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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一线夜班排班管理的补充规定201611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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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医疗一线夜班排班管理的补充规定为加强我院医疗一线夜班排班管理,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在我院医师值班制度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如下:一、符合下列二种情形,不安排一线夜班:1、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规定不值夜班情形的、或休病假的医师,不得安排夜班。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男性年满 55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不安排值一线夜班。二、符合下列情形,科室可予适当照顾,酌情减少值医疗一线夜班次数。1、男性年满 45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2、孕妇。 三、属于要求照顾而减少一线夜班或不值一线夜班的,应按程序审批,并纳入绩效管理。1、

2、 应参照我院要求,提供相关病历材料,由科室主任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医务科备案。2、不值一线夜班的,只发放当月效益工资的 60%;少值一线夜班的,与科内平均值一线夜班数相比,每少 1 次/月,扣发 10%的效益工资,直至扣发 40%。四、本规定自 2016 年 11 月起执行。参考文件:1、劳动法第 63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1) 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

3、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2)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3)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 1 个月至 2 个月。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第七条规定,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 22 点至次日 6 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因此,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可以申请不值夜班单位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原则上应当安排符合其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的工作 根据这一精神,一般高龄员工单位都会考虑到如果长期让其值夜班可能存在的一些劳动风险,一般都不会安排值夜班 另外就是怀孕期的孕妇,一般也不会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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