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培训资料评标实务 2016/5采购活动涉及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人,监管机构等群体。作为受招标人委托,法律赋予的笫三方仲裁评标是招标活动中至关重要的核心环节。现简要解读受邀评标人进入评标室至评标结束全过程的评标实务工作。第一节.评标准备工作受邀评标人进入评标室后,在评标委员会成立之前应完成以下二项程序:一. 回避制度受邀评标人如有以下条款之一者,应该主动提出回避并离开评标现场。否则,其评标结果无效。回避条款如下:(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参加采购活
2、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2(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布评标结果同时公布本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是对回避制度最好的社会监督。二. 诚信协议受邀评标
3、人认真阅读公正性声明并签字认可,否则应该主动提出离场。其主要内容如下:(1)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3)公正、公平、客观地参与评审工作;3(4)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或制造商无利害关系;(5)对本次评标活动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6)进入评标现场接受封存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完成以上程序后,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负 责 组建评标委员会。值此,具 体 评 标 事 务 移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负责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干 涉 评标工 作 。第二节. 评标工作流程及操作实务评标委员会成员
4、应当认真解读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流程分:初步评审;澄清、说明;详细评审;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编 写 评 标 报 告 五个步骤。注:评标工作总体分为初审及详评二个阶段,初审合格方可进入详评,并从详评結果中依据经评审的有效价格由低到高或者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一. 初步评审4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 符合性检查
5、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经初步评审合格后投标人方可入围,否则按废标处理。注 : 投 标 文 件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在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按 照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 1) 未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 2)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 签 署 、 盖章 ; ( 3)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 ( 4)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他 实
6、 质 性 要 求 。 二. 澄清、说明5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 评 标 委 员 会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对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 投 标 人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也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由其 授 权 的 代 表 人 签 字 ,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7、容 。三.详细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作 进 一步 量 化 评 审 和 比 较 。评 标 方 法 包 括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或 者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评 标 方 法 。 1.最 低 投 标 价 法( 1) 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并 且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的 投 标 , 应 当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人 。 ( 2)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标 价 格 调 整
8、方 法 ,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以 及 投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作 必 要 的 价 格 调 整 。 ( 3)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术 要 求 和 标 准 , 但 评 标 委 员 会 无 需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技术 部 分 进 行 价 格 折 算 。 6( 4) 完 成 详 细 评 审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拟 定一 份 “标 价 比 较 表 ”, 连 同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提 交 招 标人 。 “标 价 比 较 表 ”应 当 载 明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商 务 偏 差
9、 的 价 格 调 整 和 说 明 以 及 经 评 审 的 最 终 投标 价 。 2.综 合 评 估 法 ( 1)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合 评 价 标 准 的 投 标 , 应 当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 2) 衡 量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评 价 标 准 , 可 以 采 取 折 算 为 货 币 的方 法 、 打 分 的 方 法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 需 要 量 化 的 因 素及 其 权 重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 ( 3) 评 标
10、 委 员 会 对 各 个 评 审 因 素 进 行 量 化 时 ,应 当 将 量 化 指 标 建 立 在 同 一 基 础 或 者 同 一 标 准 上 ,使 各 投 标 文 件 具 有 可 比 性 。 对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进 行 量 化 后 , 评 标 委 员会 应 当 对 这 两 部 分 的 量 化 结 果 进 行 加 权 , 计 算 出 每一 投 标 的 综 合 评 估 价 或 者 综 合 评 估 分 。 ( 4) 完 成 评 标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拟 定 一 份“综 合 评 估 比 较 表 ”, 连 同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提 交 招 标人 。 “综
11、 合 评 估 比 较 表 ”应 当 载 明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价 、 所 作 的 任 何 修 正 、 对 商 务 偏 差 的 调 整 、 对 技 术7偏 差 的 调 整 、 对 各 评 审 因 素 的 评 估 以 及 对 每 一 投 标的 最 终 评 审 结 果 。 3.说 明( 1)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允 许 投 标 人 投 备选 标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对 中 标 人 所 投 的 备 选 标 进行 评 审 , 以 决 定 是 否 采 纳 备 选 标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的 投 标 人 的 备 选 标 不 予 考 虑 。 ( 2) 对
12、于 划 分 有 多 个 单 项 合 同 的 招 标 项 目 , 招标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为 获 得 整 个 项 目 合 同 而 提 出 优 惠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优 惠 进 行 审 查 ,以 决 定 是 否 将 招 标 项 目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合 同 授 予 中 标人 。 将 招 标 项 目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合 同 授 予 的 , 整 体 合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应 当 最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四.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1.最 低 评 标 价 法按 投 标 报 价 由
13、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投 标 报 价 相 同的 ,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排 在 前 面 的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或 者 某 些分 项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者 低 于 成 本 , 有 可 能 影 响 商品 质 量 和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的 期限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8材 料 ; 否 则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取 消 该 投 标 人 的 中 标候 选 资 格 , 按 顺
14、 序 由 排 在 后 面 的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递补 , 以 此 类 推 。2.综 合 评 分 法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同 的 ,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定 标 。五. 评 标 报 告 编制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整理编制的报 告 , 其 主 要 内容 包 括 :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 3) 开 标 记 录
15、 ; ( 4)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 ( 5)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 ( 6) 评 标 标 准 、 评 标 方 法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 7)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或 者 评 分 比 较 一 览 表 ; ( 8)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排 序 ; ( 9)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与 签 订 合 同 前 要处 理 的 相 关 事 宜 ; ( 10) 澄 清 、 说 明 、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 9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对 评 标结 论 持 有 异 议 的 评 标 委 员
16、 会 成 员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阐 述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告 上 签 字 且 不 陈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评 标 结 论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记录 在 案 。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即告 解 散 。 评 标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文 件 、 表 格 及 其 他 资 料应 当 即 时 归 还 招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应 当 限 定 在 一 至三
17、 人 , 并 标 明 排 列 顺 序 。笫三节. 评标典型案例 本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专业知识、成熟案例作支撑。选用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评标典型案例为范例进行点评,体现正确执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受评标纪律和培训时间的制约,并以复杂内容简单化表述的原则,对案例的内容不作过多描述和分析,仅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作简要点评,并链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佐证。案例 1. 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的称谓不相符合10点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书面承诺和投标行为的保证。二者必须为同一称谓,若以联合体投标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因此,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必须为同一称谓,否则,按投标主体变更,造成投标文件为
18、无效文件而废标。法 规 链 接 1: 招标投标法笫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法 规 链 接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1(五)未按招标文件要
19、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案例 2. 评标中发现:几本投标文件主要部分的内容雷同或者多处出现明显错误点评:在市场经济冲击下,由于放松自廉、保节,串通投标、陪标、围标现象较为严重。某些投标人认为:大家“鱼死网破”或者无利润竞争,不如协商轮换坐庄或者平分利润以保证各自利益,于是出现上述不正常投标现象。当然,投标人同招标代理机构事先也会达成某种“默契” ,这样做法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机构的形象。作为一名评标人此时不能视而不见,違背法律原则和丧失自己的尊严,应该严正指出而中止评标,並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否则一旦案发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渎职行为。法规链接:招标
20、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2(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案例 3. 某公开招标项目因招标文件内容出错造成连续二次废标,本次招标文件中出现:如招标文件出现错误,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商定修改后再作评审。点评:由招标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因招标文件已经公开发售,其
21、文件内容在进入评标阶段不可变动,否则有损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现场临时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这种自定规则再自行评审做法更有失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可以提出质疑并向监管部门举报。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案例4. 某招标代理机构将三个投标品目合成一个大包,评委会成员七人,其中技术、经济类
22、专家四人,另外三人为三个项目的业主代表,投标单位十六家。评委会成员经协商提出:为抓紧时间并保证标书审查质量,四位专家每人各看四家,其余三位业主评委可自选标书点评:为节约经费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常会把几亇独立的项目合并成一个包来招。首先,上述项目评委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比例不符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其次,四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每人评审四份投标文件不符合“独立评审”要求,这种“孤立评审”有可能产生评审疏忽、遗漏或者偏见等不公正后果。综上分析,本次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应判无效。法规链接 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
23、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14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法规链接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案例5. 在评审中因评委之间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业主代表评委的要求,招标机构项目负责人要求众评委讨论后“统一”评审口径点评:因中标结果
24、受众多因素制约,众评委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招标评委人的要求是评标中常见现象,决不允许人为统一评审口径,应该如实反映众评委意见,意见不统一时,按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定,并充许保15留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评标报告内。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法规链接 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
25、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三. 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16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案例6.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评委要求临时变更技术规格错误
26、部分的内容。点评: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发现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为此,一方认为错误应立即更改后继续评标;而另一方则认为这样做法势必造成对各位投标人的不公正、不公平。于是出现以上同意変更和否定変更的二种观点。评审现场临时变更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存在的错误都是不充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评审现场可以裁定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错误的严重程度,如属非关键项或非重大偏离项,可仍按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评审,并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如需要变更的部分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正。反之,考虑要求中止本次评标活动。法规链接1:政 府
27、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17进 行 必 要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日 前 ,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 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第 四 十 三 条 ( 二 )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不 合 理
28、条 款 的 , 招 标 公 告 时 间 及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应 予废 标 , 并 责 成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法规链接 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案例7.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附有彩页样本,评标过程中发现两者技术指
29、标等内容不全符合点评: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本次评标的法定依据。也就是提供的彩页样本作为投标18文件的组成部份,其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判作无效附件投标。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案例 8. 评标结果出现前几位投标人的评分分值相同时,评委被要求重新打分点评:考虑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最终评分结果出来后,不允许重新评分或者修改分值。但可以参照下列条款作权衡比较后再作裁定,处理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1. 综合评估法中投标价格较低者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2. 可以从技术含量、配置、资质等级、施工方案
30、的高低、优劣决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法规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19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参考文献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2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 安徽省综合专家库培训教材 20153. 赵国先 招标投标评标实务(第二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