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机电事故统计、分析、追查制度办法标准第一节 机电事故汇报第一条 机电事故一旦发生,现场人员、 班组长、安全员、跟班队干或机电事故单位值班队干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修,发生人身事故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第二条 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作好记录,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时,矿调度室要及时通知机电部、安检科;发生二级以上机电事故时,矿调度室要及时通知机电部、安检科,并向有关矿领导汇报;向上级汇报按照公司有关文件或制度执行。第三条 对不及时汇报机电责任事故的, 罚责任单位 500 元,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队长各罚 200 元;对隐瞒事
2、故不报或掩盖事实真相的, 罚责任单位 2000 元,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队长各罚 500 元。第二节 分析追查职责第一条 发生二级以上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时,由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组织,机电部、安检科、 调度室及机 电事故责任单位共同第一时间派人到事故现场查看事故情况,并及时召开事故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分析、处理。第二条 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由机 电部科长组织机电部、安检科、调度室及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追查,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处理。第三条 凡是发生机电事故或机电影响时间的(含损坏机电设备) ,责任单位均要进行事故追查,大事故不隔天,小事故不隔班,并将报告材料及时
3、报送机电部。不及时报送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值班队干)各罚款 300 元,凡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各 500 元。报告材料没有队长(书记或值班队干)签字、盖章的,按隐瞒不报论处。第四条 发生机电事故的责任单位,必 须组织值班队干、跟班队长、事故责 任者和发生事故时在场的有关人员按时参加事故分析追查;发生二级以上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时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必须参加。对不按时参加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各200 元,每缺席 1 人罚 100 元,并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第五条 事故追查分析的 组织者有权决定并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及需要参
4、加会议的其它单位和人员,缺席 1 人罚 100 元。与会人员必须如实调查或反馈事故真相,否则罚款 500 元/人。第六条 机电部对烧毁电机 30kW 以上的、设备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机电事故均要进行事故追查分析,并做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机电部会同调度室等单位对辅助队影响生产 4 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采掘队影响 8 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均要进行事故分析,并做出处理意见。第三节 追查分析内容第一条 机电制度是否健全。第二条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第三条 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第四条 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第五条 司机是否持证上岗、违反操作规程。第六条 日 常 检 查 维 护 是 否 到 位 及 严 格 落 实 检 修 检 查 制 度 等 。第四节 分析追查处理第一条 事故分析处 理要按照“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 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进行。第二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按照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并报经有关矿领导批复。第三条 对事故追查后,负责组织追查的科室要及时将追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在调度会上通报,并有完整的资料存档。第四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事故追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执行。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升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