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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601-2015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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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220.30S 92 DB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B 12/T 6012015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规 范Regulations for operational services of urban rail transit2015-12-30发 布 2016-01-01实 施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DB12/T 601-2015I目 次前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25 人 员 服 务 26 行 车 组 织 27 客 运 组 织 38 票 务

2、 服 务 39 列 车 服 务 410 车 站 服 务 411 设 施 服 务 512 投 诉 与 管 理 513 商 业 及 广 告 514 监 督 评 价 615 应 急 服 务 6参 考 文 献 7DB12/T 601-2015I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天 津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 本 标 准 由 天 津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天 津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徐 建 平 、 张

3、军 、 邢 锦 、 王 海 燕 、 张 志 学 、 苗 赛 松 、 朱 小 军 、 赵 巍 、 常 利 、 经 纬 、 李 军 、 周 留 运 、 任 彦 男 、 李 秀 婕 、 朱 咏 辉 、 杨 莉 、 韩 骁 、 张 小 春 、 张 虹 、 孙 寒 、 樊 畅 、 胡 亮 。DB12/T 601-2015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 、 人 员 服 务 、 行 车 组 织 、 客 运 组 织 、 票 务 服 务 、 列 车 服 务 、 车 站 服 务 、 设 施 服 务 、 投 诉 与 管 理 、

4、商 业 及 广 告 、 监 督 评 价 、 应 急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运 营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 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50490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技 术 规 范GB/T 30012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规 范3

5、 术 语 和 定 义3.13.23.33.4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运 营 单 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 营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业 务 的 企 业 。 GB/T 30012-2013, 定 义 3.2行 车 组 织 train operation 利 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设 备 , 根 据 列 车 运 行 图 组 织 列 车 运 行 的 活 动 。 GB/T 30012-2013, 定 义 3.4运 营 事 故 operational incidents and accidents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中

6、造 成 乘 客 伤 亡 、 车 辆 和 设 备 损 坏 、 中 断 行 车 及 其 它 危 及 正 常 运 营 的 情 况 。运 营 时 间 service period为乘客 提供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营服 务的 时间 , 即 线路 单 一运行 方向 的始 发站 从首 班车发 车到 末班 车 发车 之 间 的 时 间 。GB/T 30012-2013, 定 义 3.8DB12/T 601-201524 基 本 要 求4.1 运 营 单 位 应 保 障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 有 序 、 高 效 运 营 , 为 乘 客 提 供 安 全 、 准 时 、 便 捷 、 舒 适 的 服 务

7、。4.2 运 营 单 位 应 制 定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和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根 据 实 际 运 营 情 况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4.3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社 会 各 界 的 沟 通 机 制 , 健 全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体 系 。4.4 运 营 单 位 与 乘 客 应 共 同 维 护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秩 序 。5 人 员 服 务5.1 运 营 单 位 各 岗 位 人 员 应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观 念 、 情 操 和 风 尚 , 自 觉 运 用 道 德 规 范 约 束 自 己 的 行 为 , 做 好 服

8、 务 工 作 。5.2 运 营 单 位 各 岗 位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 , 熟 悉 掌 握 本 岗 技 能 。5.3 上 岗 时 应 按 要 求 统 一 着 装 , 正 确 佩 戴 服 务 标 志 , 穿 着 整 洁 、 仪 表 端 庄 。5.4 车 站 人 员 行 为 举 止 规 范 , 精 神 饱 满 , 对 待 乘 客 礼 貌 热 情 , 态 度 和 蔼 。5.5 车 站 人 员 上 岗 时 应 使 用 标 准 普 通 话 , 宜 掌 握 与 服 务 岗 位 相 关 的 简 单 英 语 会 话 , 服 务 用 语 规 范 , 回 答 问 询 简 明 扼 要 、 表 达 清 楚 。

9、5.6 车 站 人 员 应 对 车 站 管 理 区 域 加 强 巡 查 , 维 持 车 站 运 营 秩 序 。5.7 车 站 人 员 应 对 违 规 行 为 和 不 文 明 现 象 进 行 劝 阻 , 维 护 良 好 的 乘 车 环 境 。5.8 列 车 驾 驶 员 应 按 规 定 驾 驶 列 车 , 在 列 车 启 动 、 运 行 及 制 动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列 车 的 平 稳 ; 列 车 进 站 应 在 规 定 位 置 停 车 , 列 车 停 稳 后 , 按 规 定 进 行 开 关 门 作 业 。6 行 车 组 织6.1 运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客 流 量 和 客 流 变 化

10、情 况 合 理 编 制 和 调 整 列 车 运 行 计 划 , 满 足 乘 客 出 行 需 求 。6.2 运 营 列 车 质 量 应 符 合 上 线 运 行 标 准 , 做 到 运 行 平 稳 、 舒 适 。6.3 运 营 单 位 应 遵 循 高 度 集 中 、 统 一 指 挥 、 分 级 管 理 的 行 车 组 织 原 则 , 按 照 列 车 运 行 计 划 , 组 织 列 车 安 全 、 正 点 运 行 。6.4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时 间 全 天 应 不 小 于 16小 时 , 首 末 班 发 车 时 间 应 与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运 营 时 间 相 匹 配 。6.5 因 节

11、假 日 、 大 型 群 众 活 动 等 引 起 客 流 上 升 时 ,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提 前 做 好 列 车 运 行 计 划 和 客 运 组 织 方 案 。 需 要 变 更 运 营 计 划 或 采 取 封 闭 车 站 、 延 长 或 缩 短 运 营 时 间 等 措 施 时 , 应 当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告 。6.6 遇 线 路 施 工 、 设 备 更 新 、 系 统 调 试 等 重 大 事 由 时 , 运 营 单 位 可 以 对 运 营 时 间 、 运 营 间 隔 作 临 时 调 整 , 并 提 前 10天 向 社 会 公 告 。6.7 因 设 备 故 障 或 其 它 原 因

12、造 成 列 车 有 五 分 钟 以 上 延 误 时 , 运 营 单 位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调 度 措 施 , 合 理 调 整 行 车 时 间 , 尽 快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秩 序 。3DB12/T 601-20157 客 运 组 织7.1 车 站 应 根 据 行 车 计 划 编 制 客 运 组 织 方 案 , 并 根 据 客 流 变 化 编 制 突 发 大 客 流 应 急 预 案 。7.2 车 站 应 根 据 客 流 情 况 , 合 理 利 用 服 务 设 备 设 施 , 做 好 现 场 客 流 组 织 与 乘 客 疏 导 工 作 。7.3 车 站 出 现 大 客 流 时 , 应

13、采 取 增 大 绕 行 距 离 、 临 时 封 闭 部 分 出 入 口 、 全 部 封 闭 出 入 口 等 措 施 , 保 证 乘 车 秩 序 和 运 营 安 全 。7.4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统 一 提 供 清 晰 可 靠 的 乘 客 服 务 信 息 , 设 置 标 准 的 静 态 或 动 态 导 向 标 志 。 导 向 标 志 应 醒 目 、 明 确 、 规 范 , 引 导 乘 客 安 全 便 捷 出 行 。7.5 运 营 时 间 内 应 全 时 段 开 启 自 动 扶 梯 。7.6 自 动 广 播 音 量 适 中 , 音 质 清 晰 , 人 工 广 播 使 用 普 通 话 , 吐 字

14、 清 楚 , 表 达 完 整 , 并 应 逐 步 实 行 双 语 广播。7.7 车 站 应 利 用 无 障 碍 服 务 设 施 为 残 障 乘 客 提 供 出 行 服 务 。 对 老 、 弱 、 病 、 残 、 孕 等 需 要 特 殊 帮 助 的 乘 客 , 运 营 单 位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工 服 务 或 预 约 服 务 。7.8 无 障 碍 电 梯 口 处 , 应 公 布 联 系 电 话 , 运 营 时 间 内 满 足 残 障 人 士 对 电 梯 的 使 用 需 求 。7.9 车 站 应 为 乘 客 提 供 正 确 使 用 自 动 售 、 检 票 设 备 引 导 服 务 , 宣

15、传 疏 导 乘 客 顺 畅 进 、 出 站 , 避 免 客 流 拥堵。7.10 车站 站台 工作 人员 应组织 乘客 在安 全线 以内 候车 , 保 证站 台候 车井 然 有序 ; 接 发列 车 、 开 关门 手 信 号 动 作 规 范 , 发 出 时 机 准 确 , 确 保 乘 客 安 全 ; 监 护 列 车 运 行 状 态 , 发 现 危 及 乘 客 人 身 安 全 时 , 应 及 时 报 告 并 处 置 ; 应 急 情 况 下 , 按 照 调 度 命 令 做 好 疏 散 工 作 。7.11 对 持 有 免 费 乘 车 证 件 以 及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龄 前 儿 童 应 开 放 专

16、 用 通 道 。7.12 车 站 人 员 应 做 好 乘 客 的 宣 传 、 组 织 、 疏 导 工 作 , 注 意 站 台 乘 客 的 安 全 状 况 。8 票 务 服 务8.1 车 站 应 公 示 票 价 及 相 关 票 务 政 策 , 自 动 售 检 票 设 备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操 作 说 明 及 注 意 事 项 。8.2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照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票 价 政 策 细 化 优 惠 范 围 ,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法 。8.3 当 有 两 条 及 以 上 线 路 运 营 时 , 应 具 备 乘 客 一 次 购 票 连 续 乘 坐 不 同 线 路

17、 的 功 能 , 实 现 线 网 一 票 ( 卡 ) 通用。8.4 车 站应 提供 自助 售票 和应急 人工 售票 服务 。 自 助 售票 机应 具备 硬币 与纸 币现金 支付 和找 零 功 能 。 人 工 售 票 应 做 到 迅 速 准 确 , 减 少 乘 客 等 待 时 间 。8.5 车 站 应 在 售 票 机 旁 标 明 儿 童 超 高 购 票 标 , 保 持 标 志 清 晰 、 易 识 别 。8.6 车 站 应 提 供 兑 零 服 务 , 方 便 乘 客 购 票 。8.7 采 用 自 动 售 票 模 式 时 , 应 备 用 预 赋 值 票 、 应 急 票 等 多 种 车 票 , 满 足

18、 乘 客 不 同 情 况 的 购 票 需 求 。8.8 车 站 应 提 供 退 票 、 补 票 与 故 障 车 票 处 理 等 票 务 服 务 。DB12/T 601-201548.9 遇 有票 卡折 损、 需更 新升级 或乘 客超 时、 超程 、 进出 站记 录不 全等 其他 原因不 能正 常进 出 站 时 , 车 站 服 务 人 员 应 及 时 对 乘 客 提 供 相 应 的 票 务 处 理 服 务 。8.10 充 值 和 购 票 时 , 对 有 需 求 的 乘 客 应 按 所 购 面 额 提 供 相 应 发 票 。8.11 对 回 收 的 车 票 , 定 期 进 行 清 洗 和 消 毒

19、。8.12 乘 客 应 持 有 效 车 票 乘 车 , 并 遵 守 乘 客 守 则 和 票 务 规 定 。8.13 运 营 单 位 有 权 对 乘 客 逃 票 行 为 予 以 罚 款 , 对 拒 不 接 受 并 扰 乱 工 作 秩 序 的 , 可 报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9 列 车 服 务9.1 列 车 外 部 清 洁 , 无 破 损 、 无 尘 积 , 定 期 对 车 体 进 行 洗 刷 。9.2 列 车 车 厢 内 地 面 干 净 整 洁 , 侧 壁 光 滑 明 净 、 无 尘 积 , 座 椅 、 扶 手 清 洁 无 污 渍 、 无 破 损 , 定 期 对 列 车 内 部 进 行 消

20、 毒 。9.3 列 车 车 厢 内 标 志 张 贴 美 观 , 应 急 物 品 摆 放 整 洁 、 无 破 损 。9.4 列 车 车 厢 内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 无 异 味 , 空 调 应 定 期 清 洗 。9.5 列 车 车 厢 内 应 设 置 客 运 服 务 标 志 , 标 志 清 晰 完 好 , 信 息 内 容 采 用 中 英 文 对 照 , 英 文 翻 译 应 统 一 。9.6 列 车到 站应 广播 到达 车站站 名, 列车 启动 后应 广播前 方到 站站 名, 前方 到站为 换乘 站时 应 广 播 换 乘 信息。 广播 用语 应当 规范 、 清晰 、 准 确, 英文 广播 应

21、 准确、 简洁 。 人 工广 播 时 应使用 普通 话, 吐字 清楚 , 表 达 完 整 。9.7 列 车 内 应 设 置 动 态 运 营 信 息 设 施 , 实 时 显 示 列 车 运 行 方 向 和 位 置 。9.8 列 车应 配备 空调 系统 , 夏 季客 室车 厢内 温度 超 过 28 时 , 应 开启 空调 制 冷系统 , 冬季 客室 车厢 温 度 低 于 12 时 , 应 开 启 电 热 器 系 统 。10 车 站 服 务10.1 车 站 应 提 供 进 出 站 、 售 检 票 、 上 下 车 、 换 乘 等 服 务 。10.2 各 车 站 应 在 出 入 口 公 示 本 站 首

22、末 班 车 运 营 时 间 。10.3 车 站 应 设 置 客 服 中 心 , 客 服 中 心 应 提 供 问 询 、 查 询 、 问 题 车 票 处 理 等 便 民 业 务 。10.4 车 站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自 动 售 票 机 , 并 保 障 正 常 使 用 , 开 启 数 量 应 根 据 客 流 变 化 调 整 。10.5 车 站 应 保 持 公 共 服 务 区 内 干 净 、 整 洁 。 出 入 口 、 通 道 保 持 畅 通 无 阻 、 无 杂 物 堆 积 ; 地 面 无 纸 屑 、 垃 圾 和 积 水 ; 墙 壁 无 灰 尘 和 污 垢 ; 楼 梯 无 尘 积 、

23、无 污 渍 。10.6 自 动 售 、 检 票 机 、 电 梯 、 扶 梯 、 座 椅 、 垃 圾 桶 等 乘 客 直 接 接 触 的 服 务 设 施 干 净 整 洁 。10.7 客 服 中 心 、 车 控 室 等 乘 客 可 视 区 域 范 围 内 物 品 摆 放 整 齐 、 有 序 。10.8 照 明 、 应 急 照 明 、 照 度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10.9 车 站 内 的 空 气 环 境 应 采 用 通 风 或 空 调 系 统 进 行 控 制 , 定 时 开 启 , 做 到 空 气 流 通 , 无 异 味 。10.10 车 站 应 提 供 乘 车 、 候 车 、 换 乘

24、 等 广 播 服 务 。 广 播 用 语 应 当 规 范 、 清 晰 、 准 确 , 英 文 广 播 应 准 确 、5DB12/T 601-2015简洁。10.11 与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相 连 通 的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 商 场 和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建 设 或 使 用 单 位 , 应 在 其 范 围 内 , 以 及 与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连 通 处 设 置 轨 道 交 通 导 向 标 志 , 内 容 符 合 运 营 单 位 相 关 要 求 。11 设 施 服 务11.1 运 营 单 位 应 制 定 车 辆 、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 维 修 、 检 查 计

25、 划 , 并 按 计 划 对 车 辆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和 日 常 检 修 。11.2 自 动 售 、 检 票 系 统 运 行 应 安 全 可 靠 , 通 行 顺 畅 便 捷 ; 自 动 检 ( 验 ) 票 设 备 读 卡 速 度 和 通 过 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检 ( 验 ) 票 设 备 信 息 显 示 清 晰 、 准 确 。11.3 车 站 出 入 口 、 楼 梯 、 通 道 、 站 厅 、 站 台 等 场 所 , 地 面 完 好 , 保 持 畅 通 ; 楼 梯 扶 手 设 施 牢 固 、 光 滑 平 整 ; 坡 度 、 湿 滑 地 面 , 有 防 滑 措

26、 施 。11.4 车 站 及 出 入 口 照 明 、 应 急 照 明 等 设 施 应 保 持 良 好 状 态 。11.5 乘 客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性 能 良 好 , 信 息 显 示 准 确 、 及 时 。11.6 凡 设 有 无 障 碍 服 务 设 施 的 车 站 应 保 证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11.7 站 台 门 系 统 性 能 可 靠 , 并 在 明 显 位 置 标 注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或 图 示 说 明 , 起 到 安 全 提 示 作 用 。11.8 列 车 车 厢 内 出 风 口 、 灯 具 、 座 椅 、 拉 手 、 内 壁 、 地 板 性 能 良 好 、

27、 无 破 损 。11.9 列 车 客 室 内 设 置 的 安 全 警 示 、 线 路 图 等 标 志 清 晰 完 好 , 涉 及 安 全 与 乘 客 信 息 内 容 的 标 志 应 采 用 中 英 文 对 照 。12 投 诉 与 管 理12.1 运 营 单 位 建 立 与 乘 客 沟 通 的 渠 道 , 并 在 车 站 、 车 厢 的 醒 目 位 置 公 开 投 诉 、 服 务 电 话 , 接 受 乘 客 投 诉 、 问 询 。 投 诉 、 服 务 电 话 提 供 全 运 营 时 段 服 务 。12.2 运 营 单 位 应 设 置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 制 定 乘 客 投 诉 受 理

28、 及 处 理 反 馈 的 工 作 程 序 , 受 理 乘 客 的 意 见 和 建议。12.3 运 营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 分 析 处 理 乘 客 投 诉 。 受 理 乘 客 投 诉 , 能 判 定 责 任 的 应 立 即 给 予 回 复 ; 需 要 调 查 的 应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 并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13 商 业 及 广 告13.1 轨道 交通 车站 商业 网点设 置应 与周 边环 境相 协调, 并不 得影 响服 务设 备设施 的正 常使 用 , 不 得 影 响 工 作 人 员 的 正 常 工 作 。13.2 商业 网点

29、 不得 占用 乘客出 行通 道, 严禁 占用 疏散通 道。 拒不 遵守 规定 的, 车 站有 权予 以 制 止 , 拒6DB12/T 601-2015不 履 行 的 , 应 立 即 上 报 执 法 部 门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13.3 商业 网点 不得 经营 具有重 大气 味或 污染 环境 以及对 车站 设施 具有 损伤 的各类 商品 , 不 得经 营 和 存 放 易 燃 、 易 爆 的 物 品 。13.4 商 业 网 点 不 得 对 车 站 正 常 广 播 造 成 影 响 。13.5 当设 置的 商业 网点 影响轨 道交 通运 营以 及有 重大活 动等 特殊

30、 情况 时, 网 点设置 单位 应服 从运 营 需 要 , 对 网 点 布 局 进 行 调 整 或 取 消 网 点 。13.6 自 动 售 卖 机 、 银 行 取 款 机 、 自 动 充 值 机 等 设 施 应 远 离 车 站 自 动 售 票 机 , 不 得 影 响 乘 客 购 票 。13.7 广 告 的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功 能 、 运 营 安 全 ,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互 协 调 。13.8 广 告 的 设 置 应 避 让 各 种 安 全 、 服 务 标 志 和 运 营 设 备 设 施 。13.9 运营 单位 应履 行安 全管理 责任 , 制

31、定 广告 检 查和维 护保 养计 划 , 定 期 进行检 查和 维护 。 保证 其 牢 固 安 全 、 整 洁 美 观 , 字 体 规 范 完 整 , 照 明 和 显 亮 设 施 功 能 完 好 。 因 广 告 画 面 污 损 、 字 体 残 缺 、 灯 光 显 示 不 完 整 等 影 响 站 容 站 貌 、 车 容 车 貌 的 , 应 当 及 时 维 修 或 者 更 换 。13.10 在 车 站 内 设 置 的 广 告 设 施 不 得 影 响 客 流 畅 通 及 安 全 。13.11 在 车 厢 内 设 置 的 广 告 设 施 不 得 影 响 乘 客 安 全 。14 监 督 评 价14.1

32、运 营 单 位 应 向 社 会 做 出 服 务 承 诺 , 并 在 车 站 进 行 公 示 。14.2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内 部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 并 将 服 务 情 况 纳 入 日 常 考 核 工 作 。14.3 运 营 单 位 可 独 立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乘 客 满 意 度 调 查 , 对 存 在 问 题 及 时 整 改 。14.4 运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乘 客 需 求 , 持 续 改 进 服 务 工 作 , 不 断 修 订 和 完 善 运 营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15 应 急 服 务15.1 运 营 单 位 应 编 制 各 种 突 发 应

33、急 预 案 , 并 组 织 好 应 急 服 务 演 练 。15.2 发生 各类 安全 事故 、 设备 设施 故障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影响 正常 运营 时, 运营单 位应 及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尽 快 恢 复 正 常 运 营 。15.3 发 生 非 正 常 情 况 或 设 施 设 备 故 障 影 响 正 常 运 营 时 , 及 时 通 过 多 种 信 息 发 布 方 式 告 知 乘 客 , 并 视 情 况采取 措施 疏散 乘客 ; 因 故不能 正常 运营 的 , 应 为 乘客提 供专 用通 道出 站 , 并 按相 关规 定做 好退 票和 解 释 工 作 。15.4 车 站 及 列

34、车 应 设 置 应 急 服 务 设 施 , 并 配 有 简 洁 易 懂 的 操 作 说 明 , 相 关 标 准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GB50490 的 有 关 规 定 。15.5 当 遇 有 紧 急 情 况 时 , 车 站 的 设 施 应 具 备 应 急 联 动 功 能 , 保 证 使 用 需 要 。7DB12/T 601-2015参 考 文 献1 天 津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规 定 (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号 令 )2 天 津 市 轨 道 交 通 客 运 服 务 标 准 3 GB/T 30013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试 运 营 基 本 条 件4

35、 GB/T 22486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客 运 服 务5 GB/T 18574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客 运 服 务 标 志6 GB/T 15624 服 务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7 GB/T 15566.4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4部 分 :公 共 交 通 车 站8 DB11/T 647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 北 京 )9 上 海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规 范 ( 沪 交 客 2011558号 )10 北 京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 北 京 市

36、人 民 政 府 第 213号 令 )11 宁 波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规 范 ( 试 行 ) 承 担 全 市 标 准 化 战 略 研 究 及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信 息 表序 号 1.1 名 称 承 担 全 市 标 准 化 战 略 研 究 及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法 定 依 据 关 于 调 整 市 市 场 监 管 委 所 属 部 分 事 业 单 位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的 批 复 (津 编 办 发 201649 号 ) 实 施 机 构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职 责 边 界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独 立 行 使 运 行 流 程 确 定 技

37、术 需 求 -选 择 服 务 模 式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验 收 服 务 事项 运 行 要 件 服 务 合 同 责 任 事 项 按 照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监 督 方 式电 话 : 022-27113025 电 子 邮 箱 : 地 址 :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解 放 北 路 34 号 2 承 担 地 方 标 准 的 审 查 工 作 信 息 表序 号 1.2 名 称 承 担 地 方 标 准 的 审 查 工 作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 津 市 场 监 管 标 准 2016 10号 ) 第 五 条 ,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38、门 设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中 心 , 按 照 本 办法的 规 定负 责地 方 标准 的技 术 审查 和日 常 管理 工作 。 具体 职责为 : ( 一 ) 对 标 准 的 立 项 查 新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 ( 二 ) 对 立 项 材 料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 ( 三 ) 对 通 过 预 审 的 送 审 材 料 完 整 性 和 规 范 性 进 行 审 查 ; ( 四 ) 对 通 过 专 家 审 查 的 报 批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 法 定 依 据( 五 )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的 出 版 印 刷 和 档 案 管 理 。 实 施 机 构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39、研 究 院 职 责 边 界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独 立 行 使 1.接 到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材 料 2. 对 标 准 的 立 项 查 新 情 况 及立 项 材 料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 报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3. 对 通 过 预 审 的 送 审 材 料 完 整 性 和 规 范 性 进 行 初 审 并 出 具 初运 行 流 程审意 见 4. 对报 批 材料 进行 复 核并 出具 复 核意 见。 复核 通 过的报 送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发 布 。 5.对 批 准 发 布 后 的 地 方 标 准进

40、行 出 版 、 印 刷 、 归 档 管 理 。 一 、 标 准 立 项 阶 段 , 应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在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指南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 向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中 心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申 报 书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申报 书 ”, 一 式 两 份 )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 ( 二 )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 商 标 等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的 ,提 供 知 识 产 权证 书 复 印 件 及 知 识 产 权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 不 涉

41、及 专 利 、 商 标 等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的 ,在 项 目 申 报 书 中 进 行 说 明 ; ( 三 ) 标 准 草 案 或 立 项 研 究 报 告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 (四 ) 天 津 市地 方 标准 制修 订 项目 申报 汇 总表 , 及 其电 子 文本 。 二 、 标 准 审 查 阶 段 , 通 过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预 审 的 项 目 , 由 起 草单 位 向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中 心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标 准 送 审 函 ( 如 立 项 时 涉 及 多 个 行业 部 门 , 送 审 函 应 由

42、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出 具 ) ; ( 二 )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 ( 三 )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 ( 四 )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 ( 五 ) 主 要 的 试 验 、 验 证 报 告 ; (六 ) 审查 专家 推 荐名 单及 其 电子 文本 ( 一般 不少 于 7 人 ) 。 三 、 标 准 报 批 阶 段 , 地 方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根 据 专 家 审 查运 行 要 件会意 见 形成 标准 报 批材 料。 并 将下 列报 批 材料 报地 方 标准 审查 4 中 心 复 核

43、 : ( 一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标 准 报 批 函 ( 如 立 项 时 涉 及 多 个 行业 部 门 , 报 批 函 应 由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出 具 ) ; ( 二 ) 标 准 报 批 稿 ( 一 式 三 份 )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 ( 三 )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一 式 三 份 )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 ( 四 )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 一 式 三 份 ) , 及 电 子 文 本 ; ( 五 )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及 审 查 专 家 签 字 表 决 表 ( 原 件 、 复 印件 各 一 份 ) ; ( 六 )

44、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审 批 表 ( 一 式 二 份 ) 。 ( 七 ) 标 准 项 目 内 容 涉 及 专 利 、 商 标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当 报 批 地方标 准 名称 与立 项 项目 名称 发 生变 化时 , 应重 新提 供 知识 产权的 相 关 证 明 及 知 识 产 权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 ( 一 ) 对 标 准 的 立 项 查 新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 ( 二 ) 对 立 项 材 料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 ( 三 ) 对 通 过 预 审 的 送 审 材 料 完 整 性 和 规 范 性 进 行 审 查 ; ( 四 ) 对 通 过 专 家 审

45、 查 的 报 批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 责 任 事 项( 五 )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的 出 版 印 刷 和 档 案 管 理 。 监 督 方 式电 话 : 022-27113025 电 子 邮 箱 : 地 址 :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解 放 北 路 34 号 负 责 全 市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数 据 库 的 建 设 及 运 行 维 护 工 作 息 表序 号 2.1 名 称 负 责 全 市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数 据 库 的 建 设 及 运 行 维 护 工 作 1. 国 务院 关于 批 转发 展改 革 委等 部门 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统 一社会 信 用

46、 代 码 制 度 建 设 总 体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发 2015 33 号 2.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三 证 合 一 、 一 照 一 码 ”登 记 制 度改 革 的 通 知 国 质 检 标 函 2015 538 号 3. 质 检总 局关 于 贯彻 落实 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统 一社 会 信用 代码制 建 设 总 体 方 案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国 质 检 标 2015 608 号 4. 全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质 检 总 局 关 质检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三 证 合 一 、 一 照 一 码 ”登

47、 记 制 度 改 革 的通 知 的 通 知 组 代 管 中 发 2015 46 号 5.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我 市 实 行 “一 照 一 码 ”登 记 制度 的 意 见 津 政 办 发 2015 66 号 6. 市 市 场 监 管 委 贯 彻 落 实 质 检 总 局 与 国 家 代 码 中 心 关 于 “三证合 一 、 一 照一 码 ”登 记制 度 改革 的通 知 津 市场 监 管办 2 015法 定 依 据93 号 6 实 施 机 构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职 责 边 界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独 立 行 使 运 行 流 程 接 收

48、各 登 记 部 门 回 传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信 息 , 进 行 数 据 核查 , 并 上 报 至 全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管 理 中 心 统 一 代 码 数 据 库 。 运 行 要 件 无 责 任 事 项 无 监 督 方 式电 话 : 022-27113025 电 子 邮 箱 : 地 址 :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解 放 北 路 34 号 承 担 全 市 商 品 条 码 管 理 及 编 码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息 表序 号 3.1 名 称 承 担 全 市 商 品 条 码 管 理 及 编 码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推 广 应 用 工

49、作 商 品 条 码 管 理 办 法 ( 2005 年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76 号 ) 法 定 依 据天 津 市商 品条 码 管理 办法 (20 03 年 发 布 的津 政 令 第 2 号) 实 施 机 构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职 责 边 界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独 立 行 使 商 品 条 码 管 理 主 要 业 务 包 括 注 册 、 续 展 、 变 更 、 注 销 。 企 业提 交 申 请 及 相 关 资 料 ,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初 审 、 扫 描 上 传 申请 资 料 及 POS 数 据 , 国 家 编 码 中 心 终 审 及 对 帐 、 审 核 通 过 、 核发 厂 商 识 别 代 码 及 下 发 数 据 , 天 津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下 载 数 据 、运 行 流 程电 子 发 票 及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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