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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doc

上传人:tangtianxu2 文档编号:2927267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27.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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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在 1996 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下面介绍了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 12 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 毁容,同 时伴有表 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 瘫肌力 3 极或三肢瘫肌力 2 级;(5)重度运 动障碍 (非肢体瘫);(6)全

2、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 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 丧 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 肠切除 90%以上;(11)肝 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 侧肾切除或孤立 肾切除术后,用透析 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 34 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 肾部分切除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 偿期;(34)肾 功能不全尿毒

3、症期。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 37 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 行为者;(2)面部重度 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30 平方厘米;(8)一侧 下颌骨完全性缺 损,伴颜面部 软组织缺损30 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 赖 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 瘫肌力 3 级;(11)偏 瘫肌力 3 级;(12)双手全肌 瘫 肌力 3 级;(13)完全感 觉性或混合性失 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 失;(16)一 侧肘上缺失 (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

4、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 髋、双膝关 节畸形,功能完全 丧失;(20)一 侧髋、膝关 节畸形,功能完全 丧失;(21)非同 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 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 度房室传导 阻滞;(24)一 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 术后 ;(25)一 侧胸改术 后( 切除 6 根肋骨以上);(26)尘 肺期;(27)尘 肺伴肺功能中度 损伤或呼吸困 难 3 级;(28)尘 肺期、 期、合并活动性肺 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 损伤或呼吸困难 3 级;(30)肝切除 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 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5、;(33)小 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 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 偿期;(35)双 侧输尿管狭窄, 肾功能不全失代 偿期;(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 58 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 重度;(4)面部中度 毁容,全身瘢痕面 积70%;(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 平方厘米;(11)下 颌骨缺损长 6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20 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 损全舌的 2/3;(14)双 侧完全

6、性面 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 肢瘫肌力 2 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19)双足全肌 瘫 肌力 2 级;(20)中度运 动障碍 (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 丧失;(24)一 侧肘上缺失 (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 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 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 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 术 后吻合口狭窄,仅能 进流食者;(30)瓣膜置 换术

7、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 态窦房结综 合症( 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 侧全肺切除 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 肺期;(37)尘 肺期伴肺功能中度 损伤;(38)呼吸困 难 3 级;(39)肝切除 2/3;(40)肝切除 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 损伤致中度肝功能 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 肠切除 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 肠切除 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 伤后肛门 排便重度障碍;(4

8、9)肾 修补术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 期;(50)输 尿管修补术 后,肾功能不全失代 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 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 侧肾上腺缺 损;(56)未育 妇女双 侧卵巢切除;(57)肾 上腺皮质 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 60 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1)完全运 动性失 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 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81Dbhl;(11)鼻缺

9、损 1/3 以上;(12)一般活 动及 轻工作时有呼吸困 难(喉原性);(13)一 侧上颌骨缺 损 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平方厘米;(14)下 颌骨缺损长 4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10 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 颊部洞穿性缺 损20 立方厘米;(17)舌缺 损1/3(18)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 瘫肌力 2 级;(20)单 肌瘫肌力 3 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22)利手全肌 瘫 肌力 3 级;(23)双足全肌 瘫 肌力 3 级;(24)非得手前臂缺失;(

10、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 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 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 型 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 态窦房结综 合症( 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 换术 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 难 3 级或 PaO27810.7kPa;(38)肝切除 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 2/3;(42)血小

11、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71Dbhl;(15)双 侧前庭功能 丧失,睁眼行走困 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 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 术 后吻合口狭窄,仅能 进半流食者;(18)双 侧颞下颌 关节强直,张口难 度;(19)面部 软组织 缺损 20 平方厘米,伴 发涎瘘;(20)鼻缺 损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 瘫肌力 4 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 2 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2 级;(25)单 足全肌瘫 肌力 2 级;(26)单纯 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

12、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 (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 侧踝以下缺失 ;(33)一 侧踝关节 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 ,并有肢华丽短缩 4cm 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 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 丧 失,另一足部分功能 丧失;(38)一 髋或一膝关 节功能不全;(39)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 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 肺期,伴肺功能 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

13、肺纤维化(3 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 粘连,影响 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 积 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8;(8)一眼 矫正视力 =0.4;(10)双眼 矫正视 力=56BHL;(12)喉保 护功能 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 发生误吸;(13)食管重建 术 后并返流食管炎;(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 2/3 以上;(15)牙糟骨 损作 78cm,牙齿脱落 10 个以上;(16)截 瘫或偏瘫 肌力 4 级;(17)双手全肌 瘫 肌力 4 级;(18)单 手部分肌 瘫肌力 3 级;(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20)单 足全肌瘫 肌力 3 级;

14、(21)轻 度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 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4)一指指 间关 节离断;(25)一拇指指 间 关节畸形,功能完全 丧失;(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 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 23 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9)一足除拇趾外,4 趾缺失;(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 4 趾瘢痕畸形,功能 丧失;(31)一前足缺失;(32)四肢大关 节 人工关节术后,关节 功能良好;(33)关 节创伤性滑膜炎, 长期么复积 液;(34)下肢 伤后缩 ?lt;

15、3cm、2cm 者;(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 轻度 损害;(37)局限性 脓胸行部分胸改 术;(38)尘 肺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蠓蜗宋 ?lt; 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 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 轻 度损伤;(41)肺切除 1/4;(42)慢性 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 损伤,胆 肠吻合术后;(44)成人脾摘除;(45)胰切除 1/3;(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47)白 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 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 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 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 或双侧眼 睑有明显缺损或睑 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

16、40%49%;(8)一眼 矫正视力 =0.5;(9)双眼 矫正视力等于 0.4;(10)双眼 视野=41Dbhl 或一耳 =91Dbhl;(16)体力 劳动时 有呼吸困难( 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cm,牙齿脱 8 个以上;(20)舌缺 损小于舌的 1/3;(21)双 侧鼻腔或鼻咽部 闭锁;(22)双 侧颞下颌 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度;(23)食管成形 术 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 压缩骨折 ;前缘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27)脊椎滑脱 术 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 肢瘫或单

17、 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29)双手部分 瘫 肌力 4 级;(30)双足全肌 瘫 肌力 4 级:(31)单 足部分肌 瘫肌力 3 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 节外伤或因 伤手术后,残留创伤 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

18、2)肺段切除 ;(43)其他 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 补术 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 损 10cm 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 肠部分切除 ;(51)一 侧肾上腺缺 损;(52)输 尿管修补术 后;(53)尿道修 补术 后;(54)一 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 侧输精管缺 损,不能修复;(56)已育 妇女单侧 卵巢切除;(57)已育 妇女单侧输 卵管切除;(58)已育 妇女单侧 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 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

19、疡经久不愈者。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 43 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1)癫痫轻度;(2)颅骨缺 损=25 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 术 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 V 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 瘢痕性 秃发,需戴假发 者;(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 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 积 30%39%;(9)鼻再造 术后;(10)睑 外翻、唇外翻植皮 术后;(11)一眼 矫正视 力=0.3 另眼矫正视 力0.4;(12)双眼 矫正视 力等于 0.5;(13)职业 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期(或重度);(1

20、4)泪器 损失,手 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 损 失=31Dbhl 或一耳 损失=71Dbhl;(16)发 声及言语 不畅;(17)食管切除 术 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0.8;(6)双眼 矫正视力 =26Dbhl,或一耳 =56Dbhl;(13)双 侧前庭功能 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 声障碍;(15)一耳或双耳缺损2 平方厘米;(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铬 鼻病(无症状者);(18)嗅 觉丧失;(19)牙 齿除以外, 节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20)一 侧颞下颌 关节强直、强口困难 度;(21)鼻 窦或面颊

21、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 鼻腔或鼻孔 闭锁;(23)鼻中隔穿孔;(24)鼻或面部有1 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25)外 伤后受伤节 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 龄在 50 岁以下者;(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 丧失;(27)指端植皮 术 后( 增生性瘢痕 1 平方厘米以上);(28)手背植皮面积50 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29)一拇指指 间 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 者;(31)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3)足背植皮,面积100 平方厘米;(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 伤后半月板切除, 髌骨切除,椎 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 单纯闭 式引流术后,胸膜粘 连增厚;(37)胸壁异物滞留;(38)胁 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40)脾修 补术后 ;(41)胰修 补术后 ;(42)开复探 查或胃修 补术后;(43)开复探 查或 结肠修补术后;(44)开复探 查或小 肠修补术后;(45)肾 修补术后 ;(46)膀胱修 补术 后;(47)卵巢修 补术 后;(48)输 卵管修补术 后;(49)乳腺修 补术 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度及度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 轻 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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