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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94750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4.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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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来源:河北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11-03-22 08:16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中止和终结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受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各地办事处和各委托代理机构。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

2、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做出中止、终结决定。产权交易机构做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进行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第五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由产

3、权交易机构做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四)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做出中止的决定:(一)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

4、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或者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对产权转让公告的实质内容做出修改的或者违反竞价结果的;(二)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确认发生分歧最终无法协商解决时,报请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十个工作日内未得到答复意见的;(三)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中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

5、止的决定。做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进行公布;做出不予中止决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做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30 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间,产权交易机构应组织相关主体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解情况,做出要求限

6、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决定。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间,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告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继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做出产权交易终结的决定。第十一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结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做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做出终结的决定:(一)转让标的因不可

7、抗力毁损、灭失的;(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产权交易机构催办仍不作为的;(四)经确认产权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经纪会员提交申请的,经纪会员应当进行核实,并向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受理当事人终结申请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产权交易机构决定终结产权交易的,应当及时告知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造成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的,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五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对产权交易机构做出的中止或终结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中止期限内或终结决定发出后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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