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家庭法,婚姻法,(一)基本原则,(二)结婚,(三)离婚,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婚姻登记,(四)继承,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2、一夫一妻制,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原则,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反对通奸、姘居;取缔卖淫。(1)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禁止重婚反对通奸、姘居;取缔卖淫。,*“包二奶” :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其他妇女并与之保持性关系的行为。,
2、*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结婚的条件,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结婚的禁止条件,(2)法律上:指定传染病(淋病、梅毒、爱滋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婚(母婴保护法),重症精神病未治愈的不得结婚,已治愈的,劝其不结婚。重症智力低下者,不得结婚。其他则由卫生部门解释。,(1)医学上:重症精神病,严重智力低下者;,离婚,(一)方式,(二)标准:感情确已经破裂,(三)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四)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离婚案例,范某(男)与贾某(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促合下,于1989年
3、结了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生一女孩。过了几年后,范某承包了一旅店当上了经理后,因事务繁忙常常不回家。后来在单位与某女秘书鬼混通奸,夫妻关系紧张。范某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贾某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范某从1995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向贾某和女儿交生活费。贾某靠自己的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的生活,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2002年3月范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某则坚决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范某因生意,带女秘书出去游玩欠债2万元,贾某为生活所欠债5000元。,离婚案例,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问题,1.本案中
4、法院准否范某和贾某离婚?为什么?,2.如判离婚,孩子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1.法院应判决范某和贾某离婚。2.对于孩子,应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可判决孩子给予其母亲贾某抚养。范某应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学习费用的一部分。在财产分割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则上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口所以,在本案中,可给贾某较多的财产。3.在范某、贾某分居期间,虽然双方都有债务,但其性质不同。范某所欠之债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付。而贾某所欠债务系为维持家庭生活需要所借,因此,属家庭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付。,继承法,(一)继承与继承权
5、,(二)遗嘱继承,(三)法定继承,继承发生的条件,(1)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继承权关系 (3)被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继承发生的条件,遗嘱,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要件,1、遗嘱人有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孙中山遗嘱,余因尽瘁国事
6、,不治家产。其所遗之书籍、衣物、住宅等,一切均付吾妻宋庆龄,以为纪念。余之儿女,已长成,能自立,望各自爱,以继余志。此嘱!孙文,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继承案例,王某李某夫妇育有儿名王山女名王水,李某2001年12月5
7、日去世,遗留有个人财产房屋4间,存款5万。李某儿子王山1999年因为车祸死亡,遗有一女王雪,其妻于2000年携女改嫁。王水在母亲去世后不久,也因病去世,遗有一子陈夏和一女陈冬。 问:李某的财产由谁继承?,继承案例,赵树刚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赵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赵全喜,用自己经商的收入建房5间,自成家庭;赵全喜前妻早丧,留下一子赵山;后妻任平,生子赵林。赵树刚的次子赵全兴已病故,妻子张平带儿子赵明星另嫁。今年初,赵树刚、赵全喜二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丧事完毕,发现赵树刚另有存款6万,留有公证遗嘱留给孙子,死者亲属们为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赵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赵树刚唯一子女,要求继承赵树刚的6万元款和房屋;任平认为赵玲是出嫁的女儿,不能回娘家分遗产,她系赵树刚的丧偶儿媳,因此遗产应由她和赵林继承。 问题:(1)该案中应当如何认定二人的死亡顺序?(2)赵玲是否有权继承赵树刚的遗产?为什么?(3)任平如何继承赵树刚的遗产?请说明原因。(4)赵明星和张平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可继承多少遗产?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