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观念,促进党的组织建设,依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建设系统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每个流动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缴纳党费。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纳方式,包括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缴纳,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收取后统一缴纳到建设局党委。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第三条 党费缴纳标准为:根据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交纳党费。(1)每月收入在 4
2、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交纳月收入的0.5%;(2)每月收入在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月收入的 1%;(3)每月收入在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月收入的 1.5%;(4)每月收入在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者,交纳月收入的 2%;(5)每月收入在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收入的 3%。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经建设局党委审查同意,可以少缴或免缴党费。第四条 党员除按规定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缴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3、。具体办法是:由流动党员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建设局党委向上转交中央组织部。第五条 基于党员流动性大、情况复杂的特点,对于按月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流动党支部申请一次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党费。第六条 党员可以预缴、补缴党费,但补缴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缴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流动党支部负责。收取党费,应当如实记录在册,并在流动党员领取的党员手册党费收缴栏内如实记载。第八条 党费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在流动党支部设立党费账簿。第九条 流动党支部每年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总支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建设局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