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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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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安徽农业大学法学系李晓光,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 历史事实,包括历史事件、文件和制度 2、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外国法制史体系,一、古代法 、古埃及法(4000 B.C.) 、楔形文字法(3000 B.C.) 、古印度法(15世纪B.C.) 、希伯来法(11世纪 B.C.) 、古希腊法 、罗马法,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1、日耳曼法2、教会法3、城市法和商法4、伊斯兰法,三、近、现代法1、英国法2、美国法3、法国法4、德国法5、日本法6、俄罗斯法7、欧共体法,古 代 法,古埃及法(4000 B.C.) 楔形文字法(3000 B.C.) 古印度法(15世纪B.C.

2、) 希伯来法(11世纪 B.C.) 古希腊法 罗马法,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一、两河流域国家及法律发展概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 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3000 B.C.左右,到 6世纪B.C.,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消亡。它是迄 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成文法系。它的重要代表是汉 穆拉比法典。,2、国家发展历史* 3000 B.C.左右,苏美耳人和阿卡德人建立了一批奴隶制国家,并创造了楔形文字。* 2316 B.C.,阿卡德王国首次统一两河流域。* 2113 2006 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 19世纪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

3、国,统一了两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度发达时期。* 97世纪B.C.,归入亚述帝国。* 540 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形成阶段:22世纪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定为标志。p20* 发展阶段:20世纪B.C.,以两河流域其他各城市国家颁布成文法为标志。* 完备阶段:18世纪B.C,以汉穆拉比法典制定为标志。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 衰落阶段:16世纪B.C.起,巴比伦第一王朝为赫梯所灭,楔形文字法开始走向衰落。,二、乌尔纳姆法典(一)法典制定的背景1、村社私有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2、统一的国家、集中的权力,需要统一各

4、城邦的政令(二)法典的结构、内容1、法典由序言和条文两部分组成2、主要内容 *禁止巫术 *伤害他人人身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方和女方家长 * 以残暴的刑罚确认和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 刑罚主要有三种:死刑(仅适用犯通奸罪的妇女)赔偿金(罚金)以盐洗嘴(适用侮辱主人的女奴) 三、法典的意义 迄今为止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三、汉穆拉比法典(石柱法)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高利贷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

5、 (二)法典的结构法典分为序言、正文(282)和结语三部分 汉谟拉比法典序言申明,“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者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 (三)法典的主要内容(见教科书),1、法典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不过,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经营方法不同,这时王室土地主要是由对王室负有不同义务的人们分散使用、经营的。祭司、商人 ; 负担兵役义务的人 ;纳贡人 对其他财产都规定为私有,予以严格保护 “如果一个人盗窃了寺庙或商行的货物,处死刑;接受赃物者也处死刑。“,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

6、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隶制。 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3、刑事法律保留了浓厚的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 盛行同态复仇 即奉行以眼还眼、以

7、牙还牙的原则: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 盛行连带责任 * 诉讼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 刑罚极其残酷* 保留部分私刑 4、规定了家长制的家庭关系;买卖婚姻和家内继承 5、债法。当时高利贷十分盛行,法典还规定了利率。但借债要有人质,这样就出现了债务奴隶。如果人质原来就是奴隶,债主可任意转卖,如果人质是自由民,法典规定他要为债主劳动三年,第四年释放。法典不允许各种依附于王室的人以所使用的王室财产抵债,而只许以自己买得的田产抵债,以保护王室利益。,(四)法典的特点(见教材P28-29) 四、楔形文字法

8、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是人定法结构体系较完整,但欠缺总则性规定诸法合体,以民为主,(二)历史地位1、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它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代表着人类成文法的开端。2、楔形文字法是独立于宗教之外的强制性规范体系,结构完整,内容广泛,它规定的许多内容都为后世有关立法开了先河。3、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代表了古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并通过波斯、西伯来法律对西方文明产生深刻影响。,思考题:1、什么是石柱法?2、什么是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有那些重要的法典? 3、为什么说汉穆拉比法典是东方早期奴隶制

9、法?4、汉穆拉比法典有什么特点?如何评价其历史地位?,第二章 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历史 1500 B.C雅利安人入侵1、7世纪B.C.6世纪B.C.,婆罗门教法阶段 种姓制2、6世纪B.C.A.D.6世纪,佛教法阶段 释迦牟尼3、 A.D.6世纪8世纪,印度教法阶段4、A.D.8世纪18世纪,印度教法与伊斯兰教法并存5、18世纪中1947年,英国法全面入侵6、1950年印度建国后立法,二、古代印度法的概念,1、传统印度法 2、印度教社会法 印度近代法律改革前 3、印度奴隶制法 4、婆罗门教法,三、古代印度法的渊源,(一) 吠陀P33 诗歌体 内容包罗万象 (二)法经 用以解释和补充吠陀的,

10、散文体 (三)法典 P34,摩奴法典 法典体系共12章,2682条1、创造主要规定了四种姓的产生、行为和地位,以及摩奴法典的内容提要。圣经创世纪2、梵行期的法学生期3、家居期的法(一)婚姻、家长的义务。4、家居期的法(二)对各种姓的行为进行规范,5、 林居期的法、遁世期的法6、 在林居期应遵守的规则7、国王的法(一)规定了国王的产生、王权的由来、国王的品德和应遵守的行为规则。8、国王的法(二)9、民法与刑法是关于债、契约、典押、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继承、刑法、诉讼等的规定,是世俗社会的规范。,10、杂种种姓,跨种姓婚姻的子女四种姓的职业各种姓在处境困难时应选择的职业和履行的义务11、赎罪法一些

11、宗教规则12、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重申行为的因果报应,阐释法典的意义和法的奥秘。 法律内容占四分之一(四)佛教经典 三藏 五戒 (五)国王的诏令,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 “种姓”瓦尔那,“颜色”雅利安瓦尔那 达萨瓦尔那,婆罗门-祭祀刹帝利-武士 再生人吠 舍-平民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 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

12、可以拥有一切财产。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婆罗门为万物之主,2、在债法中,对高种姓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对高种姓和低种姓收取不同的法定利息* 对不同种姓的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处罚不同 3、在婚姻法中,原则严格实行种姓内婚制允许“顺婚”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为妻* 禁止低种姓的男子娶高种姓的女子为妻旃陀罗* 不同种姓有不同的结婚形式* 高种姓可一夫多妻,低种姓只能一夫一妻。 4、在继承法中,高种姓的人享有继承中的特权,5、在刑法中,不同种姓的人同罪异罚P386、在诉讼制度上,婆罗门有审判权(国王委托婆罗门审理)和法律解释权7、在宗教权上,严禁首陀罗参加宗教仪式8、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姓

13、间亦是界限分明,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P39 1、对印度法制史的影响 2、印度法系 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第四节 近现代印度法的变革 萨蒂制殉夫 童婚制 多妻制,第三章 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形成与发展古希腊法:存在于古希腊个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 代所有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说,它是奴隶制法。希腊化时代:323 B.C.马其顿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 始,至2世纪B.C.2世纪罗马帝国征服希腊化国家为止。,古希腊国家与法的形成与发展1、20世纪 B.C.12世纪 B.C.前,奴隶制城邦开始形成爱琴文明时期前有克里特文明后有迈锡尼文明线形文字法习惯法2、12世纪B.C

14、.8世纪 B.C.,许多奴隶制城邦国家出现荷马时代,又称英雄时代线形文字法习惯法,各城邦国家法律各不相同,3、8世纪 B.C.6世纪 B.C. 殖民时代 古希腊奴隶制由盛到衰法律:进入成文化阶段,著名的有:8世纪 B.C.,斯巴达的来库古立法雅典的提秀斯立法621 B.C.,雅典的德拉古立法594 B.C.,雅典的梭伦立法509 B.C.,雅典的克里斯提尼立法443 B.C.,雅典的伯里克利立法,4、 5世纪 B.C.4世纪 B.C 古典时期 强大5、 337 B.C.,希腊成为马其顿的属地希腊法没有消失,而是进入希腊化法律时期5、B.C.2世纪,希腊成为罗马帝国属地希腊法被罗马法取代,但其中

15、的一些原则、制度对罗马法有一定影响,二、雅典的民主宪政,(一)雅典“宪法”的形成 1、提秀斯改革* 在雅典设置中央议事会,代替原先的阿提卡各部落的行政组织。 * 将全体雅典居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取代原有的等级不分的氏族成员。 * 雅典法律适用于全体雅典公民,不论其原所属部落,即以属地法代替属人法。 提秀斯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公共权力,并使公共权力掌握在贵族手中,2、德拉古立法改革(BC621)* 规定了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只有能够自备武器的人才享有公民权* 将由贵族会议选举官吏改为有公民抽签选举* 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立法,开创了雅典成文法时代,且在维护贵

16、族利益的同时,对平民做了一定的妥协。,3、梭伦立法改革 工商业奴隶主(主体) 破产的自由农民(同盟军)*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隶制。 (与土地有关的债务)* 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按财产的多少把公民划分为富农、骑士、中农、贫农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利。 * 提高了民众大会的地位,赋予它决定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力。* 设立四百人会议,作为民众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原由贵族议会行使的权力。* 首创陪审法院,作为公民参与审判的最高司法组织形式。梭伦立法,开创了“主权在民”的时代。,4、克里斯提尼立法* 取消按血缘划分的四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划分居民* 设立五百人议事会和十将军委员会*

17、 颁布“陶片放逐法”(又称“贝壳放逐法”)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标志着雅典的民主制度的确立,5、伯里克利立法改革* 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公民大会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具有公民大会常设机构的性质。* 实行官职津贴制,保证官职向每一个等级的公民开放的目标的实现。* 陪审法院每年从十个选区以抽签方式选出6000人组成十个陪审庭,处理重大案件,并对民众大会的决议有最后批准权。伯里克利立法改革,是雅典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二)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其核心的原因1、雅典工商业发达,农业相对落后,因而工商奴隶主集团势力强大,能与氏族贵族相抗衡。2、工商奴

18、隶主与氏族贵族斗争中,得到手工业者和农民的支持。3、工商奴隶主在与氏族贵族的斗争中不断取得胜利。4、雅典奴隶的人数比自由民多,这种阶级结构促使自由民内部的团结。5、雅典是一个领土狭小的城邦国家,便于公民参政。,(三)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3、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 (四)雅典民主制的局限性1、尽管形式上公民在参加政治生活上享有平等权利,但实际上享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在雅典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2、由于条件所限,农民、手工业者实际上很少参加民众大会 。3、国家公职人员虽由选举产生,但仍有条件限制。,三、古希腊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

19、律体系,而是各城邦法律的组合。 2、古希腊法缺乏抽象的概括,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比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古希腊法注重法的“公正”观念,在法的适用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4、古希腊法公法比私法发达。,四、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一)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相互影响 古希腊很早就与古埃及、西亚等国有经济和文化交往,在这种交往中,古东方法和法文化对古希腊产生一定影响。梭伦立法改革就是在考察埃及等东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 8世纪 B.C.6世纪 B.C.,古希腊进行了广泛的殖民活动,在小亚西亚东部建立了众多的殖民地城邦,形成古东、西方法律的第一次交流。 4世纪 B.C.,希腊法进入希腊化时代,古希腊

20、法与古东方法再次交流、融合。,(二)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1、古希腊法不同程度地体现出民主色彩,而东方法反映出来的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维护。2、古东方国家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发展,因而,法律上私有财产所有制受到限制,原始残余不能消除,法律与宗教、道德、习俗等混为一谈。古希腊因工商业发展较早,与私有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发达,法律有独立性,且法律趋向多元化。3、有关奴隶制的立法,两者差异很大。古希腊奴隶制较早得到发展,奴隶劳动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有关奴隶的立法比较发达。古东方国家,奴隶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所以,相关法律不发达。,五、古希腊法律思想简介,(

21、一)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哲学 柏拉图(Piato,427 B.C.347 B.C.) 主要著作:共和国 政治家 法 律 主要观点: 1、正义观:凡是正义或正当的东西,就是善的。正义作为最高层次的品质,意味着智慧、和谐、友谊、幸福等。凡是统治符合全体人民利益的政体,都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2、法治观:柏拉图认为最好的统治是哲学家的统治,即人治,在统治者非哲学家时才选择法治。* 法律是必要的* 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才是公正的 * 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依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更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二)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法哲学亚里士多德:(Ari

22、stotie,384 B.C.322 B.C.)主要著作:伦理学政治学主要观点:1、正义观:“善”是所有事物的目的所在,正义是隶属于善的一种道德品质。2、政体观:以追求社会成员共同善为目的,以共和制为形式,以法治国为手段的政体是最好的政体。,3、法治观:* 法治的含义: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应是合乎正义的法律制定后,应获得普遍遵守* 法治的根据:法是正义的体现法治优于人治* 加强法治的措施:加强立法加强执法严格守法,思考题:1、如何理解古希腊法的含义?2、什么是“陶片放逐法”?3、试述雅典民主制的进程、立法改革的内容,并对雅典的民主制作一评述。4、古希腊法有哪些特点?它与古东方法有哪些差异?,第六

23、章 罗马法,一、罗马国家和法律发展概况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存在于 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奴隶制产生 到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前6世纪以前 东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一)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1、氏族时期(10世纪 B.C.8世纪 B.C.)2、王政时期(8世纪 B.C.6世纪 B.C.),经历了七 代王,其中第六代王土利乌斯进行的改革,促使罗马奴隶 制国家的建立。罗马奴隶制法律也随之产生。,3、共和国时期(6世纪 B.C.1世纪 B.C.),成文法 取代习惯法,主要成果有:* 制定十二表法* 形成市民法* 形成最高裁判官法* 形成万民法,4、帝国时

24、期(1世纪 B.C.A.D.6世纪)公元前32年,渥大维实行独裁,帝制开始。其法律主要是皇帝敕令,包括:敕示、敕裁、敕谕、敕答。罗马帝国于公元395年分裂为东、西部分。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由于日耳曼人的入侵而灭亡。东罗马帝国在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进行了法典编撰:* 查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篡 称国法大全* 法学阶梯 或罗马法大全* 查士丁尼新律 或民法大全,(二)罗马法形成和发展中的特点1、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少数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2、最高裁判官拥有立法权,其告示是罗马法的渊源。3、进行了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二、十二表法,(一)制定

25、原因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是十二表法制定的根本动因。 (二)主要内容 1、传唤,9条,原告传唤被告到庭 2、审理,4条,独任制,法官可以缺席判决 3、执行,8条,关于执行判决的方式和期限的规定 4、家长权,5条,家长在家庭中有绝对权威,5、继承和监护,11条,继承:法定继承 监护:妇女遗嘱继承 精神病人6、所有权和占有,11条, 浪费人7、土地和房屋,10条8、私犯,27条,包括犯罪和侵权9、公法,6条,10、宗教法,11条,宗教对习俗的要求11、对前五表的补充,1条,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12、对后五表的补充,5条,,(三)特点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2、既规定了野蛮的刑罚,又试图把这种刑罚规定在

26、可控制的范围内。这既反映了十二表法具有的奴隶制法的共性,又有自己的个性。3、律文具有单一性,这也反映了古代奴隶制法的共性,及“一断于法”的个性。4、有关财产和买卖的法律程序规定,反映了人们对所有权的重视,也反映了平民要求公正、平等的心态。,(四)评价1、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进入成文法 时代。2、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文献,对后世有很大影响。3、具有历史进步性:颁布本身,就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具有进步性;体现了一定的平等性;较少的宗教色彩,较多的文明规范;有些条款成为后世立法的蓝本。,三、罗马私法的体系和内容,(一)罗马私法的体系 自然人 人 法 人 人 法 婚姻家庭

27、 物权法 体系 物 法 债权法 继承法 法定诉讼 诉讼法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二)罗马私法的内容1、人法* 自然人:生物学上的人法律上的人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人格)无自由权-奴 隶自由权 有自由权-自由民 有市民权-罗马人* 完整的人格 市民权 有部分市民权-拉丁人无市民权-外来人家族权 自权人他权人,* 人格减等*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25岁的男子无 行 为 能 力: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未适婚人 适婚未成年人浪费人成年妇女,* 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分类: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条件: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法人-三人以上财团法人

28、-一定财产必须经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要式) (略式)王政时期 共和国和帝国时期婚姻目的:以家庭利益 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婚姻仪式:须按市民法履行 不需履行仪式夫妻地位:不平等 平等,2、物法* 物权* 物:泛指除自由人以外所有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东西。* 物权: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自物权:所有权。市民所有权 裁判官所有权 统一的所有权 万民所有权 他物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在罗马法中,债权是物权的重要内容。* 债的特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29、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一经成立就有法律效力。 * 债的发生根据 契约 私犯合法原因 准契约 不法原因 准私犯,* 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权,不是继承人的权利,而是被继承人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延伸,是一种人格继承。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对后世的影响:继承方式特留份制度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3、诉讼法* 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私诉:对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私诉的形式: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特点 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当事人须亲自到场并携带争讼物到庭;先进行法律审,后进行事实审。,程式诉讼:共和国后期、帝国初期;不仅适用

30、于罗马市民,而且适用于外国人;特点 废除了繁琐的形式,双方当事人可自由陈述;允许被告委托他人代为出庭,允许缺席判决;仍分为法律审和事实审,但先由原告向裁判 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制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由 民选的承审法官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提示进行审 理和裁判。,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的诉讼形式;诉讼过程由法官一人全权负责;不公开审理;特点 允许刑讯逼供;允许代理和辩护;规定了上诉制度。,四、罗马法的特点,1、私法发达,公法相对较弱; 2、立法形式多种多样,灵活简便; 3、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有巨大作用; 4、法律有了许多抽象概括的概念和原则。,五、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31、(一)罗马法的复兴 (二)对后世的影响 1、罗马私法体系对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借鉴和发展 2、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被近代以来的法律所采 用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和术语,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 所继承;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和学说,对资产阶级法学产生巨 大影响。,(三)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产阶级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思考题:1、试评述十二表法。2、罗马法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其形成发展中有哪些特点?3、简述罗马私法体系。4、试述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5、试述罗马法对后

32、世的影响及原因。6、罗马法的私诉程序有哪几种形式?7、了解: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国法大全、人格减等、准契约、准私犯、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罗马与古希腊文化的联系 (二)西塞罗的理性主义法哲学 西塞罗:主要著作:论共和国、论法律主要观点:1、宪政理论* 国家是人们在正义原则下为求得共同福利而合作结成的集体;* 最好的政体是混合制;* 正义是政府的宗旨,是国家的本质要素。,2、理性主义法哲学* 自然法的实质是正确的理性;* 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法 法律 人定法 * 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第七章 欧洲中世纪法,一、欧洲中世纪法之一日耳曼法 (一)日耳曼国家

33、与法的历史日耳曼法:公元5世纪至9世纪在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适 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它直接从日耳曼人的原始氏 族习俗发展而成,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1、公元1世纪,实行军事民主制,氏族社会开始瓦解。2、公元5世纪,日耳曼部族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许多 “蛮族”国家,其中法兰克王国最强大。* 各王国早期实行的是由氏族习惯转化而成的不成文的“部族法”;* 各王国中、后期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 各王国建立后,严格实行属人原则,罗马法仍然 保留并对罗马人有效 ;* 王室法令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且效力高于部族法。3、公元843年,法兰克王

34、国分裂,法律始终没有统 一。,(二)日耳曼法的的特点和历史地位1、特点: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反映着私有制、大地产、人身依附、等级等封建特色。同时,由于自原始社会脱胎而来,仍保留了许多氏族公社的因素。所以具有自己的特点。* 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是具体的法律;* 是形式主义的法律;* 是世俗的法律。,2、历史地位* 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范围极其广泛;* 直接导致欧洲封建法的形成,是欧洲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是近代欧洲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近代欧洲各国从中吸收、继承了许多原则和制度,尤其是英国,其近代法律中包含许多日耳曼因素。,二、欧

35、洲中世纪法之二教会法,(一)教会法的发展历史教会法:教会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上,泛指基督教会 (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 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耳文教等)在不同时期所规定和编 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 各种规则和章程。一般,教会法是指狭义的教会法。,1、形成时期(A.D.49世纪)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 坦。由教会根据自己的组织纪律对教徒的行为进行管理, 教徒之间的纠纷也由主教裁判。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 获得认可,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教会法体系。但这一 时期,教权从属于王权,教会法的内容以调整教会内部事 务为主,所以,教会法

36、的影响较小。,2、全盛时期(A.D.1014世纪)日耳曼王国时期,各国统治者需利用基督教维护自 己的统治,遂给予教会大量土地和政治权力。自公元756 年,法兰克国王不平献土,建立教皇国,教会的地位逐步 提高,教会权力日益扩大。教皇在教会事务上有最高立法 权,教会法的内容不断完善,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增 加了许多世俗的事务。,3、衰落时期(A.D.1518世纪)15世纪后,经文艺复兴和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世俗 君主摆脱了教皇的控制,教会地位下降,权力衰落,教会 法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小。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教分离,教 会法推出世俗领域。但教会法仍对各国法律有一定影响。,(二)教会法不同于世俗法的内容

37、1、教阶制度: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 皇 枢机主教 主 教 神 甫修士、修女,2、特殊的土地制:占有权救济制度什一税制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弃绝罚制度 3、特殊的契约制度:严禁高利贷协议必须遵守原则相等的价值交换的正当价格原则严格,4、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夫一妻,永不离异双方合意、宗教仪式是婚姻成立的条件限制近亲结婚只规定动产继承5、刑法制度: 犯罪:对世俗法律的违反罪孽:一般罪孽刑事罪孽:教会法上的犯罪刑罚有许多宗教法特有的:禁止圣事、罢免圣职等主张适用刑罚人人平等,6、司法制度采纠问式诉讼采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设异端裁判所 (三)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1、历史地位:是欧洲

38、中世纪的重要法律,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为欧洲三大法律。并且,通过教会法的作用,使罗马法得以保留和传播。2、影响:教会法是神权法,而非世俗意义的国家法,但它的法律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直接对西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产生影响。教会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也为欧洲世俗法所吸收。,三、欧洲中世纪法之三城市法和商法,(一)城市法 城市法:公元10世纪至15世纪中世纪欧洲获得自治权 的城市所适用的法律内容涉及商业、贸易、税收、城市自 治及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 是统一的国际法而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1、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城市习惯法的汇编时期* 城市成文法典的编纂时期*

39、城市同盟法的出现2、城市法的渊源* 特许状* 城市立法* 行会章程* 城市习惯和判例* 城市同盟法,3、城市法的主要内容:* 城市自治权;* 城市市民权;* 城市机关;* 城市的工商管理* 城市刑法和诉讼制度。,4、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欧洲城市法是中世纪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虽然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对后世的影响不能忽视。* 城市法的许多内容对传统的封建法有一定的瓦解作用,为确立新的社会法则奠定了基础;* 城市法中的一些内容,对近代民法制度产生过重大影响;* 享有自由和平等权的市民阶级的存在及城市组织的活动及其职能模式,影响了近代国家机构体制;* 城市法所形成的法律意识,对后世的影响尤其深远。,(

40、二)商法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事活动所产生 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的总称。广义的商法包括 内陆商法和海商法。虽然世界范围内很早就有商事活动和 调整这种活动的规范,但是,最先从普通私法体系中分离 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商法是产生于中世纪的 西欧。,1、商法的形成与发展* 中世纪的商法于10世纪至12世纪形成与意大利;* 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国际集市的出现和发展,使商法在全欧洲发展起来,形成了一种在全欧洲普遍适用的商事规范和贸易习惯,即共同商法;* 17、18世纪,欧洲各国相继制定商法典,商法有共同商法转变为国内法;* 国内商法发展的同时,海商法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而

41、形成和发展。,2、商法的主要内容:* 商人,即以本人名义从事商事活动获取利润的人。商法对商人在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集市管理规范,如集市交易时间、征税、兑换钱币、治安、度量衡等,都有详细规定;* 票据制度,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依功能不同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审判制度,对商事纠纷案件由商事法院审理,法官由集市管理人员或地方官员担任,院长是行会会长。诉讼程序简易。,思考题:1、中世纪城市法有那些主要渊源?2、试评述城市法的历史地位。3、中世纪商法是如何发展的?4、中世纪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5、日尔曼法有哪些特点?6、教会法有哪些不同于世俗法的内容?7

42、、简述教会法对西方近代法律的影响。,第八章 伊斯兰法,一、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我国称之为回教或清真教。它是公元7世纪穆罕默德在批判地继承部落的原始宗教和借鉴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基础上创立的。它把真主安拉奉为宇宙间唯一的神,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和先知。“伊斯兰”意为皈服,伊斯兰教的信徒称为“穆斯林” 意为信仰安拉,服从先知的人。 穆斯林应行五功:念功、拜功、课功、斋功、朝功。穆斯林应有六条基本信条。,二、伊斯兰教法的历史,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阿”,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伊斯兰法不同于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它是一种宗教 法,不是由

43、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1、伊斯兰法的形成公元7世纪,穆罕默德创立了伊斯兰教。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遵守安拉通过使者制定的规则,这样,在政教何以的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教义就有了法律的性质,伊斯兰法就产生了。公元7至8世纪中叶,是伊斯兰法的形成时期。穆罕默德的继任者“哈里发”不断向外扩张,形成地跨亚、非、欧的阿拉伯帝国,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已经初步确立,并在帝国范围内广泛传播。,2、伊斯兰法的发展公元8世纪中叶至9世纪中叶,是伊斯兰法的全盛时期。表现:* 除古兰经外,圣训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得到确认,且开始汇编和整理;* 早期的教法学派开始形成;* “公议”和“类比”成为伊斯兰法的重要渊

44、源;* 形成了伊斯兰法系。,3、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以后)四大教法学派的权威确立后,认为伊斯兰法已经非常 完美,不需要继续发展了,任何人不得再对古兰经和 “圣训”作出解释。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法律改革。,三、伊斯兰法的渊源,1、古兰经:是穆罕默德23年传教过程中,以“安拉”的名义发布的经文。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 篇章”。它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伊斯兰法的其他法律渊源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凡与古兰经的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2、圣训: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是仅次于古兰经的基本渊源,它补充了古兰经的不足。3、教法学:研究伊斯兰法的学

45、问。教法学家通过对古兰经、“圣训”的研究,发现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涵义,从而推出新的法律规则。长用的方法是“公议”和“类比”。4、其它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四、伊斯兰法的主要内容(见书) 五、伊斯兰法的近、现代改革1、伊斯兰法近、现代改革后形成的几种模式近代以来,伊斯兰国家进行了法律改革,绝大多数国家经历了“西方化”过程,许多国家假加入了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传统的伊斯兰法只在一些领域发生效力。形成三种模式:* 伊斯兰法的继承人:仍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的国家;* 伊斯兰法的“过继子”:彻底放弃伊斯兰法的国家;* 伊斯兰法与其它法系的“混血儿”,2、伊斯兰法的复兴运动2

46、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中东战争升级,阿拉伯国家与西方关系紧张;穆斯林的法律的过于世俗化不满;有些宗教领袖将宗教用于政治目的,由此开始了伊斯兰法的复兴运动。表现在:* 有的在法律渊源上,明确规定伊斯兰法为重要渊源;* 有的恢复了传统刑法规定的“经定刑犯罪”;* 有的恢复了传统民商法原则禁止利息;* 有的婚姻家庭法制度被恢复;* 有的恢复了传统的司法组织沙里阿法院。,六、伊斯兰法的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与伊斯兰教是同步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就是伊斯兰法的渊源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没有明显界限;伊斯兰法学也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之上。 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有重大作用。 3、深

47、受外来法律影响。穆罕默德创立伊斯兰教时就吸收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合理因素。阿拉伯帝国形成和扩张中,对周围发达的文明也予以吸收。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思考题:1、什么是伊斯兰法?它有哪些主要渊源?2、根据伊斯兰法规定,穆斯林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3、什么是经定刑犯罪?4、教法学家主要用什么方法创制法律?5、伊斯兰法规定了哪些土地占有形式?6、伊斯兰法有什么特点?7、伊斯兰法与中世纪教会法都是宗教法,两者有什么差异?,第九章 英国法,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1世纪B.C.A.D.5世纪,罗马帝国入侵,该地置于罗马帝国松散的统治之下,适用罗马法。2、A.D.5世纪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入侵,建立许多日耳曼王国,适用不统一的日耳曼部族法。它与欧洲大陆的日耳曼法有相同的特点,也与欧洲大陆日耳曼法有不同之处:它用本民族文字编纂,而非拉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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