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的终止 一、夫妻一方死亡、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终止。 二、离婚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离婚,2011年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46.5万对夫妻劳燕分飞,办理了离婚手续,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离婚程序分: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 依解决方式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一、离婚有以下特征,第一、从主体看,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 第二、从时间看,必须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 第三、从程序看,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 第四、从条件看,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 第五、从内容看
2、,它有一系列法律后果。,二、离婚制度的沿革(一)历史上的几种离婚制度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1、禁止离婚主义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认为婚姻是神的意志,不能违背;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不符合道德;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所以不允许离婚。,2、 许可离婚主义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认为婚姻是契约,允许自由缔结,也应允许离异;夫妻是共同生活伴侣,应以敬爱为本,如夫妻情义消失,关系无法维持,应允许
3、离婚。许可离婚主义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大致经历 三个阶段:(1)专权离婚主义,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我国古代的“七出”(休妻)制度就是专权离婚主义的典型。 (2)限制离婚主义,只允许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即具体规定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 (3)自由离婚主义,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认为既然婚姻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历程,1、古代离婚 (1)出妻制度 汉朝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需要规定了“七出之条”、 “三不去”的条文;唐朝将“七出之条”、“三不去”列入律法;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基本沿袭唐律。“七出”的规定,都与家族有关:其一,不顺父母是逆德
4、的行为;其二,无子则无法承宗庙;其三,淫乱造成血统混杂;其四,嫉妒则会结怨增仇;其五,多言使家族失和;其六,有恶疾则不能奉祭祀;其七,盗窃是不义行为。,“三不去”是:其一,没有娘家可归的不能去;其二,与丈夫共守过父母三年丧的不能去;其三,曾跟丈夫共过患难而后富贵的不能去。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2)义绝制度:夫妻间及与相互亲属间的殴打、谩骂、杀害、通奸的行为。(3)和离制度: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4)呈诉离婚制度:由官府判决离婚。,2、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非常重视婚姻立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
5、、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对离婚原因作了或概括、或列举、或例示的规定。1980 年婚姻法使离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首先,确立了感情破裂原则,但在立法形式上仍属概括性的规定。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离婚条件上仍采取感情破裂原则, 但在立法形式上表现为例示主义的作法,使得法律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离婚的两个原则,一、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二、反对轻率离婚离婚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引起 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概述 (一)概念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
6、我国婚姻法中称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二)协议离婚特征1、主体合法的夫妻双方。2、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实质要件是对离婚问题形成合意,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二、离婚协议的形成,(一)自愿协商 (二)第三方介入1、第三人调解2、有关部门调解3、人民法院调解,(一)人身关系解除; (二)财产关系变更; (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三、离婚协议的内容,四、协议离婚的优势 (一)保护离婚自由。 (二)方式迎合私法精神,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权。 (三)更能保证离婚质量。 (四)节约司法资源。 (五)有利于社
7、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案例:甲女与乙男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母甲女生活,由乙男每月提供抚养费80元。后乙为出国而辞去工作并以无经济来源为由,停付抚养费。乙出国前为了感谢丙为其签证出了力,就将其在国内的所有财产(摩托车一辆,国库券、债券数千元)赠与丙。,1. 乙辞去工作,以无经济来为由是否可以不执行原离婚协议的义务? 2. 乙向丙的赠与是否有效? 3. 此案如何处理?,问:,案例:归国华侨李女士成功办结近四千万资产协议离婚,加拿大归国华侨李女士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与郑州某大学院长马先生结婚,婚后开办了几家公司,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创业,公司资产积累已近四千万,且在国内外拥有多处总价值近千万元的
8、房产。没想到的是,有了钱后的马先生忘记了当初的苦难岁月和海誓山盟,先是和家中的小保姆勾搭在一起,后来又多次到外边找小姐,最后居然私自转移公司1000多万元资金在外开办了另外一家公司,并且还包了二奶。一怒之下,李女士向其先生提出了离婚要求。 可李女士虽然听说马先生在外包有二奶,并且同居时间较长,但并没有确实可靠的证据;马先生转移公司资产一事也仅是李女士凭直觉做出的推测。为了确保合法权益,特请李律师进行调查。最终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两人各分一处,价值近四千万元的公司股份归李女士全部拥有。,协议离婚后1年内对财产分割可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
9、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汤姆克鲁斯有过三次婚姻经历,他深知婚前协议书的重要,也因对象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条件。当年他和妮可基德曼低调结婚前即有约在先,10年后两人分手,拥有3.6亿美元财产的阿汤哥,只给了妮可430万美元和两栋约值1050万美元的豪宅。 相对于妮可,阿汤哥对为他产下一女的凯蒂霍尔姆斯显得格外慷慨,他在婚前签下价值4000万美元的协议书,不论两人是否如期完婚,他都已为凯蒂和女儿苏瑞成立了15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如果两人离异,凯蒂还可拿到2500万美元的补偿。,威廉
10、与凯特已委托伦敦知名律师事务所草拟婚前协议,部分内容曝光。媒体指称,威廉现有约1300万英镑(1英镑约合10.8元人民币)资产,如女王伊莉莎白二世去世,他还可再继承2.9亿英镑遗产,如果离婚,凯特不能要求分走一半,但可获得丰厚的赡养费。协议中也提及子女监护权,孩子将归父亲威廉抚养,但凯特有权随时探访。至于凯特将不再拥有王室的“殿下”头衔,也不能继续居住在王室的宫殿,城堡,须另觅住宅。据传婚前协议附带保密条款,如果凯特对外泄漏露协议细节,将面对上百万英镑的巨额求偿。,裁判离婚,一、裁判离婚及其原则 (一) 裁判离婚的概念 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一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11、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有争议的离婚,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二、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一)婚姻感情确已破裂,1、含义:(1)矛盾冲突由来已久,感情不是尚未破裂;(2)积怨很深,彻底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破裂;(3)是无可挽回的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的或主观臆想的破裂。,2、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从四个面来判断夫妻的感情状况: (1)看婚姻基础看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思想条件、感情基础是什么情况。 (2)看婚后感情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情况。 (3)看离婚的原因离婚的事由,原告提出离婚的主
12、要依据,原、被告要离婚的理由不足或被否定,就可能调解修补、挽回,不准离婚。 (4)看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 以上四个方面因综合考察,不能草率从事。,案例: 原、被告于197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3月原告参军后,被告户籍即迁入原告家在此居住,双方经常保持书信来往。1979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81年12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吴建。原、被告从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原告在经营舞厅过程中,与一服务小姐关系暧昧,引起被告怀疑,双方为此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开始受到影响,但被告仍十分关心原告。1996年11月11日、18日,原告先后给被告写信承认错误,做了对不起被
13、告的事,希望被告谅解。1996年12月15日,原告向金堂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起诉后与仍与被告一同生活。 原告诉称:其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1996年3月始,被告开始无端怀疑其有第三者,且有不正当性关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因此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孩子吴建。 被告辩称:原、被告恋爱四年之久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17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原告从1996年10月与一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双方才产生矛盾。其间,原告向其认错,其也愿意谅解原告,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被告坚决反对离婚。,审理结果: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以上事实。认为,原、被告经人介
14、绍相识恋爱,相互了解四年以后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双方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后由于原告与一异性关系暧昧,双方才开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是诚意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因此根据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1997年1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不准原告吴明坤与被告肖桂清离婚。,案例: 妻子收情爱短信 丈夫要离婚,“五一”长假刚过,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王先生手举“缴获”的手机,径直来到法院,口口声声说手机能证实妻子李某红杏出墙,并要
15、求离婚,但最终其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来,“五一”晚上,王先生闲来无事,坐在自家客厅沙发上看电视。突然,一阵手机短信铃声响起,王先生一看是妻子李某放在茶几上的手机发出的。当时李某正巧在厕所,王先生灵机一动,顺手抄起手机,翻开短信。结果吓了他一跳,原来是一条情爱短信,从短信内容看,发送短信的人与李某的关系非同一般。再翻阅以往的短信,王先生发现手机内储存着好几条情爱短信,而且都是同一个号码发出的。经询问,妻子李某说这是单位一个女孩子开的玩笑,不必当真。但王先生晚上却辗转反侧,夜不成寐。于是悄悄起身,拿起李某的手机,按照短信发出的号码,将电话打过去,接听的是一个带着睡意的男人声音。王先生
16、据此认定妻子李某有外遇,立即把熟睡的李某推醒,双方吵闹成一团。 在法庭上,李某大呼冤枉,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离婚。对于手机短信内容,她解释说是男同事开玩笑过了头,自己因为不会使用短信功能,所以该短信内容没有删除。同时,不希望男同事出庭做证,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在同事中无法相处。,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因为手机号码完全可能被人误发或恶作剧,仅凭几条情爱短信,并不能说明妻子红杏出墙,王先生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3.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
17、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包二奶” 现象,根据“
18、包二奶“者的妻子所受到的损害,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在财产分割上主张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要求多分,以对其损害进行补救。“包二奶”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对其损害进行补救。对符合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其重婚罪。,(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
19、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丈夫或妻子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虐待和遗弃 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案例:,齐元良与谢家玲相识不久成婚,生有一子,现年9岁。谢家玲性格内向,温柔娴淑,承担了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
20、义务。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外是谦谦君子,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2000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促齐元良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拒不同意。气急败坏的齐元良便拿起事先准备的木棒,对谢大施淫威,进行毒打。谢大呼救命,当邻居赶来时,谢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却拂袖而去,由
21、邻居送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谢家玲为3级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谢家玲请求,县政府给予齐元良开除公职、唐云燕记过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侦查后,县检察院以齐元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适用此条款
22、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第三,经过调解无效。,案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恋爱,199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第二年原告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经济开支等发生意见分歧,夫妻关系逐渐冷淡。1996年原告单位同事转托被告帮助解决子女的工作问题,被告未予应允。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甚至相互扭打,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1997年4月 ,原告在隔墙的玻璃上贴上
23、报纸,影响被告家庭成员的房间采光,致使原告与被告及家庭成员再次发生纠纷,互相殴打。后来双方单位、居委会和当地派出所出面调解,但双方未和好。原告于1998年4月携女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2001年4月,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生活,无任何往来,且经济分开。被告不同意离婚。,(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
24、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1、该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下落不明;2、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2年。,4、对离婚诉权的限制,(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A 现役军人是指具
25、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战士。B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的一方,如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该项特别规定。C 现役军人不同意与其非军人的配偶离婚,如没有重要理由,应调解不准离婚,如确已感情破裂,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法院应通过军人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准予离婚。但应慎重,严格掌握。如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婚家庭,则依法追究第三者刑事责任。,案例:原告丁某(男)机关干部 ,被告李某(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有两个孩子
26、,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恋爱期间,被告表示会善待原告的两个孩子。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的两个孩子怎么看都不顺眼,非打即骂。孩子背后向父亲哭诉。被告得知后,恼羞成怒,对孩子发展成虐待。使原被告夫妻关系严重恶化。虽经双方单位领导 、同事劝解 ,关系未能缓和,原告于2001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结合上述规定,你认为应如何处理?,(2) 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从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27、的特殊保护。,适用时应注意:(1)这一特殊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而在特定时间内对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作一定的限制。(2)女方在上述三个时期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这是因为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往往多是因为自身或者婴儿受到损害而迫不得已提出,法院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如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等情况。 (4)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
28、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离婚的法律后果,一、身份关系 (一)配偶身份 (1)再婚的权利和自由 (2)相互扶养义务的终止 (3)相互继承权利的消灭 (4)婚亲关系的消灭,(二)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一般原则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2、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扶养为原则。(2)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变更,4、对子女的
29、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财产关系,(一)离婚后的共有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财产分割要把握以下三点: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
30、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有效期间,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的)所得的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已经取得和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给予一方的除外);(五)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过错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1、;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如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等情况,咨询案例:,我老公经常在家里施行家庭暴力,要不是为了孩子我早跟他离婚了,我忍受了那么多年真的是到了极限了,现在孩子也愿意跟我一起过,那我想跟老公离婚,我想他施行家庭暴力是他的错,所以我想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不可以少分一些给他?,共同债务的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32、夫妻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
33、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多选题: 甲乙离婚时,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的有。,A. 为乙看病所借2000元;,B. 借款3000元,由甲携款去购电视机,路上被小偷盗去;,C. 甲为资助26岁的弟弟出国所借3000元;,D. 为修房子所借1000元;,E. 为甲父办丧事所借1000元;,F. 为岳父母修房子所借1000元;,G. 为资助甲与前妻所生女儿上大学所借1000元。,离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子女抚育费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4、。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18岁为止。16以上不满18岁有其劳动收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可停止。 (3)子女抚育费的变更根据父母给付能力和正当理由、特殊情况增加。,张某与王某与1999年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张飞。两人于2008年离婚,儿子随母亲一起生活,张某每月给付400元生活费。2009年12月10日张飞在学校无故将同学眼睛打伤,治疗花费了3万元医疗费。王某是一环卫工人,每月仅有一千元的收入,无力赔偿巨额医疗费。问:张某有赔偿责任吗?,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
35、,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综合案例: 如何进行财产处理和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某甲(男)与某乙(女)经人介绍于198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81年生一女儿。1989年,某甲当上经理后,与女秘书通奸,使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某甲遂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乙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某甲甚至带女秘书到家里来鬼混,某乙还是不同意离婚。某甲从1990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向某乙和女儿交生活费。某乙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
36、,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 1992年某甲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某乙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坚持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某甲借债3000元,某乙借债2000元。问:1、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离婚,女儿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分析 法院应判决某甲与某乙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项的规定,某甲与他人通奸、姘居,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某甲和某乙又分居3年,某甲又一次提出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如果女儿没
37、有意见,应判决女儿随某乙生活,因为某乙长期与女儿共同生活,而某甲不尽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并且其与女秘书通奸、姘居,说明其思想品德不良,不适合与女儿共同生活。由于女儿已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征求她的意见。如果判决某乙与女儿共同生活,应判决某甲承担女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 关于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思的规定,原则上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所以,在财产分割时,应给某乙较多的财产。 某甲与某乙分居期间,虽然双方都有债务,但其性质不同。某甲所负之债系其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付。而某乙所欠债务系为维持家庭生活需要所借,因此,属家庭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