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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803360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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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修 订 说 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试行)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正式印发。 规范(试行) 共七章、七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客运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等内容。规范(试行) 是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准则,也是相关管理部门对道路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规范(试行) 实施过

2、程中,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继作出调整完善或发布实施,对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新要求。同时,事故暴露出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亟需加强解决,更加灵活多样运输组织方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为适应当前道路客运行业的新特点和新需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客运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自 2016 年 10 月份启动了 规范(试行) 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行业修订建议、多次组织管理部门和- 2 -运输企业代表座谈、多次开展内部研讨,目前形成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背景对规范进行修订,主要是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一)全国道路运输安全生

3、产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道路客运企业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安全生产上升到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的政治新高度,并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道路客运行业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要行业。虽然近年来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整体稳定趋好,但重特大道路客运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今年明显反弹,充分暴露出道路客运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一些长期制约道路客运安全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随着我国综合运输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快速发展,部分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的企业受高铁、民航、自驾车等出行方式的冲击,客流量

4、明显下降,经济效益下滑,容易造成部分企业安全管理松懈。道路客运企业是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底线意识、红线意识,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 3 -改革创新,主动适应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新要求。(二)近期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客运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道路客运企业进一步细化落实。近年来,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较大调整,对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观点、新要求、新方法,如:安全生产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

5、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按照这些法规要求,道路客运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提出的各项新要求。(三)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依然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管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 )企业对客运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且未得到有效遏制、屡禁不止,除了与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以外,还与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对驾驶员管理松- 4 -懈,对

6、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认识不到位,有效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有较大的关系。(2 )企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不到位。企业主动升级道路运输装备的动力不足,配备主动安全系统和装置的客车比例低。道路客运行业中仍存在大量安全配置低、技术条件差的客运车辆运营,客车乘客座椅安全带和安全锤配备不到位,车辆维护和修理不及时。(3 )企业应用动态监控系统不到位。企业对动态监控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动态监控工作的人力投入和技术投入不足,对客运车辆违规运行行为处理方式单一,动态监控系统应用与运营安全管理未有机结合,导致动态监控系统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4 )长途客运安全管理需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是道路客运安全管理

7、的短板,长途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站外揽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多发,影响运营安全。虽然近年来大部分地区暂停了新增长途客运班线的审批,但行业内仍然存在大量长途客运班线运营,如何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是遏制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发生的重中之重。(5 )旅游包车客运源头管理需进一步加强。旅游包车客运违规运营、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驾驶员疲劳驾驶、关闭车载卫星定位终端- 5 -逃避监管、对道路状况不熟、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亟待解决的难题。(6 )农村客运安全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道路设施建设投入不足,道路交通管理

8、长期滞后,造成农村客运道路通行条件相对较差、车辆技术水平低、道路交通秩序差、客运市场不规范、客运供给能力不足,制约农村客运安全发展。在现有条件下,不断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持续增加投入,改善和提高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水平和客运服务供给,是各级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四)道路客运新模式不断涌现,需要对安全运营进行规范和引导。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互联网与交通运输的不断融合,城际公交和互联网定制客运等道路客运新模式得到了较快发展,满足了群众便捷出行和个性化出行的需求。城际公交存在在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客车超员等突出安全风险。互联网定制客运的运营主体更加隐蔽、运营方

9、式更加灵活,安全监管难度更大。针对城市公交和互联网定制客运服务需要深入研究安全运营的相关要求。(五) 规范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对个别条款调整,促进规范有效落实。- 6 -规范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个别条款应区分企业规模、运营模式、运输组织形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小微型道路客运企业用人成本和制度性成本。如: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安全例会的召开方式、客运驾驶员每月接受教育培训的频次和时间等。二、修订过程2016 年 10 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下发了 关于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 ,面向全行业征求规范修订意见,截至 2016 年11 月,共收到 15 个省份、

10、19 个单位的回函,提出修订意见 156 条。2017 年 2 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指导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规范修订研讨会,北京、湖南、安徽等省份管理部门和客运企业的代表对规范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行业内提出的修订意见进行了逐条研讨,采纳修订意见 129 条,部分采纳 8 条,不采纳 19 条。2017 年 3 月,在充分采纳行业提出的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了规范修订初稿。2017 年 7 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两次召开专题会,对规范修订初稿共同- 7 -进行了逐条认真研讨,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完成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

11、17 年 9 月、10 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指导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两次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研讨会,来自北京、湖南、安徽、江苏、重庆、河北、福建、山东等省市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客运企业的近30 名专家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针对规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农村客运、城际公交、互联网定制客运的安全管理进行了研讨,对规范 (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和修改。2017 年 10 月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讨论规范修订内容,并根据专题会议精神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三、修订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

12、做出的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及近期颁布实施的道路客运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各项新规定和新要求,使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相统一, 规范的各项要求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 8 -具体要求,强化企业对客运驾驶员、客运车辆、运输组织、动态监控的管理,加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量化评价。(三)以问题为导向,补齐短板。突出问题导向和薄弱环节,完善管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重点加强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农村客运、城际公交、互联网定制客运的安全管理,强化对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

13、法行为的管理,强化科技应用对道路客运安全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四)立足行业实际,注重实效。总结规范执行期间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结合道路客运行业当前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不适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具体要求,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四、主要修订内容规范 (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原规范框架结构不变,主要进行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改:(一)落实法律法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增加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岗前考核”(第七条) 、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二条)等要求,调整了 “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比例和使用- 9 -范围”(第十条) 、 “安全生产责

14、任制和一岗双责的内容” (第十三条)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七条) 、 “安全隐患排查周期及结果报送”(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 “安全生产绩效目标” (第八十三条)等要求,细化了“企业应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的要求。(二)强化客运驾驶员、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 )强化客运驾驶员管理关于“严格驾驶员招聘与辞退” ,明确了客运驾驶员应统一录用、统一面试、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增加了“企业聘用驾驶员时审核驾驶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及实际驾驶技能测试(第十九条)的要求;调整了“企业聘用驾驶员的条件”(第十九条) 、

15、 “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周期和内容”(第二十二条) 、 “客运驾驶员调离岗位和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四条)等要求。关于“客运驾驶员超速” ,增加了“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超速的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 、 “企业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遵守道路限速等规定”(第三十六条)等要求;细化了“动态监控人员利用动态监控手段查处客运驾驶员超速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的要求。关于“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 ,增加了“企业对客运驾驶- 10 -员疲劳驾驶的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 、 “企业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休息时间等规定”(第三十七条) ;细化了“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休息时间等具体要求”(第三十七

16、条) 、 “动态监控人员利用动态监控手段查处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等要求。关于“超员”和“站外上下客 ”,增加了“鼓励在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及其他科技手段,对客运车辆超员,客运驾驶员违规操作、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的要求。(2 )强化客运车辆管理增加了“企业统一选型、统一购置客运车辆”(二十七条)、 “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和标准”(第二十八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 “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对车辆技术安全隐患的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等要求;调整了“ 企业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的条件”(

17、第二十八条) 、 “车辆各级维护作业的组织实施”(第三十条)等要求;细化了 “车辆停放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等要求。(3 )强化动态监控管理增加了“在监控平台中录入所属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第十九条) 、 “企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条件”(第五十条) 、 “对违规行为进行技术处理及车辆动态监控- 11 -数据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提供动态监控数据记录”(第五十二条) 、“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控机构进行监控” (第五十六条)等要求;细化了“企业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故障以及对恶意破坏动态监控系统的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

18、”(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动态监控人员利用动态监控手段查处客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三条)等要求。(三)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管理,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1 )长途客运方面:调整了“对客运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和告知”(第二十五条)要求,细化了“接驳运输安全管理”(第四十条)的要求。(2 )旅游包车客运方面:调整了“对客运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和告知”(第二十五条)要求;细化了“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第四十一条)的要求。(3 )农村客运方面:增加了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要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4 )城际公交方面:增加了“客运车辆在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上禁止乘客站立”的要

19、求(第四十四条) 。(5 )互联网定制客运方面:增加了“提供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客运驾驶员- 12 -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客运车辆原则上应当使用 7 座及以上的客运车辆”要求(第四十五条) 。(四)强化科技应用,保障道路客运安全增加了 “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 、 “鼓励企业通过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方便旅客监督举报”(第六十九条) 、 “鼓励客运企业在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及其他科技手段,对客运车辆超员,客运驾驶员违规操作、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第五十五条)等要求。(五)立足客运行业实际,降低小微型企业运营成本调整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的条件”(第六条) 、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安全例会的召开方式”(第九条) 、 “客运驾驶员每月接受教育培训的频次”(第二十一条) 、 “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条件”(第二十八条)等要求;删除了“客运驾驶员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定期考核”(原第二十二条) 、 “派车单制度” (原第三十五条) “挂靠经营管理 ”(原第四十七条)等要求。规范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八十六条,共对规范(试行)中的 54 项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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