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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财政局工作规则.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36616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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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洛阳市财政局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各项财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财政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财政职能。第三条 财政局工作的准则是,依法理财,为民服务,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责。 第

2、五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或报告;事前来不及请示的,事后要及时报告。- 2 -第六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参加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财政问题的,要及时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汇报;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相关局领导通报。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可通过局办公室分送相关局领导阅,交有关科室办理或存查。 第七条 局领导实行 AB 角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局领导为 A 角,协助工作的局领导为 B

3、 角;A 角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 B 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 A 角返 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 角一般不同时外出。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工作负责。各科室、单位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在本科室、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单位协商,协办科室、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财政局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规则和机制。重大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 3 -第十一条 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

4、财政预决算(草案)、财政制度(办法)、重要政策规定等,由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二条 财政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各科室、单位提请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应以事先调研情况或上级有关要求为依据;涉及其他有关科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时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规范行

5、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修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财税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建议,拟定地方性财税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研- 4 -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政策规定,提高财政运行质量。 第十六条 局机关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财政工作实际。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6、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局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对每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总结,由职能科室负责汇总整理后向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汇报。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提案。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加

7、强内部监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科室、局属单位作出审计计划,原则上每年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 5 -务审计一次,每三年对各财政资金支出科室、单位审计一次,已经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的科室、局属单位原则上一年内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科室、单位要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写出报告。要加强财政信息化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

8、条 财政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并视情况召开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部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列席。主要任务:(一) 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二) 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 讨论决定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财政重要工作;- 6 -(四) 讨论决定财政局内设机构变动、干部的任免及奖惩;(五) 其他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的议题和其他与会人

9、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由人事科负责。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局务会议是对行政业务进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负责对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业务和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决策。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拟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财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议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财政年度预算决算

10、情况,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四)研究由市财政局发布以及代拟的重要文件、地方性规章等; - 7 -(五)讨论研究机关科室职责分工、工作责任制、经费开支、资产管理、政务运转等重要制度规定; (六)研究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组成,局办公室主任、人事科科长、监察室主任列席,局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作会议记录。必要时请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局党组、局务会已确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需要有关科室、单位落实的事项; (二)

11、研究年度工作计划、财政制度(办法)、重要政策规定等;(三)听取各分管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单位重要业务工作情况汇报; (四)听取有关全国、全省、全市性重要专业会议贯彻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向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等领导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同志提报的材料; (六)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原则性重大财政问题必须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能由局长办公会议解决的,不提交局务会议研究;能由分管局领导确定的,不提交局长- 8 -办公会议研究。各科室、单位拟提交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须提前 3 天送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请

12、示局长后确定。书面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重点对需研究确定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其他科室的,有关意见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科室、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协调,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要向党组书记、局长请假。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须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局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认

13、真研究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党组书记、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局长作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会议纪要确定办理的事项,各科室、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局党组会议向局人事科反馈落实情况,- 9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局办公室、人事科分别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第三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人事科负责,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全市性财政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科室、单位配合。各科

14、室、单位专业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初各科室、单位要将本年度拟举办的会议编列计划,报送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各科室、单位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会后应将局领导讲话等重要会议材料送局办公室存查。 各科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内部召开的单纯部署有关政务、人事、纪检、党团工妇、事务等方面的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确定,主管科室、单位负责召集,有关科室、单位配合。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安排在洛阳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有关工作由对口科室、单位负责,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局办公室等予以配

15、合。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局公文必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及洛阳市人民政府- 10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局领导审核局机关各类公文。第四十条 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各科室、单位承办的公文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并签字,由局领导签批。根据局领导意见,可由办公室进行文字、格式方面审核。有关机要材料,局长签发后指定人员打印,严防失密、泄密。第四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财政局名义报送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16、市纪委的文电,代拟的地方性财政规章制度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财政政策的公文,以及人事任免公文等,由分管局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局长签发。 (二)局机关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局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科室单位应事先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下达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由主管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签发;下达资金需要进行再分配的,由主管科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签发。(三)局领导外出,不涉及重大政策和原则的特急文件,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授权,可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代签,局领导事后补签。 - 11 -第四十二条 由外单位主办会市财政局签发的文件,先由科室负责人初审,经

17、局领导签发同意后局办公室方可盖章。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与部门内或市直单位财务部门之间开展一般专业性问题调查、部署、催办或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可由科室、单位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办理,可使用“洛阳市财政局” 文 头,科室 负责 人签批,盖科室业务 印章,是否编号由科室自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印刷完毕的文稿,如有错、漏需进行修改,属于一般性改动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属于重大改动的,应按签文程序报局领导审签;未发出的,更正后制发,已发出的,须重新发文更正。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其他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科室、单位要事先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相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科室、单

18、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发布。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研究讨论的地方性财政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须经税政条法科审查或由税政条法科组织起草。会签文、交办件、征求意见稿等一律由主办科室牵头运转、汇总意见,必要时可召集共同研究。对不同意见,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送局领导审定。 - 12 -第四十七条 严格公文制发。各科室、单位召开不要求各县区财政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布置各类报表、印发调查提纲及工作要点、总结等,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可通过财政系统内部网络发布。在专业会议上局领导的讲话、会议交流材料等,一般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 第四十八条 大

19、力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行文要言简意明,能短则短。上级行政机关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翻印后直接发各受文单位,不再另外行文;属于联合来文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翻印。 第四十九条 财政局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通过洛阳网、洛阳市财政局网站等规定渠道和形式予以公布,以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 要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保证机关公文、政务运转的效率和质量。对涉密文件予以明确界定,依照局网站管理办法对上网信息严格保密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五十条 各科室、单位要及时办理各类公文,各个环节

20、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时限完成,不得积压。 局机关收到需要办理的各类公文,均须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领导签批后交由有关科室、单位办理。 - 13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不符合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经办公室审核后退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接到局领导批转的文件后,一般事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随收随办。 科室、单位之间会签公文时,除主办科室、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科室、单位一般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局办公室对公文办理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科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局办公室要建立机关办文

21、情况通报制度,促进公文及时高效运转。 第八章 工作督查 第五十二条 督查工作主要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和落实。 第五十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的落实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省财政厅主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 14 -(四)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上级机关及局领导对有关工作或问题的批示及其他交办的事项;(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凡属督查工作内容,

22、由局办公室分解任务,提出督办意见,明确主办和协办科室、单位及办理时限。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第五十五条 各承办科室、单位在收到督办件后,对拟办意见或督办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件的当日,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局办公室协调解决。不得滞压不办或者擅自转送其他科室。 第五十六条 各承办科室、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如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结,应及时向局办公室说明原因。 对不能一次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过程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反馈局办公室。 第五十七

23、条 局办公室对全局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15 -第五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第五十九条 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财政局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第六十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

24、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第六十一条 对各级干部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方面规避招投标、内幕交易、接受商业贿赂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对越权办事、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依纪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 严格组织和工作制度。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守机密,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各科室、单

25、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 16 -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 岗工作制等具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失职追究制、否定备案制等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政务通报、社会听证会、政务信息网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水平。第六十三条 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局领导和各科室、单位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完成 1-2 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六十四条 严格请假制度,一般干部请假 1 天内,由本科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 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级干部请假一天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以上须报经局长批准。请假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局属事业单位。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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