的,告知电子商务企业并说明理由。4.4 电子标识下载DB23/T XXXXXXXXX3电子商务企业在审核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下载电子标识代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页尾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支持并协助在平台内开设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其主页面贴置电子标识。4.5 验证流程示意图电子商务企业线上验证的流程可概括为图 1 表示。图 1 电子商务企业线上验证流程示意图5 电子标识的管理5.1 使用电子标识的电子商务企业,在下列事项变化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变更的;(2)网站名称、网址(域名)
8、变更的;(3)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事项。身份认证备案机构收到变更材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变更事项完成材料审核、登记变更内容和相关数据库信息修改工作,其他验证过的项目保持不变。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电子标识。(1)电子商务企业主动办理电子标识注销的;(2)电子商务企业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3)电子商务企业网站关闭或者域名失效超过 6 个月的;电子商务企业主页关闭或者其所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已停止向其提供交易服务或信息发布服务超过 6 个月的;(4)电子商务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在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页尾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的;(5)电子商务企业网站转让等行为导致网站域名使用权丧失的;(6)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电子标识或伪造、冒用电子标识的;(7)其他应当注销电子标识的情形。完成 嵌入网站主页 领取电子标识 生成代码登录平台 用户注册 提交信息 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