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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范对比.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51474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379.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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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消防规范对比:现执行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2 版(送审稿)序号 规范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 米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面积 5.1.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2000 平米(设自动喷淋)。5.1.2 高 层建筑内的商 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m2。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

2、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5.3.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3000 平米(设自动喷淋)。5.3.2 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对于中庭,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与周围进行防火分隔,与中庭相通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00

3、倍。 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h 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m2。2地下商业防火防烟分区要求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 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1.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 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自

4、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 6.0m 的 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500m2,防烟分区不 应跨越防火分区。3地下停车场、库防火防烟分区要求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为 4000m2,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2000m2。4 地下商业及 20000 m2 防火分隔要求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

5、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 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 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措施: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2 条3.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6、 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的规定;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 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

7、级防火门。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 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安全出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该室外开敞空间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 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 部直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1.15 当歌舞厅、 录像厅、夜 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8、)、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通地面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3.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雨棚不应封闭,四周敞开部位应均匀布置,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该室外开敞空间面积的 25%,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 1.0m;敞开部分采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 60%计算。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

9、应符合下列规定:1.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m2;2.隔间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 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 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4.隔间内部应全部采用 A 级装修材料;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

10、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 1 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走道内部应全部采用 A 级装修材料;4.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开向前室的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 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5.3.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 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设置自

11、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5.4.9 歌舞厅 、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2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 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

12、大于 10m;4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5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 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 电影院、观众厅、娱乐场所的楼层、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采最小面积及疏散要求 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网上摘抄)5.1.14 歌舞厅、

13、录像厅、夜总会、放映 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 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独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必 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出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

14、时, 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3.布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规定。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 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15、。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 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 门的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 积不宜大于 400m2;2.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材料;采用织物时,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

16、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2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5.3.15 人员密集的场所

17、、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 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m,并应直接通向 宽敞地带。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 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4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5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18、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 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5.17 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 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5.5.21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 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 100 人不小于 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 应小于 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

19、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 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 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0.9m 时,可增加 1 倍,但不得超过 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 的规定计算确定;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 100 人不小于0.60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 应小于 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0m。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排

20、;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 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 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0.90m 时,可增加 1.0 倍,但不得超过 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 应按表 5.5.21-1 的 规定计算确定;6 商业(复式)、面积、楼梯的疏散距离、宽度及计算方式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 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10

21、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5.5.10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1.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2、2 个;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0m2 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 应少于 1 个;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 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 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 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

23、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2.该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其按本规范第 5.5.22 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 70%;3.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5.5.18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8 的规定;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

24、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 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 应按表 5.5.18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 ,应按表 5.5.18 的规定减少 2m;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当层数不超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

25、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 5.3.13 的规定; 2.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 15m 处;3.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8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26、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 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5.5.1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1.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 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

27、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15m;3.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60m2 时,可设置一个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5.5.22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 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 100 人所需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5.5.22-1 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

28、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75m2 时,可 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4.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人不小于 1.00m 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 100 人不小于1.00m 计算;5.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 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 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 5.3.17-2 确定;2.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

29、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 层人数计算确定;3.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 5.5.22-2 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俱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 5.5.22-2 规定值的 30%40%确定。7 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要求1.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 或地下一、二 层,不应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 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设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

3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应设 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应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 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 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3.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3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 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 值)不小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 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4.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32、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6.00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窗槛墙;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

3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 墙与锅炉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O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 的窗槛墙;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0h 的楼板隔开。在隔墙

34、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 的防火门窗;当锅炉房内 设置储油间时 ,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 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室之 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8.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9.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 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

35、一层或贴邻;b.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c.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8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油浸电力变压 器、多油开关室、高 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锅炉的容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 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应设置火灾 报警装置和除 卤代烷以外的自动

36、灭火系统;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 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换 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3 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h。d.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e.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8 办公、酒店、公寓的疏散要求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 0K 厅(含具有卡拉 0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 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 层;宜靠外

37、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 厅为 1.0 人/m2,其它场所为 0.5 人/m2 计算,面 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5.3.2 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对于中庭,当相连

38、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与周围进行防火分隔,与中庭相通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h 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 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 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 50m2,可 设置一个出口;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

39、厅、多功能 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60m2 时,可 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75m2 时,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5.5.18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 厅、餐厅、 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

40、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5.5.1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

41、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80m 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 0.80m。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5.5.22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 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 100 人所需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5.5.22-1 的规定;当0.65m 计算,阶梯地面应分 别按通过人

42、数每 100人不小于 0.80m 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 1.40m。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 1.40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 1.50 倍水平投影计算。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

43、按该层及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 层人数计算确定;3. 展览建筑中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 1.0 人/m2 计算确定;5.5.2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 应设置避 难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层。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 之间的层数不宜大于 15 层。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采用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方式进行防火分隔,使人员均能经避难层上下。楼梯间的门宜向避难层开启

44、;3.使用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2 计算;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与避难区分隔;5.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避难区的外墙不应敞开,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8.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l.0h,照度不应低于 2.0Lx;9.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5.5.25 建筑高度大于 50m、小于等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宜设置避难间,设置避难层的公共建筑,第一

45、个避难层以上的楼层宜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间的楼地面建筑高度不应大于 50m。设置避难层时,避难间与避难层之间的楼层数不宜大于5 层;2.避难间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外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 C 类防火玻璃窗;3.应靠近楼梯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0m2;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l.0h,照度不应低于 2.0Lx;6.疏散楼梯在通向避难间所在楼层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在楼层进入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7.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5.5.6 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防护挑檐,挑出宽度不应小于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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