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福利院聘用人员绩效考核通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院内部管理,根据福利事业管理中心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制定儿童福利院绩效考核通报制度。一、检查人员为儿童福利院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检查时须有 2 人及以上人员参加检查。二、当月每违反以下 1 条规定扣 10 元。出现以下 1 次行为的,当月不得评为优秀及良好;出现 2 次及以下行为的,当月不得评为合格。月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季度考核不予评优;月度、季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予评优。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窜岗、滋扰、打盹、玩手机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或旷工半天以上;3、打骂服务对象,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的; 4、无
2、故不参加中心、部门安排的会议和学习,或在会议和学习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的; 5、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的; 6、责任卫生不达标未及时改正的;7、浪费公物情节属实者; 8、未经许可擅带外人进入中心,经教育仍不改正的;9、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入中心或在禁烟区吸烟的;10、未按照交接班程序规定交接班的;12、未经管理人员允许,擅自离岗的;13、玩忽职守造成儿童意外伤害较轻的;14、未按照日常抚育规定进行操作的;15、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福利中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三、发现以下行为的予以辞退。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中心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大于 1000 元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因玩忽职守、消极怠
3、工或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通报公示 3 次以上的; 3、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达 3 天或旷工 1 天以上的;4、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通报公示 2 次以上的; 5、在中心内赌博、斗殴、互相打骂、酗酒滋事的; 6、打骂服务对象,造成影响极坏的; 7、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8、偷窃中心或他人财物的; 9、隐瞒儿童意外事故发生的;10、一年之内通报公示超过 12 次的;11、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的;1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出现如下情况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月累计事假 5 天,病假 7 天,不参加月度考核;季度累计事假 15 天,病假 21 天,不参加季度考核;年累计事假60 天,病假 3 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