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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制度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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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xx 传播有限公司差旅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附加费用、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第三条 公司员工出差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准自负”的报销原则;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包干费用的住宿费的计算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 1 月 11 日至 1 月 18 日出差只能算 18-11=7 天),在出差完毕后凭出差单及报销发票进行报销.第四条 公司员工出差分别按以下定额标准报销差旅费。4.1、各种交通工具费用标准交通工具级

2、 别火 车 轮 船 飞 机 长途汽车总经理 软 卧 一等仓 公务仓 据实报销项目经理、总监、副总监 硬 卧 二等仓 据实报销经理、副经理、商务秘书等 硬 卧 二等舱 据实报销注:4.1.1、部门总监及其他职务人员出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飞机:当出差任务需要时;当陆地交通工具行驶时间达 24 小时(含)以上时;当机票折扣后票价与陆地交通工具票价差价在 10%以内(含 10%)时;4.1.2、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4.1.3、市内交通费凭票每人每天分别按上限:省会(区)城市上限 60 元

3、/天;地、市(区)城市及以下地区40 元/天;县(市)城市 30 元 /天;乡镇 10 元/天,据实报销。随公司车辆出差,只报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不报销其他交通费;4.1.5、票据丢失或无票据者,一律按定额标准的 80%报销(需提供同类性质发票);4.1.5、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4.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单位:元/天4.2.1、特别地区:指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深圳、青岛、珠海、厦门、汕头、宁波、海南;4.2.2、省会、直辖市及沿海城市:指各省会城市(成都除外)及天津、重庆、烟台、温州、湛江、中山、

4、佛山、苏州、扬州、北海、无锡;4.2.3、省外一般地区指上述二类以外的地区;4.2.4、公司人员出差,应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住宿费按其协议价格凭票报销。如果没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标准报销。4.3、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天备 注职 务 特别地区省会(成都除外)、直辖市及沿海城市省外一般地区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 住宿规格总经理 450 400 350 300 可以 1 人住 1 间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监、副总监320 280 200 160经理、副经理、商务秘书等280 240 180 140同性同行必须每 2 人住一间,每 2人中只有 1 人可以报住

5、宿费职位 特 区 省会(成都除外)、直辖市及沿海城市 省外一般地区 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总经理 200 150 120 100各项目经理、总监、经理及其他员工140 120 90 704.3.1、地区划分同上第 4.2 条;4.3.2、员工出差期间从事业务应酬的,业务招待、应酬等需用餐费应以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提前向直接上级予以报批,经同意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在公司报销了业务应酬费用的,对参加人员每参加一次招待用餐扣除当天生活补助费的 50%。 第五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员工只能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

6、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进行报销。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或驾驶员外派等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第六条 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此规定执行。第七条 员工出差途中,经批准可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第八条 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与出差时间、地点、途经路线一致,绕道、到不属出差地、借出差旅游、办私事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公司另行规定。第十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临时聘用外部人员(简称临聘人员)发生出差事项的,如临聘工资中不含出差费用的,可参照上述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以上差旅费报销均需提供有效发票。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各级审核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天数、路线。对不合理出差现象,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出差费用。本制度从 2014 年 5 月起开始执行201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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