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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42396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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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参照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大学201359 号,附件 1)执行,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均应根据本细则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三条 评定内容由德育素质、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总分为 100 分,内容包括德育素质(10%) 、学

2、习成绩(70%) 、实践与创新(20%)三部分。 测评机构(一)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二)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以及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进行评定,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

3、优异,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 10%;2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学业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4、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争得荣誉。集体

5、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 50%;(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通过 2015-2016 学年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第六条 德育素质(

6、满分 10 分)(一) 思想表现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院系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因各种原因受校、院通报批评者,扣 10分。受校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二) 荣誉表彰(满分 2 分)获得校级(不含)以上荣誉称号者,酌情加 0-2 分。(三) 社会工作(满分 6 分)参评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者,由测评小组统一依据下表所列最高分值酌情加分,同时兼任不同职务者不累计加分。院学生会主席团系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各中心院学生会各部门、各中心各部门各党支部、系学生会部门、团支部、班级正职副职正职(常务)副职正职副职 正职副职、委员宿舍舍长6 5 5 4 4 3 3 1.

7、5 0.3注:校级学生机构各级别等同于院学生会各级别,干事不加分;(四) 日常行为(满分 4 分) 1. 积极参加由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志愿服务者,得基本分 2 分; 2. 无故缺席各类集体活动者,违反相关学风督导、安全规定者,扣 0.5 分/次;3. 经评审组认定的其他可以加分或扣分行为,如执行学校及学院安全规定、宿舍卫生检查、其他重大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酌情加分。第七条 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满分 70 分)学习成绩绩点成绩/4 70注:绩点成绩由教务系统生成;第八条 科研、创新(满分 20 分)(一) 学术论文(满分 8 分)1. 评审年度内,在各种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

8、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文章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标准(分/篇) 刊物级别8 全国一类核心刊物4 全国二类核心刊物1 带有 CN 号的一般刊物0.3 校、院、系刊物注:(1)文章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厦门大学;(2)全国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以厦门大学人事处公布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最新版本为准;各系学术刊物指学经济 、 计统学苑 、 财子 、 金融之声 (学术版) 、 信风;(3)论文的发表日期截止至评审前一个工作日,评审时须提交刊物封面、完整目录及文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稿件接收通知不作为发文依据。一稿多投的不累计加分;(4)发表在各类学术刊物的增刊上的论文不加分。所提交的学术文章应能通

9、过其他途径核实确已公开发行,产生社会影响,如在厦门大学图书馆可查询到原件或在中国期刊网等数据库中能找到相关信息等,经评审组审核后,予以确认加分。2. 凡多人完成的论文按署名分摊记分: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二人合作的,按 6:4 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当 iN-2 时 ai=0.5i;当 i=N-1 时 ai=0.5N-30.3;当 i=N 时 ai=0.5N-30.2。(其中 N 为作者总人数,i 为作者排序,a 为合作因子) 。九人以上合作的,前九人按总数九人套用上述公式;从第十作者开始,不予计算合作因子数

10、值。(二) 学术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满分 12 分)1. 积极参加由评审组审核认可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并获表彰者,或课题申报获资助者,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单位:分/次)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一 12 8 5 2二 9 5 3 1三 6 3 1.5 0.5鼓励奖或单项奖 3 1 0.5 0.3注:(1)金银铜奖按一、二、三等奖标准加分;优胜奖、入围奖视同鼓励奖;获得特等奖在一等奖分值上乘 1.2。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不累计加分;(2)团体项目获奖排名不分先后的,减半加分;项目负责人以各级标准的 60%计,其余合作

11、者减半加分;(3)参加国际级比赛者,视举办单位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 8 分) ;(4)若仅在选拔赛中获奖,以选拔赛所属级别加分;(5)以上加分须经评审小组就参赛性质、规模予以认定。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获得表彰者,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单位:分/次)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队长 12 6 3 2团队获奖队员 6 3 1.5 1个人获奖 12 4 2 1.53. 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获得奖励者,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单位:分/次)名次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12、1 一 8 6 2 12-3 二 6 4 1.5 0.64-6 三 4 2 1 0.47-8 鼓励奖或单项奖2 1 0.5 0.2注:(1)集体项目按照上述标准分数减半计算,项目负责人以各级标准的 60%计;(2)参与由经济学院举办的其他重大文体活动,视效果或成绩,按 0-1 分/(人次)加分;代表经济学院出任礼仪工作的,按 0.2分/(人次)加分;(3)同一项目获奖不得累加;(4)打破记录或有其他突出表现者,经个人申报、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酌情给予额外加分。第三章 附则第九条 加分内容仅限评定学年内所获各类加分。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工作组。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工作组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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