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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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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220.30S 92 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11/ XXXXXXXXX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规 范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ffic safety operation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 XXXXXXXXXI 目 次前 言 . II 引 言 1 范 围 .1 2 术 语 和 定 义 .1 3 基 本 要 求 1 4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2 5 行 车 安 全 管 理 .

2、2 6 车 站 安 全 管 理 .2 7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3 8 事 故 和 故 障 管 理 .3 9 风 险 及 应 急 管 理 .5 10 安 全 运 营 指 标 6 参 考 文 献 8 DB11/ XXXXXXXXXII 前 言本 标 准 第 4 章 、 9.6 条 为 强 制 性 , 其 余 为 推 荐 性 。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运 输 管 理 局 提 出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3、 会 组 织 实 施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运 输 管 理 局 、 北 京 市 地 铁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DB11/ XXXXXXXXXIII 引 言为了加 强本 市城 市轨 道交 通运营 安全 管理 , 防 止发 生运营 安全 事故 , 保 障国 家财产 和人 民生 命财 产 安 全 ,推 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 标 准 化 和 制 度 化 , 根 据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4、 定 本 规 范 。 DB11/ XXXXXXXXX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企 业 的 基 本 要 求 、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 行 车 安 全 管 理 、 客 运 安 全 管 理 、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 事 故 管 理 、 风 险 和 应 急 管 理 及 安 全 运 营 指 标 相 关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2.1运 营 安 全 管 理 Operat

5、ion Safety Management以 乘 客 安 全 和 行 车 安 全 为 中 心 内 容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生 产 管 理 。 2.2运 营 故 障 Operation Stoppage由 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企 业 责 任 导 致 的 、 未 达 到 事 故 标 准 的 影 响 运 营 的 情 况 。 2.3限流 Incoming Passenger Control为 客 运 组 织 安 全 需 要 而 采 取 的 限 制 乘 客 进 站 速 度 的 安 全 措 施 。 2.4高 峰 时 段 Peak Period轨 道 交 通 在 工 作 日

6、一 天 运 营 时 间 内 , 进 站 量 明 显 高 于 其 他 时 段 的 时 间 范 围 。 3 基 本 要 求3.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应 落 实 到 运 营 生 产 的 全 员 、 全 方 位 、 全 过 程 管 理 。 3.2 运 营 企 业 应 成 立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形 成 完 善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运 营 事 故控 制 标 准 、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现 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2 至 3 年 修 订 一 次 。 3.3 运 营 企 业 应 设 置

7、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不 少 于 企 业 人 员 总 数 3的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各 负 其 责 。 DB11/ XXXXXXXXX2 3.4 运 营 企 业 应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条 件 , 确 保 安 全 投 入 、 管 理 、 装 备 、 培 训 等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 3.5 运 营 企 业 要 定 期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督 促 消 除 安 全隐 患 ,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演 练 ,

8、 实 行 安 全 绩 效 考 核 , 组 织 安 全 事 故 和 运 营 故 障 调 查 处 理 。 3.6 运 营 企 业 应 定 期 开 展 乘 客 安 全 宣 传 活 动 , 提 高 社 会 公 众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防 护 能 力 。 4 人员安全管理4.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电 动 列 车 司 机 、 综 控 员 、 调 度 员 、 维 修 人 员 等 岗 位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 ,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复审。4.2 从 业 人 员 应 遵 守 各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要 求 。 4.3 城 市 电 动 列 车 司 机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9、少 于 10000km 的见习驾驶训练。4.4 综 控 员 、 调 度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6 个 月 的 见 习 培 训 。4.5 维 修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一 年 的 见 习 培 训 。4.6 站 务 员 上 岗 前 应 当 接 受 不 少 于 3 个月的见习培训。4.7 运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不 少 于 16 学 时 的 安 全 培 训 , 一 线 员 工 每 年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培 训时长不少于 20 学 时 , 培 训 过 程 和 考 核 情 况 要 进 行 记 录 。4.8 从 事 特

10、殊 工 种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特 种 操 作 证 , 并 按 规 定 复 审 。4.9 离 岗 半 年 以 上 以 及 使 用 维 修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设 备 设 施 的 从 业 人 员 ,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8 学时 的 培 训 , 培 训 过 程 和 考 核 情 况 要 进 行 记 录 ,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重 新 上 岗 。5 行 车 安 全 管 理5.1 运 营 企 业 应 制 定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 并 严 格 执 行 。 5.2 列 车 驾 驶 应 保 证 平 稳 顺 畅 , 人 工 操 作 时 应

11、按 规 定 速 度 行 驶 , 严 禁 超 速 。 5.3 列 车 发 生 故 障 时 , 电 动 列 车 司 机 应 尽 快 处 置 , 或 按 照 调 度 指 令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5.4 运 营 企 业 应 制 定 非 正 常 情 况 行 车 组 织 方 案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 5.5 运 营 企 业 应 加 强 列 车 防 灾 、 报 警 、 救 助 等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维 护 , 确 保 其 功 能 完 善 。 5.6 当 运 营 线 路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地 面 、 高 架 线 路 遇 到 雨 、 雪 、 雾 、

12、风 等 恶 劣 天 气 影 响 运 营 安 全 时 , 运 营 企 业 应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按 规 程 进 行 应 急 处 置 。 5.7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运 营 线 施 工 作 业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执 行 。 6 客 运 安 全 管 理6.1 运 营 车 站 应 制 定 本 站 安 全 运 营 方 案 , 遇 大 客 流 冲 击 时 , 采 取 限 流 、 封 站 等 措 施 。 3 DB11/ XXXXXXXXX6.2 车 站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 维 护 车 站 内 秩 序 , 引 导 乘 客

13、有 序 乘 车 , 发 生 险 情 时 , 及 时 引 导 乘 客 疏 散 ; 经 常 巡 视 检 查 , 按 照 车 站 客 运 组 织 方 案 进 行 宣 传 疏 导 ; 及 时 劝 阻 、 制 止 可 能 导 致 危 险 发 生 的 行 为 , 对 劝 阻 、 制 止 无 效 的 ,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处 置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并 报 告 。 6.3 运 营 车 站 应 当 在 站 台 、 站 厅 、 出 入 口 、 疏 散 通 道 、 列 车 车 厢 及 其 他 运 营 场 所 的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标 识 , 保

14、证 疏 散 通 道 畅 通 。 6.4 运 营 车 站 、 列 车 车 厢 内 应 设 置 报 警 、 消 防 、 应 急 照 明 、 应 急 通 讯 、 视 频 监 控 等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 并保 证 齐 全 有 效 。 6.5 突 发 事 件 时 , 车 站 应 及 时 通 过 广 播 、 乘 客 信 息 系 统 、 通 告 等 方 式 告 知 乘 客 。 6.6 运 营 企 业 在 车 站 内 设 置 的 广 告 设 施 和 商 业 网 点 不 得 影 响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 7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7.1 运 营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设 备 、

15、设 施 维 护 保 养 , 制 定 落 实 相 应 的 维 护 检 修 制 度 和 现 场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 对达 到 使 用 年 限 的 设 备 、 设 施 及 时 进 行 报 废 更 新 。 7.2 运 营 企 业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备 品 备 件 、 抢 修 和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 并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和 定 期 检 测 , 确 保 完 好 可靠。 7.3 车 辆 段 及 停 车 场 应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行 车 及 检 修 区 域 应 封 闭 管 理 , 安 全 标 志 齐 全 , 视 频 监 控 系统 应 覆 盖 重 点 区 域 、

16、重 点 部 位 。 7.4 运 营 企 业 应 加 强 对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的 巡 视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并 上 报 ; 应 督 促 穿 越 工 程 项 目 做 好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7.5 对 委 托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管 理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设 施 , 运 营 企 业 应 与 受 托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或 者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安 全 职 责 ; 运 营 企 业 应 对 受 委 托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加 强 监 管 。 7.6 电 梯 、

17、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起 重 设 备 等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维 护 应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执 行 。 8 事 故 和 故 障 管 理8.1 运 营 企 业 事 故 和 故 障 管 理 工 作 应 按 照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未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和 周 围 群 众 没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 未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整 改 措 施 没 有 落 实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调 查 处 理 。 8.2 运 营 事 故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事 故 等 级 划 分 执

18、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493号 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按 照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重 大 事 故 、 较 大 事 故 和 一 般 事 故 四 个 级 别 。 8.3 运 营 故 障按 照 运 营 故 障 的 影 响 和 后 果 , 分 为 一 级 、 二 级 和 三 级 。 4 DB11/ XXXXXXXXX8.3.1 一 级 运 营 故 障造 成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中 断 3 小 时 ( 含 ) 以 上 。 运 营 线 列 车

19、 冲 撞 ; 运 营 线 列 车 脱 轨 ; 8.3.2 二 级 运 营 故 障造 成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中 断 1 小 时 ( 含 ) 以 上 , 3 小 时 ( 不 含 ) 以 下 。 运 营 线 列 车 溜 逸 ; 运 营 线 列 车 分 离 ; 运 营 中 车 站 照 明 全 部 熄 灭 ; 电 梯 运 行 中 发 生 冲 顶 或 溜 梯 ; 运 营 线 上 发 生 明 火 ; 设 备 设 施 故 障 或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造 成 非 正 常 封 站 90 分 钟 以 上 ; 运 营 线 列 车 越 过 显 示 禁 止 信 号 的 信 号 机 。 8.3.3 三 级 运 营

20、 故 障造 成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中 断 20 分 钟 ( 含 ) 以 上 , 60 分 钟 ( 不 含 ) 以 下 ; 运 营 线 路 几 何 尺 寸 超 限 影 响 正 常 运 营 ; 运 营 中 走 行 轨 由 轨 头 到 轨 底 贯 通 断 裂 ; 轨 道 线 路 发 生 胀 轨 跑 道 影 响 运 营 ; 运 营 车 站 正 常 照 明 全 部 熄 灭 或 侧 式 站 台 一 侧 正 常 照 明 全 部 熄 灭 ; 设 备 故 障 或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造 成 运 营 线 客 流 高 峰 时 段 车 站 被 迫 采 取 非 正 常 封 站 时 ; 运 营 线 应 停 列

21、车 全 列 越 过 显 示 进 行 信 号 的 出 站 信 号 机 ; 运 营 线 列 车 擅 自 退 行 ; 运 营 线 车 辆 或 车 辆 载 物 超 出 车 辆 轮 廓 限 界 ; 运 营 线 设 备 设 施 侵 入 列 车 运 行 限 界 ; 运 营 线 设 备 设 施 运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冒 烟 。 8.4 事 故 和 故 障 报 告8.4.1 发 生 运 营 事 故 和 故 障 时 ,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及 时 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部 门 报 告 。 8.4.2 运 营 事 故 和 故 障

22、的 报 告 内 容 :时 间 、 地 点 以 及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 事 故 和 故 障 的 简 要 经 过 ; 已 经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 已 经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中 断 运 营 时 间 ; 其 他 应 当 报 告 的 情 况 。 8.4.3 在 事 故 和 故 障 报 告 时 , 运 营 企 业 应 认 真 检 查 确 认 现 场 情 况 , 及 时 提 供 信 息 。 对 一 时 难 以 判 断 清楚 的 现 场 情 况 , 可 先 简 报 而 后

23、继 续 了 解 确 认 , 随 时 续 报 。 如 发 现 内 容 有 误 , 应 立 即 更 正 报 告 内 容 。 5 DB11/ XXXXXXXXX8.5 调 查 处 理8.5.1 事 故 和 故 障 发 生 后 要 依 据 国 家 、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事故调 查工 作 。 一 级 、 二 级 运营故 障由 行业 主管 部门 组织调 查 , 三 级运 营故 障 可以委 托事 故发 生单 位自 行 调 查 , 并 提 交 事 故 和 故 障 调 查 报 告 。 8.5.2 运 营 企 业 应 积 极

24、 配 合 事 故 和 故 障 调 查 工 作 。 8.5.3 运 营 企 业 自 行 组 织 事 故 和 故 障 调 查 时 要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明 确 责 任 , 并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调 查 情 况 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8.5.4 事 故 和 故 障 责 任 单 位 应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9 风 险 及 应 急 管 理9.1 运营企 业应 建立 风险 管理 制度 , 定 期进 行隐 患排 查 及安全 风险 评估 , 对隐 患 分级分 类 、 动 态管 理 。 9.2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危 险 源 台 帐 记 录 制 度 和

25、危 险 源 监 控 管 理 制 度 ,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报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9.3 运 营 线 更 新 改 造 工 程 、 重 大 技 术 升 级 及 新 产 品 、 新 技 术 、 新 设 备 运 用 前 , 应 通 过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专 题 安 全 评 估 。 9.4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要 按 照 “快 速 反 应 、 先 人 后 物 、 统 一 指 挥 、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9.5 运 营 企 业 应 针 对 运 营 线 路 可 能 发 生 的 灾 害 事 故 类 型 , 制 定 综 合

26、 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置 方 案 。 9.6 运 营 企 业 每 年 应 制 定 应 急 演 练 计 划 , 至 少 每 季 度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 演 练 科 目 应 包 括 突 发 大 客 流 、 人 员 疏 散 、 行 车 模 式 变 更 、 列 车 脱 轨 和 救 援 、 火 灾 爆 炸 、 设 备 设 施 故 障 、 自 然 灾 害 等 。9.7 运 营 企 业 应 配 备 专 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 在 管 辖 线 路 内 合 理 布 置 应 急 抢 修 点 。 9.8 运 营 企 业

27、 应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联 动 机 制 ; 突 发 事 件 时 及 时 查 明 现 场 情 况 , 就 近 安 排 应 急 人 员 和 应 急 资 源 到 达 现 场 快 速 处 置 。 9.9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后 , 运 营 企 业 应 及 时 将 信 息 传 递 到 相 关 线 路 , 及 时 向 乘 客 通 告 信 息 , 迅 速 按 规 定 上 报 。 发 生 严 重 影 响 运 营 安 全 的 突 发 事 件 难 以 保 证 运 营 安 全 时 , 运 营 企 业 可 停 止 部 分 区 段 或 全 线 的 运 营 , 同 时 应 立 即 上 报 并 向

28、 社 会 公 告 。 9.10 运营企 业应 积极 配合 政府 部门做 好应 急信 息的 发布 、 交 通管 制 、 医 疗卫 生救 助 、 社 会力 量参 与 抢 险 等 工 作 , 运 营 企 业 及 相 关 单 位 应 无 偿 提 供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中 需 要 的 物 资 、 设 备 、 器 材 及 其 它 用 品 。 9.11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完 毕 , 确 认 具 备 运 营 条 件 后 , 方 可 恢 复 运 营 。 10 安 全 运 营 指 标10.1 故 障 间 平 均 里 程6 DB11/ XXXXXXXXX统计期 内, 运营 线路 发生 两次故 障

29、间 的平 均运 营里 程。 本 指标 主要 是用 故障 发生的 频繁 程度 来衡 量城市轨 道交 通的 可靠 性。 计算方 法: 故障 间平 均里 程=运 营线 路总 运营 里程 ( 百万车 公里 )/ 故障 总数 。 单 位 : 万 车 公 里 /件 。 控 制 值 应 大 于 800万 车 公 里 /件 。10.2 列 车 服 务 可 靠 度统 计 期 内 , 运 营 线 路 列 车 每 发 生 一 次 5分 钟 及 以 上 延 误 事 件 平 均 行 驶 的 万 车 公 里 数 。 本 指 标 主 要 是用 5分 钟 以 上 延 误 事 件 频 繁 程 度 来 衡 量 城 市 轨 道 交

30、 通 的 可 靠 度 。 计 算 方 法 : 列 车 服 务 可 靠 度 =总 运 营 车 公 里 /线 路 延 误 事 件 数 单 位 : 万 车 公 里 /件 。 控 制 值 应 大 于 200万 车 公 里 /件 。 10.3 列 车 掉 线 率统计期 内, 运营 线路 列车 运行图 (时 刻表 ) 计 划开 行的列 车每 行驶 一万 组公 里掉线 的列 数。 本指 标 主 要 是 用 万 组 行 驶 里 程 发 生 列 车 掉 线 次 数 来 衡 量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可 靠 度 。 注 : 因 车 辆 、 乘 务 等 原 因 致 使 列 车 未 完 成 列 车 运 行 图

31、( 时 刻 表 ) 所 规 定 的 任 务 记 为 掉 线 。 计 算 方 法 : ( 线 路 列 车 掉 线 率 =线 路 列 车 掉 线 列 数 线 路 列 车 编 组 辆 数 ) /线 路 列 车 运 营 公 里 单 位 : 件 /万 车 公 里 控 制 值 应 小 于 0.4件 /万 车 公 里 。 7 DB11/ XXXXXXXXX参 考 文 献1 GB/T 504382007 地 铁 运 营 安 全 评 价 标 准 2 GB 501572003 地 铁 设 计 规 范 3 CJJ/T1702011 地 铁 与 轻 轨 系 统 运 营 管 理 规 范 4 DB11/T 6472009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6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7 铁 路 交 通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8 国 家 处 置 城 市 地 铁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预 案 9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10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11 北 京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12 北 京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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