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风险管理与银行法律风险防控,沈雅琴 教授2012年6月.北京,沈雅琴,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北京大学应用金融学博士后、教授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金融研究员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研究员 北京华夏基石IFM项目金牌讲师 清华大学金融研究中心顾问、客座教授 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客座教授 中国银监会新资本协议专家 出版专著4部,编著5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近50篇,参与国际与国家级、省级科研课题多项。参与7项中国工商银行改革发展重点课题。具有多年的成人教学经验,授课效果好,深得学员欢迎。,曾在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郑州大学等大学;江苏三毛集团、
2、阳光集团、春兰空调、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山东潍坊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福建海峡银行、中石油、中海油、山东东营胜利油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长春一汽集团、内蒙古蒙古王集团、伊利集团、河套老窖、鄂尔多斯集团等多家企业进行授课,具有多年成人教学经验。,金融风险管理与新资本协议,一、金融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二、新资本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意义,银行法律风险防控,一、关于银行法律风险的概述 二、决策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三、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四、银行的法律文化建设 五、银行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践与经验 六、案例分析,银行法律风险概论,风险管理、 资本金和金融机构 金融机
3、构的全面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对于法律风险的定义,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认为法律风险是操作风险的一部份。较为狭义。 广义的法律风险的定义:“由于违法违规或对决策、经营、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评估失误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以及因对上述失误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处理失当而可能扩大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涵的内容,第一,决策中未充分考虑依法合规性,经营、披露、宣传中因内外因素造成声誉损失,而由策略风险及声誉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 第
4、二,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法律风险,包括依法合规经营、人员授权控制、业务管理控制出现问题及外部法规变动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三,由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包括授信管理、准入推出制度、授信制度、风险政策及风险目标出现问题以及交易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率风险控制失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决策中法律风险的防控,在决策法律风险防控中引入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制、 法律顾问委员会制、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及危机管理合法性措施,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控,包括在制度上建立授权制度、合规制度, 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包括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尽职调查、法
5、律合规咨询、合同全程管理、外部法律资源整合、诉讼仲裁管理、审核信息披露等等;,银行的法律文化建设,注重银行法律文化建设,包括编制依法合规责任手册、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引入依法合规性绩效考核指标、提高法律合规人员素质及建立法律信息收集公布渠道等等。,银行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践与经验,国际大银行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践与经验 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控的现状 我国信用社目前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表现,银行法律风险防控的案例分析,传统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形式 银行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防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年7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该公
6、司开发的商铺,总价款75万元,李某以现金支付25万元,余款50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同年11月,某银行、李某和房地产公司共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50万元,期限10年,以及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等,房地产公司作为贷款的保证人。贷款发放后,李某累计有14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拖欠贷款本息22.5万元。,2008年4月,某银行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将李某和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为由。向房地产公司发送通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针对某银行的诉讼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个
7、人购房借款合同,某银行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累计14期未按时还款,某银行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李某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李某通知房地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若干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
8、返还担保人和受买人”,但该规定并未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故李某反诉要求某银行返还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负责偿还李某所欠某银行贷款本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由房地产公司偿还。,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商品房买卖若干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借款合同及购房合同解除后借款人不再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若干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意在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即将原应由因银行向借款人追索、借款人再向房产销售者追索的方式,简化为由房产销售者直接向银行返还贷款的方式,并没有免除借款人清偿贷款的责任。当房产销售者不能或不能足额返还购房款时,借款人(购房人)仍然负有清偿贷款的责任。这里只是改变了清偿贷款的责任顺序,即原来作为担保人的房产销售人成了清偿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借款人则成了第二责任人。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