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 范围 1第三章 建筑 容量 2第四章 建筑绿地 5第五章 建筑 间距 6第六章 建筑 退让 11第七章 建 筑高度 14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 入口、配建停 车位 .15第九章 居住区 规划 19第十章 公 共配套设 施 21第十一章 其 他 .23第十二章 附 则 24附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1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
2、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各项建设 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
3、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2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 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 、“紫线”、“黄 线 ”、“蓝线” 控制范 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 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
4、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第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 500 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 1000 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 2000 平方米;3(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 3000 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限制,确实无法与周
5、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二)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三)危房修建、改造等。第九条 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不宜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一)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非低层的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原则上大于等于 1.0),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
6、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综合控制指标。表一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型 旧城改建 新区建设4建筑密度( %)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 建筑容积率低层独立式住宅 - - 20 0.5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0 0.9 28 0.8多层 28 1.8 26 1.6居住建筑高层 20 3.0 20 3.2多层 40 2.5 35 2.2一般办公建筑、酒店、宾馆 高层 30 5.0 25 5.0多层 55 2.8 50 2.5商业建筑高层 40
7、 6.0 35 5.0多层 45 2.8 40 2.5地块内单栋商住、商务综合楼 高层 35 5.0 30 5.0工业建筑、仓库 按金华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二条 鼓励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保证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安全使用。(二)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 公 共 活 动 较 为 集
8、中 的 地 块 的 地 下 空 间 ,宜 统 一 规 划 ,合 理 布局,连通建设。5第四章 建筑绿地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表二 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别 代号 最小绿地率工业、仓储 M、W 按金华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执行行政办公 C 30%大中专学校、科研、医院等 C 35%金融、商业、文化娱乐、宾馆、商住(务)楼C 15%居住区 R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城改建不宜低于 25%第十四条 旧城改建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以
9、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第十五条 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一个街区的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整个街区绿地指标在符合规定的6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按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平均分布。第十六条 市区一环线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60 米,市区一环线与二环线之间的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12
10、0 米,市区二环线以外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150 米;局部拆迁改造区段绿化带宽度可酌情减小。其他溪流、水体两岸的绿化带不宜小于 15 米。第十七条 规划一环线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宜小于20 米,规划二环线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宜小于 50 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 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 1 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 70%,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 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 1 米,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50%计算。屋 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 30 厘米, 以灌木及植被配置
11、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 30%计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第五章 建筑间距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7大寒日日照不少于 3 小时的标准。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原有日照少于 3 小时标准的,新建建筑对其遮挡日照不得加剧影响。居住建筑日照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执行。第二十一条 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
12、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 以内(含 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倍;旧城改建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6 米。(二)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 45 以内(不含 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1 倍;旧城改建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6 米。第二十二条 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6 米。(二)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 0.
13、8 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6 米。8(三)本条第(一)、 (二)款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 16 米;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第二十三条 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二)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 45 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第二十条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一)面宽大于 4
14、2 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8 倍;旧城改建地段不小于 0.7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二)面宽在 24 米(含 24 米)与 42(含 42 米)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7 倍;旧城改建地段不小于 0.6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三)面宽小于 24 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9(四)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不
15、 小 于 高 层 建 筑 高 度 的 0.5 倍 ,且 建筑间距不小于 24米。第二十五条 在一类居住用地上新建低层居住建筑的,其用地内部南北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4 倍。第二十六条 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2 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8 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 12 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 1.2 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 倍且不小于 14 米;且建筑间
16、距不小于 24 米。第二十七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第二十八条 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6 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4 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米。10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上款规定执行;相对居住建筑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适当加大。第二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
17、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旧城改建地段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二)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三十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18、 倍,且不小于 18 米。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不小于 13 米。(二)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11不小于 10 米。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不小于 10 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根据遮挡关系,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制,且不小于 13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少于 6 米。(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三十一条 非
19、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九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三十条规定控制。第三十二条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沿城市重要道路、广场按城市规划布置公共建筑物时,其间距应服从街景的要求。第六章 建筑退让第三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非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城12市公共绿地)的建筑,其退离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退让,但最小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边界外为居住建筑须同时满足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
20、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 3 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倍,且其最小值为 3 米。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表三控制执行。表三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建筑高度(h)h24 米 24 米h60 米 60 米h100 米道路宽度 (D)后退距离交叉口D24 米 4 6 8 1024 米D40米 5 8 10 12D40 米 6 10 12 15注:建筑物后退道路 规 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上一 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 视距
21、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 红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后退距离按较宽路控制。交叉口的后退距离遇立交时,按立交预留用地控制。交叉口范围 均自道路规 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 连线算起。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相应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13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10 米;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公共绿地建筑物后退距离不少于 10 米,沿铁路两侧建筑物应预留 30 米以上防护绿带(以铁路边沟外缘起算),建筑物后退
22、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城市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表四)的要求。表四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单位:米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电压等级(千伏) 一般地区 最大风偏时 一般情况1-10 5 1.5 3.535 10 3 7.5110 10 4 10220 15 5 15500 20 8.5 20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市中心商业区及旧城改建地块,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后
23、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14第七章 建筑高度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 H1.5
24、(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 30 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竣工后,一般不得加层。确需加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层后应满足关于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15筑高度、消防设计的控制规定;(二)符合城市环境、景观的要求;(三)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资质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四条 对住宅建筑平屋顶改建坡屋顶的,在满足自身建筑结构安全和第二十条日照标准,其坡
25、屋顶坡度按小于等于 1:2 控制,坡屋顶 最高点控制在 3.0 米以下。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第四十五条 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3000 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 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7 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 米。第四十六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
26、的顺序安排;(二)距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计算起应不小 于 70 米 ,距 城 市 支 路 、小 区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可 以 适 当 减少 。16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露天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 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 2530 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第四十八条 停车场(库)每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表五、六)的规定。表五 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停车场类别 露 天(m 2/
27、车位) 室 内(m 2/车位) 路 边(m 2/车位)机动车停车场 25-30 30-35 16-20注: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表六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停车场类别 自行车(m 2/辆)露 天 1.51.8室 内 1.82.0路 边 1.01.5第四十九条 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 馆 、医 院 、学 校 等 公 共 建 筑 和 商 业 街 (区 )、居 住 小 区 必 须 配 建 或 增建 相 应 停 车 场 、停 车 库 ,其 配 建 指 标 按 (表 七)规定控制。17表七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配建标准指 标序号 类 别 单位机动车 非机动车
28、1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 2 或别墅 停车位/户 1.5 2 144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 2 停车位/户 1.2 1.53 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m 2 停车位/户 0.7 2.04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 2 停车位/户 0.3 3.05 机关行政办公楼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7 3.06 其他办公楼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5 4.07 建筑面积10000m 2 的商业建筑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7 10.08 10000m2建筑面积1000m 2 的商业建筑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5 7.09 建筑面积1000m 2
29、 的商业建筑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25 3.010 建筑面积10000m 2 的大型超市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9 12.011 农贸市场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3 10.012 专业市场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7 8.013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1.3 5.014 星级宾馆 停车位/每客房 0.5 1.515 普通旅馆 停车位/每客房 0.3 1.516 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 停车位/每百座 3.5 25.017 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 停车
30、位/每百座 2.5 25.018 娱乐性体育设施 停车位/每百座 1.5 20.019 剧场、市级影剧院 停车位/每百座 3.0 30.020 会议中心 停车位/每百座 4.0 23.021 一般影剧院 停车位/每百座 1.5 25.022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5 5.018序号 类 别 单位指 标机动车 非机动车23 展览馆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7 5.0门诊部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524 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住院部 停车位/每床 0.15.0(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门诊部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
31、.325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住院部 停车位/每床 0.085.0(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26 疗养院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4 1.027 大专院校 20.0(停车位/每百位教工)60.0(停车位/每百位师生)28 中学 10.0(停车位/每百位教工)70.0(停车位/每百位师生)29 小学 10.0(停车位/每百位教工)20.0(停车位/每百位师生)30 主题公园停车位/每100m2 游览用地面积0.15 10.031 城市公园停车位/每100m2 游览用地面积0.07 15.032 旅游区、渡假区停车位/每100m2 游览用地面积0.2 0.233 工业厂房区
32、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2 4.034 仓库区 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 0.4 2.0注:单身公寓机 动车停 车位一般按每 100m2 建筑面积 0.33 个机动车位指标进行控制。星级宾馆、普通旅馆中配套的餐饮、娱乐、商 场设施停车位另计。表中停车位指 标为下限指 标。19第五十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 100 个时,应设置不少于 1 个双车道或 2 个单车道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大于 100个且小于等于 300 个时,应设置不少于 1 个双车道和 1 个单车道出入口。出入口的宽度双车道不应小于 7m,单车道不应小于5m。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
33、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第九章 居住区规划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八)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表八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分级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第五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九)的规定
34、。表九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 标(%)序号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1 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2 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203 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4 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第五十四条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十)的规定。表十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居住规模 层数 规划区用地指标低层 30-43多层 19-27居住区多层、高层 17-26低层 28-40多层 19-26中高层 15-22小
35、区高层 10-15低层 23-32多层 15-22中高层 13-18组 团高层 8-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2 人计算。本表所列低层层数为 13 层,多层层数为46 层,中高层层数为 79 层,高 层层数为 10 层 及 10 层以上。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21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3。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36、150 米或建筑物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应设不小于 4 米4 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 间距不宜超过 80 米。第五十七条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20 米;小区道路路面宽度 6.09.0 米;组团道路路面宽度 3.05.0 米;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 120 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 12 米12 米的回 车场地;当为高 层住宅时需满足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应设不小于 15 米15 米的回车场地。第十章 公共配套设施第五十八条 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建设要配建教育
37、、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商业服务(含金融邮电)和行政管理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第六十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一般按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规模配置,也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22第六十一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内容和规模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表十一执行。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十一的规定配置本级及本级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两者之间时,除按低一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
38、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旧城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酌情减小配套规模。表十一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汇总表一般规模 配置级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配置规定 居住区居住小区 组团18 班 51178917 109682430024 班 663511355 187162916030 班 786213820 21668364501 小学36 班 935315382 2494937260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2、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实行规模办学3、应符合专业设计规范要求18 班 687311800 1523135
39、10024 班 882514660 200514440030 班 1090017988 29052555002 初中36 班 1304720843 3354459400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2、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实行规模办学3、应符合专业设计规范要求 3 寄宿制高中24 班 2724228418 4953254000 1、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实2330 班 3287835465 597786150036 班 3822941532 695077020048 班 5147753987 9359494080
40、60 班 6126866497 111396117000行规模办学2、应符合专业设计规范要求6 班 18022242 228732159 班 25653187 331046554 幼儿 园12 班 32664042 42806010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控制5 社区卫生 服务站 300 500 11.5 万人设一处 6 居民健身 设施 宜结合绿地安排 7 社区服务 中心 10001500 宜与街道办事处结合设置 8 社区居委会 200400 社区居委会包括办公室、服务站、文体活动室等 9 配电室 60120 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10 10kv 开闭
41、所 100 10kv 供电半径不宜大于30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11 公共厕所 80150 平均按 35 座/ km 2设置 12 垃圾中转站 800-3000工业区按每 3 km2设一处,生活区按每 1.5km2设一处 13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注:1、公共服务设施在详细规划中明确的, 应按详细规划执行;2、表中 为必 须设置的项 目;3、表中 为宜 设置的项目。24第十一章 其 他第六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外装修方案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对环境有所改善。第六十三条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高层公共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第六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
42、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技术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沿街新建、扩建、改建含商业功能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店招类广告位置。第六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应统一设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第六十七条 市区村(居)民住宅建设标准按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未 尽 事 宜 ,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执 行。25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
4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按原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3 年 10月 17 日 发 布 的 金 华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试 行 )同时废止。附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 类 别名 称 范 围大类中类 小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 布 局 完 整 、 环 境 良 好 、 以 低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R11
44、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45、地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R3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26类别代号 类 别名 称 范 围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
46、用地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
47、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 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 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 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
48、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27类别代号 类 别名 称 范 围C32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
49、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地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