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制史教学课件,中国法制史 目 录,导论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导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
2、、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禹刑的概念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一、原始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习惯“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 民自治” 二、夏朝奴隶制法律产生的原因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2、“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三、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特点1、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在较大程度上 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2、家长制的集权
3、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3、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 的基本手段,体现出伦理法的特征 四、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和法律的区别: (一)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 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二)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三)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 基础之上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证明了法律起源于夏朝这一事实。 五、夏朝的法律制度(一)禹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或泛称,2、禹刑的基本内容:(1)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等(2)昏、墨、贼、杀(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4)赎刑:“夏后氏不杀不刑,死者罚二千馔” (二
4、)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国王大理士或理2、监狱: “圜土”“夏台”“钧台”,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 商朝的婚姻制度 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一、商朝的建立 二、商朝的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活动1、沿用商部落的习惯法和沿用夏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矣“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3、商王发布的命令、诰、训、誓等 (二)立法指导思想1、听命于天、听命于神2、推行祖宗崇拜,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酱)、 脯(将
5、罪犯晒成肉干)。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附加的自由刑。,(二)罪名1、舍弃穑事2、不从誓言3、不吉不迪4、颠越不恭5、暂遇奸宄6、不有功于民 (三)民事法律1、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妾制度,2、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嫡 长子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商王司寇正、史 (二)审判制度 (三)监狱:“圜土”、”牖里“、,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西周刑法适用原则西周的婚姻制
6、度西周的诉讼制度,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2、誓,3、诰,4、命,5、遗训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商朝习惯法,三、刑事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1、主要罪名:(1)违反王命罪(2)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2、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 (1)耄悼之年有罪
7、不加刑。这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这就是注意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这是要求从犯罪人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 (4)罪疑从赦。即“附从轻、赦从重”,3、刑名: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 (1)死刑:统称“大辟”。死刑的条目有二百多,分为对公族施用和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及平民施用二类 (2)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条目达二千多,是西周的主体刑 (3)流刑:商朝出现,西周沿用。 (4)“圜土之制”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 狱里执行 (5)“嘉石之制”:是对有罪过,但不
8、够处徒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类似于近世的拘留,(6)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 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7)没为官奴婢 四、民事法律 (一)民事规范1、所有权:(1)周天子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2)贵族、自由民的个人所有权2、契约关系:(1)质剂买卖契约(2)傅别借贷契约,(3)损害赔偿 (4)租赁契约 (二)婚姻制度:1、婚姻的缔结(1)四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缔结的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2、婚姻解除 (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和专权离婚主义)“出妻”的理由“七去”:不孝顺父母、无子、淫 、 妒、有恶
9、疾、口多言、盗窃。不得“出妻”的理由“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 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家庭制度:,1、父权家长制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四)继承制度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规定“立嫡以长不以 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属官有掌囚、掌戮,司刑)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二)诉讼制度 1、民事和刑事的区别: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讼叫做“狱” 2、起诉形式: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3、交纳诉讼费:起诉时要交诉讼费(束矢和均金) 4、审理(1)开庭:“两造具到”,“听狱之两辞”,“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2)审理 :“以五声听狱讼”。“五听”:即
10、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式,强调了审判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偿试5、判决和上诉:“读鞫”和“乞鞫”,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及意义法经的内容及历史意义,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1、政治关系:“礼坏乐崩”,“王室衰微”2、井田制破坏,私田和地租剥削的出现3、新兴地主阶级的的兴起和政治经济的改革 (二)法律制度的变革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变革的原因经济基础的变革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2)公元前501年,郑国邓析作竹刑(3)公元前513
11、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刑书由前任执政范宣子所作),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1)子产(郑)叔向(晋)(2)赵鞅(晋)孔子(鲁)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封建制度的确立通过变法实现1、魏国李悝推行新政 2、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 (二)战国的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以法治国”:制法;缘法而治;事断于法。,()法应”布之于百姓“()“行刑,重其轻者”、立法活动:李悝制定法经;商鞅改法 为律, 制秦律 (三)李悝的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奴隶制的解体,封建制的逐步确立的产物、主要内容:法经早已失传,从篇章结构上共为六篇: ()正律四篇:“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法:惩治
12、侵害财产犯罪之法贼法:惩治政治与危害人身犯罪之法囚法(网法):囚禁、审判犯罪之法,捕法:追捕逃亡之法 ()杂律:杂法,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主 要规定了“六禁”和“逾制” ()减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类似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阶级本质()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法经是战国时
13、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奴隶社会法制的总结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夏、商朝 西 周君权神授和祖宗崇拜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要刑名的演变夏朝 商朝 西周辟、膑、宫、 五刑+徒刑 五刑+流刑+徒刑+拘役 劓、墨 死刑范围扩大 +赎刑+没为官奴,婚姻制度的演变商 朝 西 周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的缔结三大原则 嫔嫁制度 及程序(六礼),婚 姻的解除“三不去” 继承制度的演变商 朝 西 周兄终弟及制 嫡长子继承制嫡子继承制 宠爱妾长子继嫡长子继承制 承为补充,司法制度的发展夏朝 商朝 西周监狱 商王有最高立法权 周王有最
14、高司法权“ 圜土 ” 监狱“圜土”“牖里” 中央和地方设有司法 “ 夏台” 审判机关,确立了规 范的诉讼和审判程序,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云梦秦简秦朝的主要刑名、罪名及量刑原则秦朝经济立法的有关规定秦朝的司法制度,一、秦朝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正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先后统一政令,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并 进行军事扩张。公元前207年灭亡。 二、立法概况(一)、主要立法思想、法令由一统,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 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以 法为教,”凡事皆有法式。、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
15、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续和发展。,(二)、云梦秦简的法律内容: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效律:是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法律问答:共187条,主要采用答问方式 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秦律杂抄多种行政法规、为吏之道规定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三)、秦朝的法律形式、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诏令:命、制
16、、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讲,没有什么区别。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通常用令、式: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秦中央政府汇编典型案例,形成固定判例,用以比附解决同类的案件。,。“封”是查封的意思,“诊”是勘查、检验的意思,“式”就是指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的意思。封诊式是发现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一类法律文件,都是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具体应该遵循的有关制度,以供各级官吏在类似情况下照“式”实施。 封诊式贼死中,令史的一份现场报告里说:尸体在某室南边,距某亭100步,(秦尺一步为六尺、亭是秦基层治安组织),距某里士伍丙的住宅
17、200步,(里为秦基层政权机构);死者为一壮年男子,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皮肤色白,身长七尺一寸,头发长2尺,腹部有炎疗旧瘀痕2处;死者头上左额角有刃伤1 处,背部有刀伤2处,都是纵向,长各4寸,宽各1寸,伤口中间下陷,脑部和眼眶下部出血,短衣背后和伤口相对的地方有两处被砍破,背后和衣襟都有血污。血污染了头部和地面,尸体两边有涂漆和秦式鞋子1双,一只离尸体6步,一只离尸体11步,将鞋子给死者穿上,证明是他的鞋子。,三、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刑罚的种类(1)死刑:A、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
18、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 的刑罚B、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属C、定杀: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D、阬:即活埋。此外,还沿用了秦朝以前的死刑手段,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的猜疑。郎中令赵高为了独揽大权,故意劝李斯、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在二世与女眷宴饮作乐时进谏,批评朝政,请求皇帝减轻赋税徭役以缓和社会矛盾,激怒了胡亥,下令将他们逮捕入狱,由赵高审理。冯去疾、冯劫自杀,李斯在狱中多次上书辩解,均被扣留。赵
19、高诬陷李斯、李由等和起义军互通书信,意图谋反,对李斯严刑拷打,逼迫他认罪,并将其宗族宾客尽数收捕。李斯呼冤后屡遭毒打。后来二世使人验狱时,李斯再不敢申诉,承认了谋反的罪名。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据史记 秦始皇本纪及史记 李斯列传),(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笞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并用的刑名。 (3)作刑(徒刑):A、城旦舂 (4-6年) B、鬼薪白粲 C、隶臣妾 D、 司寇 (4)迁,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6)淬,即训诫。 2、秦朝的主要罪名 (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 (3)盗窃罪
20、(4)贼杀伤罪(5)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标 (6)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7)妄言罪,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 (8)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 (9)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 (11)不得兼方罪 3、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不同性别有不同的规定,男高6尺5寸以上,女子6尺寸以上,负刑事责任,大约15、16岁为成年。(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叫“端”,过失叫“不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4)合并论罪,在数
21、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 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6)自首减刑,“自出”处刑轻,”其得“处刑重 (7)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关(1)秦朝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2)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2、地
22、方司法机关(1)郡守、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2)乡设有啬夫、三老、游徼等乡官,负责本地治安和调解工作。 (二)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制度秦朝的诉讼形式大体有三种:(1)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于今天的公诉人(2)告诉,是平民当事人赴官府告发被告,类似于今天的自诉人。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有审判权的官府必须受理,这类自诉受国家保护。,“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受理。若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罪”。 (3)犯人自首,刑事被告主动到官府投案自首 2、 秦朝的审讯制度(1)审讯前: 司法机关要作“爰书”
23、(2)审讯的程序:A、听取当事人口供B、根据口供中矛盾和不清处提出诘问C、对多次改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以刑讯,(3)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即宣读判决书。当事人若称冤,可请求再审,叫“乞鞫”。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汉代的主要罪名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汉代的诉讼程序,一、两汉王朝的建立 二、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约法三章”和九章律(1)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制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
24、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 “厩律”三章,合为九章。、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二)主要法律形式、律: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 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3、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法律解释:盛行于东汉。西汉时有杜周、杜廷年父 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 “小杜律”。这些
25、解释如符合要求,也被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三、刑事立法 (一)指导思想:、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要想治本,必行“仁义”,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 使用、顺天行刑: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 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二)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汉律直接以年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大体分为8 80;7 70;或7 80;10 80,在此年龄下或上,根据罪行情况,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关于法律时效和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
26、题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容隐原则)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内容:“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1)先自告除其罪(谋反罪除外)(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上请原则如贵族官僚犯罪,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法司。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从而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 请之列 (三)刑罚制度、死刑 沿用前朝的枭首、腰斩、弃市,同时出现“殊死”,即斩首。,、肉刑,沿用秦制,汉初的墨、劓、非、宫、笞宫、斩右趾、笞(文景刑制改革后)、徒刑
27、, 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 出现“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 放回家,每月出三百钱 (四)汉文、景帝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能性2、改革的过程与内容起因:缇萦上书内容:黥刑髡钳城旦舂劓刑笞300(文帝)笞200(景帝)笞100斩左趾笞500(文帝)笞300 (景帝)笞200斩右趾弃市,箠令颁布:规定笞杖长5尺,面宽1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途不得换人3、刑制改革的意义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标志着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也为奴隶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五)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1)“阿党附益”
28、罪。即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中央朝 臣外附诸侯为附益(2)事国人过律罪。即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3) 非正罪。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 (4)僭越罪。两汉的器用、服饰等,诸侯、臣下各有规制,“逾制”即构成本罪。 (5)出界罪。即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 (6)漏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罔罪 (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3)怨望诽谤政治罪 (4)左道罪:左道,就是邪道,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 (5)废格诏书罪:就是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1)不敬、大不敬罪
29、。就是对皇帝轻蔑失礼。 (2)阑入宫门罪。即无凭证擅自进入宫殿。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 (1)大逆无道罪 (2)群饮罪 (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4)通行饮食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况,当向导,提供饮食。 (5)见知故纵罪:即见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即为故纵,依律与之同罪。,四、民事立法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汉初,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为公家服徭役至56岁,景帝二年改为20岁开始 (二)所有权1、颁布“田律”“田令”“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加以保护2、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3、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三)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叫
30、“券书”凡买卖关系确立,都要订立契约各种买卖契约格式大体一致,,包括买卖日期、标的、价钱、双方的 姓名、见证人2、债务契约: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同时按法定利率支付 五、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一)婚姻制度1、结婚的程序:遵循“六礼” 2、结婚年龄的规定:规定女子年15至30岁不出嫁,采用多出口赋的办法惩罚3、实行“一妻多妾制”4、离婚制度(1)基本原则:“七去”和“三不去”(2)夫专权离婚(3)离婚后财产问题上,允许女方将初嫁时的财物带走,(二)维护封建家长制度家庭关系1、封建“三纲”“五常”的确立2、“不孝”和“大逆”同罪3、
31、同居共财 (三)继承制度1、王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否认“非子”“非正”的继承权2、财产继承:(土地和其它财物)(1)诸子平分制(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2)遗嘱继承3、收养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两汉的司法制度,基本沿用秦朝。1、中央(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2)、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 “诏狱”和地方上送的疑难案件(3)、尚书台下设三公曹(西汉)和二千石曹(东汉)2、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州牧:地方上最高司法机关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1、诉讼制度(1)告诉和举劾:政府官吏纠举犯罪。(2)严禁越诉,违者有罚(3)诉讼主体
32、的限制:卑幼不得告诉尊长2、逮捕与羁押(1) 汉律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2)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有罪先请”,即 报请皇帝批准。批捕,也不加刑具 (3)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 3、审判制度(1) “鞫狱”: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复审(三日后)(2)“断狱”:判决,宣读判决叫“读鞫“(3)“乞鞫”:“有故乞鞫”,但必须以三月为限(4)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郡有执行死刑权。 死刑执行时间:立秋冬至间执行,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制度重罪十条的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曹魏新律编制体例的特点北齐律的篇名内容及其
33、在中国法 制史上地位,一、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和改革1、蜀国沿用汉律,制定蜀科2、吴国沿用汉律,编制科条科令3、魏明帝时制魏律18篇(新律)魏律的改革主要内容:(1)增加了篇条(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使魏律“文约而例通”(4)“八议”入律封建等级制度法典化(5)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二)、两晋法规1、晋律颁行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并于次年颁行全国的晋律(泰始律)2、张斐与杜预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 预为之作注,后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律并行 晋律比魏律又有发展: (1)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
34、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将刑名分解为刑名 和法例两篇 (3)法律概念更规范化 (4)从内容看,“礼律并重”:准五服以制罪,(5)规定了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法律 (三)南北朝时期立法1、南朝立法,沿用晋律2、北朝立法(1)北魏律的制定:北魏孝文帝制成,共20篇, 内容:A、刑法原则B、刑名C、罪名特点:“纳礼入律”(2)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3)北齐律的制定:公元550年,高洋建立北齐,始命群臣修律。前后历经十余年,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完成北齐律,北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共12篇,949条。A、确立了12篇的体例,既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35、杂律B、确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C、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意义: 它在中国刑律发展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4)北周大律或大诰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2、法典体例增加科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并置于律首,使之起“纲领”作用;北齐定律12篇,为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4、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笞、杖、徒、流、死5、因地制宜地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使之更全面维护地主阶级利益,二、法律内
36、容的发展 (一)刑事立法1、“八议”、“官当”入律八议制度:源于西周“八辟”,在曹魏正式入律的,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制度内容: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特权:犯死罪者“议定裁奏,曹司不敢与夺”;犯其他罪例减,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出现于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2、确立“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置于律首,以强调主要打击。它是“十恶”的前身主要内容: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
37、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法律效力:“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3、刑罚制度改革(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流刑的里数分为:2500里、3000里、3500里、4000里、4500里五等 北朝流刑升格为主刑,是北朝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重大改革。隋书刑法志记载北齐五刑:一曰死,二曰流,三曰刑,四曰鞭,五曰杖。北齐流刑等同北魏,仅一等。隋书刑法志云北齐流刑:“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之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若无保则钳之
38、”。北齐对被处流刑而出于种种原因不能执行流刑,即“不合流”的男女犯人,改为可以服六年徒刑。北周流刑拘守周礼,按道里远近划分为五等。自距离皇畿2500里起,每加500里为一等,称为卫服、要服、荒服、镇服、藩服。依等各加鞭笞,数量有差。但是由于北周的国土过于狭隘,仅仅是拘于虚文,无裨于实际。但与北魏、北齐的流刑不分远近里数相比,其里数的划分毕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三)民事立法1、关于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2、规定了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 三、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审判机关。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
39、、县的长官即司法官。2、尚书台发展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其中的“三公曹”和“二千石曹”执掌司法。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封建司法制度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变化 1、 刑讯的制度化 自梁以后,刑讯正式为律所规定,开始了刑讯制度化的历史。“北魏鞫囚限于杖五十,历北齐、北周至隋,各有其刑讯之制。”在此期间,各朝刑讯之制虽有不同,但总的趋势是日渐严酷。延至唐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各种制度臻于完备。 南梁测囚法:用饥饿的办法以逼取口供。凡系囚不供者,三天不给吃饭,如是妇女及老人小孩,则饿一天半,然后允许家人送二升粥吃。这种做法要持续十天十夜才停止。 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通过
40、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用土垒成高为一尺,上面呈圆形,面积仅能容纳双足的墩子。执行时,将罪犯鞭二十下,打三十板,手脚戴上刑具,令其站在土墩上。每上一次近二小时,当天罚站两次,后每逢三日和七日再上测,隔七日再鞭打。打满一百五十下,仍然不招供者,免死。,2、 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于皇帝手中。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
41、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冤屈时才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深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3、直诉制度的形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登闻鼓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
42、,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隋朝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唐朝的立法概况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十恶”和“八议”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1、 新律: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成2、开皇律开皇三年,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成 ,共12篇,500条,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
43、要地位。3、大业律:隋炀帝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大业三年四月完成,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加,共18篇 (二)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1、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镇压农民反抗和保护地主特权(1)特权法进一步发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2)“十恶罪”的确立: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一、谋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谋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
44、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无道。 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 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2、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 开皇律废除酷刑,确定笞、杖、徒、流、死五刑,(1)死刑为绞、斩两等 (2)流刑分1000、1500、2000三等 (3)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从杖60到杖100五等 (5)笞刑从笞10到笞50五等
45、3、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纠察,参谋某些案件的审判 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地方行政、司法合一,(2)诉讼制度-允许直诉(3)死刑慎重制度实行“三奏复核制”(4)提高司法官员素质的措施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隋文帝晚年对法制的破坏、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二、唐朝的法律制度(一)主要立法1、武德律的制定。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唐立法的开端2、贞观律的制定。太宗贞观年间,花费11年时间完成贞观律的修订,至此唐朝基本法典即告定型,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
46、篡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永徽三年,制定“律疏”,次年颁布,与律合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 4、开元律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和称谓, 颁行天下 5、唐六典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制 定唐六典,它“以官统典”为原则,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内容分为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6部分,共30卷。它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6、大中刑律统的制定。唐宣宗时制定。 (二)唐朝法规的基本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刑法典。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
47、。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三、唐律的主要内容唐律广义上是指唐王朝修定的三十余部法典。狭义是指“唐律疏议”,它共12篇,502条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1、五刑(1)死刑:分为绞、斩两类(2)流刑:分为2000、2500、3000三等(3)徒刑:分为一年三年共五等(4)杖刑:分为60、70、80、90、100共5等(5)笞刑:分为10、20、
48、30、40、50、共5等2、“十恶”制度:按性质可分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不义、 恶逆、不孝、不睦、内乱,3、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律制度 (1)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人物,犯死罪者可以上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 (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期亲 :服齐衰一年的亲属。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姑,兄弟,姐妹,妻,侄,嫡孙等均为期亲) (3)减: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及应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可以例减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