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慈善公益活动制度为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服务社会的意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确保慈善公益活动既符合国家规定,又符合实际和能力,制定本规定。一、 本规定所定义之慈善公益活动,是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公司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动和依靠企业、社会力量进行扶贫济困,赈灾救助工作,关心、帮助、支持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以实物和现金向社会实施捐赠的行为。二、 一次性捐赠 5 万元以内的由公司自行决定,超过 5 万元的须经集团公司审定。三、 审批程序:5 万元以下,属于公司本部捐赠的,由行政综合部拟文报公司领导审批;属于分公司捐赠的,由分公
2、司行政部门拟文报公司审批;属于控股公司捐赠的,由控股公司行政部门拟文报公司审批。5 万元以上,全部报集团公司审批。四、 捐赠活动一般事务归口公司行政综合部,其职责为:1、参与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慈善公益活动,主动积极开展扶贫济困的社会救助工作。2、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捐助活动。3、受公司领导,并接受各级政府、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4、做好有关捐赠资料(文字、图片及视频2等)的归档。五、 资金来源:1、企业自有资金。2、其他。六、 捐赠款项的财务处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办理(财务制度第十六章) ,须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集团审计部门的审计,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七、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 00 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