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8-19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体: 大中小 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 号)等,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5 年 8 月 19 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 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管理和集中式充电设施的认定。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第五条 集中式充电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一个集中式充电设施中不少于 3 个充电桩;(二)桩间距不大于 10 米。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3、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二)快速充电设施运营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四)具有 10 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五)能够在 1 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 8000KW 的充电设施;(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七)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二)法人营业执
4、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 3 年;(四)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 1 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 8000KW 充电设施的承诺函;(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第八条 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