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建筑工地意外死亡,赔偿责任由谁担?【案情简介】2011 年 8 月 1 日 23 时许,在浙江某建筑工地做木工的朱某,一边拿着手机打电话,一边走出工地临时宿舍。直到次日早晨,同宿舍员工发现他不在,四处寻找,至当日下午 4 点多才在该施工大楼安装中央空调管道井地下室发现其尸体。事发后,经当地派出所民警现场勘查,认定朱某系意外坠楼死亡,并非在上班工作中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为此,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同意补偿 10 万元。而朱某亲属认为,因该建筑施工大楼管道井口没有安全防护围栏,存有事故隐患,才导致朱某坠楼身亡。且事发后 10 多个小时才被发现,失去了最佳施救时机。他们认为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
2、任,因此,要求该施工单位赔偿 120 万元。【处理经过】双方协商未果,死者亲属多次到建筑工地论理,到信访部门投诉。为了妥善处理这起意外死亡案件,有关部门会同人民调解组织,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因双方对本案意外死亡事故的性质认定存有异议,调解过程颇费周折。调解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向朱某家属作了认真仔细的分析,将依法应当赔偿项目按规定标准逐一进行计算,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施工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 40.2 万元,此案了结。【案例评析】本案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据民警现场勘验调查,死者并非因工死亡,应当按照非因工死亡处
3、理。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此,死者亲属不应提出过高要求,因为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本人应当承担该事2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只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受害人尽管属于非因工死亡,但用人单位难逃其咎。经调查核实,该建筑工地施工大楼管道井口没有安全防护围栏,夜晚没有照明,存有事故隐患,才导致朱某不慎坠落意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
4、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相对而言,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根据民警调查笔录,事发后该建筑施工单位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才用木板将管道井口围上。另据朱某同宿舍工友反映,临时宿舍外的走廊上没有照明灯。由此可见,死者家属所言符合客观事实,该建筑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确实存在事故隐患。因此,尽管该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应当在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由该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本案调解经过说明,由于许多当事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增加了调解难度。调解人员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和劝导工作,才能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附注:本文原载 2011 年第 11 期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原中国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