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创新 肖建国 上海海关学院 摘 要: 当前,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获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这值 得我们欣喜。 但需要警惕的是, 当前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法 治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仍值得深化和发挥。 强化未成年人的法 律保护工作, 制定未成年人法治建设的发展规划, 明确未成年人法治创新的途 径和载体, 是新时期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创新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所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律保护; 法治创新; 作者简介:肖建国, 上海海关学院教授。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 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法治在未成 年人保护中的特殊
2、意义和重大价值, 切身感受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所取得的显 著成效。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保障未成年 人的健康成长, 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 在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背景和客 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如何客观评价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 护和法治建设的现状;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进程中, 如何实现未成 年人保护“与法同行”“与法共进”;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遇到许多新矛盾和 新问题时, 如何开创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新局面?当我们在认真思考和努力 解决这一系列重大课题时, 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创新势必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一、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法
3、律保护呼唤法治创新 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因素错综复杂, 涉及整个社会的观念、氛围、条件以及 政策等层面, 法治自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和因素。 尽管我国法治在促进未成 年人一代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 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但现 实生活中的种种迹象表明, 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还存在着众多不能令人满意的 地方,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还较为 严峻。 如果我们从法治的视角来加以审视和探究, 不难发现, 法治在未成年人保 护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尚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滞后于社会 经济发展态势, 法治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尚没有得
4、到最充分的 发挥, 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 “有空隙” 未成年人涉及国家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法律自然应当全方位融入未成年人的生 活和全过程介入未成年人的成长, 成为名副其实的未成年人“保护神”。从 1987年我国第一部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问世后 的三十周年中, 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确立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但仍然存在着 立法不到位、 不完善的矛盾。 全国人大制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 仅有 义 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等, 数量相当有限, 地方人大也主要 是围绕上述法律制定一些实施细则, 而没有
5、多少新的地方性法规问世, 这与未 成年人保护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 例如, 有些专家认为, 未成年人法的本质就是福利, 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福 利保障构成了西方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重点, 世界上很多国家纷纷制定 儿 童福利法, 其中最早的儿童福利法已经问世一百多年了。改革开放以来我 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 国家的物质条件和财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未成年人的福 利受到了重视, 在相关法律中也有了不少涉及儿童福利方面的条款, 但很不系 统完备, 缺乏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等的系统规 范。 现阶段我国儿童福利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社会对早日出台这方面的专门法 律呼声极高, 但因
6、为所谓的“条件不成熟”等缘由而无法纳入立法程序, 导致 未成年人保护中很重要的专门法律之一儿童福利法至今还在讨论之中。 又如,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预防在先, 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防 控机制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而我国工读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所发挥 的积极作用, 是得到了实践证明和社会认可的, 但至今为止还没有从政府的管 理性文件上升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 工读学校科学的办学定位、 所取得的巨 大成绩与缺乏法律保障的现状是很不协调的, 法制滞后已经成为当前工读学校 面临着招生难、管理难、建设难现实矛盾的主要障碍之一。工读学校的数量在持 续减少, 尚存的工读学校大多发展艰难甚至
7、面临难以生存的困境, 呼唤了多年 的工读教育法何时能够问世仍是一个谜。 我们不难看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还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 在未成年 人的管理、 教育和保护中存在一些法律空隙和盲点, 法律保护尚未完全覆盖未成 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整个过程, 固然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有关, 但很大程 度上与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认识上的局限和主观努力不够相关联。 很多部门和人 员虽然都感受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极端重要性, 也对未成年人受忽视、被腐 蚀、 遭欺凌, 成为不良环境的牺牲品和不法侵害的受害者非常关注, 呼吁依法保 护未成年人, 但凡涉及未成年人的具体事务, 尤其是呈现利益之争时, 难免会 在未
8、成年人法律保护这一重大问题面前, 出现思想重视不够, 工作措施不力和 管理教育不到位, 从而在未成年人专门立法的项目以及所涉及的具体条文上出 现争议, 最终导致难以进入立法程序。 (二) “缺刚性” 我国未成年人法治建设进程是从具有综合保护性质的保护法起步的, 从立法之 初我们所制定和实施的未成年人法律, 就具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预防未 成年人违法犯罪,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崭新立法指导思想, 就提出了家 庭、学校、社会、政府和司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综合保护思想, 就形成了对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早期防控思路等, 从而被赞誉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鲜明特色。 正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立法关注
9、的是未成年人“保护”而不是无所不在的管 控和严厉的惩治, 从立法宗旨到具体内容自然都会与其他的法律有所不同, 因 此, 早期的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中, 号召性、 倡导性的条文较多, 被认为是用法言 法语表述并纳入法律法规中的道德要求, 某种意义上说, 我国早期的未成年人 专门立法呈现道德化的倾向。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未成年人法律刚性不足的问题在历次未成年人法律 的修改过程中已有很大的改观, 新的立法也有意识在扭转这一倾向, 但以总体 上看, 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比较原则, 实施过程中感觉偏松、 偏软的矛盾仍然存在,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乏力是客观存在、无法回避的。尽管有人论证后将其视为我国 未成年
10、人专门立法的优点并加以肯定, 但不管任何形式的法律, 只要是作为一 种特殊行为的法律规范, 必然会依赖于有令则止的刚性特征来支撑, 而这种强 有力的刚性特征就是法律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并取得实效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说 “管用”的法律才是“良法”, 但从已经颁布和实施的未成年人专门立法来看, 好看不中用的法律条文还是比较多的。例如, 在涉及具体问题寻求法律帮助时, 我们势必会遇到一系列类似的问题:这部法律所涉及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遇到具 体事由归哪个部门管辖或受理?事件或案件处理或审理的程序是什么?违反了未 成年人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怎样去追究?现实社会人们常常被如此之类的 操作性问题所困惑, 无法
11、找到破解之道。 现在不少人认为未成年人法律好看不中 用, 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 当然, 未成年人法律缺乏刚性有时候可以通过执法来解决, 但这种努力的作用 是十分有限的, 必须优化立法来从根本上扭转。 例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中虽然 强调了家长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责任, 但总体上没有超越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 对家庭监护的内容规定, 而仅仅是将民法中的一些规定照抄照搬而已。 对社会上 所出现的众多的家长因无法履行监护责任, 导致未成年人利益受到侵害或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无法保障, 最终必须通过改变监护关系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还是很不完备的, 缺乏更加具体、 明确的程序和规
12、 范, 让社会的关注和国家的监护来发挥作用。 因此, 涉及转变监护关系的案件实 际运作中还是困难重重, 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难以有所作为的。 缺乏刚性和可操 作性的法律法规, 决定了未成年人法律所产生的形式意义要比实质意义更大的 客观现实。 (三) “难追责” 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在于任何违法行为都一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能 否让任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和行为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来抑 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是判断和衡量未成年人 法律保护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中, 虽然也有法律责任的条文规定, 但非常笼统、 很不具体。在未成年
13、人保护工作中因为监护、管理、保护不力而导致的失职、失 误等问题的追责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少人未成年人保护 的责任意识淡薄。 例如, 大家都清楚, 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够吸烟, 商店 不能够将香烟卖给未成年人, 但现在不少未成年人所吸的香烟, 大多数都是自 己到商店购买的, 究竟如何禁止商店的销售人员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一旦发 现又如何处理, 确实是管理中的一个棘手难题。又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若干种行为属于“不良少年”“严重不良少年”等, 法律 明确对其行为人要实行相应的、 坚决的干预, 以防止他们继续失足下滑, 坠入犯 罪泥坑。 但是, 这些行
14、为究竟由谁来认定, 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认定后怎么来依 法处置, 方方面面在处置中如何协调配合等, 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即使是有关 省市制定了实施细则以便能够认真贯彻实施, 但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总体上看,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措施缺乏必要的力度和应有的强制 力, 导致社会上即使有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也很难依照相关规定去追 究责任。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只是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 律中的处罚规定照搬照抄过来, 没有体现自身特点和要求, 到现在为止, 我们 几乎很难看到因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而被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裁决或判决。 再加上还没有
15、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的专 门实体法、程序法、矫治法等, 即使是分散于其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方 面的条文, 很多方面也是不甚配套、完善的。未成年人专门立法的缺陷和未成年 人保护的司法保障乏力, 最终必然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实施效果不理想的结 果。 正视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面临众多的矛盾和困惑, 需要我们在全 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 大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专门研究, 通过法治创新来破解难题、寻找出路, 推进工作, 取得实效。 二、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创新发展的途径和载体 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工作, 制定未成年人法治建设的发展规划, 明确未成
16、年人法治创新的途径和载体, 是新时期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创新发展的核心和关 键所在。 着眼于优化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创新发展的“谋篇布局”, 可以从以下途 径和载体来创新发展。 (一) 创新理论观念 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道理虽然不难明白, 但先进的观念和客观存 在的利益存在脱节也是不争的事实。 特别是现实社会极其复杂, 改革发展扑朔迷 离, 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在此背景下社会在重新配置现有资源、 调整现有利益格 局时, 难免会凸显各方面的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 社会方方面面在涉及未成年人 教育、 管理和保护中的权利该如何界定、 责任该如何认定、 规则又该如何调整, 就 成为检验法治能否有效保
17、护未成年人的“试金石”。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 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理论创新就显得极其重要和必要。 例如, 如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如何形成与社会综 合治理战略相配套的大保护思路和格局;如何创建协调、配套和全方位的未成年 人法律保护科学体系;如何将未成年人保护的思想、原则和精神渗透到所有改革 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去;如何细化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互补 的机制;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相吻合的保护责任和追责制度;如何将保护 社会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侵害人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有机结合, 等。作 为现实工作中的难题是与思想认识有偏差、有疑问、不统一分不开的,
18、 其背后具 有深层次的理论困惑。 如果没有理论的创新, 就事论事谈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创新发展, 现在摆在很 多人面前的各种障碍和阻力就很难消除,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愿望也自然 很难如愿以偿。 例如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全面融入社会生产生活, 深刻 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 自然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极其 重大深远的影响, 网络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非常明显的正负两方面效应已经显 而易见。大家期待法律积极参与到“互联网+”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去, 让未 成年人在良好的网络环境下成长, 诸如建立绿色网络, 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提 供更多更好的学习阵地和资料, 建立未成年人网络安
19、全系统和运用信息化手段 来感知未成年人的安全情况等, 但首先就要解决好认识问题, 也就是说, 网络 立法不能够满足于封堵、监控和惩治, 更要加强引导、管理和建设, 这首先就涉 及思想观念问题, 理论上要说清楚, 仍然才能够谈如何协调其关系、怎样解决 “适度”问题。 我们应当重视从理论的创新来破解现实中的难题, 勇敢面对实际, 选取未成年 人保护中的热点法治课题, 集中攻关, 重点突破, 从实践中总结、 把握未成年人 法治建设的新特点、新规律、新办法, 通过感性上升为理性, 形成具有推广价值 的理论成果, 用以指导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执法等问题, 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工作推上新台阶。 (二) 创新
20、专门立法 为努力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我 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尚未全覆盖 的现状, 我们应当抓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契机, 抓紧未成年人的立 法工作。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创新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以创新思维确立新的立法项目, 出台涉及未成年人的新法律法规。 诸如与未 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家庭监护、儿童福利、校园安全、工读教育、网络安全、学业 减负问题以及文化娱乐场所管理问题等, 都可以作为立法项目来加以重点研究, 力争能够针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出台一些新的法律 法规。 当然, 新立法项目
21、的确定, 有些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 有些还得 我们自己来研究创造。 总的想法是以问题导向来考量和确定立法项目, 以解决问 题作为努力方向。 二是以创新思维修改现有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 使现有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与 时俱进, 更加科学有效。 修改法律法规中, 不仅可以去除过于原则无法实施的有 关条文, 同时也能够丰富其内容, 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来解决未成年人成长中 出现的新课题, 从而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必须承认, 选择和确定未成年人立法新 项目并早日纳入立法程序, 许多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早有呼吁, 有些项目也 拿出了法律法规的草案, 但无论是国家人大还是地方人大, 都很难进入立法程 序
22、, 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是有关立法项目的责任部门还流于口头, 早期准备工 作还不充分, 一手资料掌握不多, 分析讨论肤浅以及很多方面思想认识尚不一 致, 草案还不成熟等。 例如, 各地在有关立法中明确规定, 对未成年人参与见义 勇为不提倡、不鼓励、不组织, 但是对未成年人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不是 应当受到表彰和奖励, 则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近期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行为的表彰申请不予受理的态度, 受到不少市民的质疑, 从而引起了社会对未 成年人见义勇为能不能表彰的激烈讨论。 类似这样的问题如果不从理论上来阐述清楚, 将很难统一认识。 而未成年人的健 康成长与家庭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联性
23、, 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既涉及未成年人 的基本权利, 也涉及家长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及家庭的客观条件等, 哪些问题 应当由法律来调整, 哪些方面则应当由其他途径来解决, 这是需要好好研究的。 尤其类似于改变监护关系等法律措施, 地方立法显然很难有所作为, 因此, 这 就要严格界定未成年人法治建设中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权限, 从而发挥中央 立法和地方立法二者的积极性。 立法机关应当从国家和民族大业出发, 进一步加 强未成年人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未成年人立法项目要高度重视并有意识 扶持, 争取有更多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问世。 (三) 创新宣传教育 一个人的法治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 而是与其成长的环
24、境和所受的教育有密切 关系。社会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的同时, 特别要加强学校的法治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承担着对学生的全面、 系统的法治教育, 目 的是指通过学校这一有效载体, 使学生知法、 守法并学会用法, 培养和提高法律 素质, 形成良好的守法、 用法和护法习惯, 自觉树立法律权威, 促进自己的健康 成长。各级各类学校所具有的普及法律常识、构架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以及 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有的功能, 奠定了它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但由于各种原因, 这方面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 近年来, 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为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提高 法
25、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 研究制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 为构建 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奠定了基础。从而使 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有了规范和标准。 我们应当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 应当努 力将渗透教育、 体验教育和养成教育融为一体, 大大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推 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上一新台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是应用性、操作性很强且丰 富多彩、 富有成效的, 为了提高教育实效, 就需要探索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 法。 除了作为专门的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外, 还应当在学校内更新法治宣传教育的 方法。 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必须适合这一年龄阶段的人的身心和认知特点,
26、 帮助他们不仅用头脑记忆法律, 更用眼睛去看法律, 用耳朵去听法律, 在各种活动中全方位地审视法律, 增强法治观念, 并内化为守法、护法的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方法更新需要抓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形成良好氛围。可以设立法治 教育周, 举办法治宣传橱窗展览, 组织法治墙报评比, 与法律有关的名人名言 的张贴等, 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二是讲求形式新颖。不仅上好专门的法治教育 课, 同时将法治教育融入相关的学科和课程, 更要举办好法治教育的各种活动, 比如举行讲案说法报告会, 举办学法心得征文活动, 开展法治专题性讲座、 组织 课外兴趣小组, 组织法律知识竞赛, 组织涉及法律内容的辩论赛, 开展模拟法 庭
27、活动, 组织学生旁听案件的审理, 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和少管所等活动。 三是重 视法治体验。通过组织法律学习兴趣小组、搞“模拟法庭”“今天我是警 察”“法官的一天”“以案说法”“少年犯现身说法”“法制演讲赛”等课外 活动和微信、 微博等途径, 让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到学法用法中去, 更好地树立法 治观念, 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习惯, 更好地预防违法犯罪。 衡量法治宣传教育方法的评价标准, 就是要使未成年人时时感到法在身边, 法 在眼前, 法伴自己成长, 法是自己的保护神。 当然,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形成教 育不仅仅针对未成年人, 还要扩大到所有的社会组织和成员, 不断满足广大人 民群众
28、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使广大人民群众都牢 固树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和意识, 学会用法律武器与各种侵犯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法治教 育应当始终成为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在内的全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 (四) 创新少年司法 从1984 年我国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 司法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 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 从早期的少年法庭主要介入少年刑事 案件的审理,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 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从而体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到后来尝试建
29、立 综合审判庭, 从单纯的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拓展到涉少的民事、 行政案件, 司法 全面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 三十多年来的发展历程表明, 依法办案和改革创新的有机结合始终是我国少年 司法制度建设的鲜明特征。 如果说前一阶段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主要围 绕未成年人本身来展开的, 那么,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 未成年人法律 保护创新发展有了新的进展, 2016年4月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选择部分法 院开展家事法院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以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角度看, 至少有 两方面的突破。 一方面是
30、专业化审理的拓展。 过去各级法院主要依靠专业化的少年法庭来办理少 年刑事案件和涉少民事、 行政案件, 但由于涉及收案数量等原因, 很多地方很难 设置具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并配备专职司法人员, 有时候只能通过专人审理 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如果以后统一归家事法院来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那么, 专 业化审理将在体制上予以保证并在全国范围内落地。 另一方面是案件审理思路的转变。 我们常说, 家庭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息息相 关, 但时代发展后家庭婚姻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 不少父母亲在未成年 人监护方面不尽力、不到位、有漏洞, 据有关方面统计, 我国已连续 14年离婚 案件在增长, 仅2016 年就
31、有485万对夫妻离婚, 如此庞大的离婚家庭导致支撑 未成年人成长的一个个家庭在解体, 构成国家最小单元的家庭数量在减少, 不 可避免地会对未成年人一代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冲击。 家事法院的改革探索在家庭 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试图依法来干预家庭婚姻, 减少家 庭婚姻矛盾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这一改革开阔了我们的视角, 以新面貌 问世的家事法院改革不仅导致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了改变, 更重要的是办案的 理念和程序有了突破, 就是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视 角从未成年人本人拓展到其家庭及监护人, 大大强化了未成年人与家庭基于血 缘基础上的共同利益关系。 笔者预
32、见, 家事法院的改革探索是对三十多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持续 推进, 必将对未成年人一代的成长带来更为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我国少年司法制 度建设方面还有很多东西亟待研究和解决, 例如, 我们过去批判西方一些国家 司法泛化, 将一些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纳入司法程序来审理, 现在看来我们应当 用新的视角来加以审视, 是否可以考虑适当扩大一些司法干预权, 通过适度扩 大少年司法保护的受案范围, 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 进一步健全少年司 法工作体系, 如果我们能够再进一步探索, 在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审理 的实体法、程序法、矫治法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必将大大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障 的力度和效果。
33、 三、通过法治创新开创未成年人保护新局面 (一)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必须避免制度、 政策创新的法律风险, 有必要强调依法创新, 也就是说, 我们强 调“未成年人保护优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但在法无规定或无法可依 时, 要坚持创新与法律原则、 法的精神相一致, 坚持底线思维, 不能违背法治精 神、违背法的价值片面追求创新发展。在具体运作中, 必须遵循涉及未成年人的 权利等重大问题的改革时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 要加强立法规划的研究和 制定, 在条件成熟时要先立法, 这是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二) 确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法治创新的试点 由于我国地域有
34、差别、发展不平衡等现实, 各地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 有必要通过试点来取得经验, 推进立法。 尤其要鼓励地方在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 战略目标下, 依据自身条件、发展规划, 在法治建设中进行有益的实践探索。上 海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特大型城市, 同时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的专门立法的发源地, 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大胆开拓, 勇于创新, 依法强化 了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感, 确认了社会方方面面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 职责, 极大地调动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性, 形成了全社会重视未成年 人教育保护工作的新氛围, 使广大未成年人在法律保护的屏障下得到了健康成长, 其中有关未成年人保
35、护法治创新中的很多经验和做法, 被国家立法和有关 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因此, 上海有未成年人法治创新的历史传统、社会氛围和经 济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等主客观因素, 完全可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创新方面 有所作为, 先行先试, 积极探索, 形成新的经验和做法, 在全国予以推广和发 扬。 (三) 努力追求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创新的实效 我们既要积极鼓励和大力倡导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创新, 同时也要建立未成年 人保护法治创新的评判体系和标准。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的优劣, 既不能单凭 法律法规是否有所规定, 也不是看某一领域的工作得失, 而是要看未成年人保 护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重点工作是否得到加
36、强, 责任是否已经明 确, 工作是否到位, 最终还得靠实际效果来检验。 因此, 我们要加强未成年人法 治督导工作, 创新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科学的评价体系, 以此来澄清我国未成年 人法律保护工作的思想观念, 引导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 开创我国未 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徐建:中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新发展, 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 第5期。 2李猛等:罪错青少年法治教育现状与完善, 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4年第 6期。 3田相夏、朱坚、张大飞:上海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 30年述略, 载预 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 3期。 4罗豪才: “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37、笔谈 (下) , 载 中国法学 2008 年第6 期。 5徐建:中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新发展, 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 第5期。 6肖建国: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立法的发展思考, 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年第 3期。 7朱妙、陈慧: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 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 年第4 期。 注释 (1) (1) 肖建国: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立法的发展思考, 载预防青少年犯罪 研究2017 年第3 期。 (2) (2) 田相夏、朱坚、张大飞:上海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 30年述略, 载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3期。 (1) (1) 朱妙: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机制构建研究, 载青
38、少年犯罪问 题2015 年第6期。 (2) (2) 郭开元:犯罪预防视阈中的专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 载青少年 犯罪问题2017年第 3期。 (3) (3) 徐建:伟大变革中的我国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法, 载青少 年犯罪问题2016 年第1期。 (1) (1) 罗豪才:“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 (下) , 载中国法 学2008 年第6期。 (2) (2) 徐建:中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新发展, 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 年第5 期。 (1) (1) 李猛等:罪错青少年法治教育现状与完善, 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报2014 年第6 期。 (1) (1) 朱妙、陈慧: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 载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4年第 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