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220.20R 84 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11/T 11662015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规 范Code for safety management in urban rail traffic operation2015 - 01 - 28 发布 2015 - 05 - 01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T 11662015I 目 次1 范 围 . 12 术 语 和 定 义 . 13 基 本 要 求 . 24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 25 行 车 安 全 管 理 . 36 客 运 安 全 管 理 .
2、 37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 38 事 故 和 事 件 管 理 . 49 风 险 及 应 急 管 理 . 510 安 全 运 营 指 标 6参 考 文 献 7DB11/T 11662015I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运 输 管 理 局 、 北 京 市 地 铁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3、王 春 强 、 徐 小 林 、 张 文 强 、 张 岚 、 徐 田 坤 、 楚 柏 青 、 王 思 民 、 于 志 强 、 刘 元 常 、 王 敏 、 严 磊 、 胡 清 梅 、 顾 庆 宜 、 李 莉 、 潘 晓 军 、 张 通 利 、 张 爱 军 、 孙 晓 林 、 马 瑞 樯DB11/T 11662015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 规定 了城 市轨 道交 通运营 安全 管理 的基 本要 求、 人员 安全 管理 、 行车 安 全管理 、 客运 安全 管 理 、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 事 故 和 事 件 管 理 、 风 险 和 应 急 管 理 及 安 全 运
4、 营 指 标 相 关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的 安 全 管 理 。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2.1运 营 安 全 管 理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以 乘 客 安 全 和 行 车 安 全 为 中 心 内 容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生 产 管 理 。 2.2运 营 事 件 operation incident由 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企 业 责 任 导 致 的 影 响 运 营 的 情 况 。 2.3限流 incoming passenger
5、control为 客 运 组 织 安 全 需 要 而 采 取 的 限 制 乘 客 进 站 速 度 的 措 施 。 2.4高 峰 时 段 peak period轨 道 交 通 在 一 天 运 营 时 间 内 , 进 站 量 明 显 高 于 其 他 时 段 的 时 间 范 围 。2.5乘 客 信 息 系 统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依据多 媒体 网络 技术 , 以 计算机 系统 为核 心, 以车 站和车 载显 示终 端为 媒介 向乘客 提供 信息 服 务 的 系 统 。 2.6事 件 间 平 均 里 程 average kilometers between inci
6、dentsDB11/T 11662015统 计 期 内 , 运 营 线 路 发 生 两 次 事 件 间 的 平 均 运 营 里 程 。 本 指 标 主 要 是 用 事 件 发 生 的 频 率 来 衡 量 城市 轨 道 交 通 的 可 靠 性 。 注:事件间平均里程=运营线路运营里程(百万车公里)/事件总数,单位为万车公里/件。 2.7列 车 服 务 可 靠 度 reliability of trains service统 计 期 内 , 运 营 线 路 列 车 每 发 生 一 次 5 分 钟 及 以 上 延 误 事 件 平 均 行 驶 的 万 车 公 里 数 。 本 指 标 主 要是用 5 分
7、 钟 以 上 延 误 事 件 频 繁 程 度 来 衡 量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可 靠 度 。 注:列车服务可靠度=运营线路运营里程(百万车公里)/线路延误事件数, 单位为万车公里/件。 2.8 列 车 掉 线 率 dropping rate of the trains统 计 期 内 , 运 营 线 路 列 车 运 行 图 ( 时 刻 表 ) 计 划 开 行 的 列 车 每 行 驶 一 万 组 公 里 掉 线 的 列数。本指标主要是用万组行驶里程发生列车掉线次数来衡量城市轨道交通的可靠度。 注 : 因 车 辆 、 乘 务 等 原 因 致 使 列 车 未 完 成 列 车 运 行 图 ( 时
8、 刻 表 ) 所 规 定 的 任 务 记 为 掉 线 。 线路列车掉线率=(线路列车掉线列数线路列车编组辆数)/线路列车运营公里,单位为件/万车公里 3 基 本 要 求3.1 运 营 企 业 应 成 立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运 营 事 故 控 制 标 准 、 安 全 管 理 规章 制 度 和 各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宜 2 至 3 年 修 订 一 次 。 3.2 运 营 企 业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不 少 于 企 业 人 员 总 数 3的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9、员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各 负 其 责 。 3.3 运 营 企 业 应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条 件 , 确 保 安 全 投 入 、 管 理 、 装 备 、 培 训 等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 3.4 运 营 企 业 应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督 促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定期 组 织 应 急 演 练 , 对 安 全 事 故 和 运 营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实 行 安 全 绩 效 考 核 。 3.5 运 营 企 业 应 定 期 开 展 乘 客 安 全 宣 传 活
10、动 , 提 高 乘 客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防 护 能 力 。 4 人 员 安 全 管 理4.1 列 车 乘 务 员 、 综 控 员 、 调 度 员 、 维 修 人 员 等 岗 位 人 员 应 取 得 上 岗 资 格 。 4.2 从 业 人 员 应 遵 守 各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要 求 。 4.3 列 车 乘 务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10000km 的 见 习 驾 驶 训 练 。 4.4 综 控 员 、 调 度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6 个 月 的 见 习 培 训 。 4.5 维 修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一 年 的
11、 见 习 培 训 。 4.6 站 务 员 上 岗 前 应 当 接 受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见 习 培 训 。 2DB11/T 116620154.7 运营企 业安 全管 理人 员每 年应参 加不 少 于 16 学时 的 安全培 训, 一线 员工 每年 安 全教育 培训 时长 应 不 少 于 20 学 时 , 培 训 过 程 和 考 核 情 况 要 进 行 记 录 。 4.8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并 按 规 定 复 审 。 4.9 离 岗 半 年 以 上 以 及 使 用 维 修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设 备
12、设 施 的 从 业 人 员 ,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8 学时的 培 训 , 培 训 过 程 和 考 核 情 况 要 进 行 记 录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重 新 上 岗 。 5 行 车 安 全 管 理5.1 运 营 企 业 应 制 定 本 企 业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 并 严 格 执 行 。 5.2 列 车 乘 务 员 应 保 证 列 车 运 行 安 全 平 稳 , 人 工 驾 驶 时 应 严 格 按 规 定 速 度 行 驶 。 5.3 列 车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 列 车 乘 务 员 应 及 时 处 置 , 或 按 照 调 度 命 令 采 取 应 急 措
13、施 。 5.4 运 营 企 业 应 制 定 非 正 常 情 况 行 车 组 织 方 案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 5.5 运 营 企 业 应 加 强 列 车 防 灾 、 报 警 、 救 助 等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维 护 , 确 保 其 功 能 完 善 。 5.6 当 运 营 线 路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地 面 、 高 架 线 路 遇 到 雨 、 雪 、 雾 、 风 等 恶 劣 天 气 影 响 运 营 安 全 时 , 运 营 企 业 应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进 行 应 急 处 置 。 5.7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运 营 线
14、施 工 作 业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执 行 。 6 客 运 安 全 管 理6.1 运 营 车 站 应 制 定 本 站 客 运 组 织 方 案 、 应 急 预 案 或 共 管 站 协 同 处 置 预 案 , 遇 大 客 流 冲 击 时 , 采 取 限流 、 封 站 等 措 施 。 6.2 运 营 车 站 应 安 排 人 员 巡 视 检 查 , 按 照 车 站 客 运 组 织 方 案 进 行 宣 传 疏 导 , 维 护 车 站 秩 序 , 引 导 乘 客 有 序 乘 车 。 6.3 遇 危 及 乘 客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 运 营 车 站 应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15、及 时 通 过 广 播 、 乘 客 信 息 系 统 、 通 告等 方 式 告 知 乘 客 并 组 织 疏 散 。 6.4 在 站 台 、 站 厅 、 出 入 口 、 疏 散 通 道 、 区 间 、 列 车 车 厢 及 其 他 运 营 场 所 应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 6.5 运 营 车 站 、 列 车 车 厢 内 应 设 置 报 警 、 消 防 、 应 急 照 明 、 应 急 通 讯 、 应 急 广 播 、 乘 客 信 息 系 统 、 视频 监 控 等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 并 保 证 齐 全 有 效 。 7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7.1 运 营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设
16、 备 、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 制 定 落 实 相 应 的 维 护 检 修 制 度 和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 对 达 到 使 用 年 限 的 设 备 、 设 施 及 时 进 行 报 废 更 新 。 7.2 运 营 企 业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备 品 备 件 、 抢 修 和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 并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和 定 期 检 测 , 确 保 完 好可 靠 。 3 DB11/T 116620157.3 车 辆 段 及 停 车 场 应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行 车 及 检 修 区 域 应 封 闭 管 理 , 安 全 标 志 齐 全 , 视 频 监 控
17、 系 统 应 覆 盖 重 点 区 域 、 重 点 部 位 。 7.4 运 营 企 业 应 加 强 对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的 巡 视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并 上 报 ; 应 督 促 外 部 工 程 项 目 做 好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7.5 委 托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场 所 、 设 备 设 施 , 运 营 企 业 应 与 受 托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 或 者 在 合 同 中约 定 安 全 职 责 ; 运 营 企 业 应 对 受 托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加 强 监 管 。 7.
18、6 电 梯 、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起 重 设 备 等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维 护 应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执 行 。 8 事 故 和 事 件 管 理8.1 分 类 原 则8.1.1 按 照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493 号 令 生 产 安 全事故 报告 和调 查处 理条 例 ,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营 事故等 级分 为特 别重 大事 故、 重 大事 故、 较 大 事 故 和 一 般 事 故 四 个 级 别 。 8.1.2 按照对 正常 运营 造
19、成 的影 响程度 , 由 高到 低分 为一 级运营 事件 、 二 级运 营事 件和三 级运 营 事 件 。 8.2 运 营 事 件8.2.1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定 为 一 级 运 营 事 件 : 造 成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中 断 3 小 时 ( 含 ) 以 上 ; 运 营 线 列 车 冲 撞 ; 运 营 线 列 车 脱 轨 ; 8.2.2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定 为 二 级 运 营 事 件 : 造 成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中 断 1 小 时 ( 含 ) 以 上 , 3 小 时 ( 不 含 ) 以 下 ; 运 营 线 列 车 溜 逸 ; 运 营
20、 线 列 车 分 离 ; 运 营 中 车 站 照 明 全 部 熄 灭 ; 电 梯 运 行 中 发 生 冲 顶 或 溜 梯 ; 运 营 线 上 发 生 明 火 ; 设 备 设 施 事 件 或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造 成 非 正 常 封 站 90 分 钟 以 上 ; 运 营 线 列 车 越 过 显 示 禁 止 信 号 的 信 号 机 。 8.2.3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定 为 三 级 运 营 事 件 : 造 成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中 断 20 分 钟 ( 含 ) 以 上 , 60 分 钟 ( 不 含 ) 以 下 ; 运 营 线 路 几 何 尺 寸 超 限 影 响 正
21、常 运 营 ; 运 营 中 走 行 轨 由 轨 头 到 轨 底 贯 通 断 裂 ; 轨 道 线 路 发 生 胀 轨 跑 道 影 响 运 营 ; 运 营 车 站 正 常 照 明 全 部 熄 灭 或 侧 式 站 台 一 侧 正 常 照 明 全 部 熄 灭 ; 设 备 事 件 或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造 成 运 营 线 客 流 高 峰 时 段 车 站 被 迫 采 取 非 正 常 封 站 ; 4DB11/T 11662015运 营 线 应 停 列 车 全 列 越 过 显 示 进 行 信 号 的 出 站 信 号 机 ; 运 营 线 列 车 擅 自 退 行 ; 运 营 线 车 辆 或 车 辆 载 物
22、超 出 车 辆 轮 廓 限 界 ; 运 营 线 设 备 设 施 侵 入 列 车 运 行 限 界 ; 运 营 线 设 备 设 施 运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冒 烟 。 8.3 事 故 和 事 件 报 告8.3.1 发 生 运 营 事 故 和 事 件 时 ,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及 时 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部 门 报 告 。 8.3.2 运 营 事 故 和 事 件 的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时 间 、 地 点 以 及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 事 故 和 事 件 的 简 要 经 过 ; 已 经
23、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 已 经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中 断 运 营 时 间 ; 其 他 应 当 报 告 的 情 况 。 8.3.3 在 事 故 和 事 件 报 告 时 , 运 营 企 业 应 认 真 检 查 确 认 现 场 情 况 , 及 时 提 供 信 息 。 对 一 时 难 以 判 断 清楚 的 现 场 情 况 , 可 先 简 报 而 后 继 续 了 解 确 认 , 随 时 续 报 。 如 发 现 内 容 有 误 , 应 立 即 更 正 报 告 内 容 。 8.4 调
24、 查 处 理8.4.1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未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和 周 围 群 众 没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 未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整 改 措 施 没 有 落 实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调 查 处 理 事 故 和 事 件 。 8.4.2 运 营 企 业 自 行 组 织 事 故 和 事 件 调 查 时 要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明 确 责 任 , 并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形 成 事 故 报 告 。 8.4.3 事 故 和 事 件 责 任 单 位 应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25、措 施 。 9 风 险 及 应 急 管 理9.1 运营企 业应 建立 风险 管理 制度 , 定 期进 行隐 患排 查 及安全 风险 评估 , 对隐 患 分级分 类 、 动 态管 理 。 9.2 运营线 更新 改造 工程 、 重 大技术 升级 及新 产品 、 新 技术、 新设 备运 用前 , 应 组织专 题安 全 评 估 。 。 9.3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要 按 照 “快 速 反 应 、 先 人 后 物 、 统 一 指 挥 、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进行 。 9.4 运 营 企 业 应 针 对 运 营 线 路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
26、制 定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并 定 期 修 订 。 9.5 运 营 企 业 每 年 应 制 定 应 急 演 练 计 划 , 至 少 每 季 度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 演 练 科 目 应 包 括 突 发 大 客 流 、 人 员 疏 散 、 行 车 模 式 变 更 、 列 车 脱 轨 和 救 援 、 火 灾 、 爆 炸 、 设 备 设 施 故 障 、 自 然 灾 害 等 。 9.6 运营企 业应 建立 专职 应急 救援队 伍并 配备 应急 救援 器材设 备, 在管 辖线 路内 合 理布置 应急 抢 修 点 。 5
27、 DB11/T 116620159.7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联 动 机 制 ;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应 及 时 查 明 现 场 情 况 , 安 排 应 急 人 员 和 应 急 资 源 到 达 现 场 快 速 处 置 。 9.8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后 , 运 营 企 业 应 及 时 将 信 息 传 递 到 相 关 线 路 , 及 时 向 乘 客 发 布 信 息 , 迅 速 按 规 定 上报 。 9.9 发 生 危 及 运 营 安 全 的 突 发 事 件 时 , 运 营 企 业 可 停 止 部 分 区 段 或 全 线 的 运 营 。 9.10
28、运营企 业应 积极 配合 政府 部门做 好应 急信 息的 发布 、 交 通管 制 、 医 疗卫 生救 助 、 社 会力 量参 与 抢 险 等 工 作 , 运 营 企 业 及 相 关 单 位 应 提 供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中 需 要 的 物 资 、 设 备 、 器 材 及 其 它 用 品 。 9.11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完 毕 , 应 在 具 备 安 全 运 营 条 件 后 恢 复 运 营 。 10 安 全 运 营 指 标10.1 事 件 间 平 均 里 程 应 大 于 800 万 车 公 里 /件 10.2 列 车 服 务 可 靠 度 应 大 于 200 万 车 公 里 /件 10.3 列 车 掉 线 率 应 小 于 0.4 件 /万 车 公 里 6DB11/T 11662015参 考 文 献1 GB/T 504382007 地 铁 运 营 安 全 评 价 标 准 2 GB 501572013 地 铁 设 计 规 范 3 CJJ/T1702011 地 铁 与 轻 轨 系 统 运 营 管 理 规 范 4 DB11/T 6472009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