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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30337 上传时间:2018-03-29 格式:PPT 页数:118 大小:4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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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主讲人:孔令苇南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第一部分 导学 (第一讲),一、课程简介 这门课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婚姻家庭法,另一部分是继承法。 所谓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继承法就是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教材及参考书 亲属与继承法 房绍坤 主编 科学出版社 2006年版三、参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颁布,2001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最高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颁布、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三、课时:每周3课时,合计36课时四、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方式,并结合案例讲解。,第二部分 课程知识点讲授上编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一)亲属的概念 是指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以及具有这种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相互之间的

3、称谓。(二)特征 1.亲属之间有固定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即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 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亲属的种类(一)配偶(二)血亲 自然血亲血亲 拟制血亲(三)姻亲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亲系(一)概念: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或称为亲属间的血缘联络。(二)分类 1.直系血亲(包括拟制的)与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旁系姻亲,四、亲等(一)概念:是计算亲属间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二)我国现行的亲等制度我国婚姻法中未规定亲等制度,是以“世代计算法”来计算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五、亲属关

4、系的发生与终止 自然事实:出生、死亡需具有特定的法律事实 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如结婚) 事实行为(如继父母对继子 女抚养教育)(一)配偶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 1.自然血亲:因出生而发生,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因一方死亡 或收养解除而终止。,(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发生原因有二:一是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二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的事实。终止的原因有:因一方死亡或抚养的终止而终止。(三)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但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三、亲属

5、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上的效力 1.亲属间的禁婚义务 2. 亲属间的扶养义务 3. 特定亲属间的共同财产权、约定财产权 4亲属间的继承权 5. 亲属享受特殊的收养条件,(二)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1. 亲属间的法定监护权 2. 亲属对失踪人有权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1. 亲属关系是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 2. 告诉、和解效力(四)亲属关系在讼诉法上的效力 1. 亲属的回避义务 2. 亲属享有辩护权和代理权 3. 亲属享有申请执行权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内容:包括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二)婚姻法禁止

6、的行为,1.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2.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比较点 买卖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意愿 婚姻当事人无结婚意愿 婚姻当事人有结婚意愿索取财物者 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婚姻当事人、第三人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内容: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配偶。(二)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1.禁止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禁止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本章思考题:1.亲属的法律特征有哪些?2.什么是亲系?如何区分直系血亲

7、与旁系血亲?3.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4.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5.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二章 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第二讲)第一节 概述一、婚姻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认可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姻的成立,又称为结婚。1.婚姻的主体要件男女两性的结合理论争鸣:同性能否结婚?一种观点赞同,一种观点反对。我国立法应该采什么态度?2.婚姻的意思要件男女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以永久共同生活 为目的3.婚姻的公示要件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二、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的关系(一)两者的联系:婚姻成立是

8、婚姻生效的前提,(二)两者的区别 1.解决的问题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第二节 婚姻的有效要件一、实质条件(一)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二)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要件)1.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不得结婚2.患有一定疾病的人不得结婚二、形式要件(一)我国采用登记制,(二)结婚登记机关1内地婚姻: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涉外婚姻: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3.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三)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

9、查、登记三个步骤。三、事实婚姻问题(一)概念与构成条件 1.概念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是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有配偶者又与婚外异性同居 以夫妻名义重婚 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没有配偶者与异性同居 以夫妻名义事实婚姻 不以夫妻名义2.构成条件 (1)男女双方均有结婚的合意。(2)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3)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4)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5)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二)事实婚姻的效力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之规定:,(1)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确认婚姻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2)

10、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三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概述(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违反婚姻有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方申请撤销的两性结合。(二)国外立法例现状 单轨制、双轨制,二、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1.重婚 2.当事人为近婚亲 3.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婚龄理论争鸣

11、:无效婚姻是否具有可逆性?(二)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宣告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三)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之规定: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当事人为近婚亲-当事人的近亲属3.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4.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四)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1年(五)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1.须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2.启动无效婚姻宣告程序的途径:(1)请求权人提出申请(2)法院依职权主动监督婚姻效力3.审判程序根据婚姻

12、法解释(一)第4、9条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不允许上诉(一审终审)。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当事人可以上诉。,(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身份关系: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财产关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2.亲子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效婚姻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亲子关系,仍然适应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理论争鸣:无效婚姻所生子女是属于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三、可撤销婚姻 (第三讲)(一)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受胁迫如何理解胁迫?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了认定标准。(二)可撤销婚姻的撤

13、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三)申请撤销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四)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1年按照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五)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1.婚姻撤销的行政程序即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 婚姻撤销的诉讼程序即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程序。(可以上诉)(六)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之比较(一)相同点1.均违反了结婚的

14、实质要件2.在形式上均办理了登记3.法律后果相同;均自始无效,(二)区别1.法定事由不同。2.请求权主体不同。3.权力机关不同。4.请求权行使期间不同。5.程序不同。本章思考题:1.婚姻有效的要件有哪些?2.什么是事实婚姻?我国现行立法是如何规定事实婚姻效力的?3.何谓无效婚姻?其法定事由有哪些?4.何谓可撤销婚姻?其法定事由是什么?5.试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6.案例分析。见PPT下一张,案例分析: 2001年10月中旬,26岁甲男从广东务工回家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双方彼此印象很好。在乙父母的催促下,两家开始准备婚嫁事宜。甲提出要办理结婚登记,可是,乙只有18周岁。两家于20

15、01年12月15日举办了婚宴,并对外宣布二人结婚。此后,二人开始共同生活。问:(1)甲和乙之间是事实婚姻吗?为什么?(2)两人结婚登记后,乙发现甲已于2002年和一打工妹丙办理了结婚登记,甲的哪一个婚姻是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对该装无效婚姻予以撤销吗?(3)当丙发现甲和乙同居的事实后,认为甲隐瞒其婚姻状况,与自己登记结婚,属于欺诈行为,能否请求撤销她和甲的婚姻关系?,第三章 夫妻关系,第一节 夫妻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1.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2.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

16、务。3.夫妻人身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加以变更或消灭。二、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1.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2.夫妻姓名权3.夫妻人身自由权4.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度(一)夫妻财产制度概念亦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此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总和。狭义夫妻财产制度,一般不包括夫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我国规定婚姻法规定的是狭义的,有关夫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内容规定在离婚制度中。(二

17、)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类。1.法定财产制(1)概念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2)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夫妻共有财产的特点 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 从财产取得时间看,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从财产来源看,是双方或一方婚后所得,并且“所得”是指对财产权的取得,而并非必须对财产实际占有。 因夫妻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该平等权应当理解为: A.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

19、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B.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4)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5)我

20、国法定夫妻共有制与法定夫妻个人所有制的关系我国法定夫妻共有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婚后所得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我例外。分析案例:甲和乙于1998年结婚,2001年两人协议离婚。两人当时财产状况如下:甲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 用于婚后使用的电视机一台,乙写书所得稿酬5万元,乙婚后继承父亲房屋一套,甲炒股盈利2万元,乙的朋友1997年送给乙的电脑一台,乙婚后购买用于自己写作参考的书籍若干。,2.约定财产制度(1)概念是法定财产制的对称。是夫妻以合同确定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立法模式,属于自由式(任意性)约定模式。(2)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属于夫妻财产合同,该合同具有身份财产合同的性质。(3)

21、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所以,既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夫妻的部分财产。(4)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缔约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缔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约定的效力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对内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

22、所有的财产清偿。二、夫妻扶养义务三、夫妻相互继承权,案例分析: 王某大学毕业不久就自办了一家工厂,收入颇丰,对外承担无限责任,1994年他与兰某结婚,在结婚后的几年里,凭着王某的才干,家里有了很多储蓄。但2000年3月的一次决策失误,加上刚愎自用,生产上出现了巨大亏损。王某不甘心失败,为东山再起,他到处借钱,但收效甚微,不但原来的亏损未能弥补,而且欠下了更多的债。他知道工厂的末日到了,他不想让妻子与孩子从此过上穷日子,于是和妻子商量,夫妻二人于2002年2月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财产中,房子和家用设施归妻子所有,存款的90归妻子所有,个人使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其他财产为夫妻共

23、同所有。王某工厂严重亏损的事终于被一些债权人知道了,他们纷纷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兰某还债。此时,王某到外地躲债,兰某拿出夫妻财产协议,拒绝负担债务。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本章思考题:1. 夫妻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什么?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有哪些?2.什么是夫妻财产制?什么是法定财产制?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5.什么是约定财产制度?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有哪些?约定的 效力如何?,第四章 婚姻的终止(第四讲),第一节 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二、婚姻终止的

24、原因原因有二:配偶死亡、离婚(一)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配偶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1. 离婚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法律特征(1)离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2)离婚

25、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如何一方都可以提出)(3)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4)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5)离婚条件、程序具有法定性。(6)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2.离婚的分类(1)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这是以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思为标准所作的划分。(2)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行政离婚,又称为登记离婚。这是以离婚的法定程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3)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这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协议离婚包括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中的调解离婚。3.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2)原因不同。(3)请求权主体不同。(4)对行使请求权期间的限制不同。(5

26、)法律效力不同。第二节 登记离婚一、概念 又称为协议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采用登记离婚方式。,二、我国登记离婚的条件(一)双方当事人适格。 1.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合意。(双方自愿、一致)(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四)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三、我国登记离婚的程序(一)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7、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

28、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四、与登记离婚相关的几个问题(一)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法院不予受理。,(二)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对于财产、子女问题,有异议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提出诉请,由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二)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财产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3.精神病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4.双方都同意离婚

29、,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的;5.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6.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失踪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7.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8.婚姻不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夫妻要求离婚的;9.符合登记离婚条件,但当事人不愿登记离婚的。二、对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解婚姻法第32条第1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外调解,并非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三、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一)提起离婚诉讼 1.有管辖权的法院: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由原

30、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3)军人离婚法院管辖的情形 (4)涉外离婚法院管辖的情形,2.受理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二)诉讼中的调解 1.关于诉讼中调解解读调解主体:人民法院调解性质: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结果: 2.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1) 调解主体不同。 (2)程序性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 调解结果不同。(三)判决,四、对离婚诉讼的两项限制性规定(一)对男方离婚诉权的特别限制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

31、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诉权的特别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理论争鸣:对过错方的离婚诉权应否限制?五、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法定离婚理由概述 1.法定离婚理由概念 2. 法定离婚理由立法原则 国外有三种立法原则:有责主义、目的主义和破裂主义。 我国采纳破裂主义。,3. 法定离婚理由的立法模式国外可概括为三种:列举式、概括式和例示式。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的是例示式,即将概括性规定置于前面,后面再列举几种主要的理由。即:婚姻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

32、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我国的法定离婚理由 1.现行法律的规定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理论争鸣:“感情确已破裂”提法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提法,哪个更妥当? 2. 认定

33、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五讲)一、离婚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一)配偶身份丧失(二)再婚的自由(三)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终止(四)姻亲关系消灭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一)扶养义务的终止(二)配偶继承权的丧失(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析产)(1)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2

34、)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子女财产(3)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1)协议分割(2)判决分割3.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原则。(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需要的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4.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 (1)分割夫妻未共同生活情形下的共同财产。 两地分居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多得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已登记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分割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

35、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关于独资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

36、别处理: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B.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C.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份额的分割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

37、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关于投资性财产份额的分割 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4)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

38、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0岁18岁(入伍时实际年龄)52年100000521923元年20年(婚姻关系存续年)1923元3846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四)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1.对私产房屋的处理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和管理,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

39、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对公有房屋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

40、房屋的;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处理的原则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照顾无过错一方。 (3)处理方法3.对未取得最终产权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夫妻债务

41、的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1)夫妻共同债务概念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2)法律特征应具备两个特征:时间性,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目的性,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3)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

42、责任。 离婚时,债务已经到期的。,离婚时,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但共同债务尚未清偿的 婚姻法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时,债务尚未到期的2.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及处理(1)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是指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2)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43、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六)对妨害共同财产分割行为的处理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

44、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请求的时效:两年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第五节 离婚时的救济一、经济补偿请求权(一)经济补偿请求权概念是指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上补助的权利。(二)经济补偿的性质 是法律上的一种救助手段,即给予对家庭承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物质上的补偿。所以其不同于经济帮助请求权、也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

45、条件 1.须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 3.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四)经济补偿的数额,二、经济帮助请求权 (第六讲)(一)经济帮助的性质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法律上的一种救助手段。(二)经济帮助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三) 经济帮助的方法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概念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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