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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ppt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3313628 上传时间:2018-10-12 格式:PPT 页数:11 大小:2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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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及其基本含义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 加者。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特定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第二,经济法主体参加的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经济法主体参加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根 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二、经济法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经济法主体不同于经济关系主体 经济法主体不同于创制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 等法的主体。,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一、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概念和结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 齐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组成的

2、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结构 (一)市场监管法主体 (二)宏观调控法主体 (三)行业性中介组织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1、概念: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可以分为四类。行业性中介组织属于市场中介组织的范围。行业性中介组织是指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组成,并以促进行业或者该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2、行业性中介组织性质分析不是协调主体,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协调受体。,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一、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概念经济法主体资格,

3、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参加 者的法律人格。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指社会实体依 法取得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人格。,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取得方式,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概念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即国家协调主体的职权,是 指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国家协调主体具有自己作为或 不作为和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经济法主体的职责,即国家协调主体的职责,是 指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国家协调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 为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即国家协调受体的权 利,是指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国家协调受体具 有自己作为或不作为和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的资格。经济法主体的义务,即国家协调受体的义 务,是指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国家协调受体必 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二、国家协调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一)市场监管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二)宏观调控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三、国家协调受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市场监管受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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