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管理 办法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 目的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 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 监事( 监事会 主席)、子公
2、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三、 适用范 围 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 产生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 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 身体建康,有足 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 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 董事会、 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3、理人员必须具备 的其他条件。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情形的人员; (二)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 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 董事会、 监事会认为 不宜担任外派董事、 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 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 定选举、委派董事、 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七、 外派董事
4、、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一)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按公司干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由公司党委确定人选,由政 工部将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处。 (二) 外派董事、 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处代表本公 司与被委派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承诺书,并由董事 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委派或推荐文件, 经董事长签发后发往派驻公司。 属于本公司委派人员的可以直接在派驻公司任职;属于本公司推荐 人员的,派驻公司 应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将本公司推荐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提交派驻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选举
5、 、聘任。 (三) 外派董事、 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按派驻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一 般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四) 因外派董事、 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被委派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本 公司决定中止其任期的,按照委派时履行的程序做出撤销委派其职 务的决定,由本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负责及时向其任职的派驻企业出 具要求变更的函。 (五) 变更外派董事、 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须按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 重新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八、 事先授 权制度 (一) 外派董事、 监事实行“ 事先授权制度”。即子公司董事会
6、、 监事会 在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 派出的董事、监事需确定一人,在接到会 议通知的 2 个工作日内负 责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经济管理部,并草 拟议案,按公司规定的审 批权限提交公司相应的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其中,气体子公司的相关 议案须经气体中心审核后提交经济 管理部,审议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给派出董事。外派董事、监 事必须依据公司相应机构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除召 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以外,外派董事、监事在知悉上述重 大事项发生时,应立即向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层报告。 (二)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在派驻企业经营中,
7、 发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时, 应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 (三) 除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允许在 事后按规定的汇报程序向公司汇报自己的表决态度。 九、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 外派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外派董事主要职责: 1. 应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 力管理好被投资公司。 2. 出席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 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3. 派出董事应及时将被投资
8、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 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层。 4. 调查、了解被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实现公司对被投 资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派出董事每年至少要到任职单位进行一 次实地调查,全面了解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管理等 运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5. 参与派出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及考核方案的制订。 外派监事主要职责: 1. 检查派驻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 对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 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2. 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
9、议。 3. 被投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4. 参与派出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及奖惩方案的制订。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 按派驻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所列的岗位职责在派驻公司开展工 作。应当勤勉尽责,努力完成在派驻公司各自岗位上的任务。 2. 在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3. 有责任及时向我方董事、监事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企业经 营的重大事项。 (二)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1. 有权获知公司对被派驻公司的战略意图、长短期的经营 及财务 规划、 财务状况等资料。 2. 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对派驻公司的投资及经营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3. 有权
10、行使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赋予的其他职权 。 (三)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在 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越权。 2.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挪用派 驻公司的财产。 3.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 杭氧股份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派驻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自己或他人牟取 利益。 6. 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 派
11、驻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派 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派驻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7. 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 离职使公司利益受到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且外派董事、 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10. 外派董事、 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 议决议 交公司经济管理部统一归档备案。 十、 定期述 职及考 评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以 书 面形式进行年度述职,对于兼任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年度 述职报告中详细报告兼职情况,公司将根据上述人 员的年度述职情况对其进行考 评。 十一、 附 则 (一)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