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建三局项目全额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全 局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管 理 , 提 高 项 目 管 理 水 平 , 根 据局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项 目 承 包 是 企 业 内 部 责 任 承 包 , 采 用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的 形式 。 第 三 条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的 原 则 : 目 标 控 制 、 基 数 合 理 、 抵 押 承 包 、确 保 上 缴 , 节 约 嘉 奖 , 超 支 受 罚 。第 四 条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实 行 全 面 责 任 承 包 , 实 施 指 标 控 制 , 具 体 指标
2、及 奖 罚 办 法 应 在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状 中 明 确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局 属 各 施 工 生 产 单 位 及 所 承 接 的 所 有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等 施 工 项 目 。第二章项目承包管理职责第 六 条 公 司 ( 分 公 司 ) 与 项 目 的 关 系1、 项 目 经 理 部 是 公 司 ( 分 公 司 ) 派 出 管 理 工 程 项 目 的 一 次 性 管 理机 构 , 项 目 与 公 司 ( 分 公 司 ) 之 间 既 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又 有 经 二 手 济 合同 关 系 。2、 项 目 经 理 是 公 司 (
3、分 公 司 ) 在 工 程 项 目 上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受 ( 分 )公 司 经 理 委 托 , 履 行 ( 分 ) 公 司 与 业 主 签 订 的 合 约 , 对 项 目 施 工 的 全 过程 、 全 方 位 负 责 ,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委 托 代 理 的 关 系 。第 七 条 公 司 ( 分 公 司 ) 的 职 责1、 编 制 项 目 管 理 规 划 大 纲 , 并 审 核 ( 批 ) 项 目 编 制 的 项 目 管 理 实施 规 划 。2、 选 聘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项 目 经 理 , 组 建 精 干 、 高 效 的 项 目 管理 班 子 。
4、3、 建 立 项 目 成 本 测 算 体 系 , 公 平 、 合 理 地 测 算 项 目 承 包 基 数 , 并组 织 签 订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4、 提 供 项 目 所 需 的 主 要 材 料 、 机 械 设 备 、 周 转 料 具 、 资 金 等 生 产要 素 。4、 协 调 项 目 与 项 目 之 间 、 项 目 与 外 部 之 间 的 关 系 , 为 项 目 生 产 创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5、 为 项 目 办 理 或 提 供 施 工 生 产 必 备 的 法 律 手 续 和 相 关 资 料 。26、 对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 安 全
5、 、 进 度 、 成 本 等 进 行 指 导 与 监督 。 7、 及 时 组 织 或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 并 根 据 审 计 结论 和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进 行 兑 现 。8、 负 责 项 目 的 回 访 与 保 修 工 作 。第 八 条 公 司 ( 分 公 司 ) 的 权 限在 项 目 管 理 上 , 公 司 ( 分 公 司 ) 是 管 理 中 心 , 项 目 是 执 行 中 心 ,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权 利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实 施 集 中 控 制 。1、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及 分 包 合 同 一 律
6、 由 公 司 经 理 (或 其 委 托 人 )签 订 ,并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统 一 管 理 。2、 公 司 的 所 有 财 产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流 动 资 产 ( 如 周 转 材 料 、 工 具 、用 具 、 行 政 办 公 用 品 等 ) 及 其 他 财 产 ( 如 临 建 等 ) 所 有 权 属 于 公 司 , 其购 置 、 调 动 、 转 让 、 租 售 统 一 由 企 业 按 相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决 定 。3、 行 使 对 人 的 管 理 权 ,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职 务 的 任 免 , 工 资 及 福 利 待遇 的 升 降 , 岗 位 的 调
7、 动 等 。4、 对 施 工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主 要 材 料 、 大 宗 材 料 统 一 进 行 采 购 。5、 对 施 工 项 目 的 资 金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 调 剂 使 用 。6、 对 施 工 项 目 所 需 的 各 类 机 械 设 备 、 周 转 料 具 等 统 一 采 购 、 调 度使 用 ,项 目 经 理 部 不 得 自 购 , 不 得 滞 留 。7、 按 照 项 目 劳 务 需 求 计 划 , 组 织 劳 务 招 标 并 选 择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8、 对 项 目 各 项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 指 导 。9、 对 项 目 各 项 业 务
8、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和 指 导 。第 九 条 项 目 经 理 应 按 照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的 要 求 履 行 职 责 , 其职 责 包 括 :1、 代 表 企 业 实 施 施 工 项 目 管 理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 地 方 政 府 的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方 针 、 政 策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 执 行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 维 护 企 业的 合 法 权 益 。2、 履 行 “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 规 定 的 任 务 。3、 组 织 编 制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规 划 。4、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生 产
9、 要 素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和 动 态 管 理 。5、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并 组 织 实 施 。36、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与 企 业 管 理 层 、 劳 务 作 业 层 、 协 作 单 位 、 发包 人 、 分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的 协 调 , 解 决 项 目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7、 按 “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 处 理 项 目 经 理 部 与 国 家 、 企 业 、 分包 单 位 以 及 项 目 职 工 之 间 的 利 益 分 配 。8、 接 受 并 协 助 企 业 进 行 项 目 检
10、查 、 评 价 和 评 奖 申 报 。第 十 条 项 目 经 理 的 权 限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照 公 司 ( 分 公 司 ) 授 权 范 围 、 时 间 和 内 容 行 使 职 权 。项 目 经 理 在 其 承 包 的 施 工 项 目 中 具 有 以 下 权 限 :1、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与 建 设 单 位 及 其 它 有 关 单 位 洽 谈 业 务 , 签署 与 项 目 生 产 有 关 的 业 务 性 文 件 ( 不 包 括 具 有 重 要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的 文 件 ) 。2、 参 与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的 组 建 , 提 出 项 目 一
11、 般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 并 经公 司 ( 分 公 司 ) 审 核 后 予 以 聘 用 。3、 在 公 司 ( 分 公 司 ) 授 权 范 围 内 , 项 目 经 理 对 项 目 人 员 月 度 工 资 、奖 金 有 建 议 权 ; 负 责 对 项 目 成 员 进 行 考 评 , 根 据 考 评 结 果 , 对 有 功 人 员 ,经 公 司 ( 分 公 司 ) 批 准 后 进 行 嘉 奖 ; 对 考 评 不 合 格 者 , 有 权 进 行 经 济 处罚 , 必 要 时 可 将 其 退 回 公 司 ( 分 公 司 ) 。4、 协 助 公 司 ( 分 公 司 ) 选 择 劳 务 作 业 队
12、 伍 。 根 据 劳 务 合 同 , 对 不符 合 项 目 施 工 生 产 要 求 的 劳 务 队 伍 , 有 权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并 与 公 司 ( 分 公 司 )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后 , 有 权 辞 退 出 场 。5、 可 受 公 司 (分 公 司 )委 托 自 行 负 责 特 殊 材 料 、 零 星 材 料 和 应 急 材料 的 采 购 ; 对 公 司 ( 分 公 司 ) 采 购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大 宗 材 料 具 有 监 督 权 ;远 离 公 司 ( 分 公 司 ) 300Km以 上 的 项 目 可 受 公 司 ( 分 公 司 ) 委
13、托 进 行 各种 材 料 的 采 购 。6、 对 进 入 项 目 的 材 料 、 设 备 、 周 转 料 具 等 有 权 进 行 合 理 调 配 、 组合 和 使 用 。7、 对 项 目 一 般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技 术 方 案 组 织 编 制 或 审 批 , 具 体要 求 可 参 照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8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总 目 标 和 阶 段 性 要 求 , 有 权 对 工 程 进 度 进 行 检 查 和调 整 。9、 与 公 司 ( 分 公 司 ) 各 职 能 部 门 签 订 横 向 合 同 后 , 当 其 违 约 时 ,4有 权 进 行 索 赔 。 其
14、 经 济 纠 纷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经 理 负 责 调 解 和 裁 定 。10、 按 照 项 目 经 理 的 资 历 、 素 质 和 水 平 , 可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根 据需 要 授 予 其 它 权 力 。第三章项目承包责任指标第 十 一 条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是 明 确 项 目 与 公 司 ( 分 公 司 ) 责 、权 、 利 关 系 , 规 定 项 目 班 子 在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的 工 作 目 标 和 具 体 工 作 要 求的 指 令 性 文 件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开 工 前 , 公 司 ( 分 公 司 ) 必 须 与 项
15、目 签 定 全 额 承包 责 任 书 。 因 特 殊 原 因 致 使 责 任 书 的 内 容 不 完 整 时 , 可 在 相 关 内 容 确 定后 签 定 补 充 条 款 。第 十 三 条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牵头 拟 订 , 经 公 司 ( 分 公 司 ) 经 理 和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 生 效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开 工 前 必 须 合 理 确 定 项 目 承 包 各 项 指 标 , 并 在 项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中 明 确 , 作 为 项 目 考 核 与 兑 现 的 依 据 。第 十 五 条 项
16、 目 承 包 责 任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成 本 、 质 量 、 安 全 、 工期 、 文 明 施 工 、 环 保 、 CI形 象 、 结 算 及 收 款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第 十 六 条 工 程 质 量 指 标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质 量 部 门 拟 定 , 公 司( 分 公 司 ) 经 理 审 批 。1、 基 本 要 求 : 所 有 类 型 的 工 程 必 须 确 保 工 程 一 次 交 验 合 格 率 100%,工 程 整 体 质 量 评 定 达 到 优 良 等 级 。 若 业 主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特 殊 要 求 , 也 应在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17、书 中 明 确 。2、 奖 罚 规 定 : 工 程 质 量 指 标 按 月 度 奖 金 和 工 程 完 工 兑 现 两 部 分 进行 控 制 。 月 度 工 程 质 量 指 标 达 不 到 优 良 , 应 扣 除 月 度 奖 的 10%。 工 程 完工 后 ,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优 良 等 级 或 业 主 指 定 的 质 量 评 定 等 级 , 兑 现 时 扣除 兑 现 奖 的 10-30%。第 十 七 条 安 全 生 产 指 标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安 全 部 门 拟 定 , 公 司( 分 公 司 ) 经 理 审 批 。1、 基 本 要 求 : 必 须 杜 绝 死 亡
18、和 重 伤 事 故 , 严 格 控 制 工 伤 频 率 , 保持 安 全 生 产 的 正 常 秩 序 。2、 奖 罚 规 定 : 发 生 一 起 轻 伤 事 故 , 扣 除 主 管 工 长 和 项 目 经 理 当 月奖 金 的 10%; 发 生 一 起 重 伤 事 故 , 扣 除 主 管 工 长 和 项 目 经 理 当 月 奖 金 的50%, 以 及 项 目 最 终 兑 现 奖 的 30%。 ;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 除 按 局 有 关 规 定 执行 外 还 应 扣 除 项 目 经 理 部 当 月 奖 金 , 以 及 项 目 最 终 兑 现 奖 的 50%。5第 十 八 条 工 期 进
19、度 指 标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生 产 部 门 拟 定 , 公 司( 分 公 司 ) 经 理 审 批 。1、 基 本 要 求 : 必 须 确 保 公 司 ( 分 公 司 ) 与 业 主 在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所 约 定 的 工 期 目 标 的 实 现 , 同 时 要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合 理 安 排 工 期 ,提 高 企 业 信 誉 , 保 障 正 常 的 生 产 秩 序 。2、 工 期 指 标 按 工 程 量 和 形 象 进 度 进 行 考 核 , 月 度 工 期 指 标 达 不 到规 定 的 要 求 , 应 扣 减 当 月 奖 金 。 当 工 程 整
20、体 形 象 进 度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时 ,应 相 应 扣 减 兑 现 奖 。第 十 九 条 文 明 施 工 指 标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生 产 部 门 拟 定 , 公 司( 分 公 司 ) 经 理 审 批 。1、 基 本 要 求 : 项 目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积 极 创 建 优 良 施 工 现 场 。2、 项 目 经 理 部 达 不 到 现 场 创 优 指 标 的 , 应 相 应 扣 减 月 度 奖 和 兑 现奖 。第 二 十 条 成 本 降 低 指 标1、 基 本 要 求 : 项 目 承 包 基 数 确 定 后 , 项 目 经 理 部 在 努 力 完
21、 成 质 量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 等 承 包 责 任 指 标 的 同 时 , 应 搞 好 成 本 降 低 工 作 。2、 项 目 成 本 降 低 必 须 达 到 项 目 承 包 额 的 3%以 上 。3、 项 目 成 本 降 低 指 标 的 奖 罚 : 项 目 月 度 奖 按 项 目 成 本 降 低 额 的 30%计 提 控 制 发 放 。 项 目 完 工 兑 现 时 , 按 项 目 超 降 低 成 本 ( 即 项 目 累 计 成 本降 低 额 超 过 项 目 承 包 额 3%的 部 分 ) 的 10-30%进 行 兑 现 。第 二 十 一 条 上 交 款 指 标 : 项 目 经 理
22、 部 必 须 按 照 承 包 责 任 书 规 定的 上 交 比 例 根 据 当 月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计 算 各 项 上 交 费 用 。 项 目 完 工 并 与业 主 办 理 工 程 结 算 后 , 公 司 ( 分 公 司 ) 预 算 部 门 应 相 应 办 理 项 目 内 部 承包 结 算 , 扣 除 规 定 比 例 上 交 款 后 作 为 项 目 承 包 收 入 。第 二 十 二 条 结 算 及 收 款 指 标1、 基 本 要 求 : 项 目 经 理 是 负 责 收 取 项 目 施 工 工 程 款 项 的 直 接 责 任者 , 项 目 必 须 按 公 司 ( 分 公 司 ) 与
23、业 主 签 定 承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收 取 工 程 款 项 , 并 办 理 工 程 结 算 。2、 奖 罚 规 定 : 具 体 奖 罚 办 法 参 照 中 建 三 局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四章项目全额承包基数的测算第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基 数 是 指 以 工 程 施 工 图 预 算 为 基 础 ,将 与 项 目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并 项 目 部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成 本 和 费 用 进 行 测6算 , 并 考 虑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确 定 的 一 个 由 项 目 承 包
24、 的 数 额 。 工 程 量 增减 变 化 时 , 承 包 基 数 按 比 例 调 整 。第 二 十 四 条 承 包 基 数 确 定 的 工 程 总 价 和 上 交 比 例1、 标 准 总 价 : 即 按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当 期 价 格 ,按 该 类 工 程 法 定 取 费 标 准 计 算 的 施 工 图 预 算 造 价 。2、 实 际 总 价 : 即 按 分 公 司 与 业 主 签 定 的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合 同 价和 合 同 中 明 确 的 取 费 要 求 计 算 的 预 算 造 价 。3、 上 交 款名 义 上 交 款 =标
25、 准 总 价 -承 包 基 数实 际 上 交 款 =实 际 总 价 -承 包 基 数4、 上 交 比 例名 义 上 交 比 例 =( 1-承 包 基 数 /标 准 总 价 ) 100%实 际 上 交 比 例 =( 1-承 包 基 数 /实 际 总 价 ) 100%5、 名 义 上 交 比 例 是 为 了 便 于 各 项 目 处 于 同 一 起 跑 线 上 进 行 横 向 比较 。 通 常 情 况 下 各 地 区 项 目 的 名 义 上 交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一 类 地 区 : 26-32%, 包 括 北 京 、 深 圳 地 区 ;( 2) 二 类 地 区 :
26、24-30%, 广 东 地 区 ;( 3) 三 类 地 区 : 22-28%, 包 括 浙 江 、 湖 北 ;( 4) 四 类 地 区 : 20-26%, 包 括 河 南 、 陕 西 、 重 庆 、 上 海 、 江 苏 、安 徽 、 山 东 等 。实 际 上 交 比 例 是 项 目 进 行 成 本 核 算 、 考 核 与 兑 现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承 包 基 数 测 算 准 确 与 否 是 关 系 到 项 目 全 额 承 包能 否 顺 利 进 行 的 重 要 环 节 。 项 目 承 包 基 数 必 须 科 学 、 准 确 。 严 禁 不 作 测算 , 随 意 确 定 上
27、 交 比 例 的 做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承 包 基 数 测 算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预 算 部 门 牵 头 ,技 术 、 财 务 、 材 料 、 机 械 、 劳 资 、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等 相 关 部 门 及 项 目 予以 协 助 。 承 包 基 数 应 于 项 目 承 包 责 任 书 签 定 前 确 定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 如“ 三 边 ” 工 程 等 , 暂 时 无 法 确 定 的 , 可 根 据 类 似 工 程 测 算 资 料 暂 定 上 交比 例 , 待 条 件 具 备 时 重 新 测 算 调 整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承 包
28、 基 数 的 测 算 应 慎 重 、 合 理 ,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1、 承 包 基 数 测 算 以 内 部 施 工 预 算 和 项 目 管 理 规 划 大 纲 为 基 础 ;2、 承 包 基 数 不 包 括 投 标 风 险 和 市 场 风 险 , 但 必 须 包 括 管 理 风 险 和 技术 风 险 ;73、 承 包 的 费 用 必 须 是 预 计 项 目 直 接 发 生 的 , 且 便 于 成 本 核 算 ;4、 在 公 司 ( 分 公 司 ) 与 项 目 研 究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原 则 及 时 确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承
29、 包 基 数 测 算 的 依 据1、 经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2、 施 工 图 预 算 及 工 料 分 析 ;3、 当 地 劳 动 力 工 资 水 平 及 物 价 水 平 ;4、 内 部 料 具 租 赁 价 格 ;5、 内 部 机 械 租 赁 价 格 ;6、 当 地 材 料 价 格 ( 含 内 部 砼 价 格 ) ;7、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劳 动 力 、 周 转 料 具 、 机 械等 需 用 量 计 划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应 在 项 目 或 企 业 进 行 核 算 的 费 用 范 围 应 严 格 进行 区 分 。1、 在 项 目 进
30、行 核 算 的 费 用 应 是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生 产 费 用 ,其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施 工 过 程 中 耗 费 的 构 成 工 程 实 体 或 有 助 于 工 程 形 成 的直 接 费 ( 包 括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使 用 费 、 其 它 直 接 费 ) 和 项 目 经 理部 为 组 织 和 管 理 施 工 所 发 生 的 部 分 管 理 费 ( 如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 奖金 及 招 待 费 、 试 验 费 等 ) 。2、 项 目 职 工 所 发 生 的 探 亲 费 、 借 调 费 应 收 公 司 ( 分 公 司 )
31、核 算 。项 目 职 工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 住 房 公 积 金 、 养 老 统 筹 金 、 住 房 补 贴 、 工 会费 、 教 育 经 费 等 已 按 规 定 计 提 , 也 应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进 行 核 算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承 包 基 数 测 算 方 法1、 直 接 法 : 即 对 于 能 直 接 计 算 预 测 各 项 成 本 费 用 投 入 情 况 的 费 用项 目 , 按 照 预 计 投 入 数 量 和 预 测 单 价 直 接 计 算 的 方 法 。 如 人 工 费 、 机 械费 、 管 理 费 等 的 测 算 。2、 间 接 法 : 即 对
32、 于 直 接 计 算 有 困 难 的 费 用 项 目 , 可 采 用 先 计 算 预计 成 本 降 低 额 , 再 与 预 算 收 入 进 行 比 较 确 定 预 计 投 入 成 本 费 用 的 方 法 。如 材 料 费 的 测 算 。3、 包 干 法 : 对 于 难 以 准 确 计 算 数 额 的 费 用 项 目 , 可 采 用 包 干 的 方法 予 以 确 定 。 如 对 临 建 费 、 分 包 管 理 费 等 实 行 总 量 包 干 , 对 其 他 不 可 预见 费 用 及 项 目 利 润 实 行 比 例 包 干 ( 一 般 为 4% 5%) 等 。第 三 十 一 条 项 目 承 包 基
33、 数 测 算 步 骤81、 人 工 费 测 算1 定 额 内 用 工 : 根 据 各 分 项 工 程 定 额 用 工 数 量 及 人 工 费 市 场 单 价分 别 计 算 并 汇 总 定 额 内 用 工 总 价 。2 非 定 额 用 工 : 如 零 星 用 工 、 安 全 生 产 及 文 明 施 工 用 工 等 , 按 定额 用 工 一 定 比 例 计 取 。人 工 费 计 划 支 出 = +2、 材 料 费 测 算 预 算 材 料 费 总 额 : 根 据 施 工 图 预 算 计 算 确 定 。 材 料 费 预 计 成 本 降 低 额 :A、 材 料 采 购 计 划 降 低 : 根 据 各 主
34、 要 材 料 ( 如 钢 筋 、 砼 、 模 板 等 )预 算 价 与 采 购 价 差 乘 以 预 算 数 量 计 算 确 定 。B、 钢 筋 计 划 节 余 : 按 钢 筋 预 算 用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 一 般 为 1% 2%)计 算 。C、 模 板 计 划 节 约 : 根 据 模 板 预 算 收 入 与 模 板 预 计 投 入 情 况 计 算确 定 。 D、 其 它 措 施 计 划 节 约 。材 料 费 预 计 成 本 降 低 额 =A+B+C+D材 料 费 计 划 支 出 = -3、 机 械 费 测 算 机 械 租 赁 台 班 费 : 根 据 计 划 租 赁 台 班 与 内 部
35、 租 赁 价 格 计 算 确 定 。 机 操 人 员 工 资 奖 金 : 根 据 机 操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计 算 确 定 。 预 算 燃 油 及 电 费 : 根 据 预 算 数 确 定 。机 械 费 计 划 支 出 = + +4、 管 理 费 测 算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奖 金 : 根 据 项 目 班 子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计 算 确 定 。 办 公 及 招 待 费 : 根 据 项 目 计 划 工 期 与 每 月 包 干 额 度 计 算 确 定 。 交 通 费 及 办 公 费 : 根 据 项 目 计 划 工 期 与 每 月 包 干 额 度 计 算 确 定 。管 理 费 计 划
36、 支 出 = + +5、 其 它 费 用 测 算 分 包 管 理 配 合 费 : 按 分 包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一 定 比 例 ( 一 般 为 1% 5%)包 干 确 定 。 夜 间 、 雨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 根 据 预 算 数 确 定 。 试 验 费 : 根 据 预 算 数 确 定 。9 临 建 费 : 根 据 审 批 的 临 建 方 案 包 干 确 定 。其 它 费 用 计 划 支 出 = + + +6、 项 目 承 包 基 数 =( 1+2+3+4+5) ( 1+5%)其 中 : 5%为 经 验 数 据 , 主 要 包 括 各 种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及 项 目 计
37、划 利 润 。项 目 上 交 比 例 =( 1-项 目 承 包 基 数 /预 算 总 额 ) 100%当 预 算 总 额 为 标 准 总 价 时 , 该 比 例 为 名 义 上 交 比 例 。当 预 算 总 额 为 实 际 总 价 时 , 该 比 例 为 实 际 上 交 比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承 包 基 数 及 上 交 比 例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如 确需 调 整 的 , 需 经 相 关 部 门 详 细 审 定 后 报 分 公 司 经 理 批 准 , 并 签 定 责 任 书补 充 条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项 目 承 包 预 算 费 用 划 分1、 项
38、目 承 包 基 数 及 上 交 比 例 确 定 后 , 为 便 于 核 算 分 析 , 应 对 项 目各 项 预 算 费 用 在 项 目 经 理 部 与 分 公 司 间 进 行 划 分 , 分 别 作 为 项 目 经 理 部与 分 公 司 的 预 算 收 入 。2、 原 则 上 , 项 目 经 理 部 直 接 发 生 的 费 用 如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等 预 算费 用 属 于 项 目 承 包 范 围 ; 项 目 经 理 部 不 直 接 发 生 的 费 用 , 如 税 金 、 计 划利 润 、 防 洪 费 、 保 险 费 等 预 算 费 用 , 项 目 应 全 额 上 交 ; 对 于
39、项 目 部 分 发生 的 预 算 费 用 , 如 管 理 费 用 、 预 算 包 干 费 、 机 械 费 等 应 在 项 目 经 理 部 与公 司 (分 公 司 )间 进 行 划 分 。 ( 具 体 详 件 附 表 一 ) 各 地 区 由 于 取 费 费 用 项目 及 费 率 不 同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作 适 当 调 整 。第五章承包风险抵押制度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承 包 实 行 风 险 抵 押 承 包 , 项 目 班 子 成 员 必 须 于 项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状 签 定 后 一 周 内 一 次 性 缴 清 风 险 抵 押 金 , 对 经
40、济 有 困 难不 能 一 次 缴 清 的 ,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分 公 司 经 理 批 准 后 可 在 工 期 范 围内 分 次 抵 押 。第 三 十 五 条 风 险 抵 押 金 的 标 准1、 项 目 经 理 抵 押 金 标 准 : 大 型 及 特 大 型 工 程 10000 20000 元 , 中小 型 工 程 5000 8000元 。2、 项 目 付 经 理 ( 项 目 总 工 ) : 按 项 目 经 理 80%执 行 。3、 项 目 主 工 长 ( 栋 号 长 ) : 按 项 目 经 理 40%执 行 。4、 项 目 工 长 及 项 目 主 要 职 能 人 员 : 按
41、 项 目 经 理 30%执 行 。5、 项 目 经 理 部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 按 项 目 经 理 20%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风 险 抵 押 金 的 扣 减101、 项 目 发 生 亏 损 , 扣 减 所 有 人 员 抵 押 金 。2、 项 目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 安 全 事 故 的 ,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主 管 付 经 理 、主 要 责 任 人 的 抵 押 金 全 额 扣 除 。3、 擅 自 离 开 项 目 , 不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的 , 全 额 扣 减 其 抵 押 金 。4、 因 工 作 失 误 给 项 目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其 责
42、 任 人 抵 押 金 全 额 扣 除 。第 三 十 七 条 项 目 审 计 兑 现 结 束 , 如 项 目 完 成 各 项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公 司 ( 分 公 司 ) 应 退 还 项 目 承 包 人 员 风 险 抵 押 金 , 同 时 可 按 一 定 的 利 率支 付 利 息 。第六章项目承包考核与兑现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司 ( 分 公 司 ) 应 按 月 对 项 目 进 行 考 核 , 审 批 其 月 度奖 金 。第 三 十 九 条 项 目 竣 工 后 ,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公 司 ( 分公 司 ) 要 求 对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兑 现
43、; 按 照 中 建 三 局 项 目 审 计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须 由 局 进 行 审 计 的 ,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向 局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四 十 条 局 、 公 司 、 分 公 司 成 立 以 审 计 部 门 为 主 的 审 计 小 组 按 权限 对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 并 提 出 审 计 报 告 和 审 计 结 论 报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第 四 十 一 条 项 目 经 理 部 根 据 审 定 的 审 计 报 告 , 拟 定 项 目 内 部 分 配方 案 , 报 公 司 ( 分 公 司 )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公 司 ( 分 公 司 ) 发 放 。第六章附则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02 年 11月 12日 起 施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局 市 场 商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附 : 1、 项 目 承 包 基 数 测 算 举 例2、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状 范 本3、 项 目 兑 现 审 计 报 告 范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